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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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是德国政府为了从房地产市场中获得税收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是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上形成的,由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共同来管理和执行。

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对象:房产税适用于所有拥有不动产的所有者,包括个人和法人。

不动产的定义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地面固定连在一起的设施。

2.税收计算:房产税的计算基础是房产的市场价值。

房产的市场价值是根据公开市场上的相似物业的买卖价格来确定的。

根据市场价值,房产税的税率在各个地方政府之间有所不同,但一般在0.3%至0.5%之间。

3.征收方式:德国的房产税是以年度的方式征收的,房产税的计算周期是每年一次,通常在年初进行计算。

房产税要交纳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

4.纳税义务:德国的房产税是与物业持有权直接相关的税收,纳税义务由物业的所有者承担。

如果拥有多个不动产,每个物业的所有者都需要交纳相应的房产税。

5.纳税申报:房产的所有者需要每年向地方政府进行房产税的申报。

纳税申报是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的,所有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来证明其房产的市场价值。

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房产税的计算基础是市场价值,但由于不同地区市场价格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对房产价值的估计存在争议。

房产税的高额征收可能会导致一些所有者负担过重,特别是对于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而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德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改革房产税法律制度。

他们计划对市场价值的估计方法进行改进,以提高准确性和公平性。

他们还计划对房产税的税率进行调整,以减轻一些所有者的负担。

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税收制度,对政府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由于市场价值估计的问题和税率的调整问题,该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政府继续改进和完善。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是指德国政府针对房产所征收的税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制度。

作为德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房产税在德国的税收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覆盖了税收主体、纳税义务、税率、税基、征收程序等多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较完善的征税管理体系。

首先,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纳税人是房产所有人,鉴于房屋交易等情况的不同,纳税人也可能会有所变化。

房产税的征税实行分离征税制度,即房产税可以由个人或法人来承担。

此外,德国的房产税还涉及到部分租房的纳税人,不过这部分通常由房东承担。

其次,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规定了纳税义务。

根据规定,任何在德国境内拥有房产的所有人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另外,房屋的使用情况也会影响纳税义务,例如房屋是否出租、是否用于商业用途等因素都需要进行考虑。

第三,德国房产税的税率是由各个行政区域自行决定,并且税率通常相对较低,这是为了鼓励人们购买和拥有房产。

德国的房产税征收是基于房产的价值进行的,因此房产的估价可能会对税率产生影响。

第四,德国的房产税税基通常是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房产的价值也可以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税基的估算通常由房产拥有者自行进行,不过德国政府对税基的估算也有相应的措施。

最后,德国的房产税征收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基估算、税款计算等多个环节,最终纳税人需要将税款缴纳至税务机关。

德国政府一般会在每年的一定时期内通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总之,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是德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这一制度体系的健全,能够为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德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房产税法律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秉承着严谨的传统,综合考虑了公平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使之成为了一项健全的制度。

本文将对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及影响,为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提供借鉴。

房产税是德国政府主要的税收之一,用以筹集财政收入,并且可以对土地及建筑物的价值进行纳税。

在德国,房产税根据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税法规定进行征收。

房产税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联邦政府则通过立法对税收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规定。

在德国,房产税的纳税人一般是房地产的所有者,也就是说,房产税是物主税而非使用税。

德国房产税的特点之一是其税收标准非常精确。

德国的房产税根据土地和建筑物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这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中,土地和建筑物各自拥有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式,这使得税收的征收更加具体和细致。

德国政府每几年都会对房产税的纳税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在征收过程中注重透明和公正。

德国的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均有权处罚对房产税的纳税行为进行违规的纳税人。

德国的税务机构对房产税的征收并不局限于实地的税务审计,而是在虚拟世界上建立了广泛的申报监控系统,对房产税的纳税行为进行跟踪和监督,并且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除了这些特点外,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还体现了其对社会公平的重视。

德国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渎特点,对不同种类的土地和房屋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标准和政策。

用于农业和工业的土地和建筑物会享受更低的税率。

对于低收入者和特殊群体,政府为他们设立了税收优惠政策。

德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稳定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社会福利的发放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房产税的征收也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了调控作用。

房产税的高低和调整都会影响到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和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德国房产税费

德国房产税费

若转卖价低于原购,则房主不需要缴纳所得 税。
手里提着黑色方便袋;另一个白色的 T 恤上,浸染
以私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并使用 10 年以上, 则转卖时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若 10 年内转卖房产,则须根据转卖营利所 得缴纳税款。税款根据买主的收入而定。
手里提着黑色方便袋;另一个白色的 T 恤上,浸染 2dy0f1c7a 扑克透视眼镜/ndetail_3889.html
在德国买房交易的各个环节安全,相应的税 费也透明,下面列举了在德国买房时常见的税费 项目及收费标准,介绍在德国买房时,怎样收
费。:.时需缴纳的税金 不动产购置税:买价的 3.5%(柏林和汉堡地
手里提着黑色方便袋;另一个白色的 T 恤上,浸染
区为 4.5%) 公证地产费用:1%-2%,通常为买价的 1.5%
土地费:买价的 0.5%左右, T 恤上,浸染
房地产中介费用:买价的 7%:.拥有产权时每 年需缴纳的税金
课税标准价值:由规定计算价值 0.35 物业税指数
手里提着黑色方便袋;另一个白色的 T 恤上,浸染
460%征税率“B”(征税率由地方规定) 每年不动产税:.出售时需缴纳的税金

国外房产税怎么计算?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国外房产税怎么计算?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国外房产税怎么计算?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国外房产税怎么计算?1、德国房产主要税收有土地税、土地购置税、资本利得税。

德国自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缴纳不动产税,只需要缴纳宅基地土地税,占有土地的人必须缴纳土地税。

但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还要缴纳3.5%的土地交易税。

如果通过买卖获得盈利,要缴纳差价盈利税,十年内出售即参照公司税标准征收资本收益的25%。

2、法国的房产主要相关税收有土地税和居住税。

土地税还分为建成房屋土地税和未建房屋土地税。

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税由业主缴纳。

税额以地产的租赁价值作为征税基础,乘以一个可调整的税率计算得出。

居住税由房屋的居住者缴纳,不论是居住者是业主还是租客。

如果房屋空置,业主无需缴纳居住税。

居住税的计算方法与土地税一样。

如果配备家具的物业的业主只入住一年中一部分时间,其他部分时间将其租出,需要缴交商业税。

3、新加坡的房产主要是产业税,新加坡的产业税征收有两种计算模式,以房屋用途来区分。

如果房屋是自住,且享受自住业主优惠,征收4%的物业税;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1、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在2011年1月28日其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距今已经超过7年。

目前,房产税立法准备工作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牵头研究。

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已将房产税法列入预备项目,并且是立法项目的第一类,继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后,房产税立法工作已经被提上日程。

2、需要强调的是,房地产税不会立即开始征收,而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立法程序。

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目前看,2018年是房产税立法比较恰当的时机。

因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个关键变化是,与过去两三年相比,目前整个房地产市场库存量明显下行。

当我们跟随小编对国外房产税怎么计算?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知识学习了解之后,我们才恍然大悟,原来国外跟国内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房产税的缴纳上更是完全不同的,要是在国内我们是需要交纳的,但是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就要根据具体的政策来了,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帮助到大家。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特征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三、德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

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

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

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

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

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引言: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是德国国内重要的税收法律之一。

作为欧洲经济大国,德国在税收领域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房产税的管理和征收。

在德国,房产税是由各州政府通过德国联邦法律进行管理和征收的。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以其科学性和公正性而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一、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背景及发展历程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起源于19世纪,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至今仍在持续发展和调整。

在德国,房产税是按照它的地理位置和房屋价值来进行征收的。

这种税收方式具有公平性和透明性,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 税率:德国房产税的税率根据地理位置和房屋价值的不同而异,一般为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

这种税率设置灵活,可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2. 征收主体:德国房产税由各州政府负责征收,征收对象为房产的所有者。

德国政府对房产所有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纳税义务:德国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是固定的,房产所有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向政府缴纳税款。

对于违反纳税义务的行为,德国法律有详细规定,一旦违法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4. 税收用途:德国房产税的征收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房产税的收入被认为是德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优势和争议1. 优势: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征收方式合理且透明度高。

该制度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并将税收用于社会福利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持。

2. 争议:在德国,也有一定的争议存在于房产税法律制度中。

一些人认为税率过高,对于普通房产所有者而言负担较重。

一些地区房产市场的价格波动较大,使得房产税的征收不够稳定和持续。

结论: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作为德国国内重要的税收法律之一,在保障经济稳定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德国房产税是指政府对持有房地产财产的公民或企业进行的出售、维护和增值等各种税种征收和管理的制度,是德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在德国房地产市场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德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角度综合阐述德国的房产税制度。

德国房产税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租税法(Kommunalabgabengesetz)和房产税法(Grundsteuergesetz)。

地方政府租税法是德国联邦政府制定的,为地方政府规定了它们可征税的范围和采取的税种。

而房产税法则是德国联邦和州政府联合制定的,从法律上规定了房产税的税率、计算标准和纳税人等细节问题。

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德国房产税的法律基础。

2.德国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德国的房产税是基于固定的征收标准,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缴纳的房产税通常是其不动产的近似市值的1-1.5%。

对于经营性的房产,如商业物业或酒店,征收比例可能会更高。

德国房产税的征收标准通常是由地方税务局(Finanzamt)确定的,他们会计算不动产当前市值的估价,并按照德国房地产评估委员会(Gutachterausschuss)的建议,制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德国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是通过税局直接向纳税人或其代理征收。

在德国,房产税通常每年征收一次,根据地域不同,税收标准和税率的差异也非常大。

房产税的缴纳通常是在其征收的期限内进行的。

对于迟缴或未缴房产税,地方税务局会对其加征利息和罚款。

德国房产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机关等。

个人和企业通常是指那些拥有不动产的业主,而政府机关则是指州和市政府拥有的不动产。

对于居住在德国的外国人,如果他们在德国拥有不动产,也必须缴纳房产税。

而对于那些非德国居民,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财产的升值,他们在出售这些房产时可能需要缴纳一部分税款。

德国房产税的税率根据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要求,通常是按照其不动产的市值计算的。

税率通常在1-1.5%之间,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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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收-背景材料-一、导论下面对德国不动产投资赋税的基础性法律规定做一简介。

首先要对与不动产直接相联系的税收做介绍。

他们涉及到不动产的持有,以及不动产的相关交易(不动产税和不动产购置税)。

然后会对与不动产相关的营业税特点做一介绍。

接着会对从不动产中得到持续收入和进行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法做一阐述。

最后对不动产的遗产和赠与税以及第二住址税的特征做一介绍。

二、不动产税1 、历史与本质不动产税是已知最老的税种之一。

德国在1938年就出台了统一的不动产法。

不动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属物税)。

不动产税的核心不是纳税义务人,而是物,即不动产的占有(地产)。

不动产税的收入全部归市镇所有。

不动产税的法律基础是《不动产税法》(GrStG)。

全德范围内不动产税的征收在2010年的总额达到了113亿欧元(在2012年118.9亿欧元),占到了市镇税收的15%。

其中包含了109亿欧元的不动产税B (房屋建筑不动产税——译者注)和4亿欧元的不动产税A(农业不动产税——译者注)。

2 、赋税基础德国区分不动产税A(农业使用)和不动产税B(建筑使用或者可使用)。

不动产税的赋税基础是财政局制定的估计价值。

在估计价值基础上,根据市镇不动产税测量数额,来确定市镇稽征率。

不动产税测量数目作为估计价值的一部分,用来计算不动产税测量数额。

而不动产税测量数目要看每个不动产的类型。

3、计算实例估计价值乘以不动产税测量数目和市镇确定的市镇稽税率。

市镇稽税率通过市镇委员会决议来确定。

不动产税的额度,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着人口的发展(通过迁入或者迁出)。

例如:比如双桥市不动产税A的市镇稽税率为280%,不动产税B征收370%。

对于私有住房不动产税B的计算为:私有住房的估计价值: 10000欧元不动产税测量数额:(10000欧元的千分之3点5) 35欧元市镇稽税率(不动产税B): 370%年度不动产税(计算:35欧元乘以3.70) 129.50 欧元一季度不动产税: 32.37欧元或者32.38欧元4、纳税人不动产税是年度税。

在每年度的一月一日,不动产所有权人负有缴纳全年税款的义务。

5 、展望估计价值的确定最近一次是1964年(在新的联邦州则是1935年),平等对待的理念之下,对不动产税合宪性的质疑愈发增多。

过去几年里,宪法诉愿增多,且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最近几年出现尝试,即对不动产税进行收益中立的改革。

这里讨论了三种不同种类的评价体系。

另外矿区的不动产税征收——包括评估(估计价值的确定),地区竞争力也要被考虑其中。

三大改革模型其中一个的是“北部模式”,将整体不动产的交易价值作为赋税基础。

“南部模式”则是不动产面积乘以建筑的方式。

第三个模式则是对上述二者的混合模式:“图林根”模式中,土地价值要看其交易价值,而房屋建筑则要看其大小和使用方式。

现在,三大模式在官僚制度和行政花费等方面检验其实用性。

预计为期一年半。

三、不动产购置税1、历史和基础不动产购置税是交易税,由于其经常和不动产的获得相联系,因此也被称为“特殊销售税”。

从1919年开始征税,今天则有联邦法律《不动产购置税法》(GrEStG)来规定。

2006年州开始决定税率。

大部分州(除了巴伐利亚,黑森州,萨克森州)在过去年数里将税率从4.5%提升到5.0%。

联邦各州也有权力管理赋税收入;也可以向市镇来下放权力。

2006年不动产购置税的收入达到61亿欧元,2007年70亿欧元,2008年57亿欧元。

2009年收入则减少到49亿欧元,2010年增至53亿欧元。

不动产购置税的收益占到德国税收的大约1%。

2、赋税基础不动产购置税包括了关系到本国土地的法律事务。

主要情形是土地买卖。

合乎法律格式要求的合同,在订立之时即产生缴税义务。

一些法律行为则免征不动产购置税,比如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夫妻之间的赠与,把土地作为遗产留给自己的孩子。

税额要看对待给付的价值。

对待给付的计算,按照买受人为了买到不动产的所有花费;一般是买受价格。

同样债法性质上债务承担和不动产的负担也视为对待给付。

根据《不动产购置税法》,缴税债务人原则上是买卖双方,即连带债务人——买方和卖方负有同样的责任。

财政局首先对合同约定的负有缴纳不动产购置税的人来征收税款。

而公证员则负责向主管不动产购置税的机关提交转让证明。

财政局执行不动产购置税的依据是所谓的无疑问证明。

这份无疑问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不动产所有权改变登记的前提条件。

四、销售税销售税(USt)是供货和给付交换(=销售)时所缴纳的税费。

计算基础是企业在国内提供给付时的获得收益。

2007年1月1日起,销售税的基准税率是19%。

降低销售税则为7%。

较低销售税只能用于特定货物,如活的牲畜,大部分生活用品和书籍。

作为交易税,不动产购置税优先于销售税征收。

不动产购置税包含各种买卖,无论是企业还是私人。

只要土地买卖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不动产购置税法》的规定,就免征税。

如果不仅仅出售土地,而且出售在其上面的建筑,由于其经济上的吸引力,此时只征收销售税(销售税选择)。

五、个人所得税使用不动产而获得收益在德国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私人领域内一般只是对使用报酬(租金)的持续性收益进行课税。

私人转让利润课税是否要看,转让是在或不在所谓的转让期限(之前被称为所谓的投机期限)内进行的。

而在商业领域,无论是持续性收入还是转让收入都要被课税。

1、私人使用1.1 自己使用私人不动产的个人使用是不被课税的。

1.2 租赁收益出租私人不动产所获得收益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租赁收入中,例如修理维护的费用,以及持续的运营费用会被减免。

同样,贷款融资的资本利息作为广告费用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物的购置费用分摊到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上。

私人新建筑每年(1925年以后建筑)扣除2%。

1.3 私人转让交易在出售私人土地或者建筑物时要检测,转让行为是在转让期限内(负有缴税义务)还是在转让期限外(不负有缴税义务)完成的。

而期限的计算,无论是在土地的购置还是买卖,都要看合同的订立。

土地和建筑物的转让期限为十年。

私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利润,即所谓的私人转让交易,在购置和转让之间不超过十年时,要被征税。

转让利润的计算是转让价格和购置费用,准确地来说制造费用之间的差额。

私人用于自身居住目的的不动产转让利润,当不动产在转让的年份和之前两个年份里用于个人居住目的,虽然处于十年的期限之内,但是不对转让利润进行课税。

这同样适用与节日住房或者第二套住房。

为自身居住的使用不仅包括出卖者自身的利用,也包括家庭,孩子(只要其还有子女补贴费,最大到25周岁)的使用。

立法者对此并没有规定,不动产必须“整”年自己使用。

如果私人不动产买卖一年的的盈利总计少于600欧,就免征税(免征界限)。

六、遗产与赠与税在德国,慷慨的赠与或者从逝者得到遗产必须要缴纳遗产和赠与税。

这包括本国或者外国的不动产。

决定性的是,是否有从本国人或者向本国人的交付手续。

德国税法上,同一部法律原则上对遗产和继承税做出了并行性的规定。

其法律基础是《遗产税和赠与税法》。

该税计算基础的确定要根据《评估法》和由财政局执行。

不动产的评估要按照特别规定来进行。

没有建筑的土地的价值是土地的面积乘以土地平均地价。

而对于建筑房屋的土地价值的计算是比较价值程序,收益价值程序和固有价值程序。

价值评估一般是通过有资质的专家来进行。

在比较价值程序中,要考虑土地的价格,基于其价值和评估的地产相一致(所谓的土地比较)。

这个程序主要是在没有建筑的土地和私有住房的评估比较受欢迎。

前提条件是,可供比较对象的数量足够。

不动产越是特别,价值比较程序也就越难在实践中应用。

对于租赁住房的土地以及商业住房土地,混合利用土地,在当地土地市场上能够找到普遍租赁价格的,收益价值程序可以适用。

这个程序当中,建筑物的价值同作为基础的收益的土地价值相分开来确定。

土地价值往往是通过比较价值程序来查明的。

固有价值程序主要适用于没有价值比较,确切来说不能确定一般性房租的不动产。

在这里,建筑设施的价值(如建筑,外在设施以及特别的经营装置)和其他设施的价值同地皮价值相分开,按照普通制造价格来查明。

固有价值程序主要在自身使用的不动产中适用(例如单户住宅)。

遗产与继承税的额度并不统一,而是要看双方亲属关系。

另外税率随着继承或者赠与的不动产财产的价值而升高,所以是累进制的税费。

适用的税率因此从7%到50%不等。

根据双方的亲属关系,遗产和赠与税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免征税额。

对于夫妻和生活伴侣,免征税额500000欧元,儿童40000欧元。

过去十年里要对赠与和因死亡所得进行统一计算,这样只有每个十年里达到有效免征税数额的所得才能免征税。

夫妻之间的赠与存在基本特权,即一个本国的,为自身居住而使用的房子或者一个私有住房的所有权被赠与。

这也总是免税的。

同样把房子或者私有住房继承给夫妻或者孩子,而且其自身使用不动产至少十年时,也免征税。

七、第二住址税第二住址税是一项地方税,这项税收是为了补偿该市镇没有从该市民的个人所得税中得到的分配。

法律依据是基本法。

税收收入在2007年全联邦范围内达到九千一百八十万欧元。

第二住址税作为当地费用税,是纯地方税。

被课税的对象是在主住处外还持有(包含租赁)第二套住房。

按照登记法第二个住处经常等同于副住处。

该住房是被所有权人租赁或者是居住,并不重要。

同样不重要的是,主住处如果在同一地点。

原则上第二住址税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冷房租。

税率在柏林是5%,在于柏林跟23%,原则上是10%。

第二住址税在过去被多次提交到高等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

同时存在着多种的例外,例如大学生在其父母处有主居住地,但是在其学习和居住的地方另外租赁房子。

登记法按照住房种类划分了住房:唯一住房,主住处,副住处,外国住房。

若某人搬迁到外国,将外国作为主居住地,且在德国拥有第二套住房,此时其认为的第二套住房在德国作为“唯一住房”来登记。

只有某人在德国多个市镇拥有住房,时间上占主要优势的使用的为“主住处”,而其他住房作为“副住处”。

八、来源∙/wiki/Grundsteuer_(Deutschland)∙/wiki/Grunderwerbsteuer_(Deutschland)∙/wiki/Umsatzsteuer_(Deutschland)∙/wiki/Option_(Umsatzsteuerrecht)∙Handelsblatt Nr. 176 vom 11.09.2012 Seite 17 …Auslaufmodell Grundsteuer“∙BDO AWT GmbH, Wirtschaftsprüfungsgesellschaft, Immobilien 2011, …Die B esteuerung von Immobilien in Deutschland“∙/wiki/Eink%C3%BCnfte_aus_Vermietung_und_Verpachtung∙/wiki/Eigenheimzulage∙/wiki/Erbschaftsteuer_in_Deutschland∙/wiki/Erbschaftsteuer-_und_Schenkungsteuergesetz∙http://www.bundesfinanzministerium.de/Content/DE/Standardartikel/Themen/Oeffentli che_Finanzen/Foederale_Finanzbeziehungen/Kommunalfinanzen/Die-Steuereinnahmen-der-Gemeinden.pdf?__blob=publicationFile&v=1∙/wiki/Schl%C3%BCsselzuweisung∙/wiki/Zweitwohnungste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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