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深公规[201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4〕1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实施,2006年4月14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法)字〔2006〕267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2014年6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02 枪支配置、运输许可0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04 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05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06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07 工程爆破许可08 核发《保安员证》09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0 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1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2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1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4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5 机动车注册登记16 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17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8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19 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2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21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22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01号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行政许可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七条、第十条;(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公安机关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公安机关部分行政许
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沪公发〔2004〕249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公安机关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的通知
沪公发〔2004〕249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局决定停止执行本市公安机关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停止执行由市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发、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组织资格证的核发2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的资格核准由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公安机关不再实
施该项行政审批。
四、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均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停止执行的7项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停止执行的7项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8.18•【文号】公通字[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处警执法情况;(二)办理案件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七)执法安全情况;(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21年版

3
公路巡逻民警
队警务工作规
范
公安机关窗口
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
用枪管理规定
1
4
2
5
公安派出所执
法执勤工作规
范
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辞退办法
3
公安机关督察
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执法
公开规定
1
4
公安机关维护
民警执法权威
工作规定
5
公安机关执法
质量考核评议
规定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暂行管理规定
公安部、商务
部、卫生部、
海关总署、国
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关
于将羟亚胺列
入《易制毒化
卫
学生
品部
管、
理公
条安
例》
部
、告
司法部关
的公
于印发《戒毒
医疗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
通知
3
1
4
2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
犯罪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
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依法惩治袭
警违法犯罪
行为的指导
意见
05
公安部关于
印发《公安
机关代为保
管涉案人员
随身财物若
干规定》的
通知
02
04
06
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佩带
使用枪支规
范
人民警察警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7月)》

公安部
公通字 2004年3月24日 „2004‟27号 公通字 2004年6月15日 „2004‟41号 公通字 „2004‟48号
20
公安部
21
公安部
2004年7月2日
22
公安部
公通字 2004年7月27日 „2004‟60号 公通字 2004年8月19日 „2004‟71号 公通字 „2004‟64号
公安部
公通字 2000年2月23日 „2000‟11号 公政治 „2000‟138 号
7
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 公安部、 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 教育部 通知
2000年4月3日
- 11 -
8
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公安部、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 决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 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 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
商业部 公安部、劳
„83‟公发 (劳)51号
1983年5月4日
11
„83‟公发 (劳)47号
1983年5月5日
12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 通知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 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工业保 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83‟公发 1983年12月22日 (治)165号 „85‟公发 21号 „85‟公发 37号
14
公传发 关于对部分有关收容教养的涉密文 公安部办 „2002‟1947 2002年6月28日 件予以解密的通知 公厅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 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有关收容遣送的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 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通字 2002年9月20日 „2002‟49号 公通字 2003年7月11日 „2003‟50号 公通字 2003年12月18日 „2003‟80号 公复字 „2004‟1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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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监[2004]6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4.08.21
【实施日期】200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监[2004]6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法字[2004]686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请示的17个事项作如下批复:
一、以下4项已涵盖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下简称《决定》)中。
即:(1)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2)组织实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方案审核;(3)刻制印章审批;(4)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设项目。
根据《决定》,“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个项
目被确定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其中,“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是由原来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三个项目合并而成。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已被取消。
因此,“刻制印章审批”特指“公章刻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