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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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的负面清单研究

江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的负面清单研究

江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的负面清单研究作者:熊玮郑鹏来源:《老区建设》2018年第16期[提要]2015年以来,随着国家和各省政府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产业发展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出台,各地陆续制定了具体的负面清单内容并付诸实践。

通过分析江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总结负面清单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江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问题与对策[作者简介]熊玮(1983—),女,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资源与环境经济;郑鹏(1982—),男,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资源与环境经济。

(江西南昌 33001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生态敏感性较强,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到区域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市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1]。

2016年9月1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将我省的浮梁县、莲花县、芦溪县、修水县、石城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靖安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资溪县、广昌县、婺源县等17县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

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由此增加至26个,面积达到444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29.2%,人口达到688.82万人,占全省人口约15.44%。

推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制度创新,是全面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落地的重要举措。

我们要在保护区域生态的前提下,发展有地域特色的生态产业,把增强功能区内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

2015年7月3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正式启动负面清单工作。

2017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赣发改规划〔2017〕448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给出了第一批的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的负面清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赣府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为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能,我委重点对因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不宜由我委继续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废止《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1日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2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2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2017年8月2日附件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重点生态县域。

(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三)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中央财政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转移支付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

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一)负面清单基本内涵。

《负面清单》上的产业主要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

其中,禁止类发展产业是指在增量上严格禁止新增投资建设,在存量上限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同)淘汰和退出的产业类型。

限制类发展产业是指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区域、规模、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有关方面须满足规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现有但不符合要求的产业(企业),限期关停并转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原则上,《负面清单》公布实施后,凡禁止类产业,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进入和发展;凡限制类产业,必须满足规定的标准条件后,才能进入和发展。

(二)负面清单管控空间范围。

《负面清单》所管控的范围覆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全域,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三)负面清单管控重点产业。

《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等产业(项目),涵盖各地现有产业(包括现有主导和现有一般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不包括超出地方事权范围或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项目)。

(四)负面清单管控重点内容。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产业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淘汰类;《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产业主要包括:《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新增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7个)
12、黎川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该县地处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4大类23中类26小类。

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4中类4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3大类19中类22小类。

清单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与《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所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中重复列出。

3、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强制实施的有关要求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清单所列产业的规模(或产量)、布局(或范围)、生产工艺(或装置)、清洁生产水平等管控要求,均按照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规划及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制定。

4、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中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而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通过设定一系列禁止或限制类的产业项目、生产活动和污染物排放行为,明确了在特定区域内不允许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行业。

具体来说:
1. 主要内容: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两大部分。

前者关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对可能破坏生态平衡、影响生态功能的产业活动进行严格管控;后者则针对具体的建设项目,从环保角度出发,规定了不得批准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项目。

2. 作用与意义:
-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通过明确不能准入的项目类型,防止因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 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强化事前预防、源头控制的环保管理理念,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和决策科学性。

3. 执行与落实:各地区根据国家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各自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并将其作为地方环境管理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同时,该制度要求政府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各类主体严格按照清单执行,对于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案例应用:例如海南省发布的《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明确规定了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的发展,体现了海南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在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上的决心和行动。

县发改局2024年全县经济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汇报.pptx

县发改局2024年全县经济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汇报.pptx
稳妥推动深化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刚好把握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 工作支配,及早谋划,严格根据要求适时启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仔细根据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分工任务, 细化责任目标,稳步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主动会同卫计、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主动会同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着力做好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 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加快建立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 机制,仔细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扎实落实“红黑名单”制度,主动做好“红黑名单”的公布、上报工作,并对失 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努力构建“诚信XX”。
持续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我县蓝色经济区、沂蒙革命老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县、国家重 点生态功能区等政策优势,加强与上级发改部门的联系沟通,刚好完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跟踪做好2024年保障 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其次人民医院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县妇幼保健院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奶牛标准化养 殖场、大关水库净水厂工程等中心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争取工作,力争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和省、市“盘子”。立 足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主动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补偿金,支持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发改部门的要求,组织编 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书目,根据水土保持这一主体功能 定位谋划发展,着力放大我县生态效应。
县发改局2024年全县经济工作会议贯彻落 实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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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2024年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实行状况汇报
2024年全县经济工作暨大项目建设突破年动员会议召开后,县发改局高度重视,主动落实。2月10日下午,组 织全体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局长谭甲传达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带领全体人员原文全篇学习了顾书记讲话、服务企 业经理人制度等重要文件,并对下步重点工作做出了支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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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新增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7个)
12、黎川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该县地处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4大类23中类26小类。

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4中类4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3大类19中类22小类。

清单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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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与《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所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中重复列出。

3、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强制实施的有关要求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清单所列产业的规模(或产量)、布局(或范围)、生产工艺(或装置)、清洁生产水平等管控要求,均按照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规划及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制定。

4、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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