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判例法制度的启示

英国判例法制度的启示英国是历史最悠久的,典型的判例法国家。
以判例为法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最显著标志。
英国法又和美国法不同,不存在各州与中央政府在立法上分权和各州之间的立法差异问题,但实际情况仍十分复杂。
例如,判例的产生,效力适用;判例法和英国成文法的关系;英国判例法与欧盟法的关系;英国判例法与英联邦各成员国法的关系。
英国本土判例法与苏格兰、北爱尔兰法律的关系等。
所以,我对英国判例制度的了解,仅得一二皮毛,但即使如此,英国判例制度仍对我们有极大启示。
判例法,就是立法以判例为主。
英国判例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尤其是近现代,已十分成熟。
其基本标志是:第一,有一个庞大的法学家集团(法官和律师)作为制作高质量判例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判例的产生有严格条件。
并非所有法院判决皆为判例,只有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的判决才是判例,具有立法的效力。
而高等法院(The HightCourt),巡回刑事法院(Crown Court),郡法院(County Court)和地方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tr)的判决,则属于劝导性判例,不具有立法的效力。
第三,对判例的法律效力有严格限制。
如,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各下级法院和自身有约束力,但对上议院则无约束力。
上议院的先前判例,对其自身的新判例则无约束力。
第四,判例改变的条件。
上议院可以改变上诉法院的判例,五名法官作出的集体判决可以改变三名法官作出的集体判决。
上议院大法官的判决可以改变所有下级法院和上议院自身以前的判决(被新判例改变的先前判例,则不再具有判例效力)。
重大判例的改变,往往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原则的重大发展。
第五,判例的编辑和出版有严格条件。
判例的优点是,立法方式灵活,时间迅速,内容有针对性,适用内容具体,对照性强。
缺点是数量浩如烟海,内容庞杂(现存有效判例至少有几万件,每年还要增加数千件),查找,援引判例工作量大。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摘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方式,由议会,法院以及内阁分掌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则采取地方自治的方式,其地方自治理论对于中国目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加强地方自主权及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建立中国式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中国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关键词】:内阁制; 地方自治; 治理理论一、英国的政治体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政体确立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
这一政体采取分权的形式,由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即实行三权分立。
国王是名义上英国乃至英联邦的第一国民,是世袭的国家元首,形式上拥有一切大权,是议会成员、政府首脑、法院首领、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宪法规定国王有多项大权,但实际上,国王乃是”有职无权”的虚君,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而真正的国家权力,则由君主立宪政体下的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掌控。
自国王以下,则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内阁是中央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及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其行政权力具有相对复杂性。
一方面行政权力受英王的影响,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同时与立法、司法权相互影响和制约,因而,英国行政权力的配置不仅要考虑政府部门内部设置,同时要考虑其横向与立法,司法及君主的关系。
二、英国行政权力的横向配置(一)英国行政机关的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在英国主要由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及地方政府共同组成。
其中又以中央政府中的内阁最为重要,可以说,内阁是英国政府的头脑,也是整个行政机构的核心。
1. 中央政府。
英国的中央政府主要由内阁,首相,大臣和枢密院四部分组成。
内阁(Cabinet)。
英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政府,内阁则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一切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全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军队、警宪、法院、鉴于亦由内阁直接掌控。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摘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方式,由议会,法院以及内阁分掌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则采取地方自治的方式,其地方自治理论对于中国目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加强地方自主权及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建立中国式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中国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关键词】:内阁制; 地方自治; 治理理论一、英国的政治体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政体确立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
这一政体采取分权的形式,由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即实行三权分立。
国王是名义上英国乃至英联邦的第一国民,是世袭的国家元首,形式上拥有一切大权,是议会成员、政府首脑、法院首领、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宪法规定国王有多项大权,但实际上,国王乃是”有职无权”的虚君,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而真正的国家权力,则由君主立宪政体下的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掌控。
自国王以下,则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内阁是中央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及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其行政权力具有相对复杂性。
一方面行政权力受英王的影响,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同时与立法、司法权相互影响和制约,因而,英国行政权力的配置不仅要考虑政府部门内部设置,同时要考虑其横向与立法,司法及君主的关系。
二、英国行政权力的横向配置(一)英国行政机关的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在英国主要由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及地方政府共同组成。
其中又以中央政府中的内阁最为重要,可以说,内阁是英国政府的头脑,也是整个行政机构的核心。
1. 中央政府。
英国的中央政府主要由内阁,首相,大臣和枢密院四部分组成。
内阁(Cabinet)。
英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政府,内阁则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一切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全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军队、警宪、法院、鉴于亦由内阁直接掌控。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科 学 论 坛
推 进 的社 会 改革 , 行 政 裁 判 所 制 度开 始 在 英 国 风 行 。在 当时 , 无 论 是 劳 工 阶
层还是政治家阶层 ,都认为法院会倾 向于维护有产者 的利益而漠视于劳工 阶层的诉 求,并且其本身也不适合用以处理和公共政 策问题有关 的诸 多争
议。所以, 在这 个时期 的社会政策和 法律都倾 向于绕过普通法院 , 规定 以裁 判所处理各种纠纷 。 例如在 1 9 0 8年 《 老龄养老金法》 中规定地方养老金委员 会来处理争议 此后 , 在英国每个针对特定经济和社会 问题的专 门法律都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度进行专 门的调查研 究,于 1 9 5 7 年发布报 告提 出改革裁判所 的一系 列建 议, 后 来为{ ( 1 9 5 8年裁判所和调查’ 法》 》( Th e T i r b u n a l a n d I n q u i i r e s Ac t ) 所吸
收, 并 得 到 不 断 的 修 正 和 改革 , 发 展 成 为 现 今 英 国 的行 政 裁 判 所 制度 日 。
的主席和成员都 由有关的大臣任命, 使得 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方面受到极 大影响, 行政裁判所并未能完全摆脱 行政部 门的干扰 。 在成 员资格 方面, 虽 然裁判所的成员在正常情况下部是由适当的组织提名 的, 但是 因为他们 缺 乏合格的法律上的资格 , 因此显然不利于裁判所的公正裁 决。裁判所 书记 员一般 由有 关的部中职 员担 任 , 并在裁 判所讨论裁决 时也 出席, 这使人 不 得不怀疑裁决 的公 正性 。 除此之外, 由于裁判所处理 的案件量很大, 也没有 律师参 与, 程序也是非 正式性的 , 这就 对裁判人员 的专 业素质提 出了很 高 的要求 , 但是很 多裁判所 的人 员培训资金不足使得裁判所 人员的职业上升 空间很小 。许多裁判所难 以留住合适的人才, 使得裁判质量很难提高 。 四、 英 国行 政 裁 判 所 的程 序 ( 一) 对 抗 式 的裁 判 模 式 适 用 范 围 狭 小 在 大陆法系 的国家 中 , 奉行职 权主义模式 , 适 用将 事实裁判 和法 律裁 判集 于一身的讯问制诉 讼 ( t h e i n q u i s i t o i r a l s y s t e m) 。但 是英美法系国家 , 是 采用事 实 裁判 者和法 律裁 判者 相分 离 的对 抗制 诉讼 ( t h e a d v e r s a r i l a S v s — t e r n ) 。 在这种模式 中, 法官的任而是作案者的裁断者, 它 构 成 了英 国裁 判 所 裁决的基本模式。 然而 , 我们不得不看到, 法院在适用对抗制程序的某些前 提却是在多数裁判所中是不存在 的。首先, 裁判所裁决中所涉及到的 申诉 方和行政机关 , 它们 并非是 完全平 等的关系 , 这 与诉讼 中原告 和被告有着 明显的区分。其次, 同私法诉讼相区别的是裁判所的裁决会涉及到广泛 的 公共利益。 所 以, 这些都要求法院采取更为积极的姿态, 甚至汲取某些讯 问 制的因素 。各类裁判所的裁判模式也不尽相同, 如移民裁判所和产业裁判 所 举 行 的 听证 会 更 多 的 具 有 对 抗 式 因 素 , 要 设立高 台, 并 且 经 常 要 为 证 据 起誓 。 但 是, 社会保障 申诉裁判所的程序很大程度上则是非正式的, 我们都 可 以粗略 的将其定义为讯 问制。 ( 二) 适用程序复杂 , 程序逐渐司法化 在英 国, 一部适用于一切行政裁判所的程序法典是不存在 的。 事实上, 各 个 裁 判 所 按 照 大 臣 的 命 令 来 实 行 自 己的 一 套 规 则 。 遍 布 全 国 各地 的 行政 裁 判 所 部 有 其 各 自的 程 序 规 则 , 这 就 让 上 诉 理 由、 受理机构 、 应 当遵 循 的程 序变得相 当复杂, 只有专 家才能 明白, 对 于公民来说很不 方便 。就一般 而 言, 由于 申请人多数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 , 很难客观勾勒 出事件 的全貌 , 难 以清楚 、 直截 了当地 说明案情 以及 出示 最为相关的证据 , 因此没有代理人 的 申请 人 在 裁 决 中往 往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 自 从 英 国 行 政 裁 判 所 设 立 以来 , 裁判所的快捷 、 简单 、 容易接近 、 费 用 低廉是其 主要优势所在 。但是随着行政裁判所的发展 , 它们 的这种优 势变 得越来越 弱。 裁判所的程序越来越正式化 , “ 裁判所 的一些早期承诺 已经消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简介英国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Court)是英国司法系统中负责处理行政法案件的重要一环。
随着英国现代行政国家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速,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重要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行政裁判所的历史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王权法院制度,这个制度基本上是在君主制时期建立的,并在1707年的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后继续存在。
19世纪初,随着英国现代行政国家的形成,行政裁判所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到了20世纪,行政裁判所逐渐成为英国司法系统中行政法领域的重要一环。
行政裁判所的职权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主要职权是处理与行政法有关的诉讼案件,包括行政庭的发审、申诉、上诉以及监管等。
此外,行政裁判所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确保其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裁判所的组织架构行政裁判所的组织架构分为两个部分: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行政法院和英格兰的高等法院行政分部。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行政法院是负责处理地区行政法案件的法院,同时承认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地位。
英格兰的高等法院行政分部则是最高级别的行政裁判所,其职权也扩展到所有英国法域内。
行政裁判所的案例以往的行政裁判所案例也可以说明其在英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在2005年的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ome Department案件中,行政裁判所裁定内政大臣违反了国际法,因此需要恢复一些被拘留者释放的权利。
在2017年的R (on the application of Miller and Anoth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案中,行政裁判所裁定议会必须就英国脱欧提供授权,否则脱欧计划将无法启动。
总结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英国的现代化及法治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权、组织架构和案例等都在体现着英国作为一个行政国家的法治基础。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摘要:本文根据英国行政法的晚近研究成果,整理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沿革,探讨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性质及其制度机能,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救济,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英国行政裁判所裁判程序司法化在英国,行政裁判所作为一种卓然不群的机制,在解决行政争端,处理行政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1957年颁布的《裁判所和调查法》对裁判所制度较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是各个裁判所在人员组成、制度机能、裁判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究竟是哪些裁判所会在这谱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有慎思后的选择,环境的驱使,历史的偶然,议会的压力,当然,还有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
该谱系的色泽摹绘自法律、政策和行政的交互作用,而非任何既定的原则。
”1本文所讨论的英国行政裁判所,以一种更为司法化的姿态,来处理个人针对国家的申诉,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用以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
这充分满足了福利国家的热望,和现代行政活动的需求。
目前英国大约有近70类行政裁判所,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
1996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为895107件,数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处理案件的总量。
某种意义上,裁判所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行政裁判所的制度沿革在英国,最早原初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Tudor times)。
而现代意义上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
因为此前,英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院应当排他性的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
最早的例外是1660年依法建立的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以及之后于1799年建立的所得税委员会专员,和再后来的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2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风行,其背景是20世纪初期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由自由派执政的政府所推进的社会改革。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 : 裁判所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启 示
以及 1 8 7 3年 的铁路和 运 河委员 会 。 1 9 0 0年 以后 , 英 国政 府 加 强 了对社 会 经济 生活 的管 理 , 同 时社会 保 障立 法不 断
完善, 行政 裁 判所得 到极 大推 动 , 发展 迅速 。 英 国的行 政裁 判所 济 途 径 在 当前 世 界 各 国 的行 政 法
争议 , 并且 这 些 争 议具 有 较 强 的专 业性 , 法 院难 以及 时 公 现代 意义 上 的行 政裁 判所 , 最 早是 1 8 4 6年 的铁 路委 员会 ,
保 障 公 民权 利 和 利 益 方面 , 发 挥 了 重 要作 用 。而 在 我 国 , 作 为行 政 争 正地 处理 这 些案件 , 于 是 行政 裁 判制度 在 英 国产 生 。具 有 议 解 决 途 径 之一 的行 政 复 议 制 度 , 随着 社会 不 断 发展 , 在 实 行 中 产 生 了诸 多 问题 。 英 国裁 判所 制 度 对 完 善 我 国行 政 复 议 制 度 有 一定 的借
3 . 2 提 高依 法行 使 教育 管理权 的法律 意识
识
学校 是 教书育 人 的机 构 ,要 全面地 对 学生进 行 教育 。 在教育管理过程中, 高校 管理 者 应 该 遵 纪 守 法 , 谨 言 慎行 , 率 先垂 范 , 行 使管 理权 时 一定 要 合法 、 合 规 。在教 育 要充 分考 虑 大学 生 的身 心发育 特 点 ,尊重他 们 的 隐私 权 。 这 与加 强 对 学生 的管理 并 不 矛盾 , 现在 的社 会和 时代 发展 管 理过 程 中 , 管理 者 首 先要 对学 生 的基 本 情况 有基 本 的认 要 更新 观 念、 与 时俱 进 , 更 识 ,以便在 适 当保护 学 生 隐私 的情 况 下合理 行 使 管理权 。 已经 不 能用 旧有 的观 念来 看待 , 管理 学 生。 但是 , 学校 这 种 管理权 的行 使应 该 在相 关教 育 行政 法规 的 加 人 性化地 教 育、 另一 方面 , 教 育机 构应 该创 新 开展 “ 法 制教 育进校 园” 允许范围内 , 而 非 无 限制 的行 使权 利 , 超 出 了法律 限定 的 活动 , 在各大高校开展 “ 上好一堂法制课、 发 放 一本 宣 传 范 围就 应该 承 担相 应 的法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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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 行政裁 判 所的 制度 变 迁 个 国家法 律 制度 的 成长 总 是与 它 的政 治 、经济 、文 化传 统 等背 景 密 切 相关 。长期 以来, 国不 承认 行政法 的存在 ,行政 法上 的救 济途径 不 多。公 英 民的权益 受 到不法行 政行 为侵 害 时,英 国的司法 传统 是 由普 通 法院依 照普 通 法 原则按 私法 上的手 段 予以救 济 。在这 样 的法治观 念和 司法 传统 之下 ,行 政 裁 判制度 极难 发展 。 但在 十九 世纪 以后, 政事 务迅速扩 张 , 行 政府 对经 济生 活 的干预 向纵深 发展 ,行政 机构对 公 民权利 的影 响范 围增加 ,行政 争议 数量 急 剧 上升 ,并且 呈现 出专业 性,技 术性 强的特 点 。作为 具有 司法审 判职 能的普 通法 院难 以及 时公正 地予 以处理 ,这一 现实 的 困难 促使 政机 关为 其分担 部分 行政 争议 的解 决任务 ,以减 轻法 院的重 负 , 国 的行政 裁判所 初现 。在当 时 , 英 由于 普通法 院在 英国享 有崇 高威望 和优 良的传 统, 一切诉讼 原 则上 由普通 法 院受 理。 因而 ,行 政裁 判所在 初始 阶段 发展缓 慢 。然 而, 反对 的力 量并 没有 阻止 英国 议会不 断地 通过 法律 规定 来建 立行 政裁 判所 以解 决行 政上 的争 端 。 具 体而 言 ,英 国行 政裁 判所 发端 于 1 6 6 0年 。当时法 律授 予 关税和 消 费 税委 员司法权 力, 以后 又授 予土 地税委 员 司法权 力 。最 早的现 代意义 上 的行 政裁判 所是 14 年的铁 路委 员会 和 1 7 年 的铁路 和运 河委 员会 。2 世纪 以 86 83 O 后 , 由于社会 保障立 法 以及政府 对社 会经 济生 活的干 预加 强,行政 裁判 所迅 速 发展 。由于各 部 门裁 决案 件 的特 殊性 , 各行政 裁判 所 的程序 规则不 尽一 致, 但 通常 都经过 案件 的受理 、证据 的 收集 、庭 审辩 论等 环节, 依据 公开 、公 正 的原则 ,根据 事 实和 法律 作 出裁决 ,不 受其他 机关 的干 涉 。行政 裁判 的程序 方 便、迅速, 费用 低, 且裁 判所 的成 员具有 专 门的知 识, 善于 解决行 政纠 纷 。 因此 , 行政裁 判所 的出现 和扩 张满足 了社 会发 展而 带来 的纠纷解 决需 求 。但 每类 行政 裁判 所只 受理某 一类 特 定性质 的争议, 无 法形成 统 一的 救济 体系 。 与此 相关 ,二十 世纪 以后, 无序 化 的行 政裁 判所 急剧 增加 带来 了诸 多 问题 : 裁判 员缺乏 训练 , 裁 判所 的设 置 随意且 裁判 所间 管辖 不清, 裁判 规则 混乱 。 为 了统一对 各行 政裁判 所 的管理 , 英 国议会 在 l 5 年和 1 7 98 9 1年 两次颁 行 了 《 行政裁判 所 与调查 法》 ,对 各类 行政 裁判所 的组 成原则 、裁判 基本 程序 、 上诉 以及普 通法 院对 裁 判所 的司 法 审查等 问题 作 了 明确规定 。与此相 适 应, 成立 了行政 裁判 所委 员会 , 作为监 督和 指 导行政 裁判 所工 作 的经常 性机 构 。 经 过长 期稳定 的运 行,逐 渐形 成较 统一 的体系 。但 随着 时间 的推移 ,长期 缺 乏 动态 更新 的裁判所 制度 ,其 弊端 也 日益 暴露 。于 是 , 国于 2 0 年 颁布 了 英 07 《 裁判所 、法 院与执 行法 》 ,对裁 判所 制度进 行 了大规 模 的革新和 调整 。基 于 理 论和 实践 中对 行政权 司 法功 能的认 可 ,彻 底将 裁判所 从行 政机 构 中剥 离 出 来 ,成 为司法体 系 的独 立 组成部 分 。该法 中所列 举的裁 判所 获取 司法独 立 的 保 障 。时至 今 日 ,英 国的 行 政裁 判 所 制 度 己发 生 了 深 刻 的变 革 。 2英 国行政 裁 判所 的制 度创 新 《 判 所 、法 院与 执 行 法 》的 颁行 ,对 英 国裁 判 所制 度 的革 新起 到 了 裁 重要 作用 。不仅 可 以结 束长 期对裁 判所 性质 的争论 ,而 且也使 裁判 所的 设置 更加 超 脱和 独 立 ,更 利 于裁 判 所 制度 纠 纷解 决 功 能和 优 越 性 的发 挥 。
一
2 3 结 构体 系化 .
2 1性 质转 变 .
在 改革之 前 ,设立各 种裁判 所 的 目的是为 了获得 一种 比诉诸 法 院更加 简 易,迅 速 ,经 济 ,便捷 ,可得 的救济 。裁 决案件 适用 具有 司法性 质 的行政 裁 判程序 ,倾 向于将 裁判所 的活 动定位 为行 政司法 行 为。但 随着 20 年 《 05 宪政 改革法 》和 20 年 《 判所 、法 院和执行 法 》的实 施, 告了裁 判所 成为英 07 裁 宣 国司法系 统 中的一员 , 实现 了完全 司法化 。 由此 , 以认 为裁 判所 从行 政系统 可 脱 离, 为一 个实质 意义上 的法 院, 成 裁判 所是 司法救 济机 制 的一部 分 。 只不过 它是 一个 公法法 院 ,解 决 公法纠 纷 ,与 普通法 院一 样在 其受 案范 围 内独 立运 作 。裁判所 适用对 抗 式的裁 判程序 ,适 用与 司法 审判相通 的证 据规 则和 审理 规则 。 2 2独 立性 增强 . 行 政裁判 所 曾经是一 种补 充性质 的 司法组 织 ,其网络 在传 统 的法 院之 外 发展起 来 。虽然规 定 了对 于任 何特 定案件 的裁 决 ,裁判所 都决 不服 从行政 干 预。但 许多 裁判所 是设置 于政 府各 部 门,其独 立性 并不彻 底 。改革后 行政 裁 判所 从 政府 机 器 中脱 离 出来 ,具 有 了 更加 超 脱 独 立 的地 位 。
理论 广 角
●I
英 国行政裁判所制 度及其 启示
崔
( 州大 学法 学院 贵
静
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花溪 50 2 ) 5 0 5
[ 摘 要】 经过 多年 的完 善, 国的行 政裁 判所 制度 已经发 展 到 比较 成 熟的 阶段 , 别是 2 0 英 特 0 7年颁 布 的 《 判所 、法院 与执 行法 》 对裁 判所 制度 进 行 了 裁 ,
大规模的革新和调整。研究这种救济制度, 不仅对完善我 国的行政控权制度和保障相对人权利有借鉴意义, 而且对于解决我国一些疑难 问题也有某些启示作用。
[ 关键词] 国 行政 裁判 所 英 中图分 类号 : 4 行政 复议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9 4 (0 0 2 — 2 9 0 10 — 1X2 1 )6 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