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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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1: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五条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

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为完成专项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重点在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布局。

科研单位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具体设置及基本任职条件等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性质和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其中,对各单位创新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由院核定下达。

全院科研单位创新岗位宏观结构比例为: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

其中,高级科技岗位(副研究员及以上)占科技岗位总数的65%—75%;研究员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

其中,高级支撑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占支撑岗位总数的40%-50%;正高级支撑岗位占高级支撑岗位的10%—15%。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其中,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50%;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的比例结构院将另行制定。

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

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10.28•【文号】人教字[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教字[2003]74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了优化院机关队伍结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现对《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7号)补充规定如下:一、岗位设置条件岗位设置条件除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款的规定外,增设以下条款。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分为三档。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任满2年以上或七、八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九级职员)。

二、岗位职级条件岗位职级条件除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款的规定外,增设以下条款。

(一)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竞聘研究员岗位应有5年以上副研究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副研究员岗位应有5年以上助理研究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助理研究员岗位应有4年以上研究实习员的任职经历(硕士毕业有2年以上研究实习员的任职经历)。

(二)职员职级条件竞聘四级职员岗位应有4年以上五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竞聘五级职员岗位应有3年以上六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六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应有下一职级岗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三)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要求对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各用人部门可依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聘任相应的岗位。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8.12.31•【文号】科发人字[1998]0460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1998]0460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根据1998年度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到1999年全院要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积极研究、制定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加快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进程,在1999年年底之前全部启动全员聘用合同制。

在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舆论宣传和思想工作,促使职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用人制度的改革;同时,京外各单位还应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指导,以保证我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制定的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应送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分院的地区,送分院审核后报院备案。

各单位在全员聘用合同制组织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院人事局反馈。

附件: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调整职工和单位的人事关系,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机关、分院机关及院属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含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临时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合同制是单位与个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用以改变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固定关系和新型用人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1次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2017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善于谋划整体发展、为院决策提供支持、为全院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服务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机关岗位配置的原则是设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分类管理;岗位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现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工作作风实、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院机关岗位统称为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科技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第五条领导岗位设置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

原则上,局长的职级对应三级职员,副局长的职级对应四级职员;处长的职级可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研究员,副处长的职级可对应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和副研究员。

第六条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

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八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九级职员。

第七条科技管理岗位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八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院机关有处长任职经历的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兼任处长。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CAS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CAS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院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政策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的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实行岗位聘用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组织及程序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成立各级各类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委员会(以下统称聘用1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不少于7人。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且不少于9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或竞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第七条院属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笔试或面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五)聘用委员会经过考察评议提出拟聘推荐人选;(六)体检;(七)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八)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九)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2的委托代理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我院“民主办院、开放兴院、人才强院”的发展战略,促进院属事业单位与院内外单位开展合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协同创新、共同发展,保障完成我院承担的各项科技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其中,领导干部指在任的所(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兼职是指我院工作人员接受院内外其他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等职务,或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活动。

第四条从事军工项目或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从事兼职活动;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本单位“一三五”重要任务的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上述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经上级批准,可在本单位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代表出资方从事非经营管理性兼职活动。

第六条鼓励工作人员从事可扩大本单位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活动,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期刊、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兼职,以及担任国家级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等。

第七条工作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的,须经本单位审批,其中,领导干部从事除本规定第六条所述兼职活动之外的,须报院审批。

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任务的骨干人员须报先导专项领导小组和总体组(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与个人三方签订兼职协议,对兼职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应有明确的约定。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正确处理本职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好兼职工作:1.兼职工作内容必须与本职岗位工作相关;2.兼职应与自身精力和能力相适应,避免兼职过多或徒有虚名;。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我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以下简称“创新三期”)人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我院人事人才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计划内容与目标第一条“百人计划”包括“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国内“百人计划”、项目“百人计划”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百人计划”等。

第二条我院在创新三期,计划5年从海外引进500名杰出人才;以国内“百人计划”支持西部地区及部分特殊领域单位引进100名国内优秀急需人才;结合科技创新基地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的部署,引进支持项目“百人计划”200名;继续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青”)获得者给予后续支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院“百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即“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

“百人计划”办公室初步制定创新三期“百人计划”岗位设置方案,经各相关基地和专业局复核,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院公布的岗位,结合本单位科技发展目标,特别要针对院战略规划重点领域、新兴与交叉学科,提出设岗的学科领域和方向。

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和专业局根据院战略部署和组织院重大科技任务情况等对各单位设岗情况进行复审后,通过有关媒体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启示。

第三章招聘与申报第五条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招聘。

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基本条件,年龄一般应不超过40岁。

国内“百人计划”招聘的人员在国内(院外)单位应获得研究员(教授)职位,并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对于从国内招聘的人员及从海外招聘的具有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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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五条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

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为完成专项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重点在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布局。

科研单位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具体设置及基本任职条件等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性质和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其中,对各单位创新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由院核定下达。

全院科研单位创新岗位宏观结构比例为: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

其中,高级科技岗位(副研究员及以上)占科技岗位总数的65%—75%;研究员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

其中,高级支撑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占支撑岗位总数的40%-50%;正高级支撑岗位占高级支撑岗位的10%—15%。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其中,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50%;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的比例结构院将另行制定。

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

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

第三章聘用组织及程序第八条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聘用单位应成立各级(类)聘用委员会。

聘用委员会主要由单位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条聘用程序:(一)公开招聘适用于本规定的所有岗位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职级、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

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1.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或面试等)、考核、评议,根据投票结果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三)择优聘用1.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2.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及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职级等要求。

(三)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中短期聘用合同、长期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中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1-4年;长期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三条对在科技、管理或支撑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岗位聘用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可与其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聘用至退休),比例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20%以内。

第十四条对新进人员,聘用单位可与其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一般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

续签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章岗位动态优化第十六条为提高创新队伍活力,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研单位中的科技岗位实行有限次聘期制。

其中:助理研究员(含)以下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的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为高一级岗位的,即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副研究员岗位的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高一级岗位。

第十七条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初次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应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第六章岗位考核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安排受聘人员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应当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同时对聘用合同的内容也应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

(三)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结案处理之前。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聘用合同:(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如聘用单位不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聘用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自与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被解聘人员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终止聘用关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回单位资料及财物。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单位和个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受聘人员未经原单位书面授权,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侵犯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原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受聘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聘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按照国家及我院的有关规定,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基本原则,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随岗位的变动而调整。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基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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