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基金使用监管办法(试行)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健康保险的一种,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年老患病、伤残或是身故,以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时,侧重于提供经济补偿和护理服务保障的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承担老年人家庭护理等护理费用的。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有助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和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的。
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1、老年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在60岁之后就能按照保险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2、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等损害后,如果因此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可以按照规定领取该项保险金;3、老年疾病保险金:只有被保险人的疾病是初次发作的,并且该疾病属于合同规定的疾病,被保险人才能得到该笔保险金;4、癌症保险金:要求被保险人的癌症是初次发作的,并且该癌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5、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和社会面对着巨大的养老负担。
截止2019年,中国60岁以上的失能老人已经超过4000万,如何解决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是上千万个家庭正在面临的困境,也是国家需要亟待解决的难题。
伴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9月10日印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被誉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成为一个社会热点,吸引大众的关注。
所谓“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当被保险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可以获得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方面的服务或经济补偿。
目前在国内,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各地医保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障,例如北京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或社会互助共济,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失能人员护理服务。
另一类是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付费,当满足保险理赔责任时,用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进行服务购买或者直接由保险公司合作养老机构提供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引起社会热议的同时,作为新事物也会有人存在着各种疑问,存在不同的质疑。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问题与政策建议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近年来在多个地区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旨在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试点地区的实践进行深入剖析,本文期望能够为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有益参考,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我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标准、护理服务内容和待遇支付等关键要素,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奠定了基础。
在资金筹集方面,试点城市通过个人缴费、医保基金划转、财政补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形成了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这种筹资方式不仅减轻了个人经济负担,还有效地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规模,为护理服务的提供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护理服务供给方面,试点城市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供给,推动了护理服务的多元化和专业化。
同时,各地还加强了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了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中,各地还积极探索了与医疗服务、康复服务等相结合的护理服务模式,提高了护理服务的综合性和连续性。
这种跨领域的合作模式不仅提升了护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有助于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验表明,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优化护理服务供给的结构和质量,以及加强跨领域合作与资源整合。
这些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尽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点的效果和推广。
长期护理险能否成为安心丸?

长期护理险能否成为安心丸?作者:李佳来源:《小康》2020年第31期今天,与许多国家一样,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进步,我国的人口正在由高出生、高死亡、低寿命、低流动向低出生、低死亡、高寿命、高流动快速转变。
这就是全社会近年来高度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人口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的浪潮下,我们对自己的长寿可谓是既欢欣鼓舞、又紧张担心。
欢欣鼓舞的是,人生七十已经从“古来稀”变成了很平常,我们将拥有更长的生命历程与更丰富的生命体验;紧张担心的是,随之而来的健康风险,特别是失能失智带给自己和家人的生理折磨、心理痛苦和经济负担。
有人形象地将这种困境称为“长寿时代的烦恼”。
长期护理险,无疑是帮我们化解这种烦恼的药方之一。
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在上海、重庆、广东广州、四川成都等15个城市和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新增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等14个试点城市和地区。
这是有关部门对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任务要求的贯彻落实,也是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自2016年在部分地方开展试点以来的进一步深入探索。
长期护理险,概而言之,是一项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老人基本护理服务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相比,长期护理险有更强的关怀性和保底性,也因此被舆论称为社保“第六险”。
长期护理险对我们有哪些好处呢?直接来看,长期护理险将大幅减轻失能人员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指导意见》要求,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这意味着,失能人员享受长期护理险后,最多只需要花30元,就能买到以往花100元才能得到的服务。
以此次试点新增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为例,根据该区此前发布的《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因年老、疾病、伤残,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康复)并经失能等级评估,失能程度达到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包括:1.在机构享受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的,每天支付标准为70元,其中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医保发〔2020〕30•【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0号石景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积极稳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北京市情、具有北京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自主失能评估制度

一、工作依据长护险试点期间评估资质的确定、评估开展、评估收费、评估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置、评估督查与考核、评估培训等,依据《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附件1)、《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京民养老发〔2020〕17号)(附件2)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估标准按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DB11/T 1754-2020)进行评估,并结合《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量表》(以下简称“失能评估量表”)(附件3)量化打分,总分低于40分(含)的评估为重度失能,41分-60分的为中度失能,61分-99分的为轻度失能,100分的为能力完好。
(一)新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开展评估工作,同时应用失能评估量表量化打分,确定失能等级;(二)已完成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申请人,评估机构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中自理和生活能力等级与失能评估量表进行比对评分,确定失能等级;(三)不符合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条件的参保人,评估机构按照失能评估量表进行评估;(四)申请人对评估等级有质疑,可以申请复评。
三、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具备安装长护险试点失能评估工作相关系统的条件。
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文件要求确定,并向全市公布机构名单。
区民政局会同区医保局依据评估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四、评估程序(一)申请人符合失能评估条件并通过材料初审的,或初审未通过但申请人坚持申请失能评估的,由商保经办机构受理评估申请;(二)商保经办机构通过评估APP协助参保人向评估机构进行失能评估预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石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23〕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现将《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年度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资金,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其中,涉及使用国家、北京市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可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经营性项目确需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4月15日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一)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医疗机构结合辖区及自身实际可举办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增加的床位日常重点用于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
探索医疗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完善居家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二)增加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资源。
通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方式,鼓励大中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20
•【字号】石政发〔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20〕8号)有关规定,区政府对2021年10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决定保留、修改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附件1
附件2
决定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基金使用
监管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机构
•【公布日期】2020.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护理
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基金使用监管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长护险试点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京石医保发〔2020〕15号)、《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京石医保发〔202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护险试点工作期间的基金使用监管。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我约束;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有效
使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二章监管机构
第五条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工作落实,对长护险试点期间基金使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工作落实及问题反馈。
第六条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监督商保经办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的签订,并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指导)商保经办机构对护理服务机构的稽查审核。
第七条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依法依规监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查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商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使用工作进行审计。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九条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等方式对商保经办机构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签订服务协议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评估机构评估精准率等进行监督;对参保人员诚信参保等进行监督。
第十条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基金监管领域的使用,构建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
第十一条积极探索引入对个人诚信和第三方商保经办机构的信用管理监管模
式。
第十二条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和激励机制。
通过媒体监督、调查参保人满意度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商保经办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公开遴选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三)依照协议约定对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开展稽查审核;
(四)不得组织或参与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侵占、挪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五)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履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
(二)按要求向商保经办机构报告被监管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向参保人出具护理服务执行单及评价单相关资料;
(四)核验参保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五)对涉嫌欺诈、骗保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六)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估机构应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京民养老发〔2020〕17号)开展失能评估工作;??
(二)按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DB11/T 1754-2020)进行评估,并结合《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量表》量化打分;
(三)评估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之规定,坚决杜绝多收费、乱收费行为;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评估,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告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参保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情材料;
(二)不得瞒报漏报谎报住院及去世信息;
(三)自愿遵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积极配合接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单位监督与复核;
(五)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唆、利诱、胁迫、帮助他人欺诈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接受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虚报、谎报、瞒报。
第十九条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商保经办机构、评估机构及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基金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商保经办机构未按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护理服务机构通过不合理护理行为、虚构护理服务或其他方式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的,评估机构未按服务协议约定进行评估工作,从而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经核查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给予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中止履行协议直至解除协议。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参保人如出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情材料、瞒报漏报谎报住院信息等违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经商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追回长期护理保险违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视情形由该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由该行政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对护理服务机构调查、处理期间,商保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相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费用,在调查处理结束后根据处理结果拨付。
追回违规费用、扣除违约金,可从该单位结算费用中抵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规退回基金是指商保经办机构、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或参保人违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而导致的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应当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退回的基金,应根据从属关系退回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