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纠纷防范600问 -回复

医疗纠纷防范600问-回复医疗纠纷防范600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规范行为保障患者权益1. 什么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医疗活动引起的争议,包括医疗标准、医疗技术、诊断、治疗、护理、药品使用、手术操作等方面的事项。
2. 医疗纠纷对患者造成的危害有哪些?医疗纠纷可能导致患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除此之外,患者可能还面临着经济损失、精神负担以及社会关系破裂等问题。
3. 为什么需要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4. 如何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1)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医务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沟通和协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解答疑问,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与患者和家属保持良好的关系。
(4)加强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因信息不畅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5)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医务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医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在医疗服务中尽职尽责。
5. 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1)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确保患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2)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医务人员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诉求,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4)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策略,降低医疗风险和纠纷的发生概率。
第七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措施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形式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 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听证制度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管理形式 管理权限 项目管理 特殊消耗品收费管理 规范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指导价: 1、执行机构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最高政府指导价。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3、分类指导价格 — 三类(不含挂号等4项目) 其中:厦门可高于省级政府指导价; 泉州、福州不得高于省级政府指导价; 漳州、莆田、三明、龙岩、南平、宁德 不得高于省级政府指导价水平的90%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续)
市场调节价: 1、执行机构 — 营利性医疗机构。 2、 价格: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 主制定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分级管理。 1、省级价格、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床位费、 护理费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 指导价。 2、设区市价格、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所辖 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市县乡)的其他医 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国家规范项目 1、项目分类:采用5级分类法。 2001年9月,国家出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试行)》,共有项目3966项,分为4大类。其中: (1)综合医疗服务类86项; (2)医技诊疗类988项; (3)临床诊疗类2795项;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97项。 每类下设第2— 4级分类,第5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
特殊消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收费管理
计价方法— 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加一定的 加 收率计收。 加收率暂定为: 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率为8%; 购进价在1001元—5000元的加价率为5% ; 购进价在5001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 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 可以另收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 医疗机构不得在项目之外另行收费。
医疗保险全部 第7章 医疗保险监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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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 一、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监督的必要性 • 二、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
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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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要点 • 重要概念
• 医疗保险监督
• 思考题
• 1.社会医疗保险监管的内容、原则和手段有哪些? • 2,试述在社会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
医疗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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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内容
•第七章 医疗保险监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医疗保险监督概述 对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的监督 对医疗服务需方行为的监督 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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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一)掌握医疗保险监督的概念和分类。 (二)熟悉医疗保险的作用和基本原则、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的内容和常 用方法及社会医疗保险供方和需方监督。 (三)了解医疗保险需方监督的意义以及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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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机制和途径
• 1.监督机制
• 制度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强化服务协议管理; 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医保预警预报监控 制度
• 2.监督内容
• 不合理用药;违规用药;药房换药;不必要检查; 违规记账;乱收费;不坚持出院标准;利于职务 之便多开药;虚报医疗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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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保险监督概述
• 一、医疗保险监督的内涵
• 1.医疗保险监督的内涵
•
医疗保险监督(supervis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指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通过法
医药领域集中整治谈话记录一问一答

医药领域集中整治谈话记录一问一答时间:2021年5月15日地点:XX医院办公室主持人:张院长参与人员:XX医院各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会议。
最近,医药领域的整治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我们医院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检查。
今天,我们要就医院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解决问题,推动医院的整治工作向前推进。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医院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方面需要我们集中整治?负责人1:目前医院门诊就诊排队时间过长,患者等待时间长,容易导致情绪紧张,并对医生护士产生不满。
负责人2:医院内部管理混乱,存在人事安排不合理、工作职责不清晰等问题。
负责人3: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频发,给医院声誉和工作人员心理压力带来不小影响。
负责人4:医院药品管理不严格,存在用药浪费、过期药品混杂等问题。
主持人:这些问题确实是我们医院当前需要重点整治的地方。
那么,根据之前的讨论,我想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治:第一,加强医疗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
第二,优化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各科室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防止药品浪费和过期药品混用,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加强患者教育和沟通,提高医患沟通能力,解决患者就诊等待时间过长的问题。
以上是我初步想到的整治方向,大家有什么补充和意见吗?负责人5:我认为在整治医院内部管理方面,我们可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奖惩机制,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秩序。
负责人6:在药品管理方面,我们可以引进先进的药物管理技术,实现药品信息化管理,提高用药效率和减少浪费。
主持人:非常好的建议,我会将这两点加入整治方案中。
另外,我们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和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和整治目标,请大家针对各自的工作内容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提高医院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
2.全部医院员工和相关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1.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负责。
2.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1.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政策和计划,监督和引导医院各部门的工作。
2.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医院各部门的医疗服务质量工作,订立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第五条质量评估和监测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测。
2.质量评估和监测应包含医疗行为规范、医疗技术操作、医疗设备管理、医疗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3.质量评估和监测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2.不良事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基本情况、诊断治疗过程、责任人员等。
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
3.医院应及时调查和处理不良事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并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情况,保护患者权益。
第七条技术操作和操作规程1.医院应订立和实施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技术操作的要求和标准。
2.技术操作规程应包含手术操作、药物使用、放射诊疗、检验操作等方面的内容。
3.医院应对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医疗设备管理1.医院应建立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对医疗设备的购置、验收、维护和报废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课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13)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31)机构执业许可证》?……………………………………………………(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41)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46)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49)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54)律?……………………………………………………………………(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56)以“吊销”还是“撤销”?………………………………………………(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29、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合法医疗机构如何适用法律? (59)30、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62)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64)32、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67)33、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68)34、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70)73)35、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36、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73)植的应该如何处罚?…………………………………………………(74)37、超范围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38、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如何适用法律? (75)39、如何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78)40、仅变更执业医师注册是否能够视为聘用? (81)41、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8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42、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何查处?…………………………………………………(82)43、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如何处理? (83)44、医疗机构能够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吗? (84)45、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行为的认定? (86)46、如何区分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房屋;出借、出租《医87)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7、实施“非医学需要”节育手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吗? (89)94)48、医师能否从事护士工作(输液等)?………………………………(49、医技人员能否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95)50、洁牙或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等属于诊疗活动吗? (96)51、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96)52、如何理解“处方笺”后记部分“调配”(“调剂”)、“核对”、“发药”各栏用词含义?上述工作分别应当由哪种人员从事? (97)53、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医疗机构98)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5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非医师行医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吗? (101)5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时相对应的违103)反条款是什么?…………………………………(56、如何理解法规解释(批复)效力? (104)107)57、期间的分类及计算?……………………………………………(58、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分类? (110)59、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114)60、如何区分“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115)61、如何区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116)62、如何区分“免除违法性”的行为与“免除处罚”的行为? (117)117)63、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120)64、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122)65、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66、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确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哪些情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123)(127)67、“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68、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后续处理? (128)69、案件查处是否必须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取证? (129)70、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 (131)71、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32)72、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134)73、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135)74、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行政处罚听证136)告知”的关系?…………………………………………………………(75、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136)76、《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应当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拒绝签收,而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怎么办?(138)77、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鉴名或写上签收日期后又将其划去,是否影响这一送达的法律效力呢? (139)78、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重要性? (140)79、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对行政违法142)行为构成有无影响?…………………………………………………(80、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与作出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143)81、如何理解“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的性质与区别?(147)155)82、如何理解“行政责任追究时效”?………………………………(83、连续违法行为与继续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56)84、生效行政处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7)85、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不加处执行罚吗? (158)8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吗?…………………………………………………………(159)87、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介入调查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还需要立案?是否还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是否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60)88、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如何移送司法机关? (161)89、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时间规定? (163)90、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64)91、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定罪情形——“情节严重”? (166)92、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量刑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67)93、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对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等活动予以查处吗? (168)94、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加强这项工作?(170)95、政府对医药卫生监管的重点领域是什么? (172)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在现行务实层面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存在着两种意见。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七课第2节《服务社会》教案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七课第2节《服务社会》教案《服务社会》教案一、学习目标1、理解服务社会的意义,能够主动参与服务社会的活动。
2、树立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意识,在实践中培养亲社会行为。
二、评价任务1.知道服务社会体现人生价值,促进全面发展;2.懂得服务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需要热爱劳动、爱岗敬业三、教学设计(一)导入新课2004年,临汾第三人民医院院长郭小平看到艾滋病区的几个孩子到了上学年龄却没法上学,便和同事一起办起了“爱心小课堂”,在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2006年9月1日,临汾红丝带学校正式挂牌成立,2011年学校被列入正式国民教育序列。
临汾红丝带学校是国内唯一一所艾滋病患儿学校,郭小平目前担任临汾市红丝带学校校长,艾滋病感染儿童在这里接受治疗的同时也能安心接受与正常孩子一样的教育。
多年来,郭小平创建红丝带学校一事,在社会上也受到不少争议郭小平一直在艰难中努力坚持。
他最大的愿望就是,随着社会进步,艾滋病患儿终究会到正常的学校去上学。
2014年,彭丽媛向红丝带学校写信,并在采访中说:“我希望这些受艾滋病影响的孩子们,都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
议一议:1、郭小平身上具有怎样的高贵品质?2、这种优秀品质对个人、对他人、对社会有何意义?3、你从中有何启迪?第七课积极奉献社会第二框服务社会(二)自主预习1.我们为什么要主动服务社会?(1)服务社会体现。
(2)服务社会能够促进我们。
2.一个人的价值在于什么?怎样实现?为什么?(1)应该看他什么,而不应当看他什么。
(2)只有积极为社会做贡献,才能得到人们的和,实现自身的价值。
(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享用着社会所提供的和条件,人人都有回报社会,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
3.服务社会促进我们全面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我们的不断拓展,不断丰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及能力不断提升,境界不断提高。
4.我们应怎么服务和奉献社会?(1)积极参与社会。
医院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制度

医院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保障患者的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岗位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医院将乐观倾听患者的看法和建议,不绝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水平。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医院将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及时、公正地解决。
第二章服务质量监督第六条医院将实行全员参加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营造供应优质医疗服务的环境。
第七条医院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全院通报。
第八条医院将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对患者的满意度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九条医生、护士、药师等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不绝提升医疗技能水平。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随便更改患者的治疗方案和药物使用。
第十一条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服务中的问题有权向医院管理部门提出看法、建议以及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流程第十二条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诉:1.口头投诉:面对面向医院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2.书面投诉: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医院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须包含以下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投诉的具体事项和问题。
3.相关证据料子(如病历、医嘱、检查报告等)。
第十四条医院管理部门接收到投诉后,应立刻进行登记,并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医院管理部门应确保投诉的保密性,对于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妥当保护。
第十六条医院管理部门应与投诉相关部门、医务人员及患者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初步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告知下一步的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医院管理部门将组织召开投诉处理睬议,确认投诉事项的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障患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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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目录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29、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合法医疗机构如何适用法律? (59)30、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62)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64)32、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67)33、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68)34、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70)35、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73)36、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应该如何处罚? (73)37、超范围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74)38、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如何适用法律? (75)39、如何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78)40、仅变更执业医师注册是否能够视为聘用? (81)41、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 (81)42、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何查处? (82)43、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如何处理? (83)44、医疗机构能够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吗? (84)45、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行为的认定? (86)46、如何区分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房屋;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7)47、实施“非医学需要”节育手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吗? (89)48、医师能否从事护士工作(输液等)? (94)49、医技人员能否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95)50、洁牙或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等属于诊疗活动吗? (96)51、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96)52、如何理解“处方笺”后记部分“调配”(“调剂”)、“核对”、“发药”各栏用词含义?上述工作分别应当由哪种人员从事? (97)53、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8)5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非医师行医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吗? (101)5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时相对应的违反条款是什么? (103)56、如何理解法规解释(批复)效力? (104)57、期间的分类及计算? (107)58、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分类? (110)59、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114)60、如何区分“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115)61、如何区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116)62、如何区分“免除违法性”的行为与“免除处罚”的行为? (117)63、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 (117)64、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 (120)65、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 (122)66、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确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哪些情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123)67、“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127)68、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后续处理? (128)69、案件查处是否必须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取证? (129)70、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 (131)71、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32)72、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134)73、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135)74、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关系? (136)75、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 (136)76、《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应当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拒绝签收,而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怎么办?(138)77、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鉴名或写上签收日期后又将其划去,是否影响这一送达的法律效力呢? (139)78、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重要性? (140)79、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对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有无影响? (142)80、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与作出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143)81、如何理解“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的性质与区别?(147)82、如何理解“行政责任追究时效”? (155)83、连续违法行为与继续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56)84、生效行政处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7)85、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不加处执行罚吗? (158)8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吗? (159)87、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介入调查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还需要立案?是否还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是否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60)88、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如何移送司法机关? (161)89、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时间规定? (163)90、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64)91、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定罪情形——“情节严重”? (166)92、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量刑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67)93、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对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等活动予以查处吗? (168)94、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加强这项工作?(170)95、政府对医药卫生监管的重点领域是什么? (172)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在现行务实层面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存在着两种意见。
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确定主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依法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所以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执业的认定依据,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法定成立标志性文件:取得该法定文书后即可合法开展“法律一般性禁止”活动,是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从法理上讲,医疗机构主体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认定。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十分模糊,在理论与务实层面上均存在着很大分歧,常令卫生执法人员非常困惑。
虽然笔者一直认为医疗机构责任主体的依据应当亦只能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毕竟这需要得到其他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的认可,否则存在着较大执法风险,必须慎之又慎!首先应尽量与当地法制部门和法院沟通,争取理解并认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执业的认定依据,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之观点,这样在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中有关医疗机构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就变得简单而易于操作了。
二、以《法人资格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为证据确定主体。
(一)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如各级政府设立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同时收集《法人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责任主体认定依据。
一般情况下,二者所注名称是一致的,但若遇二者名称不一致时,建议以《法人资格证书》所注名称为准,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
若为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同时注明《工商营业执照》所注名称。
(二)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法人或其它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如厂、校、村卫生室等),建议以设置法人的《法人资格证书》或其它组织设立文件为依据,以《法人资格证书》或其它组织设立文件所注名称为责任主体。
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
(三)对于个体诊所的责任主体认定争议最大。
一方面相关部门多次重申个体行医不是工商经营活动、个体诊所不是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年1月19日,〔1996〕法行字第14号)、《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另一方面《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又规定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