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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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10.18
•【字号】闽交建〔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建〔2021〕2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8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试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第三条福建省交通质监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由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报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五条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2份和相应电子文挡,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1份:1、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6、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1-2份及业绩证明;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福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7〕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规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参建单位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福建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由该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质量监督项目组应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报中心站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或确认;(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五)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六)核定单位工程、工程项目及大型水利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并编制有关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有关项目验收、签证和主持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七)1~2个月到工地监督检查一次,每次应编写质量监督记录上报中心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1.1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规范和约束各类主体行为。

1.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强化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机制,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

1.3 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监督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使监督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形成合力。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2.1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范围和监督要求,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

2.2 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如监测设备、数据分析系统等,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精度。

2.3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严谨和客观性。

三、加强工程安全监督3.1 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程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3.2 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3.3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四、加强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4.1 加强对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支持,推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4.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全程记录和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3 推动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实现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交通厅、省重点办联合下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下称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实施督查。

第三条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与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条质量与安全督查的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

督查组具体实施督查工作并对督查结果负责,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督查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督查内容包括施工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督查两方面,并实施定量评价。

具体计分方法及督查内容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质量与安全状况,按照第六条所列内容进行督查,综合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督查前通知工程建设单位。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工程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与安全等状况,按照第六条所列部分内容针对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与安全动态,督促落实各类督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的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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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此外,设区市(区)无法承担的项目,可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可选择联合承担质量监督等方式。

设区市(区)级、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在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书面明确。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

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设计质量管理流程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为不同单位时,设计单位还应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

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并做好进场、检验、溯源等台账;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

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交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工地试验室,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推进工地临时试验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参建单位、监督部门共享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及时监控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服务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其他咨询、监控量测、修复等从业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行业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机构不少于4人。

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厂\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化以及聘请行业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包括: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单位分部工程划分及造价汇总表等;/ (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含检测单位(若有))合同;(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的批复(核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书面任命、授权或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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