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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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 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 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 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 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 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 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 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及量化标准
邢台市环保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释义
一、为什么制定自由裁量权量 化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
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 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 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 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 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 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 权。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 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 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 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 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 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 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 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 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 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 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 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 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 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 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 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 秩序的不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惩罚的判断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罚。

首先,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能涉及生产设备安全、职工作业安全、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

如果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事故或人员伤亡,行政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措施。

其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法主体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给予教育处罚。

再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如果违法行为只涉及自己的企业或单位,对外界没有影响,行政处罚可以适当减轻。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对周围社区或者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行政处罚应该加重。

最后,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整改态度和情况。

如果违法主体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对整改无动于衷或者敷衍塞责,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和整改态度等因素,以便能够量化评估和惩罚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津教委〔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天津教育实际,我委对《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和《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0日附件:1.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2.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附件1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天津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相应违法行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但应当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适当的行政行为方式和内容的权力。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必要的权力,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案例一,某市政府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

某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发现了一处违法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违法建设需要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在处理该案件时,市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包括考虑到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最终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这个案例中,市政府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合理的运用,符合法律法规并考虑到了实际情况。

案例二,某县教育局对学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某县教育局接到了一起学校违规行为的举报,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学校违规行为。

在处理该案件时,教育局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处理。

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停办整顿等,教育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这个案例中,教育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合理的运用,维护了教育管理秩序。

案例三,某环保局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某环保局发现了一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处理该案件时,环保局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情况、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意愿等因素,进行裁量处理。

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环保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这个案例中,环保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合理的运用,有力维护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必要权力,但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运用。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和社会效果,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同时,社会也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基本农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基本农田改为非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 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其他耕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 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其他耕地改为非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 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 罚款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 以下的罚款。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罚款。 7、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耕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8元的罚款。 8、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 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 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教育行政处罚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在教育行政领域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学校、教育机构、教育管理部门、教职员工等。

第三条教育行政处罚的分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刑事追究等。

第四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和复议、诉讼等环节。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制定,具备依法进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教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执法、错案错罚或者不公正处罚。

第二章立案程序第七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包括以下步骤:(一)接到相关举报材料或发现问题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立案。

(二)立案前,应当核实相关材料和事实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确保立案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可以扩大调查范围,明确责任人。

(四)立案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立案决定书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违法事实和依据,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听证、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立案决定的时间、地点和机关名称。

第九条立案决定书应当由立案决定机关负责签发,并加盖公章,保证其合法、有效。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条教育行政处罚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依法进行。

(一)调查取证的方式可以包括询问当事人、听取相关人员陈述、查看证据材料等。

(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公正、公开。

(三)相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确保调查取证的公正性,不允许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000 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5条第4款第1项: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撤销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撤销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1 —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000 2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51条有关违法办学行为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试行)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前款所列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同时
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同时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民办教育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行政检查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 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口常安全 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 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 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听取汇
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4年
报。听取我
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
县白蚁防治
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决定》修
主管部门近
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
对城市
正)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两年来开展
治监督检查中存在问
房屋白
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全县范围内白蚁防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全县范围内房地产
估价机构。
要求机构自 杳和实地抽 查两个阶 段。
每年检
查1次。
对在房地产估价机构 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 进行通报,各市主管 部门要督促限期整 改,对在房地奔估价 工作中存在违法经 营,造成较坏社会影 响房地产估价机构要 依法移交执法局给予 行政处罚。
新建房屋白
每两年检
题较多白蚁防治机
6
蚁防治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治机构。
蚁预防工作
查1次。
构,进行通报,白蚁
监督检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
整改情况汇
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
作。
报。
限期整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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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说明:本标准仅对有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进行量化,须同时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规定裁量。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认错态度好,未造成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2、多次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或体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800元罚款。

3、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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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尚未投入使用,及时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已投入使用,尚无不良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800元罚款。

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损害幼儿的身心健康,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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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的,挪用、克扣幼儿园经费(含保教费和伙食费)100 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反的,挪用、克扣幼儿园经费累计(含保教费和伙食费)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800元罚款。

3、第三次或以上违反的,挪用、克扣幼儿园经费累计(含保教费和伙食费) 200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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