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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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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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禁止损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 禁止损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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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六)批发和零售业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19 禁止进口或出口国家禁止进口或出口 的货物、技术;禁止从事禁止类加工 禁止从事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贸易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20 禁止销售境外密码产品 禁止销售境外密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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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危害水利设施安全和破坏库 区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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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水 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源安全的活动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 施的有关行为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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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环境和危害生态安全的活动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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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环境和危害生态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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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惠府〔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1日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要求,推动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开创外商投资新局面,促进利用外资新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法治营商环境。

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逐步推进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我市构建“2+2+N”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培育计划。

支持外商投资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扶持以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新兴服务业,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招投标。

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升投资软环境和区域竞争优势,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联合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
II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 年版)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用 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提高产业用地管理水平,实现《广州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61 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7 号)、《广 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 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 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 号)等,结合广州市产业用地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指南。
第三部分 工业用地指南 ............................................................................... 47
一、基本规定................................................................................................................. 47 二、用地指南................................................................................................................. 49
第五部分 基础设施用地指南 ..................................................................... 115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穗环规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
穗环规字〔2018〕1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
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和《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我局对《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名录》(2015年版)》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4日。

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结合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1.禁止类除列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限制类建设项目以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项目。

2.限制类(1)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建设项目;(2)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以及必要的科研监测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等建设项目;(3)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重要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整治等建设项目;(4)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过渡期内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的情况下,修缮生产生活以及供水设施;(5)经批准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地面或水面无修筑设施)穿越或跨越的线性基础设施;(6)必要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河势控制、河道整治等建设项目;(7)已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勘查开采、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勘查活动等建设项目。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

1.禁止类(1)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项目;(2)除列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限制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建设项目。

2.限制类(1)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2)水文水资源监测,灾害风险监测、灾害防治等建设项目;(3)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建设项目;(4)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建设项目;(5)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项目;(7)有关规定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地质调查、勘查和开采活动;(8)本清单(一)中限制类建设项目。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广东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广东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如有帮助,欢迎支持。

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二〇一七年五月说明一、《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制定,适用于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乐昌、南雄、乳源、始兴、仁化、龙川、和平、连平、蕉岭、平远、兴宁等11个县(市)。

二、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调整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生态发展区部分)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清单的内容不再重复列入,均按照原文件要求执行。

除上述内容之外,列入禁止类产业还包括国家和省文件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地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列入限制类产业还包括国家和省文件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地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负面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和省已有文件要求。

三、《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使用四位代码标识具体内容。

该四位代码仅表示行业所属类别。

四、《负面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五、《负面清单》中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负面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于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提出的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包括禁止非保护性采伐、保护和恢复植被、涵养水源、保护珍稀动物等)以及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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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018年本)
说明
一、重点开发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确定,国家和省对主体功能区范围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重点开发区中各类禁止开发区域按禁止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执行。

三、重点开发区中29个生态镇属于生态发展区,按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

正文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印发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在所有主体功能区都必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一、煤炭
1、煤炭开采项目
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1、进口废弃资源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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