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关怀和安乐死伦理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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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3/8/2019
王云岭 医学伦理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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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任死亡:反对安乐死的依据
(J.P.Thirolux: Ethics Thoery and practice)
遗弃患者;
发现治愈方法的可能性; 选择死亡的不可能性(医学存在的理由在于拯救 生命); 对上帝的神圣安排的干预
3/8/2019
王云岭 医学伦理学研究所
案例2:棉被窒息的“安乐死”

陈莉是苏北淡庄村村民。她于1985年与杜海芝结婚,婚后感情一 直很好,并育有一子。1993年7月,陈莉的丈夫杜海芝不幸被发现患了肝 癌。妻子陈莉到处求医,希望他能够活下去。然而,虽经积极治疗,但 杜海芝的病情越来越重,已经到了无法治救的晚期。杜海芝多次想自杀 ,他曾把菜刀、剪刀藏在枕头下边,也曾企图用腰带上吊自杀,但都被 发现而自杀未成。晚期癌症的疼痛使杜海芝不堪忍受,他多次请求早点 结束这一切,请求早死。1994年1月3日的晚上,杜海芝不断陷入昏迷, 于是陈莉用棉被蒙住了丈夫杜海芝的头,用布带套着他的脖子,洗衣板 抵压着他的咽喉,不久,杜海芝便死去。 1月15日陈莉以故意杀人罪被公 安局逮捕。经审理认为被告陈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由于 死者的疾病不可医治,患者本人也有早死的请求以及这一行为的社会危 害程度较小,因此,依法从轻处罚,判被告人陈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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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岭 医学伦理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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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一)安乐死
(二)临终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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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岭 医学伦理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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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
安乐死,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 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 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 段,结束生命。

第八章 安乐死与临终护理伦理道德

第八章 安乐死与临终护理伦理道德

脑死亡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正 在成为一个趋势。到目前为止,美国、加拿 大、阿根廷、奥地利、澳大利亚、捷克、芬 兰、法国、英国、挪威、希腊、瑞典、西班 牙、意大利、德国、印度、爱尔兰、荷兰、 新西兰、瑞士、泰国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 区,或通过了正式的死亡立法来确认脑死亡 标准,或在临床上已经实际采用脑死亡标准。 我国的医学界和医学伦理学界也多赞同采用 脑死亡标准。但同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
安乐死de伦理思考
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Enthanasia)一词源自 希腊文,原意是无痛苦的死亡 ,快乐的死亡;又称无痛致死 术,幸福之死或道德上的可敬 死亡。
广义的安乐死:因为健康原因自愿
死亡或任其死亡,甚至命令其自杀。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对那些患
有不治之症,死亡已经逼近而且非常痛 苦的病人,患者自愿(或由其代理人, 监护人)明确提出要求用药物或其它方 式实现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愿望的一 种临终处置。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关于安乐死的争论有以下三个 方面的观点:
1.支持的观点 2.反对的观点 3.区别对待的观点
一、支持的观点
1、从病人的角度看:
a.减轻了病人的痛苦 安乐死不是导致病人死亡的直接 原因,它只是让病人死亡过程缩短 ,也就是让病人饱受病痛折磨的时 间缩短。
病人自然死亡过程 A ————B 安乐死的病人死亡过程 (时间缩短,痛苦经历缩短) A —B ’ 对病人进行“仁慈”的抢救,病 人死亡过程延长(时间延长,痛苦延 长) A—————————— B*
b .体现了对病人人格的尊重 ,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人既然有生存的权利,也有选择自 身生存处置的权利,抢救病人只能是违 背其意愿的“仁慈的恐怖” ( The right to die )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

现代意义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濒临 死亡的病人,当其痛苦难以解除时,由病人或 其亲属提出,经过一定的法律、道德及科学程 序,由医务人员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参与实施 的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临终处置方式。
施行安乐死必须遵循的操作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自主性原则 3、目的性原则 4、专业化原则 5、法制化原则
三、安乐死的伦理学争论(P126) (一)支持和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二)安乐死的实施程序 (三)法律责任
安乐死支持派观点
一些赞成者从人权的观点出发,支持安乐 死。其理由是:
✓死亡是每个人自身发展的必然归宿,每个
人都有生和死的权利。
✓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
(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的尊重 。
二、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1993年3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 死立法的国家
2001年3月,荷兰上院通过了“安乐死法 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完全合 法化的国家
国外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形式,主要有判例 法和成文法。
实际上许多国家判例法和成文法是同时进 行的。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立 法进展缓慢,在有相关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大多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而对于主动 安乐死,则在法律上遭到反对和禁止。
✓实施安乐死对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
则。
✓合法地实施安乐死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
除他们心理与经济上的负担。
安乐死反对派观点
✓安乐死是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 ✓安乐死会带来医道与人道的冲突。 ✓就安乐死的对象来看判定某些病人身患绝
症,这是不科学的。
✓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
区别对待的观点
✓ 安乐死要有严格对象,不可滥施。
可以预见,如果证据确凿,医院及相关医生 将可能难逃其责。实际上,虽然我国并未将 安乐死合法化,但像这样暗中进行的安乐死 并非个案。只不过,其他安乐死都顺利实施 了,病人家属和医生相安无事,而上述这起 安乐死,在放弃治疗几十小时后孩子居然还 活着,并且留下了后遗症,这是这起安乐死 演变成一桩诉讼案的关键,也是这个案件最 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之处。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前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的寿命也得以不断延长,但这也意味着更多的人将面临病痛和死亡。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是现代医学中涉及到的两个话题,它们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伦理学和法律学的研究。

本文将就临终关怀和安乐死这两个话题,从伦理角度进行探讨。

临终关怀对于某些终末期患者而言,经历病痛和痛苦常常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患者需要关怀和照顾,医护人员也需要为这些病人提供支持和协助。

临终关怀旨在帮助临终病人缓解痛苦和改善生活质量。

临终关怀的目的是帮助病人和家属,在临终前最大限度地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和尊严,在生活的最后阶段感受到关怀和接纳。

同时,临终关怀也涉及到病人的心理、社交和精神需求,这有助于缓解病人的焦虑和恐惧。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相比,安乐死是一个更加复杂和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是指在没有抢救或治疗希望的疾病晚期阶段,由病人或代理人主动要求并经过医生的判定,采取医学手段终止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旨在给予病人一种在避免痛苦、维护尊严的情况下,安详而痛苦的死亡方式。

提到安乐死,会引起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讨论和争议。

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侵害人生命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尊重生命、关爱病人的行为,毕竟在有些情况下,病人可能面临无法承受的痛苦。

因此,安乐死是否合法以及其可行性等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也存在严重的分歧。

临终关怀的伦理问题对于临终关怀而言,由于病人处于生命的最后阶段,因此医护人员需要更加敏感和尊重地对待病人和家属。

临终关怀涉及到的一些伦理问题,如下所示:自主权患者在生命末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

他们应该有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遵循某些治疗计划或者是否接受某些治疗,包括中止治疗或正式宣告放弃治疗。

当病人失去决策能力时,代理人应该尊重病人的意愿,否则可能会侵犯到病人的人权。

关怀义务医护人员有责任要为病人提供最优秀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这种服务不仅涵盖了医疗等生理方面的服务,也包括了情感、关怀等方面的服务。

关于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关于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然而,安乐死也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首先,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成为一 种逃避责任的方式。例如,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可能会轻易地实施安乐死,以避 免治疗失败带来的压力。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对死亡的轻率讨论。在某些情 况下,家庭成员或医生可能会迫使患者接受安乐死,以满足他们的期望,这是不 道德的行为。
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策略的思考
本次演示通过对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策略的探讨,提出了针对现有问题的改进 措施和建议。然而,由于研究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本次演示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 不足之处。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如对不同地区、不同类 型的临终关怀机构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影响临终关怀发展的因素等。通过更为深 入的实证研究,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临终关怀发展模式,为推动我国临终关怀事 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临终关怀是一种致力于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的服务,主要面向即将离世的患者。 临终关怀的目标是减轻患者的痛苦,尊重他们的意愿和信仰,以及维持他们的人 权。从伦理角度来看,临终关怀具有以下重要性:
临终关怀的伦理思考
首先,临终关怀体现了对患者尊严的尊重。它不仅患者的身体疼痛,更重视 他们的心理、精神和社会需求。临终关怀为患者提供了一个充满关爱和尊重的环 境,使他们能够在这个阶段维持尊严和自主权。
让我们一起思考如何在生命的尽头为患者带来更多的尊严与关爱,同时和维 护我们自己的伦理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公众讨论和 教育普及,以确保我们能够在尊重生命的为患者提供最好的关怀和支持。
参考内容
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策略的思考
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策略的思考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临终关怀成为了一个备受的 话题。临终关怀旨在为即将离世的病人及其家属提供专业、尊重和温暖的支持, 包括医疗、心理、社会和灵性等方面的关怀。然而,我国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仍 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深入探讨和发展策略的制定。

安乐死与临终护理伦理

安乐死与临终护理伦理
该委认为,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 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 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 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 专属立法权,地方不能就此立项”。
第三十六页,共81页。
第三十七页,共81页。
民众关注安乐死事件
第三十八页,共81页。
病痛折磨着的患者唯一的愿望?
第三十九页,共81页。
生命,象风中之烛如此脆弱
第四十页,共81页。
第四十一页,共81页。
第四十二页,共81页。
4月1日,九名尿毒症患者联名投书当地
媒体,请求有关部门准予安乐死:“我们 是身患肾衰竭、尿毒症的病人,多年来我
们靠每星期进行2-3次血透治疗来维持生
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 的治疗措施,仅采取止疼办法听任病人自然 死亡。也叫消极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不仅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 以及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表示赞同,而且 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也一直应用着,因此人们 对其争议不大。
第二十一页,共81页。
主动安乐死,是对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极端 痛苦的人实施的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地提 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第八页,共81页。
1968年,哈佛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主呼吸停止
(3)反射消失(主要诱导反射) (4)脑电波平坦(等电位)
凡符合上述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多次检查,结果
一致者,即可宣告死亡。 排除体温过低、镇静剂或其他代谢原因导致的可逆性昏迷;
对婴幼儿的脑死亡诊断必须慎重。
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健康”原因给予 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
安乐死是一种死亡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和达到此状 态的方法,不能理解为死亡原因。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

三、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一)对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分析 其一是给脑死亡者提供人工器械维持生命。 其二是器官移植的发展,使得许多危重病人有望 获救,但可供移植的器官供体来源匮乏,致使其 中大多数人坐以待毙,如果脑死即人死的标准能 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那么就为合法取用脑 死者的器官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和道德原则
(一)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 • 临终关怀模式就是从总体上对临终关怀进行把握。 • 临终关怀以解除临终患者的病痛为中心。 • 在服务层面上,应坚持临终关怀医院、社区临终关怀 服务与家庭临终关怀病房相结合。 • 在服务主体上,坚持国家、集体、民营相结合,共办 临终关怀事业。 • 在服务费用上,坚持国家、集体和社会(团体或个人 捐助)投入相结合。
(二)道家的死亡观
• 老子认为:“出生入死”。 • 老子在《道德经》50章中指出:“生 之徒,十有三;死亡徒,十有三;人 之生,运之于死地,亦十有三。夫何 故?以其生生之厚”。 • 庄子在妻子死时“鼓盆而歌”。
(三)、佛教的死亡观
• 佛教论死,讲的是因果报应,轮回转 世。 • 佛教提出的人生是苦海,尘世没有真 正的快乐,只有来世进入“天国”, 轮回再生,才有欢乐和幸福。第八节 临Fra bibliotek关怀与死亡伦理
• 第一节 临终关怀伦理 • 第二节 死亡伦理 • 第三节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第一节
临终关怀伦理
一、临终关怀概述 (一)临终关怀的历史 • 现代的临终关怀倡导者和奠基人桑德斯博 士于1967年在英国伦敦东南的希登汉创立 了圣克里斯托弗临终关怀机构,开创了现 代临终关怀之先河。 • 20世纪70年代中期,现代的临终关怀医院 在世界各国相继建立。
• 从狭义上对无效治疗进行定义,可分为三个层次: (1)对脑死亡或大多数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病人 进行任何的生命支持技术和对症治疗措施,包括 呼吸循环支持技术、营养支持治疗等均视为无效 治疗。 (2)在患者生命的终末期,当现有医疗条件无法逆 转患者的疾病时,虽然通过生命支持技术可以维 持患者的意识状态,但当预后判断或治疗后证实 患者无法脱离生命支持或监护状态时,过度的生 命支持技术应视为无效治疗。 (3)短期内观察不到病理生理改善,又无严谨的科 学证据证实可以改善远期疗的治疗措施可被视为 无效治疗。

课件:第八章 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课件:第八章  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第四,医生必须向尸检者报告情况,作 为一个存档的备忘规程,以便调查和确保条 件得到履行。
安乐死的现实——争论不休
(1)荷兰的安乐死争论
•2001年4月10日立法。 •从理论上讲,如果实施安乐死不按照法律 规定的要求进行,那么这种安乐死在刑法 上仍视为犯罪,且医生有可能被判处12年 监禁。
安乐死的现实——争论不休
(1)荷兰的安乐死争论 •此后一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 。
安乐死的现实——争论不休
(1)荷兰的安乐死争论 •此后一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 。
•从2002年下半年起不到一年的时间里, 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增至7000人,并有近 3万名患病老人单独或者结伴逃亡到邻近还没 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德国。
• 1948 – Nuremberg trial
• 1977 – “living wills” in California (later on in other states of USA)
“To please no one will I prescribe a deadly drug nor give advice which may cause his death.”
(US
Supreme Court decision 1997, attempts to stop the law by amendment of the
drug law failed 2001)
• 1995 – Northern Territory (Australia): euthanasia bill; overturned by Australia’s legislative branch 1997
第二节 安乐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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