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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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是我国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国家对于居民的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居民的住房补偿,二是对于居民的生活补偿。

在住房补偿方面,国家会根据居民原有住房的面积、质量、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新的住房安置。

而在生活补偿方面,国家会给予居民一定的过渡补贴,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

其次,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由地方政府负责。

地方政府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确保居民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得补偿。

同时,地方政府还需要加强对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再次,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备受关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补偿标准不够明确、执行不够规范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于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正符合居民的利益,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随着城市更新的不断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任务越来越重,对于补偿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有必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以更好地促进城市更新和居民的融合发展。

综上所述,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改善,才能真正实现棚户区改造的良性发展,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水平。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为棚户区改造事业的顺利推进做出积极的贡献。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是改善城市住宅状况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城乡住宅安全改造补偿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发起改造的家庭应按居民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
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宅补偿标准
1、人均套内建筑补偿报酬。

根据发放补偿不同范围和发放条件,应按单套住宅补偿
面积以及政府给定的建筑补偿分类,分别计算人均应得住宅补偿,最终发放的补偿总额应
不超过人均套内建筑补偿的1000倍。

2、其他补偿标准:就业技能补偿、异地安置补助、技能培训补贴、拆迁补偿等。


按先行支付补偿不到1000元的承建家庭,逐一发放人均补偿标准(单位:元),以人均1000元为限;发放体现家庭自然环境和文化的全面补助补偿,最高报酬在人均1000元以内。

(二)政府补偿
1、申请书有关内容:依据《城乡住宅安全改造补偿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政府
下发的申报书中提交有关材料,证实改造家庭的信息,按规定提供申请补偿的条件和资料
材料。

2、住宅补偿:应按照规定从住宅补偿金中发放改造家庭住宅补偿。

3、其他补偿:对发起改造的家庭,应按就业技能补偿、异地安置补助、技能培训补贴、拆迁补偿等,从规定额度内向家庭提供所需的补偿。

(三)补偿内容与使用方式
1、补偿内容:补偿内容应根据给定的相关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约定,包括住宅
补偿、就业技能补偿、异地安置补助、技能培训补贴等;
2、补偿使用方式:根据给定的补偿方式,补偿应设定为个人搬家/安置补偿费或申请
人自行投资建房及家具购置补偿、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补偿金投资个人就业及技能培训等。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2、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3、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二、棚户区改造流程是什么1、前期准备,项目选址和项目立项(市发改委办理);2、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提供产权依据、有效身份证;3、政府供地(行政划拨或挂牌出让);4、建设阶段,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与验线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含委托监理),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建设及管理等环节;5、验收阶段,包括房屋和涉及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园林、防雷以及给排水等管线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分配、管理流程。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意义何在1、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

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还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特别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2、棚户区改造可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区落后面貌。

棚户区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脏乱差面貌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通过改造,统筹考虑了服务配套和基础条件的改善,特别是改造项目的实施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既节约了县财政资金的投入,又可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变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使原来落后的城市面貌变为县城靓丽的风景。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潭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4日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以下称园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区(含园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是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棚户区的改建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点,然而,在进行棚户区改建的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我们制定了以下的2023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一、补偿范围1. 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面积、室内装修、附属设施及其它相关补偿。

2. 房屋面积的补偿以拆迁前实际建筑面积为标准,对于棚户区改建后将空间合理利用的情况,可对增加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补偿。

二、补偿标准1. 房屋面积补偿: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和棚户区改建的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对拆迁房屋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并补偿。

补偿金额应根据拆迁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与市场价之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确保补偿金额公平合理。

2. 室内装修补偿:根据拆迁房屋的装修水平,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包括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装修部分的补偿。

3. 附属设施补偿:对于居民在棚户区改建过程中自行或集体投入的附属设施(如管道、电线、下水管等)应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投入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4. 相关补偿:对于受拆迁影响的居民的生活设施、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应提供相应的补偿,如停车费用、搬家费用等。

三、补偿方式1. 住房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款应当一次性支付到位。

居民可自主选择使用补偿款购买新房,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租赁住房。

2. 室内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支付方式应根据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况和居民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四、补偿程序1. 棚户区改建拆迁补偿程序应透明公开,公示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方便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2. 设立补偿领导小组,负责拆迁补偿的具体操作,包括评估、补偿款发放等工作。

3. 对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的具体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公众参与1. 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应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补偿政策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湘潭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湘潭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湘潭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为您推荐】广丰县律师嘉善县律师荣县律师滕州市律师蕉城区律师崇州市律师鄱阳县律师房屋拆迁是一项比较大的工程项目,因为涉及到房屋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

因此,为了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补偿政策。

不同的城市会有不同的政策,那么▲湘潭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为大家介绍。

▲湘潭市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最新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最新的消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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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年最新的消息有哪些?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城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

一、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最新的消息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城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助做好与房屋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第七稿)第一条为了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和拆迁秩序,切实维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未经征收程序,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事务所(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财政、公安、监察、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标准、合理安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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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月23日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基本依据,凡在2013—2017年实施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2013—2017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规划依据(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1.《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5.《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6.《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7.《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8.《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9.《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10.《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二)省人民政府的政策文件11.《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12.《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14.《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1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三)湘潭市的政策文件16.《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17.《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8.《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19.《湘潭市房地产业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潭政发〔2012〕7号);21.《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2.《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17号);23.《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要求第六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湘潭,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为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通过规划期内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规划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我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

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第八条总体要求:将棚户区改造与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园区建设、国有企业改造、“两型”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抢抓机遇,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

未来5年,全力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及零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重点推进独立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及三线企业集中地的棚户区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规划期内改造各类棚户区77275户,到规划期末,全市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区国有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基本完成;将棚户区改造成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居住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章棚户区改造的概念及现状第九条棚户区的概念和改造内容。

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突出、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等4大类。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按照改造项目的规模、内容分类,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及旧住宅区整治改造。

其中改造规模在50户以上为集中成片棚户区,50户以下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零星棚户区);“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城镇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等多种方式。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是指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企业(含煤矿)棚户区进行改造。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是指对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进行改造。

(四)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

是指对国有垦区(含农场)内经鉴定为危房的居民住房进行改造。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的现状(一)2010—2012年,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

到2012年底,全市共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26308户,大量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全市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林场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1.城市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全市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49个,共22255户。

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26个,14207户;县市实施项目23个,8048户。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全市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9个,共3488户。

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3个,1130户;县市实施项目6个,2358户。

3.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全市实施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4个,共318户。

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1个,77户;县市实施项目3个,241户。

4.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2010—2012年,全市实施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1个,共247户。

其中县市实施项目1个,247户。

(二)2013—2017年,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艰巨。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等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筹部署下,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对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需求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尤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进行了重点调查摸底。

通过摸底调查,到2012年底,我市仍有90755户居民居住在棚户区,改造任务艰巨,其中主要任务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共74620户,占改造总任务的82.22%。

其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古城老城区集中。

湘潭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有“小南京”“金湘潭”之称。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拓展加速,当年的繁华之地成为今天的老城区,这些区域大多建筑密度大,房屋建设年代早、结构简易,居住功能不齐,安全和消防隐患突出,危旧房较多,亟待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是老工业基地整体开发和改造滞后。

湘潭作为老工业城市,全市目前共有国有大中型企业13个,三线企业11个,破产改制企业104个。

大部分国有老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挑战、新要求,经济效益日渐滑坡,这些老企业、厂矿内仍存有大量低矮、潮湿的平房,房屋使用年限久、质量差,片区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环境卫生状况差,急需实施棚户区改造。

三是“两型社会”建设与城镇化发展带来新需求。

近年来,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纵深推进,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快,形成了一部分城中村须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以提高城市的整体承载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机遇与挑战并存。

机遇方面:一是国、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是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强大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同时逐年增加了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对各地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二是棚户区居民、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逐年提高,成为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强大动力。

一大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功实施,不仅较好地改善了民生,而且拉动了内需,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一批棚改大项目的实施,提升了城市品位,充分调动了广大棚户区居民、企业及社会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健全的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工作制度是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助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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