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实践理性批判》是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的哲学著作,读完之后,我对实践理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康德在书中对实践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阐述了实践理性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他认为,实践理性是人类行为的根本指导原则,是人类自由和道德的基础。
通过实践理性,我们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从而在行动中遵循道德法则。
这种观点让我意识到实践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并激励我去培养自己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书中对道德法则的阐述让我深刻认识到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是任何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遵循的法则。
这种观念让我意识到道德法则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并激励我去遵循道德法则,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此外,康德在书中还探讨了道德情感和幸福的问题。
他认为,道德情感是人类道德行为的基础,是人们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和认同。
同时,他也认为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幸福并不等同于快乐或满足欲望。
这种观点让我意识到幸福和道德之间的联系,并激励我去追求真正的幸福,即通过遵循道德法则来实现内心的平静和满足。
最后,我认为阅读《实践理性批判》是一次深刻的哲学思考之旅。
这本书不仅让我对实践理性和道德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让我意识到自己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上的不足之处。
它激励我去成为一个更有道德意识的人,并努力践行道德法则,为构建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强烈推荐大家阅读这本书,以启迪自己的思维和心灵。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充实心灵的东西,乃是闪烁着星星的苍穹,以及我内心的道德律¬——康德都说黑格尔的书是引起头痛的最好的方法,我想说康德的书是引起头晕的最好的方法。
这几天连续作战至今天上午终于读完了,读完后是一种征服这晦涩著作的喜悦,即便没怎么搞清楚,只是浮光掠影粗略的第一次阅读;不过读完后的那个晕眩和浑身抽了筋似的疲惫让我这个最近特能吃的人根本没有食欲吃好午饭,胃在举竿反抗着。
不过版本我还想说两句,虽然我只能读翻译过来的著作,也没有读过更早的关先生的译著,至少在我看来这个韩先生的译著实在不太好懂。
苗力田先生曾认为翻译工作绝非等闲,感慨“教康德老人说话不易”,我还想说“读康德老人说的汉语”又有一种不易,只恨自己没有掌握好人家的语言能看原著了。
据说邓晓芒先生译得还不错,打算买一本来比较着读。
我常常认为中国哲学中有一种精神让人振奋,尤其是读到《孟子》的“我善养浩然之气”的那一段,感觉“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的至大至刚的浩然大丈夫之气由内而生。
这段话说白了!就是做人要走得直,行得正,要诚以待人!!时间长了!自然就会显的正义凛然,邪恶宵小不敢正视!!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我也领会到了同样的感动。
他拒绝建立于经验主义质料上的任何以道德准则为普遍法则的粗野做法,批判这种做法将带来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的矛盾。
康德永远把人当作目的,德行永远是尊守法则而不是别的准则或幸福追求,从而树立了主体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意向。
康德认为思辨理性象继母一样仅仅供给我们达到我们的目的必需的能力,认为只有在纯粹实践理性当中才能为上帝和灵魂的实在性成为可能,而这两个公设使德行和幸福在实践理性的必然目的至善当中得到统一。
结语中康德提出了那为后代人不断引用的一句:“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令”。
在《实批》中康德批判了不够纯粹的实践理性,由此主张职责的重要性,确立了道德法则的尊严,同时把人提高到令人眩晕的高度,为其理论赋予了永恒的崇高价值!无疑,《实批》中康德的论证是绵密的,康德讲到的道德价值是崇高的、严格的。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读后感大全“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仰望终生:一是我们头顶上璀璨的星空,二是人们心中高尚的道德律。
”——康德。
虽然显而易见地,道德在康德心目中的地位如此之高,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一种无奈。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定律简直就是变本加厉地应验着。
坏消息常常越离谱越能吸引眼球,越糟糕越有热度,于是坏消息便天然地带有幸存者偏差的加成,这更加深了公众的焦虑。
曾经“扶不扶”的讨论和医闹事件的频发都是具现的案例。
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对道德的信任不免会动摇。
这时读康德的思想,让我对道德有了一点新的认识。
人人都清楚法律是人在社会中最基本的行为红线,但是生活实践中,遵守社会公德才是人的基本要求。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生活中人人喊打的“小三”实际上没有触犯严格的法律,但是却会受到社会公德的谴责。
其实大多数普通人都是在遵守道德的法则,这就是实践理性。
人在生活,人在活动,人从事的一切,都是实践;人的生活,人的活动,又都是由人本身的思维指导,这就是理性。
无论一个人想要做什么,他都有自由去做,但是他所做的一切受到道德的支配。
而康德的理论对我启发最大的一点在于,他解释了一个在实践中古往今来难以挣脱的矛盾宿命。
一谈到道德,面对着现实的一地鸡毛时,人们却常常有种《堂吉诃德》、《白痴》那样的无奈。
因为书中的道德面对现实中的男盗女娼,就好像堂吉诃德面对风车、梅什金面对娜斯塔霞般的无力。
这总是让人唏嘘不已。
如何让如书中所说的“laudaturetalget”这种情况不再发生,仅靠个人对道德律的敬重及不朽和上帝这两个悬设是不够的。
“他受到赞扬,却死于冷漠”的悲哀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也是他所处的环境的殇痛。
人不是康德般有理性的人,也不是如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认为的非理性的人,而是趋利的。
正如任何时代都可能有汉奸,因为利益驱动之下,这只是个概率问题。
或许只有能够让人意识到遵守道德法则对其有利反之而对其不利,这才能在此岸而不是彼岸建立上帝之国。
对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批判性思考-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

对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批判性思考-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伦理学的研究当中,想象力在伦理生活中的作用一直没有得到详细而深入的专题考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首先在于,想象力被当作形而上学基础层次的问题被考察,是康德之后才开始的事情,而由于想象力问题的极端困难性,它甚至在海德格尔(特别是他的《康德书》)、胡塞尔(特别是作为对康德先验想象力的重新思考的《主被动综合分析》)之后①,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此外,更引人注目的是,尽管康德是第一个提出先验想象力的人,但他把先验想象力(以及作为它的具体表现的图式学说)局限在理论理性之中,而明确将想象掺杂到道德判断中来.换言之,按照康德的自我表述,实践理性的活动与想象力的关系就是没有关系.而且,一般研究者并不认为理性的实践运用与想象力有关,更不认为想象力在道德判断中起根本性的作用.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人们一般地把康德的伦理学称为形式主义的伦理学,其中最着名的批判当然是舍勒基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对康德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的批评.围绕这一批判,人们或者站在康德的立场为他辩护,或者站在舍勒的立场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倾向.但人们普遍没有从想象力角度入手去考察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例如没有根据其对想象的处理,来判定康德的伦理学在何种程度上可以称为形式主义,以及这种形式主义特征意味着什么.基于上述两个问题,本文聚焦于《实践理性批判》中想象力所拥有的地位和所扮演的角色,这样一种考察作为例证式的研究可以间接地通向这样两个更为一般的问题:第一,想象力在道德生活中的根本作用;第二,形式主义的伦理学为伦理学贡献了什么,又错失了什么.首先,非常明显的是,康德多次强调在实践理性领域中,要警惕由想象所带来的道德狂热.例如他说:这些动机都是在病理学上(在同情甚或爱己之中)、而不是在道德上(在法则中)建立起来的,这样,他们就以这种方法产生了一种轻浮的、粗疏的、幻想的思维方式为儿童树立一些行动作为高尚、慷慨和值得赞扬的模范,以为通过灌输某种热忱就会获得他们对这些行动的好感,这完全是适得其反.因为既然儿童在遵守最普通的义务上,甚至在正确评判这种义务上还如此远远滞后,那么这就等于说要使他们及时地成为幻想家(fantastical romancers).只要有人作一点点反省,他就总是会感到一种他以某种方式对人类所承担的罪责,以便对义务的思考不会被自以为有功的想象排斥掉.①但我们要指出,康德的这些判断不仅误解了实践理性,而且也误解了他自己.Freydberg曾卓有洞见地指出:我将表明想象如何作为《实践理性批判》的最隐蔽和沉默的引导性线索而贯穿该书始终.[1]海德格尔也持相同的立场,只是他并没有就此展开.他说:然而,如果有限理性作为自发性就是有所接受的并且因此从超越论想象力中生发出来,那么,实践理性也就必然地植根在其中.[2]我们下面以三个步骤来展开我们的分析.第一,证明第二批判中具有和第一批判中类似的鸿沟,并且康德必须以潜在的方式求助于想象力来沟通这个鸿沟.第二,阐明伦理学的根本核心恰恰隐藏在第二批判中康德所潜在地、不得不求助的想象力之中,从而厘清康德在何种程度保留了想象力的位置,在何种程度上了它.第三,由此证明伦理学必须通过先验想象力才能够真正被理解,或者说,真正的实践仅仅存在于先验想象中,并且反过来也一样:真正的先验想象也只能存在于实践中.据此,我们来谈论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指责康德的伦理学是形式主义的伦理学,它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根本区别在什么地方.一、超感官世界与感官世界的鸿沟与归摄问题众所周知,康德之所以在思辨理性中承认先验想象力及其图式的根本作用,是因为在认识活动中,有一个感性和知性的鸿沟问题,为了沟通这个鸿沟,康德必须通过一个第三者(即先验想象力这一不为我们所知的根基)来沟通它.具体来说,纯粹知性概念要运用于现象之上,需要一个中介:它一方面与范畴同质,另一方面与现象同质,这个中介就是图式,而图式纯粹是想象力的产物.想象力为一个概念取得它的形象的某种普遍的处理方式的表象,我把它叫做这个概念的图式.②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我们很容易发现,这里也存在着一个和第一批判类似的鸿沟,知性世界(超感官世界)和感官世界之间的鸿沟:所以超感性的自然就我们能够对它形成一个概念而言,无非就是一个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之下的自然.但这个自律的法则是道德的法则,所以它是一个超感性自然的及一个纯粹知性世界的基本法则,这个世界的副本应当实存于感官世界中,但同时却并不破坏后者的规律.也就是说,在实践理性中,道德律的原理,实践理性的法则属于超感官世界,它本身是抽象的、形式化的、静止的,它的地位相当于第一批判中不会自行运动的知性范畴.而理性的实践运用,即通过自由意志而完成的道德行为,则是感性世界中的行为,即使康德要求排除其他感性因素的影响,但却不能道德行为本身彻头彻尾是一个感性行为,因为一个具体的道德行为的完成,是由感性的动机促成的、伴随着道德情感的,是实际处境中的道德判断.因此,在实践理性中,同样出现了一个鸿沟:那只在神圣存在者那里才完美保存着的实践法则,与在现实世界中的有限存在者的具体行为.不论基于何种道德原则,一个具体的道德抉择是需要现实地做出的,它要求把各种夸夸其谈的抽象法则抛在一边,要求我们把抽象的法则运用到现实处境的抉择之中.因此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在这里的处境是一样的:都存在归摄或运用的困境,一者是知性范畴运用于感性材料,一者是道德法则运用于具体处境.因而两者都需要规定性的判断力.为了完成这样的归摄和运用,实践理性批判需要一个一方面与普遍性的实践法则相关、另一方面与具体性的道德意向和道德行为有关的中介,这个中介按其本质只能是先验综合的想象力.体现在道德判断中,康德自己就说:一个在感性中对我们是可能的行动究竟是不是服从这条规则的情况,对此就需要实践的判断力了,借此那种在规则中被普(inabstracto)说出来的东西才被in concreto应用于一个行动上.从抽象到具体之间所存在的归摄和运用的结构,康德也表述为原理概念感觉的结构,我们将从原理开始而进到概念,而从概念出发才尽可能地进达感觉;反之,在思辨理性那里,我们则必须从感觉开始而在原理那里结束[3](17-18).具体来说,就是从作为超感官世界的道德律,也即不以经验性为条件的道德律的原理出发,据此尝试确定这样的意志的规定根据的、能够在主体和感性上得以运用的概念,最终通过转化为实践意向和实践准则,变成感性的行为.凭借这样一个步骤,就完成了两个世界之间的沟通.人格问题是对此问题的一个很好的观察角度.康德区分人格和人格性,人格本身是横跨两个世界的(正如想象横跨两个世界),也即人格一方面属于感官世界,但另一方面它又属于超感官世界,因而服从他自己的人格性.因此,当康德承认通过人格实现人格性时,也就势必要为先验想象留下位置,因为人格性只能在完整的人格中获得实现,也即,道德评判只能在先验想象的综合之中去完成.Freydberg说:塞进人格性观念中的实际上是纯粹想象综合的所有产物和我尽全力从全书一开始就像侦探一样去探究的纯粹形象.[1](154)遗憾的是,Freydberg这里把人格和人格性混淆起来了,他没有看到真正作为统一性概念的是人格而非人格性.二、从法则到准则,模型法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完成了第一个论证任务,即表明在实践理性中同样存在鸿沟,因而同样提出了沟通鸿沟的要求,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具有相同性质的困境.对于这样两个相同性质的困境,康德必须再一次依赖想象力来完成两者之间的衔接,也即,在这两种情形中,想象力的综合都作为一个境域,无论是认识领域(经验纳入规则和法则之下),还是实践理性领域(道德行动纳入道德法则的理念之下),都是在这个境域之中发生的.但康德在行文表述上明确地这种解释.也即,康德明确否认在第二批判中有图式起中介作用,现在起中介作用的是模型.对于实践理性来说,并不是抽象规则运用到直观对象上,以让对象的直观表现按规则而发生,而是判断力将实践法则转换成模型,即转换为一个能够在感官对象上in concreto得到表现的法则,它也可以说是某种法则本身的图式(如果这个词在这里合适的话)[3](94).康德虽然把图式和模型对应起来,明确表明它们分别是认识判断和道德判断的实现手段,但却认为图式是由想象力来实现的,而模型是由知性来实现的.也即,这个第三者中介的确是需要的,但这次却不是依赖想象力,而是依赖知性推理的模型,是知性世界.德性法则除了知性(而不是想象力)之外,就没有任何其他居间促成其在自然对象上的应用的认识能力了.[3](94)于是,道德判断最终通过知性的道德推理的中介而得以实现.这样,康德道德哲学的形式主义的最典型症状就表现在模型论当中.但即使康德自己也没有且不能把想象力完全出自己的道德哲学,因为这样一个知性推理的模型本身没有想象力综合的辅助,是根本不能运转起来的.我们并不否认模型有知性推理的成分在内,但这改变不了模型作为想象力的本质.我们可以从康德的准则(Maxim)这一概念入手来表明这一点.康德区分法则和准则:如果我们假定纯粹理性在自身中就能包含有一个实践的、即足以规定意志的根据,那么就有实践的法则;但如果不是这样,则一切实践原理就会只是准则而已.[3](21-22)然而,任何法则如果它要变成实际的感性行为,它就必须转化为主体自身的准则,通过这个准则来激起动机,从而变为行动.也即,任何超感官的客观法则要变成感性的实际道德行动,都必须通过主观准则.如果康德并不认为道德法则的运用是一个机械的逻辑的运用,而是相反认为这种运用需要训练和培养一种判断力,那么它就只能求助于想象力,也即在完整人格的、生命的整体综合把握中来完成应用.在康德所使用的道德动机、行动、意向、人格、敬重感等诸多概念中,每个都预设了先验想象的综合作用,没有先验想象的综合,这些概念都是不可思议的.康德在表述上努力摆脱实践哲学与想象之间的关联,有其特定的良苦用心.正是为了强调道德的绝对命令的纯粹性,为了与道德哲学中的经验主义和神秘狂热这两种有害倾向做(这两者都求助于想象力而非理性),康德才努力排除想象力的干扰.然而,Freydberg强调,恰恰是在没有提到想象力的地方,想象力以最为隐秘的方式起根本性作用:想象被声称恰恰是手段,借此道德法则在实践中被确立.在这个联结中,有必要回忆在第一批判中康德提到的想象力的不断自我消除的性质:所有综合都通过想象来完成,但我们很少曾意识到它.[1](82)例如,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感,若没有想象力参与,而仅仅凭模型的知性推理,是不能使之发生的.海德格尔就特别强调敬重的道德情感和先验想象的关联:(对道德律的)敬重的这一本质性的结构在自身中让超越论想象力的源生性法相展露了出来唯有从超越论想象力而来的实践理性的这一源泉,才可以重新让我们理解到,在怎样的程度上,律令在敬重中---就像行动着的自我一样---不是被对象式地把握住的.[2](151)实践法则是超感性的道德律,但具体的道德判断却是在感官世界中完成的,我们需要具体的道德动机和道德情感的触发,从而形成自己的感性的道德准则.准则的形成必定是由统一的人格来完成的,而不是单纯的人格性的结果.实践理性是立法性的,但这个超感性的法则要得以实现,就需要先验想象力的综合所形成的时间性境域以及作为知性推理的模型的帮助,最终才能够转化为感性的行动①.道德法则在实践判断中的运用呈现为逐步下降的过程:从法则到动机(意向),进而形成具体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最后转化为实际行动.因此,正如在思辨理性中,通过生产性想象的综合,经验被归摄到范畴(规则)之下,在实践理性中,通过生产性想象的综合,道德行动被归摄于道德法则之下.于是,我们也就达到了第二个论证步骤:在实践理性中同样需要生产性想象的综合.三、质料问题与经验想象康德没有,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在实践理性中排除想象力,这还体现在质料问题上.众所周知,康德要求道德行为必须纯粹基于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康德完全把质料问题排除出实践理性范围,康德只不过把质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然而,质料不能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不等于质料完全不属于道德哲学领域,相反,质料恰恰是纯粹道德法则获得实现必须经过的一个通道和介质.为此,康德谈到实践理性的评判,以和纯粹的道德评判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完整的评判,不仅要通过模型论的推理,做出道德评判,而且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的幸福,从而完整地做出实践理性的评判.因此,一切实践理性的评判,总是要同时考虑福祸评判和善恶评判,并且总是在一个有机统一体的想象综合行为中,去进行这种评判.道德评判属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评判的一个方面.康德不是要将福祸评判完全从实践理性评判中排除,而是要求区分这两种评判,而且同时要把善恶评判放在更高的、首要的位置.当两者发生矛盾时,我们有责任和义务首先照顾德性法则.所以他固然根据这个一度对他做出的自然安排而需要理性,以便随时考察他的福和苦,但此外他拥有理性还有一个更高的目的,也就是不仅仅要把那本身就是善或恶的且唯一只有纯粹的、对感性完全不感兴趣的理性才能评判的东西也一起纳入到考虑中来,而且要把这种评判与前一种评判完全区别开来,并使它成为前一种评判的至上条件.[3](84)由此可见,福祸评判始终在实践准则中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起着作用,而这就决定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排除想象的成分.总之,道德判断的综合只要同时关涉到幸福的考量和道德动机的规定,就必定有想象力的作用而并非模型论所能概括,而且幸福的考量本身关联着经验想象的行为,幸福原则常常需要再生想象的投射,例如我通过代入自己而去想象某种实践行为将伴随而来的情境.按康德的区分,我们可称之为前象(Vorbildung)[2](165).康德区分一般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也就表明一般实践理性是包含了求和幸福的考量,因而具有想象的成分.而且,这里还常常特别与一种经验想象相关,例如,移情(Einfhlung/empathy)就是我们在实践理性评判中特别需要的一种经验想象能力.该书方法论部分所举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即让十岁小孩去评判一个正派人士被鼓动去诬告一个无辜而又无权势的人的例子.康德本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培育道德应该通过反省和思辨(也即通过模型法的推理),以便对义务的思考不会被自以为有功的想象排斥掉[3](178),但结果却适得其反,因为这个例子恰恰证明了德性培养是如何伴随着想象而增进人的道德感受性.因为这个例子表明,这个儿童没有进行模型的知性推理,而是凭借同情的经验想象能力,以及基于先验想象的对道德律的情感感受(赞同、钦佩、惊奇、崇敬),作为幻想家而被培育起德性.这就与黑尔关于道德判断的研究得以相互印证.黑尔明确主张实践理性与想象之间的根本联系,在他看来,道德推理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但在最通常的情形中,一定想象力及使用这种想象力的意愿乃是道德推理中的必备要素,它和上文已经提到的其它要素,也即,逻辑(可普遍性和规约性),事实,以及相关的人的意向偏好和旨趣一起构成道德推理的四个要素.必须指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将导致其余要素失效.这种想象的典型活动样式就是:假如我是你,你愿意我对你这样做吗?它有关道德情境的设想能力,即要能够把自己设身处地地想象成别人,例如我想象你的痛苦.黑尔把这种想象称作是同情的想象(sympathetic imagination):我已经主张,这种同情的想象在道德思考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下面这一点就变得极为重要:真理和谬误甚至被包含在想象的活动之中.[4](182)现在的问题是,黑尔这个同情的想象究竟是属于康德所区分的先验想象还是经验想象呢?从黑尔的实际讨论来看,这种想象是偏于经验想象的,例如他举的例子是想象我们自己若在他的鞋里是否会感到愉悦[4](126).但就移情的想象和同情的想象这两个词本身来看,问题并不那么简单.从构词法上看,sympathy/Mitgefhl(同情)的前缀分别为syn-和mit-,为共、一同的意思,因此这组词更多表示一同经历、共同感受、同甘共苦的意思,我们译为同情,而后一组词的前缀en-和ein-则表示进入、感入(feeling in),因此这组词侧重于代入感受,设身处地地感受的意思,我们译为移情.它们之间的微妙区别恰恰就在于:前者更多偏向于先验想象的维度,后者偏于经验想象的维度,但这种区分又不是截然的区分.①四、形式主义的伦理学与想象到此为止,我们完成了前两个步骤的分析.也即,我们表明,在第二批判中,存在和第一批判类似的鸿沟,因而存在类似的判断力的归摄和应用问题;并且,与康德本人公开表述(即否认这里有一个想象力的图式的中介,而只有知性推理的模型法)相违背的是,我们主张存在一个隐秘的、康德常常被迫要寻求依赖的中介:先验想象力的中介.接下来我们要加以诊断的是,这样一个矛盾的体系,其症结究竟在什么地方.把它和第一批判的想象力问题联系起来是有好处的.不难看出,正如在理论理性中康德虚构了两个抽象的端点,即感性杂多表象和纯粹范畴,他在实践理性中也虚构了两个抽象的端点,其中一边是被当作纯粹主观性的准则,康德称之为求的杂多,以对应于理论理性中的表象的杂多:由于这些行动一方面虽然是在一条本身并非自然法则而是自由法则的法则之下,因而是属于理智的存在者的行为的,但另一方面却又是作为感性世界的而属于现象的,所以一个实践理性的诸规定将只在与感性世界的关系中才能发生,因而虽然是符合于知性范畴的,但不是为了知性的某种理论的运用,以便把(感性的)直观的杂多纳入某种先天的意识之下,而只是为了使求的杂多服从于一个以道德律下命令的实践理性的或一个纯粹先天意志的意识统一性.[3](89)与表象的杂多略有区别的是, 求杂多对我们来说并非一个纯粹的无(因为它的确向我们显现),而仅仅在伦理道德上是一个无.换言之,正如表象杂多在认识论中是一个无, 求杂多在伦理学中也是一个没有任何道德价值的纯粹无.舍勒正是在这里展开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从而建立了一种质料的伦理学.在舍勒看来,在伦理学上,原初被给予我们的是一种价值的感受性.存在着真正的和真实的价值质性,它们构成一个对象性的特殊区域,具有它们自身的特殊关系和相互联系,而且作为价值质性,就已经可以是(例如说)较高的或较低的.[5]换言之,康德那里的主观准则,在舍勒看来并非没有道德价值,而是已经蕴含有道德价值的先天性.人的行为中原初就具有价值偏好和价值客观秩序,康德将一切不从义务出发的动机都看作没有真正道德价值,这无疑是荒谬的.②把海德格尔对康德第一批判的批判和舍勒对康德第二批判的批判进行对照是非常有意思的.在《康德与形而上学疑难》中,海德格尔看到,在理论理性中,原初具有可获悉性的不是表象的杂多,而是直观的图像;舍勒则看到,在实践理性中,原初被给予的也不是求的杂多,而是适意和不适意的价值.因此,相对于海德格尔从康德第一批判中重构出的序列图像---映像---式-像---图式---概念,舍勒也有适意与不适意的价值---生命感受的价值---精神价值---神圣与不神圣的价值的序列.这两个序列的对应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同一个根本法则在认识和实践两个不同领域的表现.对介于神和动物之间的有死者而言,没有纯粹惰性的、作为被动材料的表象杂多或求杂多,也没有不含感性内容、不从感性内容中生发出来的纯粹范畴或道德律(逻各斯).而是后者作为统摄,前者作为被统摄者和对它的溢出(马里翁称之为剩余①),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海德格尔序列那里,任何意义的呈现都必须是在后的项统摄在前的项,否则就没有任何可获悉性奉献给我们,这就是我们面对世界的茫然状态:图像溢出了现有的概念含义的统摄能力(可类比马里翁的满溢现象[saturated phenomenon]).。
实践理性批判读书心得

自从阅读了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一书,我对理性、道德、自由等概念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该书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出发,对实践理性的本质、来源、作用进行了深入剖析,使我对理性与道德的关系有了全新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实践理性批判》的读书心得。
一、实践理性的本质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实践理性是一种不依赖于经验而存在的理性。
它不是用来认识事物的,而是用来指导人们行动的。
实践理性关注的是道德、自由、尊严等价值问题,而不是事物的性质、原因和目的。
康德认为,实践理性具有以下特点:1. 自律性:实践理性不受外界事物的制约,而是由人们内心的道德法则所支配。
这种自律性使得实践理性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2. 规范性:实践理性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要求人们遵循道德法则,追求道德善。
3. 先验性:实践理性不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而是先于经验存在的。
它是人类理性的基本形式,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二、道德法则的来源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是来自于经验,而是源于理性。
道德法则具有以下特点:1. 无条件性:道德法则是普遍适用的,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2. 必然性:道德法则是必然存在的,人们必须遵守。
3. 义务性:道德法则要求人们履行义务,而非追求功利。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来源是“纯粹实践理性”。
这种理性不受外界事物的干扰,独立于经验,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纯粹实践理性通过“先验统觉”这一概念,使道德法则成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准则。
三、道德法则的实践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实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律:人们应当遵循道德法则,不受外界诱惑和压力的影响。
2. 自由:人们应当自由地选择道德行为,而不是被迫。
3. 尊严:人们应当尊重他人的道德权利,维护他人的尊严。
4. 义务:人们应当履行道德义务,关爱他人,实现道德善。
四、道德与理性的关系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强调了道德与理性的密切关系。
他认为,道德是理性的最高表现,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基石。
头之上灿烂星空,道德律在我心中——读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头之上灿烂星空,道德律在我心中——读康德《实践理性批
判》
头之上灿烂星空,道德律在我心中——读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范亚峰(感谢作者惠寄)
有两种事物,我们愈是沉思,愈感到它们的崇高与神圣,愈是增加虔敬与信仰,这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头上的灿烂星空,示我们以宇宙的无垠,让我们体会自身的渺小,感悟现象界的短暂;仰望苍穹,造物主的博大启示物如的了义,引领我们接近天地的大光明,证会生命的真谛,吾人乃以造化所赐的智的直觉体证心灵中的道德律,躬自践行,以意志的自主从自然走向自由。
由此,头上的星空不仅仅启迪知识的惊奇,更是物如之体的示相,她灵运世界之网,妙演宇宙创生,以宇宙之造化昭示神谕、开启诫命。
万象为宾客,宇宙的寥廓与神的光引导吾人心中的灵明,接近崇高,走向神圣。
在参天地之化育中,乃能顿悟:体相不二,物我一如!心、神、及宇宙,是三无差别!
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吾人道德之根基立于何处?是基于功利的算计、权智的机巧,还是大本大原的体悟?!是基于关于幸福的成本收益,还是本乎德性圆成的愿望?道德是大本大原之呈现,发乎吾人之本心,是宇宙与神启示于人的绝对律令。
普遍立法、意志自由、人是目的,我们之为善去恶本乎生命的理性,根于性智的证会而非量智即理智的推演。
人类因思辨理性而获得知识,培根一语“知识就是力量”唤起人们戡天役物的自信而至于狂妄,康德老人告诫道:现象界是妄非真,而德性就是力量,实践理性的自主所导向的德性的圆成才是生命的超越之路,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大自由。
为此,让我们时时仰望苍穹,铭记康德老人的诫命:头之上灿烂星空,道德律在我心中!。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一开始读的时候,那感觉就像是在走迷宫。
康德的文字和思想就像迷宫里弯弯绕绕的小路,每个概念都像是一个隐藏着秘密的小房间。
比如说“实践理性”这个概念,我一开始觉得它好像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做事要有理性呗,但康德可没这么简单。
他的“实践理性”像是一种超级强大的内在力量,一种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道德律令。
这道德律令可不是那种随随便便的社会习俗或者别人强加给你的规则,而是来自我们内心深处的、像本能一样的东西。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康德关于道德的观点。
他觉得真正的道德行为是那种纯粹出于义务感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得到什么回报或者避免什么惩罚。
这可和我们平常看到的很多行为不太一样呢。
我们生活中很多时候做好事,可能心里会想着别人会夸我呀,或者以后别人也会这样对我之类的。
但康德说,这种就不算真正的道德行为。
就好比你扶老奶奶过马路,如果是因为想着能在品德课上被老师表扬,那在康德眼里,这就不是纯粹的善。
这就像给我脑袋上来了一棒槌,让我重新思考道德的本质。
我以前觉得只要做了好事就是有道德的,没想到康德这么严格,要求动机必须纯粹。
再说说他的一些论证方式吧,那真的是像一个严谨的建筑师在建造大厦。
每一个观点都是一块精心雕琢的砖头,他用逻辑的水泥把这些砖头严丝合缝地垒起来。
有时候我感觉自己像是在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他从一些很简单的前提假设开始,一步一步地推导出那些让人惊叹的结论。
不过这魔术可不好学,我得跟着他的思路走好几遍才能勉强跟上。
读这本书的时候,我也会忍不住吐槽。
康德啊康德,你就不能说得简单直白点嘛!干嘛老是用那些又长又复杂的句子,就像故意给读者设置障碍一样。
有时候我读着读着,就感觉自己的脑子像一团乱麻,得停下来好好捋一捋。
但是呢,当我好不容易理解了一点他的思想之后,又会有一种成就感,就像爬上了一座很陡峭的山峰,虽然过程很艰难,但站在山顶看到风景的时候,觉得一切都值了。
《实践理性批判》[德]康德著读后感
![《实践理性批判》[德]康德著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4900167c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e0.png)
康德在书中提出了道德行为的四个基本原则:人格尊严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我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人格尊严原则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爱护,无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年龄或社会地位如何。自由原则强调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提醒我们在行动之前要审慎考虑自己的选择。平等原则则要求我们对待他人时要做到公平无私,不偏不倚。正义原则则是指我们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来分配资源和权益。
然而,我也认为康德在某些方面的探讨略显晦涩难懂。例如,康德的一些哲学概念和论述,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理解难度。这使得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显得过于理论化,可能导致读者的阅读体验受到影响。
第五篇范文:《实践理性批判》[德]康德著读后感
在阅读《实践理性批判》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康德在结构和语言上的独特处理,这些特点使得这部作品具有了独特的魅力和影响力。
首先,康德的写作风格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的论述严谨、逻辑性强,通过对实践理性的批判性思考,引导读者一步步深入探讨道德行为的本质。康德的写作风格既具有学术性,又不失通俗易懂,使得这部作品既有深度,又具有广泛的阅读价值。
其次,康德在作品中对人物形象的塑造也让我印象深刻。虽然这部作品主要以论述为主,但康德提出的各种观点和理论,都可以看作是作者思想观点的化身。这些角色让我对康德的哲学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启发了我对道德哲学的思考。
第三篇范文:《实践理性批判》[德]康德著读后感
在阅读《实践理性批判》这部作品的过程中,我深感作者康德对道德哲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这部作品以其独特的主题、情节、角色和作者意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践理性批判康德曾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已无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相对于广袤无垠的宇宙星河而言,人不过是渺小的一粒尘埃,在强大的宇宙的自然法则面前,显得无足轻重——没有人能逃脱有限的自然的命运。
然而,人与尘埃不同的是,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的,而且是理性存在的,理性存在者为自己立法,道德法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
人顽强地抵抗住自然法则的束缚和限制,遵从理性自身颁布的命令而行动,他就摆脱了感性的束缚,而具有了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独特尊严。
在《实践理性批判》这本书中,康德从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辨证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向我们阐明了实践理性批判的理念。
书中首先从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定义入手,具体阐述了实践理性的四个原理及基本法则,并对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进行了演绎,提出纯粹理性是实践的,是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人是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是受道德法则所支配的。
同时康德也对准则、实践法则、自爱原则、自由、道德法则、自律、他律、德行等名词做了解释和描述。
接着从纯粹理性实践辨证论引出至善的概念,提出至善是人类实践理性追求的终极目的,试图解决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难题,以一种思辨的理性了解至善中的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并首次确定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最后康德指出道德教育和练习的重要性,用以指导纯粹理性实践的法则进入人类的心灵。
总而言之,所谓“实践理性”,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而对实践理性的“批判”则是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一、纯粹理性的形式的、实践的原则是用作德行原则的唯一可能原则康德在推论纯粹实践理性的形式法则之前,对法则和准则作了较为严格的区分。
康德指出实践的原理是意志普遍规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有两种存在方式:①主观的准则,只对主体的意志有效;②客观的实践法则,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
准则“不是决定作为意志的意志本身,而只是着眼于欲求结果决定意志”,而“法则必须充分作为意志的意志”(康德,p.20),康德对准则和法则的细致区分是为了彻底纯化作为意志的客观能力,让一切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是建立在法则的基础上,而不是准则的基础上。
为此,他以一系列定理推论的方式展开批判过程,也借此明确了实践理性运用所遵从的一系列法则。
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分析论中阐明的实践理性的诸原理有:定理一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
定理二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
定理三如果一个理性存在者应当将他的准则思想为普遍的实践法则,那么,他只能把这些准则思想为这样一种原则,它们不是依照质料而是依照形式包含着意志的决定根据。
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定理四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及合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与此相反,意愿的一切他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反而与职责的原则,与意志的德行,正相反对。
(康德,p.19-34)康德反对把经验性和感受性作为意志法则的根据,寻求形式的实践原则,批判质料的实践原则,指出实践法则只有适合普遍立法的形式才能独立地成立。
然而意志本身是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又必然会遇到客体对象,受欲求能力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普遍性的法则要想确立就需要摆脱有条件性的限制,从而去限制这些爱好和客体,从自爱扩展到别人幸福上去,就需要自律。
“道德法则表达的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康德,p.35)。
通过这一系列的定理式推论,康德得出了结论,“质料原则完全不能用作最高的道德法则,所以纯粹理性的形式的、实践的原则是适宜用作定言命令,亦即实践法则的唯一可能的原则”。
(康德p.44)二、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不依赖任何经验理性的理论运用和实践的理性运用在对待经验的态度上是不同的。
在理论的理性运用之中,经验性的证据可以代替先天知识,但在实践的理性运用中是不被许可的,因此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作为一个我们先天地意识到而又必定确实的纯粹理性的事实被给予的”,“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通过任何演绎,任何理论的、思辨的或以经验为支撑的理性努力得到证明,而且即使有人想根除它的必然的确实性,也不能通过经验加以证实,因而不能后天地加以证明,而且它自身仍然是自为地确定不移的”(康德,p.50)。
为了消除概念的经验主义根源,康德指出:“我们必须在经验中处理的对象绝非物自身,而仅仅是现象”,“着眼于经验对象证明原因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而且还因为它自身所具备的连接的必然性将它演绎为一个先天的概念,亦即毋需经验的根据而从纯粹知性阐明其可能性”(康德,p.57);当因果性范畴超越于经验边界之外的事物上时,康德提出了“纯粹意志”,这种纯粹意志等同于纯粹实践理性,其客观实在性是先天的道德法则通过事实而被给予的,同样不依赖于经验原则。
三、善与恶的概念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实践理性唯一的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康德,p.62),康德认为,善和恶在根本和行为上,而与人的感受无关。
与愉悦或不愉悦、愉快或痛苦的感受相关联的应该是福和祸。
举个例子说,因生病而感到疼痛,只能说是一种祸,而非恶的东西。
祸有时也是一种善,如爱嘲弄的人被暴打、罪有应得等。
关键是理性。
可见善恶之分只存在于人的理性,不是法律框架,而所谓社会舆论,也不过是大多数人的理性。
个人的理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康德的想法,需要注意以下两点:①理性原则自在地决定意志,不顾及欲求能力的客体。
法则直接决定意志,符合法则的是自在地善,始终符合法则的就是绝对地善。
②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先行于意志的准则,以快乐或不快乐的客体为先决条件。
这个准则并非法则。
受刺激的意志准则并非纯粹意志。
因此趋乐避苦作为人的感性能力本身并不具有意志的价值属性,只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带来一些有价值的结果,所以它本身并不是善,只是间接的善。
因此这种情况显示,“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被决定的,而只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康德,p.68)。
经验主义将善恶的概念置于经验的后果当中,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表现。
我们应当忠于自己内心的道德原则,怎样判断,就怎样选择,是福是祸,得到失去,都是选择之后的结果,而不应该是选择时的原因。
四、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如果意志不是为了法则而发生,而是根据某种被设定的情感,那么行为虽然有合法则性,却不具备道德性。
康德提出了“出于职责”和“合乎职责”概念。
“关于合乎职责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与出于职责,亦即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虽然在合法性上可能相同,但在道德性上却相差甚远。
除了道德法则外,“其他的主观原则不应当被看作是动力;因为否则行为虽然能够一如法则所规定它的那样发生,但是,因为它尽管是合乎职责的,却不是出于职责的,所以趋于行为的意向就是不道德的”(康德,p.89)。
举个例子说,我出于怕被同学指责丢脸的心理而捡起地上的垃圾,与我从内心希望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而捡起地上的垃圾,其本质就有很大的不同,也体现了不同的道德水平——尽管其结果都是我捡起了地上的垃圾。
所以很多道德衡量只存在于我们的内心,那么不就失去了指导我们行为的意义了吗?不,康德说,“我们心中那个我们称为良心的奇妙能力的判决与这一点完全符合一致”(康德,p.107),一个人尽可以把他耿耿于怀的一件违反法则的事情粉饰为无意之举,把自己解释为清白无辜的,也可以怀着卑鄙龌龊的心理做出看似没有什么问题的道德选择,或者狡辩自己的违法行为只是出于某种不良习惯,并不是自己的道德问题,但是他却骗不了自己的内心,由道德意向引起的痛苦感受,会让他感到悔恨之情。
五、至善是德行和幸福的统一,至善是实践理性的目的在康德的理论中,由经验原则构成整个根基的幸福论与毫无经验成份的道德论,彼此分离,“当把道德法则添加到受到经验刺激的意志上去时”“就像化学分析家把碱加入盐酸石灰溶液里面,盐酸立即脱离石灰,而与碱中和,石灰则沉淀到底部”(康德,p.101),幸福最终归依于德行。
因此,克服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唯有在“至善”中才能达到幸福与的德行的统一。
“为了成就至善,还需要加上幸福”“德行和幸福一起构成了一个人对至善的拥有,但与此同时,与德行极其精确地相比配的幸福也构成了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康德,p.122)。
“至善”概念的二律背反,即在对待德行与幸福两者关系问题的态度上,形成了古希腊两大学派——伊壁鸠鲁派和斯多亚派的矛盾。
伊壁鸠鲁派认为“意识到自己的导致幸福的准则,这就是德行”;斯多亚派认为“意识到自己的德行,就是幸福”。
前者认为幸福是整个至善,德行不过是谋求幸福的手段,而后者主张德行是整个至善,幸福是德行主体的状态。
实质上,实践理性所追求的至善境界,是德行和幸福的统一。
六、灵魂不朽、自由意志和上帝存在是纯粹理性实践的公设至善实现的无上条件是意志的意向完全切合于道德法则,这种切合带有神圣性、完满性,只有在“趋于无穷的前进中才能见及”,“这个无穷的前进只有以进入无限延续的实存和同一个理性存在者的人格(即灵魂不朽)为先决条件,才是可能的”(康德,p.134),据此,康德提出了灵魂不朽的公设。
既然灵魂是不朽的,那么也就必然导致纯粹实践理性的另一个假设,上帝存在。
康德对幸福的定义是这样的:“幸福是世界上理性存在者在其整个实存期凡事皆照愿望和意志而行的状态,因而依赖于自然与他的整个目的、并与他意志的本质的决定根据的契合一致”(康德,p.136)。
幸福是一种理想状态,一切都按照人的意志发生,自然是实践的环境和条件,是独立运行而不受人的意志作用的。
因而需要假定上帝存在,成为与理性存在者意志相适应的自然原因。
“自然的无上原因,只要它必须为了至善而被设定,就是这样一个存在者,它通过知性和意志成为自然的原因,亦即上帝”(康德,p.137)。
然而,“道德法则命令道,使这个世界上可能的至善对我来说成为一切举止的最终对象”,“那被指定去促进至善的意志决定根据却仍旧不是幸福,而是道德法则”(康德,p.142),这样一来,在完满的至善当中,道德和幸福之间的关系并非比例的适当,而是道德学的根本所在,即不是关于我们如何谋得幸福的学说,而是我们应当如何配当幸福的学说。
康德指出人就是目的本身,而不能被用作手段,道德法则以自律为基础,“道德法则是以他的作为自由意志之意志的自律为基础的,这个意志依照它的普遍法则必然能够同时与它应当委质于其下的东西相契合”(康德,p.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