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引导产业有序转移,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实做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资源环境、要素禀赋、产业基础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强化省级层面统筹协调。
建立“1+N”的产业转移政策体系,强化省级层面在谋划布局、政策统筹、要素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协调作用。
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和要素资源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施差异化保障支持,并根据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产业转移实绩进行以奖代补。
(二)深化对口帮扶协作。
实施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聚焦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重点任务,集中对口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粤府[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实施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加快产业转移园建设,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地区对推动产业转移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措施不够有力,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尤其是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粤发〔2008〕4号文,切实提高我省产业转移园发展水平,尽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友好、科学发展”的产业转移园区,为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搭建良好平台,现就进一步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产业转移规划引导(一)统筹规划全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
各地要认真实施《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加强对产业转移园全省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的指引,引导和推动珠三角实现产业有序转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合理布局产业转移园,突出区域产业特色,实现产业集中发展和错位发展,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实现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促进全省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二)制订实施珠三角产业转移升级规划。
珠三角地区政府要制订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本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抓紧制订或完善产业转移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产业转移的目标和时间安排,在加快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的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要求,在用地、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方面提高产业准入条件,大力引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坚持低端转移和高端发展并重,切实防止产业“空心化”,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Problems and Strategies of Industrial Transfer Park Management in Guangdong Province 作者: 赵玲玲;冷景菲
作者机构: 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广州510520
出版物刊名: 改革与战略
页码: 107-109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5期
主题词: 产业转移工业园;园区管理;对策
摘要:广东省是实施"双转移"(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政策,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先
行地区,对我国其他地区的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文章通过分析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现状,挖掘其管理上存在的规划、招商融资、人才等诸多问题,从政策扶持和创新两层面提出了相对应的策略,以提高广东省工业园区的管理绩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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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1〕2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各类工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的监督管理,促进工业园区健康、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区域经济增长极,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工业园区规范化管理(一)依法依规设立工业园区。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设立、变更、扩园等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符合环保政策要求,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扩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业集中发展区命名为工业园。
(二)落实工业园区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的清理整顿和督查工作,全面清理未通过国家审核公告或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自行命名的各类工业集中发展区,在未获国家和省批准认定前不得加挂各种园区牌子、不得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不得以产业转移园或其他工业园区名义对外开展招商活动。
二、严格工业园区用地监管(三)加强规划管理。
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抓紧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推进园区建设,引导园区有序开发。
工业园区用地的征收、使用要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支持欠发达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切实帮助欠发达地区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我省继续实施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政策,通过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通过建立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扶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帮助我省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力度,带动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达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应,保障省委、省政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落实。
二、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
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欠发达地区14个市和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由欠发达地区各市和江门市统筹安排,专项使用。
(二)注重绩效。
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要以绩效为主导,强化绩效意识,确立绩效目标,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三、资金安排2007年,省财政安排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5亿元,对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每市补助1亿元,在帮助完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欠发达地区各市及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2008—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15亿元,对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每市每年补助1亿元,2008年为省财政原安排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扶持范围(一)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用于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
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由各市统筹安排使用,必须安排一部分用于县域园区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粤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充分发挥省产业园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包括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经省批准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产业园实行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作为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税收、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各园区年度目标指标完成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实施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的评价方法。
(三)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完成进度情况要在下季度首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季度完成进度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四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等组成考评组,按照《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表》(附件)所列指标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省产业园按示范园、一般园、起步园三类进行考核评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发[200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5.24【实施日期】2008.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现就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突破多年来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资源匮乏、环境承载压力加大、发展空间受限等突出问题,减少珠三角地区人口数量,提高劳动力素质,减轻社会管理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推动珠三角地区加快发展先进和优势产业,促进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扩大招商引资和加快产业建设步伐,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全面提高全省经济综合实力。
(三)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珠三角地区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较快提高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整体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
二、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方针,着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大力提高劳动力素质,提升珠三角地区产业竞争力,带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加快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粤府函[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1〕1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下简称双转移)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合作共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进一步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步伐,强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双方的共建责任,优化产业分工、促进产业对接、创新合作方式,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和粤东西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合作共建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推动和引导,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合作机制,推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经营运作、利益分配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充分发挥粤东西北地区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珠三角地区发展理念、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合作各方(包括市县镇各级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等)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平等协商,权责一致。
合作各方按照深化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研究商定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充分调动合作各方积极性,实现权利、责任对等。
--先行先试,改革创新。
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提高园区承接产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创新合作共建方式(一)合作共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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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园区变更条件。
(一)园区更名条件。
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二)园区规划调整条件。
1、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园区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调整后的园区符合园区认定条件。
2、新调入的土地面积不大于园区调出的土地面积,且新调入的土地属于产业转移承接地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园区有关规划,园区现有区域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园区规划调整已通过环评审查。
3、优先考虑已落实新调入土地用地指标、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发展前景好的规划调整申请。
(三)园区扩园条件。
1、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园区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调整后的园区符合园区认定条件。
2、园区建成、在建和签定投资协议的入园项目占地面积达园区认定面积的80%以上。
3、新增加的土地属于产业转移承接地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园区有关规划;园区现有区域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新增加的土地已通过环评审查,并有至少50公顷面积的土地已取得用地指标。
新增加的土地原则上应与园区接壤;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接壤的,新增加的土地与园区之间最短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公里。
4、符合科学规划、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友好的园区建设和变更原则;优先考虑新增加的土地用地指标充裕、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发展前景较好园区的扩园申请;近5年发生环保事故、违反城乡规划、违规用地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园区不得申报扩园。
5、省国土等部门从用地效益、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等方面对园区土地进行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扩园重要依据。
6、需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的园区,在两年内只能申报一次。
第七条园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园区更名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规定的园区认定材料中需变更的文件,如解除原合作关系的文件、新的合作协议、成立新管理机构的文件、合作双方签署的明确保留或变更事项的文件等。
(二)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扩园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附后),由合作双方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合作双方政府就园区变更签订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须说明除变更内容外,其他合作事项是否保持不变)。
4、变更后园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评审意见。
5、建设用地的用地批复文件及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征地补偿款证明,标明园区以及调整或扩园范围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盘活或置换存量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合法的用地批复文件或置换土地的批复文件。
6、变更后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新增首期开发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园区新调入或新增加土地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在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明新调入或新增加的土地。
7、变更后园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8、变更后园区的节能规划。
9、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及相关辅助文件。
以上材料具体要求参照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有关规定。
第八条园区变更程序。
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园区变更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对申报园区和有关材料开展审查工作,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各审查单位根据《印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办函〔2009〕73号)要求,按职能分工履行审查职责,对园区变更申请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园区变更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复并抄送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章园区考核第九条为督促、推动园区开发建设,省对园区开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园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园区撤销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撤销园区资格:(一)出现《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规定应撤销的情形;(二)并入其他园区;(三)合作双方协商一致、主动申请撤销。
(四)省认为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五)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不得主动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园区撤销程序。
省政府可直接发文或授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撤销园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也可根据园区存在的可撤销情形,牵头报请省政府撤销园区;由合作双方主动申请撤销园区的,由园区合作双方地级以上市政府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撤销请求,撤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曾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园区,其撤销前须经省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园区撤销后,不得再以园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园区信息管理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内容。
(一)月度信息报送内容。
珠三角地区推进产业转移、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月度进展情况;产业转移承接地园区月度开发建设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以下简称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季度信息报送内容。
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制定的市级合作共建工业园年度工作方案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产业转移、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季度进展情况;产业转移承接地园区季度开发建设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省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三)年度信息报送内容。
根据粤府〔2009〕54号文有关要求需要报送的年度工作情况、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包括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推进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相关政策建议等;省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时间。
月度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季度信息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工作方案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
临时性信息报送及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形式。
数据信息主要通过省产业转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其他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原则上以书面文本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联席会议及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信息,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推进产业转移有关工作情况半年小结和年度总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做好有关信息汇总和管理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向省委、省政府提供有关分析参考材料。
第二十条园区信息报送情况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计,统计结果作为产业转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有关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附件:编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名称:申请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年月日填写说明一、申请书应采用钢笔填写或打印的形式,要求简明、扼要、准确。
二、申请书用A4纸打印,附件按表6附件目录顺序标明顺序号。
申请认定材料一式8份,要求附件齐全(其中1份附件为原件,用地批文可用复印件,但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校验单位印章)。
三、申请单位是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如无特别说明,园区指变更后形成的园区。
四、土地使用类别应填写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名称或填写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五、申请书封面的编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填写。
表1:已入园企业明细表表5: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