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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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国家形式

第四讲 国家形式

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免案的权利;
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 。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自 己权力的中央机关。 2、常设机关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党的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 “中央”、“党中央”或“中共中央”。在全国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 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在现代国家中,只有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
数国家实行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君主制 议会君主制也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其特点: ( 1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是国家权力中心。 ( 2 )仍然保留君主称号,保留君主显赫的地 位和象征国家统一与尊严,君主仍是国家政治制 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君主是“统而不 治”,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为礼仪 性的。
1958年后的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
1、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 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 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率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率。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社会主义国家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形式
________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及国家结构形式
WuYue
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是 什么、为什么)
我国政体:民主共和制,人民代表 大会制 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 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其他一切国家机关,由 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与其他国家的区别
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共和政体不同于资本 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政体,两者的区别主要 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经济基础不同。 2.与历史的联系不同。 3.政权组织的原则不同。
五、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实质是合理划分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 与地方的权限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实现民族平等,各 阶级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大多 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国家民主 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目的是消灭民族差别和民族不平等, 因此,联邦制应是向完整统一的国家过渡的一种形式。
三、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表现形式

由于历史条件和各国情况不同,社会主义政体的表 Βιβλιοθήκη 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社会主义民主共和政体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如下几 种形式:
1.巴黎公社(公社制); 2.苏联的苏维埃制度(苏维埃制); 3.前南斯拉夫的代表团制度;

4.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
二、实行民主共和政体必要性
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代入: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实行民主共 和制。 1.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人民作 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共同占有和支配社会财富,也有 权共同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 2.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人民平等地享有各 项政治权利,因此,只能采用吸收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 民主共和体制,而不能采用个人集权或少数人享有政治 权力的君主制和贵族制。 3.民主共和制是与崇尚平等、自由的商品经济,尤其是 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而君主制是 与落后的自然经济、小生产相联系的,社会主义经济是 先进的生产方式的代表,要求采用承认公民平等的民主 共和制与之相适应。 民主共和制是社会主义政体在实质上所能采取的的唯一 形式。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第一节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概念(一)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二)宪法与国家性质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要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法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一般不明确规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公开表明其国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一)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理论;2.根据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3.我国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2.虽然现行宪法确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等同。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一)工人阶级领导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

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历史表明,工人阶级只有依靠同农民阶级建立的巩固联盟,才能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

(三)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国歌的歌词多义:有的赞美本国历史,有的歌唱 祖国,有的祝福国家元首,有的反映反侵略、争 取民族独立,有的歌颂宪法、国旗、国徽等等;
▪ 世界上最早的国歌是16世纪荷兰的《威廉·凡·拿 骚》。
▪ 我国现行的国歌为1935年的影片《风云儿女》
的主题歌,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
▪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次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 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第3项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之前, 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这实际上法 律的形式确立了《义勇军进行曲》的代国歌 地位。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特色: 1.民族区域自治; 2.特别行政区。
决定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 民族因素; ▪ 经济因素; ▪ 地理因素; ▪ 历史因素。
补充:国家象征形式
▪ 国家象征形式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 志。
▪ 包括:
▪ 国旗(national flag) ▪ 国徽(national emblem) ▪ 国歌(national anthem) ▪ 首都(national capital)。
▪ 中华民国的国旗是青天白日旗;
▪ 1949年9月1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会在《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第4项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人民大 团结;
▪ 1954年宪法第10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 星红旗。”
▪ 1975年宪法第 30条第1款、1978年宪法第60条第1款、 1982年宪法第136条都沿用了1954年宪法第104条的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徽的 制作、悬挂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四章国家形式重点:1、国家形式的含义、内容及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内容。

4、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有何优越性。

5、如何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分类及各自特征。

7、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特征。

8、行政区划的含义、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的内容及审批权主体。

9、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自治机关及自治权的具体内容。

10、特别行政区的含义及具体体现,与中央权力分配关系。

第一节国家形式概说一、国家形式的含义0国家形式是指国家外在的表现,这种外在表现指国家的物质外壳,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

国家权力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设置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实现的,由于国家机关既有中央国家机关也有地方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各自也有不同职能的机关,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国家机关就是国家形式。

根据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不同,可分为横向国家机关之间关系和纵向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前者称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后者称为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

另外,国旗、国微、国歌和首都是国家象征,也是国家外在表现,属于国家形式范围。

因此,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三个方面内容。

二、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有密切联系,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制约并决定国家形式。

特定的国家形式总是要反映并体现某一国家性质,而国家性质也必须借助国家形式才能得到反映。

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国家性质相同,国家形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如同为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可以完全不同,而国家形式某些方面相同,并不能说明这样国家的国家性质就完全相同。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由于国家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统治阶级运用这种暴力的目的在于反对敌人,保护自己,巩固其统治阶级的地位。

政治学原理 第四讲 国家形式

政治学原理   第四讲 国家形式

(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基本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 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4.实行合理分工、协调 一致,分工合作、相互配 合的原则。
三、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的含义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 之间、全国政府与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基 本模式,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各个部分以什么 形式和方式整合为国家的问题。
3.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类型的标准
分类原则:政体的分类不能脱离对国体的分析。
(一)政体的划分标准
3.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类型的标准
划分标准: 第一,最高国家权力的归属,即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的组成是一个人还是一个集体; 第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及任 期; 第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以及它们 之间的权力分配、地位和相互关系。
(三)共和制
2.民主共和制
B.总统共和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 又是政府首脑;议会掌 握立法权,总统不由议 会选举产生,也不向议 会负责。
(三)共和制
2.民主共和制
C.半总统制 总统由全民投票选举 产生,有法定的任期。总 统拥有重大权力,总理由 总统任命。但总理和政府 又必须向议会负责,当议 会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时,政府也要向总统提出 辞职。
(一)政体的划分标准
3.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类型的标准
政体类型: 第一条标准 第二条标准 第三条标准 君主制政体 一个人 世袭 有多种具体 无任期限制 形式 选举 有多种具体 形式 有任期限制
共和制政体
一个集体
(二)君主制 以一名君主作为实际上或名义上的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君主一般是世袭的、终身的(没 有任期限制)。

《宪法》各章小结

《宪法》各章小结

《宪法》各章小结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小结宪法是近代的产物。

在宪法产生以后,人们对宪法作出各种解释,但任何定义只能大致地、近似地描述定义对象的本质属性,同时也要受定义角度的局限。

我们对宪法作如下表述: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属性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表现。

宪法产生以来,学者们对宪法作出了多种多样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对于认识各种宪法的特点和优点,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把握宪法发展的规律以及促进我国宪法和宪政建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具体地说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等条件不同,宪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条约。

在采取“修正案”形式来修改宪法的国家,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的基本渊源。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采取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主要是为体现宪法修改的连续性和宪法内容的稳定性。

在适用宪法时,应当直接引用宪法本文而不是修正案的条款。

宪法是法律,也是由众多的宪法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

宪法规范就是确立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应当具备法律规范的完整构成要素,制裁要素也同样存在于宪法规范之中。

宪法规范既具有法律规范的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殊属性。

宪法关系是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所要确立的一种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的基本法律关系,它是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法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的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

通常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活动。

宪法的制定,也称立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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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形式第一节国家形式的一般理论一、国体与政体的含义及相互关系1、国体: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哪种政权组织形式实现阶级统治的问题。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

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

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治学界,通常将政权组织形式等同于政体,但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它们的侧重点并不相同:政体侧重于体制,而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机关。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政体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宏观架构,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这一宏观权力架构的具体化。

政权组织形式表现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是内容(国体)和形式(政体)的统一。

由于统治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国家的阶级属性,因而国体体现了国家的阶级性质,而国家的阶级性质是通过特定的政体形式反映出来的。

3、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第一,国体对政体起着主导的和决定的作用,政体依附于国体。

一个国家采取哪一种政体形式,是由这个国家中的统治阶级来决定的,统治阶级只有采取某种适合的政体形式才能维护其阶级统治。

第二,国体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而政体则灵活多变。

从历史上看大体有两种情况:①相同国体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

②不同国体的国家也有可能采用相类似的政体形式。

政体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它并不像国体那样直接地反映出国家的阶级性质。

考察一个国家必须把国体与政体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政体复杂多变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划分政体类型的标准古代中国思想家没有人研究政体问题,研究政体问题的是西方思想家。

1、古代思想家(古希腊)①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是最早研究政体问题的西方思想家,他以执政的人数为标准,把政体分为君主政府、贵族政府和民主政府。

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以掌权者的身份为标准,把政体分为贤人政体、军阀政体、财阀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五种类型。

③亚里士多德在希罗多德的基础上,提出了划分政体的两条标准,把政体划分为六种类型。

第一条标准是统治者的宗旨,即统治者是为城邦全体公民谋利益还是为自己或少数人谋利益;第二条是统治者掌权的人数。

根据第一条标准,他把政体划分为维护城邦公共利益的正宗政体和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变态政体两大类型。

根据第二条标准,他把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这两大类型政体又分别划分为君主政体(一人)、贵族政体(少数人)、共和政体(多数人)以及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这样就有了六种政体。

僭主政体:是希腊特有的专制形式。

所谓“僭主”是指不依合法程序不经公民授权而僭取国家权力者,也就是僭取了本由公民集体享有的政治权力,所以被视为违背常规和不合法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僭主政体就不像一个政体”,也就是说,它根本就不是城邦正常的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

如果勉强把它算作一种政体的话,那它也是“最为恶劣的”。

寡头政体:是对早期雅典政府的别称。

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雅典掌权的,是极少数奴隶主上层分子,参政的人数太少,所以雅典政府被称为寡头政体。

话虽如此,但是,不管它怎样“寡”,这些人还是平起平坐,有事大家商量,共同决定,所以雅典政府实际上实施的是共和制。

2、近代思想家①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以国家主权的归属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国家主权掌握在个人手中的是君主政体,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是贵族政体,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的是民主政体。

②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以立法权的归属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③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以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当代政治学者在传统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等而提出了更为精细的政体分类方法。

其中以美国政治学者柏杰斯和亨廷顿的政体分类标准最有代表性。

⑴柏杰斯提出了政体分类的四项标准:①以国家主权(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有无区别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

直接民主制是主权机关直接行使政府职权,间接民主制是主权机关与政府机关分别组织,主权机关将政府职权委托一个或几个机关来行使。

②以国家元首产生的方式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世袭制和选任制。

世袭制的国家元首由血统有关者世代继承;选任制的国家元首由定期选举产生,并不限于血统关系。

③以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权力关系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内阁制和总统制。

内阁制政体即行政部门从由立法部门产生,并对其负责;总统制政体即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各自独立,没有权属关系。

④以国家权力的集中和分散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集权制与分权制。

⑵亨廷顿则是从政治发展的程度,根据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两项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

①他首先根据政治参与的程度由低到高把政体划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三种;②再根据制度化与政治参与之间比率的高低把政体划分为公民型和执政官型。

③两种标准结合起来产生了六种政体类型:公民政体中的建制型、辉格型、参与型以及执政官政体中的寡头型、激进型和群众型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划分标准①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即由一个人掌权还是由集体掌权;②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如何产生以及任期怎样,即执掌者是由选举产生还是世袭,是实行任期制还是实行终身制;③中央权力机关如何设置和分配权力,即最高权力是集中于一个机关还是由几个机关分工行使,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政体的划分标准,古往今来的国家,首先应该划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政体类型和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类型。

就剥削阶级国家的政体来看,主要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而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是民主共和制的政体。

三、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一)君主制按照君主实际享有的权限,君主制大体可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两种不同的类型。

1、专制君主制专制君主制是指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在君主手中并按君主个人意志而实行独裁统治的政体形式。

在专制君主制下,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大权于一身,不受任何限制,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对君主个人负责。

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政体形式。

专制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其特点:一是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丧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机构:三是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典型的是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和法国波旁王朝统治后期的政治制度。

君主制主要特征:集权制、终身制、世袭制现今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制)的国家:文莱达鲁萨兰国、不丹王国、科威特国、沙特阿拉伯王国、巴林王国、卡塔尔国、阿曼苏丹国、约旦哈希姆王国、摩洛哥王国、斯威士兰王国、莱索托王国、梵蒂冈城国、汤加王国等。

2.立宪君主制立宪君主制是指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宪法、议会和政府某种程度限制的政体形式。

又称有限君主制。

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此后,资产阶级力量较弱、实行改良的国家都仿效英国的政体。

立宪君主制通常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政治妥协的产物。

根据各国君主的实际权限,立宪君主制可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形式。

①二元君主制是指君主通过掌握内阁的任命权而控制着国家的行政权,内阁向君主负责,与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构成两个权力中心的政体类型。

虽然二元君主制的国家,存在着君主和议会两个对立的权力系统,但君主仍然保持着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实际上仍然是国家最高统治者。

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

19世纪的意大利、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1889—1945年的日本都曾经实行过二院君主制,当代实行这种政体类型的国家有约旦、沙特、摩洛哥等国。

②议会君主制是指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

在议会君主制国家中,“王权实际上等于零”(恩格斯语),君主是虚位君主和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诸如出国访问、签署命令、发表讲话等活动都是政府安排的,自己不能添加任何主观意志。

在日常生活中,君主与普通民众也没有什么区别,王室甚至与平民联姻,这在二元君主制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

当代世界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典、泰国等国家。

(二)共和制共和制政体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任期限制的政权形式。

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

共和制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选举产生权力机关。

无论是象征性的还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都是通过某种选举方式而产生的。

选举制度是共和制的灵魂,没有选举制度就不能称共和。

第二,各级官员任期有时间限制,包括任期限制和连任次数限制。

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1、议会共和制议会共和制是指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体形式。

议会共和制主要特征:①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和组织政府、监督政府的权力。

②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总统担任,但总统不掌握行政实权,只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③政府掌握行政权力,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制定和实施内外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和外交等事务。

④政府由议会产生,议会中多数党或多数党联盟组成政府。

⑤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如果政府的提案被议会否决,政府(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提前大选,由新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目前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有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希腊、印度、以色列、冰岛、新加坡等。

2.总统共和制总统共和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由总统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对总统负责的政体形式。

总揽行政权力,统率陆、海、空三军,行政机关(政府)和立法机关(议会)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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