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江府办[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其他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投标资格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资金落实才能进行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公布根据国家定额、计价规定和信息价计算出来的招标控制价。
凡招标人没有政策或市场依据、任意降低依据国家定额标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应允许投标人就其合理性提出质询,招标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引发争议并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江府〔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江府〔201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 —2020年)目录第一章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建设目标第三章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第一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第二节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第三节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第四节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第四章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第一节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第二节强化诚信教育培训第三节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第五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一节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第二节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节支持建设商业征信系统第六章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第一节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第二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第三节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四节加强区域信用联动与合作第七章重点工程第一节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节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三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工程第四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五节诚信绿卡计划及特色行业信用建设工程第六节重点人群诚信建设工程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政策支持第三节加强督查考核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文件目录一、理事会一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01)二、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14)三、关于发展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情况报告 (16)四、关于增补江门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副会长单位的提案 (20)五、江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审实施办法(试行) (21)六、江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审评分细则(试行) (26)七、江门市建筑业企业慈善公益捐款芳名录 (47)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2015.07〖第四届二次理事会文件之一〗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2014.6-2015.6)协会2014年5月换届后,一年来,理事会遵照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宗旨,紧密围绕“振兴江门市建筑业”中心工作,在协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关心下,经过秘书处各办事处和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协会被省建筑业协会评为全省先进单位,被市社工委和市民政局列为全市服务委托示范单位。
现将协会秘书处换届一年来的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一、协会理事会换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协会换届以来,秘书处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一)加强“三项建设”,完善协会内部管理一是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换届选举后,针对秘书处机构和人员臃肿、办事效率不高的现状,去年第三季度对秘书处内设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较大调整,内设机构由7个减为4个(办公室、名录办公室、技术部、培训部),工作人员由25名减为19名,并对副秘书长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配备,从组织机构上完善了秘书处建设,提高了办事效率。
坚持每周一上午召开秘书处中层管理人员办公会议,研究和解决协会的日常工作问题。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高效规范管理。
为使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素质全面提升,去年以来,我们先后修改和制定了《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秘书处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公务车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细则》、《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五项内部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为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登记、采集、评价、计分、公布、应用等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评价部门职责及分工(一)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具体工作责任人,按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
(二)各信用评价单位对参与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两场联动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三)江门市本级评价部门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各市(区)评价部门的任务分工,由各市(区)住建部门参照市本级的做法制订执行。
二、信用管理工作流程根据《办法》和《标准》规定,结合实际,细化信用管理各项工作,具体流程如下:(一)基础信息登记由建筑业企业自行登录“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企业基本信息,按系统要求上传有关附件资料,系统自动公示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100分。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多类资质的,应按资质类别分别登记。
(二)信用经营及良好行为加分建筑业企业对照《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A1)、(B1)、(C1)、(D1)、(E1)、(F1)》进行申报,自行录入信息系统并上传依据附件,公示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加分依据包括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附件2)等。
企业申请信用经营及良好行为加分的,当日提交的申报内容,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三)不良行为扣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进行采集,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A2)、(B2)、(C2)、(D2)、(E2)、(F2)》进行扣分。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一、招标人资质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工程要求招标人的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且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600万元。
根据江门市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已入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资人资格预选名录》不限制投标人数量。
二、评标标准及办法根据《江门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工程评标采用“商务+信用”的评标办法。
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标重(85%)+信用评价仪权重(15%)商务得分根据招标的招标扳价确定,信用评价的开标当天江门建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准。
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如下:附件:评标定标办法1、评标办法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江建[ ]366号) 、(江建函[ ]9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 ]7号)”的要求,本次招标采用“商务+信用”的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份数、装订、密封和标志进行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行以下两轮评审:第一轮评审:评委对投标人的辅助标进行评审。
第二轮评审:评委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2、开标、有效性审查及包封是否符合要求(1)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人公开仪式。
(2) 开标程序校验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人员的身份(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到→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送交给评委对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密封和标志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宣读检查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开启辅助标书→当众宣读各投标人的工期、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辅助标书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宣读辅助标书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开启商务标书→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商务标书的初步评审→宣读经过商务标书的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详细评审→定标。
(3) 投标文件递交的份数及包封检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须知第12条款”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及根据“投标须知第18条款”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志进行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行以下两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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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建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印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六条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
《信用手册》与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信用手册》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江门市所辖各级工商、劳动、税务、金融、安监、质监、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及时将经查实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提供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司法等部门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二条市住建局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每月评价一次。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满分为100分。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并已领取《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8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个数进行计算,满分20分。
第十六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纳税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良好行为信息分满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息分为0分。
通报表彰是指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在工程项目方面的通报表彰。
工程获奖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含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的工程奖项。
纳税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额。
第十七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起始评分为100分,扣分不封底。
扣分超过100分按负分计算。
总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30%进行扣分。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应当立即扣分、更新和公布新的信用分数:(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六)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条外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有备案工程的,不良市场行为扣分按实际计算,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为在我市已有备案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的平均分。
本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有备案工程的,不良市场行为扣分按实际计算,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为在我市已有备案工程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行为扣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含多项增项资质)在考核时段内,只能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总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0。
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主项与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为同类别的除外。
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按信用评价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E级。
具体等级标准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市住建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于每月20日在江门建设信息网站、江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不良行为信息中的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布,但在信息数据库中保存12个月,本企业、本从业人员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信息系统查询。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5个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
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评价时段。
第二十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录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承接工程业务、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应当出示《信用手册》。
第三十条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环节的运用。
(一)资格审查: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企业才可申请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
(二)评标: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施工、监理公开招标评标时,对企业的信用因素进行评分,采用“商务+信用”评标办法或者“商务+技术+信用”评标办法。
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5%-30%。
招标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15%;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20%;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30%。
(三)邀请招标: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邀请招标时,应在《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范围内邀请信用等级在C级或以上的企业。
(四)直接发包: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在《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内选定信用等级在C级或以上的企业。
(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B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江门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3、暂停企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资格。
(四)对E级企业进行重点防范,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3、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江门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4、定期约谈法定代表人;5、不予在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中评优;6、暂停企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