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力干货丨德国关于企业税收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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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一、德国税收制度概述1.1 德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税收制度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税收政策调整1.2 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1.3 德国税收制度的构成直接税间接税其他税收二、德国直接税制度2.1 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2.2 德国公司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2.3 德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三、德国间接税制度3.1 德国增值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3.2 德国关税制度关税种类税率结构进出口税收政策3.3 德国消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四、德国其他税收制度4.1 德国社会保险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社会保险项目与优惠政策4.2 德国地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4.3 德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环境保护政策与目标五、德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挑战5.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目标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竞争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5.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司所得税改革增值税改革5.3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税收负担问题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问题数字化经济背景下的税收问题六、德国税收法律体系与税收征管6.1 德国税收法律体系宪法对税收的规定税收法律的层次结构税收法规与行政规章6.2 德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机构联邦财政部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地方税务局6.3 德国税收征管流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审计与争议解决七、德国税收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7.1 德国税收国际合作框架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执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G20/OECD税收透明度议程7.2 德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德国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的类型税收协定的优惠内容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更新流程7.3 德国税收协定的实践案例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与发达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八、德国税收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8.1 德国税收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与创新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支持8.2 德国税收对个人的影响个人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与消费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发展的支持8.3 德国税收制度对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社会阶层流动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影响九、德国税收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9.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税收制度调整以应对财政压力税收政策适应全球化与数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9.2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应对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的策略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税收制度改革中的公众参与与沟通策略9.3 德国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意义德国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十、总结与展望10.1 德国税收制度的特点与成就德国税收制度的优势分析德国税收制度在促进国家发展中的作用10.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实现税收制度现代化的目标与策略10.3 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德国税收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挑战与机遇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税种构成、税收法律体系、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德国税收

德国税收

一、概述:德国是高税收国家,其税收制度严谨、周密、细致。

德国税收立法采取了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按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1],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2]。

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

按税种主要分为三类:(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商税、附加税等;(2)财产税类:遗产(赠予)税、土地税等;(3)流转税类:增值税、土地购置税、保险税、关税等。

下文将对上述三大类中的主要税种给予详细介绍。

二、所得税体系(一)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1、主要特征个人所得税是德国最重要的所得税种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德国《个人所得税法》。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立法体系[3],其主要优点在于,它坚持了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4],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照特定方法和税率课征。

从稽征技术角度上看,它还对工资以及资本所得采取了源泉扣缴[5]的形式,方便实用,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2、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自然人。

纳税义务进一步区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及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自然人在德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有常规居所且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负无限纳税义务,应以其世界范围内收入纳税(两国间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例外);若自然人在德国境内既无住所,亦无常规居所,只须对其在德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境内收入纳税。

德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稽查制度概述_谢新年

德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稽查制度概述_谢新年

之处, 笔者对其税收稽查制度作了重点了解。 现将考察情 况简要介绍如下, 以供同行比较借鉴。 一、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代表之一,市场 经济较为发达, 税收制度较为完备, 联邦宪法、 各州法律 都对税收征管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联邦宪法, 该法作为 一切税收立法的基础, 第 !"# $ !## 条集中规定了税收制 度。根据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和州都有税收立法权, 但联 邦主要负责联邦税、 共享税税法的立法工作, 各州主要负 责地方税税法的立法工作。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补充, 共 同构成德国的税收立法体系。 德国实行分税制,联邦与州共享税在国家税收体系 中居主导地位,联邦税或地方税等专有税则处从属地
-------------------------------------------“干什么、 要注意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 着 学什么、 缺什么、 补什么 ” 中, 的原则不间断地抓好在职培训。 三是 要大力开展在职学习的研究活动。 每 年都要有针对性地确定研究内容, 提 出研究课题, 交流学习研究成果。四 是要搞好传帮带。 要通过领导手把手 教, 以老带新, 互帮互学的方法, 传经 验,指问题,提要求,一点一滴地培 养, 一招一式地帮带。五是要进行岗 位交流培养。 要有计划、 有目的、 适量 地进行干部的合理调整交流, 使经历 单一的干部得到全面的锻炼。 六是要 加强教育监督。 要通过加强经常性的 思想教育,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严格 管理和监督, 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觉 悟和政策纪律观念。 在培养提高过程 审计干部培训提高工作, 难度较 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 要把这项工作 作为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和自身 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开创审计 工作新局面的关键环节列入议事日 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 发,针对审计干部队伍的现状,科学 四、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审计干 部素质的培训提高工作 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管理监督相结 合,不断拓宽渠道,切实把培训提高 工作搞得既深入扎实又生动活泼。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德国税制简介德国的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另一类是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交易税(即营业税)、团结税、教会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

德国营业税与中国的营业税概念不同,铂略税务培训会在后面模块进行详细介绍。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关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

由于德国是联邦共和国,所以其立法权分为三部分,联邦、州和市镇。

联邦最重要的是确定关税和大部分的税种,理论上无联邦法时,州可以立法,实践中联邦立法覆盖全部的税收事宜。

州除了在无联邦法时可以立法,还可以决定当地的税法,比如当地交易税采用何种税率。

市镇除了联邦和州的规定之外,可以决定部分小税种,比如狗税。

德国政府税收实行“共享税为主,固定税为辅”的分税制。

共享税是由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所共有,按照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

固定税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直接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从上图可以看出,具体的税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

联邦主要享有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主要享受一些小税种。

德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介绍增值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具有德国国籍,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管理机构在德国的居民,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都应按其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

德国有个规定,如果企业的营业额在上一年度没有超过17500欧元,并且预计当年的营业额不超过50000欧元,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类似于中国目前给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德国一般的增值税税率为19%,与中国相比略高。

但是其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7%的优惠税率。

中国营改增后,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的税率是6%。

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交易。

增值税销项税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法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实力干货丨德国关于企业税收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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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干货丨德国关于企业税收的最新规定来源: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税收体系和制度【联邦国家的分税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

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

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

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

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因此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

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

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约30多种税。

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

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占约30%。

【税务机构】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3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

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

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问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

高等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

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二、德国税制的演变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

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

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

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

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

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

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

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

德国财税制度

德国财税制度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实行了三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间财政法律关系兼顾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权力分立模式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司法权,运用经典的三权分立模式进行权力制约。

一、财政权限的划分(一)立法权为了体现国家对财政立法的重视,德国对财政关系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德国基本法专门开辟独立章节( 第十章) 为财政规章,对联邦和州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基础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联邦和地方议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允许的立法权限下实施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立法。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目前,德国财政制度安排的相关立法权限包括联邦财政一般原则、立法权联邦专属、财政立法权、联邦竞合财政立法权、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和政府授权立法等五种形式,从而保证了联邦和地方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指导下针对实际情况所享有的灵活多变的立法权限。

在1969年基本法的修改确立了德国联邦层级财政立法的主导地位。

同时,根据德国邦州竞合财政立法权和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德国各州议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立法权限,发挥补充立法的作用。

除了联邦立法主导地方立法补充以外,德国还允许政府授权立法的特殊情况。

根据《基本法》第80条第1项规定,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州政府可经法律授权颁布行政法规。

但是此法规必须规定授权内容目的和授权范围。

(二)行政权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财政行政级次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根据以上立法原则,德国将本国的财权和事权在三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均拥有独立权力。

财政管辖权在三级政府中加以分配,并且各级政府均独立设置财政管理机构,拥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职能。

联邦财政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是联邦财政部。

作为第一级财政行政权行使机构,联邦财政部具体由办公厅、预算司、国有财产司、信贷司、税务司、私营化司、欧盟事务司等多个司局单位组成。

中德税收协定新旧对比(一)

中德税收协定新旧对比(一)

中德税收协定新旧对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旧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新协定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对部分所得或部分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财产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对某项所得或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全部工资薪金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和4.地方所得税;(以下简称“中方税收”)(二)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公司所得税,3.财产税和4.营业税。

(以下简称“德方税收”)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称中国税收);(二)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3.贸易税;以及4.财产税;包括以上税种的附加税种(以下称德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所有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发生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一)“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适用于有关缔约国税法的所有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有关缔约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德国”一语是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领土以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的目的、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底、底土和临近其领海的海底以上水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根据上下文的要求,是指中国或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二)“人”一语包括自然人、公司和其他所有人的团体;(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三)“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四)“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五)“国民”一语是指根据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属于该国的自然人和按照该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人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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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系和制度
【联邦国家的分税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

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

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

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

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因此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

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

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约30多种税。

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

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占约30%。

【税务机构】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3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

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

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问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

高等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

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

地方税务局( Finanzamt)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税收。

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

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KStG)。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税率统一为企业应税利润的15%。

无论是留存利润还是以分配的利润,都已缴纳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团结附加税】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支出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年开征此税。

原计划为临时税收,1993年曾一度废止,后于1995年恢复。

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5.5%。

例如在公司所得税制上增收团结附加税,税率为企业所得税(15%) 的5,5%,亦即0,825%。

因此公司所得税和团结附加税二者总计15,825%。

【营业税】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

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

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 Steuermesszahl),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1+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指数为3,5%。

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不同。

平均稽征率介于350%至400%之间,但不得低于200%。

法律没有规定稽征率上限。

通常城市地区的营业税稽征率高于农村地区。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增值税】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

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和2010年新增的酒店业等)税率为7%。

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

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

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

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地产税】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

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他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 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 Hebesatz),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对于A类地产税,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2014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320%;对于B类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至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至10‰之间,2014年全德各地方B类地产税的平均稽征率是441%。

【地产购置税】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须缴纳地产购置税。

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由各联邦州自行确定。

目前房地产购置税税率为: 巴伐利亚和萨克森州为3,5%,汉堡州为4,5%,巴登-符腾堡,不来梅,梅克伦堡-前波莫瑞,下萨克森,莱茵兰-普法尔茨,萨克森-安哈尔特州及图林根州为5%,柏林和黑森州为6%,赫布兰登堡,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及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为6,5%。

【其他有关税种】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税种,中国企业在赴德投资经营时常会遇到的税种还包括机动车税(Kraftfahrzeugsteuer)、矿物油税( Mineralolsteuer)和保险税(Versicherungsteu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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