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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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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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X-XX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与相关法律 的关系
刑法的发展趋势
刑法的改革与完 善
刑法的国际化趋 势
刑法的未来展望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根据犯罪 行为的严重程度 和危害性,确定 相应的刑罚
目的:实现刑罚 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
适用范围:适用 于所有犯罪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 定罪量刑、刑罚 执行等方面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原则内容:任何人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 特权和歧视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 刑事案件,包括犯罪行 为、刑事责任、刑罚执 行等方面
严厉打击严重犯罪与宽严相济相结合
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加大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宽严相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刑法的完善:不断完善刑法,提高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
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相结合
刑法应注重维护国家安全,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程序法是程序法,规定诉讼 程序和证据规则
刑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共 同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是实体法,规定犯罪和 刑罚
刑法与程序法在司法实践中 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人权和
公正审判
刑法的改革与完善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背景: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 刑法需要不断适 应新的社会需求
制定过程: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并公布 实施
刑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但刑法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制裁,而行政法则侧重于行政行为的规 范。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关 于我 国刑法 的立 场学 界观 点不 一 。从我 国现 行 刑法支持 重” 造 成严 重损 失” 。 为对象 的数量 或数额 在某些情 况 下是 “ 等 行 的理论 以及刑 法立法 规定看 , 笔者认 为我 国刑法 的基 本立场可 以 影响 犯罪成 立的 决定 因素 。如 要达 到“ 数额较 大” 数 额 巨大 ” “ 。 说 是折 中主 义 。 第 四, 法只 规定 了客观 因素作 为法定 刑升格 的条件 , 刑 没有纳 入 从 我国刑 法相 关理论 看 主观 因素 。如抢劫 罪 的加重情 节 、强奸罪 的加 重情节 等 。另外,
浅析我 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王丽 芬
摘 要 本文通 知考 察我 国的 刑法理论 及立 法规 定发 现 我 国刑 法的基 本立场 是折 中主 义,并从 应然 角度提 出我 国刑法 的
客 观主 义 主观 主义 折 中主义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1)4 7-1 10 - 9 (000 - 8 0 2 0 立 场也 应 采取折 中主 义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 ) 事 责任 能 力本质 一 刑 刑法注 重对 犯罪构 成要件 的描述 。 客观主义 主张道 义责任论 , 认为 在人 的 自由意志支 配下的犯 ( ) 观主 义在刑 法 中的 体现 二 主 罪行 为, 事责任 的基 础 , 是刑 刑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犯罪 能力 。 主 第一, 特殊 防卫 的规定 。《 刑法 》 2 第 O条第 3 款重视 防卫人 观主义 主张社会 责任 论, 认为行 为人 的危险性格 是刑事 责任的基 在受到暴力侵 害时特殊 的紧张心 理, 限制 了防卫 过当的成立 范围, 础 。主张刑 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刑 罚适 应能力 。在 我 国刑 事责 这 体现 了刑法 主观 主义 。 第二 , 在未遂 犯 的处罚 问题上刑 法坚持 任能力 是指能够 违反 刑法规定 的刑事 义务而承担 其后 果的条件 。 “ 以” 可 从轻或 者减 轻处 罚的原 则。 见 , 可 刑法 重视 行为人 的主观 我 国刑 法没 有正面 直接 规定这 种 条件 , 是根据 《 法》 l 条 因素 ,在特 殊情 况下可 以对 未遂犯 按 既遂犯 的法定 刑处 罚未遂 但 刑 第 8 可 以推 知这 种条 件是 指行 为人 对 自己行 为的辨 认和控 制 能力 。 犯 。刑 法重视 行为 人的主 观因素 的表现 。第 三 , 罪预备 问题 。 犯 又依 《 法》 l 条可 以推知 刑事责 任能 力又是 决定犯罪成 立与 刑 法客 观主 义主 张预 备行为 不可 罚 。而 刑法 主观主 义则 认为对 刑 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

其核心目标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相分离原则、法定刑的适用原则等。

它规定了形成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和犯罪责任的各种情节与要件,明确了各类罪名的刑罚范围、刑罚种类与刑罚执行方式等具体规定。

刑法明确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等。

它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不同情节的犯罪作出了刑罚量刑的区分。

刑法还规定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和制度。

它明确了刑罚执行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以及刑罚的暂缓、缓刑和假释等刑罚变更的情况。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社会规范的制定,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它对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确保了刑罚的执行符合法律程序和原则。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行为人刑法还是行为刑法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是张明楷老师的著作,作者的目的旨在与阐述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的学术争论。

《刑法的基本立场》以旧派与新派之争作为理论展开的主线,围绕着新旧两派基本理论立场的不同展开争论,具体在犯罪论、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未遂论、共犯论、刑罚论中分别予以展开介绍其对立观点及实质,并阐释了自己基本立场。

其基本立场之争既是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之争。

在大陆刑法理论中素有旧派、新派之争,更详细的分,旧派又可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

各个学派理论的提出与建立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这导致了各学派在理解刑法问题,阐释刑法理论的立足点存在根本的差异。

即究竟是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基础。

同时,正是由于其在立足点存在的根本差异,导致了旧派与新派在刑法各个具体理论领域上的对立,如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客观的未遂犯论与主观的未遂犯论的对立、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对立,同时也导致了各个学派在面对具体案例得出的不同结论上的分歧。

我国刑法学界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学派之争,刑法理论的分歧与争鸣往往局限于“就事论事的探讨”或是“简单的资料堆积”,而没有上升到对刑法最基本问题认识的层面上探讨,理论研究无法上升到更深的境界,无法摆脱单纯的国外学习刑法理论的境地,无法进行刑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张明楷老师旨在通过对学派之争的观点进行论述,力求在我国形成学派之争的风气,通过学派之争,促进学术的进步。

同时张明楷老师深刻阐释自己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及具体理论观点。

即,法益侵害说,实质的解释论,行为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等的法学论著。

本书共分八个章节。

第一章是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学派之争作了简要介绍,通过对新派、旧派的观点进行归类整理,并在次基础上分析中国刑法学理论的现状。

作者指出中国现在存在几大怪现象。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刑法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基本规范等内容。

其立场和方法如下:
1. 立场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是客观的、理性的,强调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原则的解释和阐述。

刑法教义学不仅关注刑法的规制功能,也注重探讨刑法的价值和人性因素,其研究具有较为深刻的思辨和哲学性质。

同时,刑法教义学也不是纯理论学科,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纲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有机结合起来。

2. 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历史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经验研究法等多种方法。

其中,不同方法结合使用,互为补充,能够更好地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研究和解释。

在具体研究中,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语言规范的研究,强调从法律文本和语言中寻找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在规范和意义,发现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此外,还强调以比较和超越的视野,加强与其他法律学科领域的交流,探讨刑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等问题,使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更为开放和广阔的视野。

总之,刑法教义学是研究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的重要学科,具有深厚的思辨和哲学性质,同时也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念。

在研究方法上,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比较分析,将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对刑法学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阐释和研究。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用来调整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上不能有片面性或不公平性,法律对所有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要一律适用,不能有特权或歧视。

它是一种法律正义的体现,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原则。

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

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适用刑事法律时必须依据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意来判断,只有真实意图造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认定的依据,刑事责任的承担也要依据犯罪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三、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具备明确的规定和确定的界限,即罪行和刑罚都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对罪名和相应刑罚的规定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糊、歧义或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四、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

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强调刑法的适用必须在合理、必要、适度的范围内进行。

即要求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要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等,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

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具体表现。

它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如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假定被告人无罪,法庭应当以无罪判决。

这是刑事司法公正的体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追溯力原则。

法律追溯力原则要求刑法在修订或更改后,适用新法律。

即要依据法律的追溯力来适用刑事法律,不能追溯到法律施行前。

这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确保适用法律的稳定和合理性。

七、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要求刑法适用和实施必须依据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刑法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只有依法行使刑事权力和处罚,才能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刑法七大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追溯力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论刑罚本位立场之倡导

2 0 1 3年第 2期
法 治研 究
论刑罚本位立场之倡导
黄 伟 明
摘 要 : 刑 法体 系的构 建应 当有逻 辑 本位 。 刑 法的 历 史是 刑 罚 的历 史 . 刑 法的 产 生基 于
刑罚权 . 刑 法 与 其 他 部 门法 的 本 质 区 别 就 是 刑 罚 所 以 . 刑 法 的 本 位 应 当是 刑 罚 在 刑 法 的 体


刑 法本 是 刑 罚 之 法
( 一 )刑 法 的 历 史 是 刑 罚 史 据《 说文 》 解释 , 淫, 刑 也 平 之如 水 。 从水 , 庸
所 以触 不 直 者 去之 . 从去 , 会意 。 可见 , 古 文解 释 中, 法 即是 刑 , 刑 就是 法 。 在 中 国人 的 思维 中 , 对 法 的这 种 理 解 是根 深 蒂 固 的 “ 从 远 古 史籍 与法
肉刑 为 中心 的刑罚 体 系 .并 曾受 到夏 族 的干 涉 。 但 是 夏族 到虞 舜 时 . 也在 苗 族先 进 经验 的影 响 下 制 定 了 以 肉刑 为 中心 的刑 罚体 系 。 ” ⑤当时 . 苗 民 创 制 的“ 五虐 ” 之刑是 : 劓、 副、 标、 黥、 大辟 。 此后 , 在 奴隶 社会 被 改造 为 墨 、 劓、 j } I J 、 宫、 大辟 , 在 封建 社 会被 改造 为 笞 、 杖、 徒、 流、 死, 形成 了我 国刑法 史 上 具 有鲜 明特 色 的“ 五刑 ” 体 系。 所以. 虽 然 国 外在刑法 的称谓上 . 有“ 犯罪法 ” 和“ 刑法 ” 的 不 同, 我 国却 自古 就 称刑 法 。 正 因为如此 , 传 统 的刑 法 史 学研 究 中 .就 是 以刑 罚 的进 化 为 研 究 对 象
卫 和巩 固社 会 制 度 . 就 将 种 种 风 俗 习 惯 说 成 天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一场在刑法学领域的奇妙冒险,让我这个刑法学的“小菜鸟”有了不少新奇的感悟。

一开始接触,感觉就像是推开了一扇通往神秘世界的大门。

张明楷老师的阐述可不是那种干巴巴、让人打瞌睡的理论堆砌。

他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导游,带着我在刑法的各种概念和原则里穿梭。

他的很多观点让我感觉像是脑筋急转弯,但又特别在理。

比如说在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就不只是简单地告诉我这是一个既定的规则,而是深入地分析为什么要有这个原则,它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到底应该怎么把握那个“度”。

就像走钢丝一样,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让老百姓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另一方面,又不能让这个原则变得死板,把一些实际上应该被惩罚的恶行给漏掉。

这让我意识到,刑法不是简单的“惩罚坏人的工具”,而是一个需要精心雕琢的艺术品,每个原则、每个条文都得恰到好处。

再说到犯罪构成这一块,那简直是像拆一个超级复杂的机械装置一样。

老师的观点就像是一把特制的螺丝刀,帮助我把那些看似杂乱无章的部件(犯罪的各个要素)给一一分解又重新组合起来理解。

以前觉得犯罪构成就是几个条件凑一块儿,满足了就定罪呗,但读完之后才明白,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

每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权重变化,都像是在玩一个高难度的拼图游戏,而张明楷老师给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拼图思路。

在看待刑法的机能方面,我感觉自己像是戴上了一副新的眼镜,看到了之前从未注意到的景象。

刑法原来不仅有惩罚犯罪的机能,还有保障人权的机能,这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了哪一面都不行。

有时候看到一些新闻里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更加深刻地理解了保障人权这一机能的重要性。

如果只想着惩罚犯罪,那很可能就会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用力过猛”,一不小心就把无辜的人给牵连进去了。

而且,张明楷老师在阐述这些观点的时候,会列举好多实际的案例。

这些案例就像是一部部生动的小电影,让那些晦涩的理论一下子就鲜活起来了。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编制刑法的根本出发点,下面就详细介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任意制定罪名和对于罪行的不合法惩罚。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制定罪名,不得以法外之罚来处罚犯罪行为。

刑罚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任何对于被告的刑罚都要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裁判,判决必须符合法律,有妥善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这种原则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禁止人身随意、意气用事的惩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是指不论是何种身份、背景、地位和职务的人犯罪,法律都要一视同仁的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个原则显现出了诸如权力滥用、虚伪审判、不平等处理等问题难以出现。

这个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它不仅是公正公平的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该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应,并足够适用于惩罚罪犯。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重、轻、减、增等情形必须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及犯罪者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合适的刑罚。

刑罚不能过于严重,也不能过于轻微。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使刑罚的执行具有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是以实现法律目的为前提的体系,任何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即仅适用于未来的行为,无法适用于过去的事实、言论和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不会因过去的事实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了司法公正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的尊严。

五、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刑法应该独立运行,不受其他法规的干扰,以捍卫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人权为宗旨。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刑法教义学是在刑法理论研究范畴中的一种研究方法,旨在对刑法学理论及法律文本进行深入解析,挖掘刑法学的本质和内涵。

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基于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刑法学基本概念和方法,强调刑法实质和逻辑分析,突出刑法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合理性,以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刑法制度的完善。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客观立场、科学立场和实践立场。

首先,刑法教义学是以客观和中立的姿态分析刑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不受个人情感、价值观念和政治立场等主观因素影响。

其次,刑法教义学注重科学方法论,运用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探究刑法学中的各个问题,并尽可能地避免偏见、谬误和伪科学等非科学的倾向。

最后,刑法教义学坚持实践立场,旨在为刑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促进刑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刑法教义学的方法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析法、合成法和归纳法。

首先,分析法是指对刑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进行细致分解和分析,剖析刑法规则的结构、内部逻辑以及与其他法条的关系等,从而深入理解。

其次,合成法是指将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与结合,梳理刑法规则的整体构架和内在逻辑,形成整体观念。

最后,归纳法是指从刑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中获取特定规律和具备普遍性的结论,推导出规则性条款。

在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精确定位研究对象,防止误区和偏颇;准确掌握刑法学规则,提高分析和评价的能力;继承和发展传统刑法学的优良传统,保持创新意识,发展新的研究领域和方法。

总之,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可以深入探究刑法学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则,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法制度的完善。

同时,刑法教义学的研究需要坚持客观、科学、实践的立场和分析、合成、归纳的方法,加强理论与实践联系,促进刑法教义研究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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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作者:王丽芬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
摘要本文通知考察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发现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是折中主义,并从应然角度提出我国刑法的立场也应采取折中主义。

关键词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8-01
关于我国刑法的立场学界观点不一。

从我国现行刑法支持的理论以及刑法立法规定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是折中主义。

一、从我国刑法相关理论看
(一)刑事责任能力本质
客观主义主张道义责任论,认为在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

主观主义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主张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刑罚适应能力。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违反刑法规定的刑事义务而承担其后果的条件。

我国刑法没有正面直接规定这种条件,但是根据《刑法》第18条可以推知这种条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又依《刑法》第13条可以推知刑事责任能力又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能力。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既是“责任能力”也是“犯罪能力”。

(二)共同正犯
客观主义提倡共犯从属性说。

主张有正犯,才有教唆犯和从犯。

主观主义提倡共犯独立性说。

认为共犯的犯罪性与可罚性并不依附于正犯,而是存在于共犯本身。

从《刑法》第29条第2款看笔者认为此条似乎表明我国在处罚教唆犯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共犯独立说的观点,没有完全采取客观主义的共犯从属性说。

(三)刑法规范评价的对象
客观主义主张结果无价值说。

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其所表现的外部行为和所产生的实害显示了其结果的无价值性。

主观主义主张行为无价值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的基本价值。

对于犯罪除了评价其违法结果外还应当关注行为的样态和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不是单纯的主张结果无价值。

首先,刑法重视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区别罪与非罪。

其次,对于同一类型的犯罪,根据行为的不同方式规定为不同的犯罪。

例如,将侵犯财产罪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行为方式划分为盗窃、诈骗、抢劫等不同的罪名。

再次,刑法对不同主体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罪名。

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就是因为主体不同而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

二、从我国刑法立法规定看
(一)客观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
第一,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项原则,这是客观主义在我国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第二,刑法规定的许多犯罪,其主观要件是通过客观行为来描述的。

例如,在刑法金融诈骗罪中,其规定的具体犯罪实际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而法条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

第三,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结果加重犯与数额犯。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有着重要地位,某些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达到造成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强度。

如“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等。

行为对象的数量或数额在某些情况下是影响犯罪成立的决定因素。

如要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第四,刑法只规定了客观因素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没有纳入主观因素。

如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等。

另外,刑法注重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

(二)主观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
第一,特殊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20条第3款重视防卫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时特殊的紧张心理,限制了防卫过当的成立范围,这体现了刑法主观主义。

第二,在未遂犯的处罚问题上刑法坚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可见,刑法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未遂犯按既遂犯的法定刑处罚未遂犯。

刑法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的表现。

第三,犯罪预备问题。

刑法客观主义主张预备行为不可罚。

而刑法主观主义则认为对预备行为应予以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预备犯是可以处罚的,在实践中,我国处罚预备犯也不在少数。

这表明,我国在犯罪预备问题上借鉴了刑法主观主义思想。

第四,假释问题。

从《刑法》第81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假释制度首先必须是服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这是适用条件。

其次,规定了消极条件,即对于对累犯以及实施严重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可见我国的假释制度是以服刑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建立的,体现了刑法主观主义思想。

总之,无论从刑法理论上看还是从现行刑法立法上看,我国刑法都是折中主义。

“实际上,我
们的刑法制度已经揉和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合理成分,很难说两者孰多孰少,或者说我国的刑法是采什么样的立场。


三、从应然角度看我国刑法应采取的基本立场
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融合是一种趋势,理论上、立法上都是如此。

在中国仅片面强调刑法客观主义或刑法主观主义,无助于中国刑法吸收两种思想的精华,无助于中国刑法的发展,无助于中国刑法与世界接轨。

因此从应然角度看我国刑法也应采取折中主义。

首先,这是充分发挥刑法机能的需要。

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法益,而且还在于其对人权的保障。

其次,是践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的需要。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相对意志自由论,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是建立在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统一的基础上的。

再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仅采主观主义容易导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现象。

而仅采客观主义容易导致客观归罪。

折中主义可以在立法上维持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时适用客观主义,规定刑罚是适用主观主义。

参考文献:
[1]王志祥,姚兵.再论新刑法的基本立场.河北大学学报.2009.4(34).
[2]陈家林.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现代法学.2008 (30).
[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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