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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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就我国民法典来说,其时间效力乃是其特质之一,每一章码中,都清楚地注明了其时效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受不同类型的时限条款的约束,即每种类型的案件受有每种时限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律师以及案件的当事人,都需要对法律条款的时效性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从我国法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其时限效力受法律条款的规定。

早在1980年代,法学家就开始对有关时限效力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他们提出了一些关于时限效力的观点和框架,以指导司法实践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立法的发展,我国的民法典时限效力的司法理解日新月异,越来越偏重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民法典时限效力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涵盖了法律时限效力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件的时间效力,如:劳动关系受理案件中,劳动关系受理期限的计算;婚姻法中择偶案件,择偶前约定案件中约定期限的计算;海事法中的船舶诉讼案件中,船舶权利权利的恢复期限的计算;婚姻法中的重婚案件中,重婚的时间效力的计算等;关于时限磋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接到案件后指定一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提出共同的磋商意见,以期解决案件;以及时限效力的计算方式,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机制,以公历为准,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节气为统一参照,按月、日计算时限上限和下限,以及按月、日计算法定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出台,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帮助法官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时限效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在审理案件时,经济运行中出现不可预料情况,导致案件超出规定时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时限维护的新框架,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为适用时间效力提供了依据,但还需要法官及当事人联合提出符合法定条款的解决方案,才能从实践上实现对法律的准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司法解释”)是中国普通法系列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既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又是根据他法而构成的判例法的基础。

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是政策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人们保护合法权益的时间效力,凝聚社会公平正义分享的秩序,是国家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理解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理解,必须从民法典的总体构成和主要规定出发,统一法律精神,维护社会权利和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和法制的完整。

民法典的总体构成包括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的判例法等。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它们具有一般性而不是实例性,表明民法典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标准。

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消除了民法典基本原则中的不确定性,明确了人们之间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典应用规则的基础。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是民法典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解释,它对具体规定的解释而不是修改具体规定,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对判例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民法典的判例法是根据司法解释而构成的司法实践,包括案例的诠释、案例的实施和法官的调整等,它与普通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对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有重要实质性意义,民法典司法解释不仅是司法实践行为的基础,而且也是辅助司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正确的司法解释,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在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必须充分调整司法解释与民法典总体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充分调整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判例法的关系;同时,必须恪守民法典司法解释准则,即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程序,全面有效地审查、研究、分析、补充材料,尊重司法解释的独立性,制定司法解释的具体实施办法,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与社会规范统一起来,形成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完整闭环。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衔接,统一引用标准,现就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否被废止,裁判文书中均可以直接引用该法律名称,无需另作说明。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

三、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如果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的,裁判文书引用时应注明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规定”。

如果该司法解释并未被废止,而是被修正的,裁判文书引用修正前的规定,应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前最近一次的通过时间。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四、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名称。

但为避免引起新旧司法解释混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系吸收原司法解释而重新制定公布的,可以注明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条规定”;适用修正后的新司法解释,可以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的通过时间。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民法典解释:民法典到底有没有溯及力?——时间效力一般规定解读

民法典解释:民法典到底有没有溯及力?——时间效力一般规定解读

民法典解释:民法典到底有没有溯及力?——时间效力一般规定解读前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其中,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被废止时效力终止,这应当确定。

实务中易产生困惑之处主要在溯及力。

因此,新法施行之际,溯及力的理解与适用通常是重要且紧急的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司法解释的同时,制定发布了第一批7件新司法解释,其中第一部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规定》”)。

该司法解释由“一般规定”、“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附则”4个部分组成。

本文旨在分析一般规定部分和附则部分的核心要义,以期正确理解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规则,同时对其中规定不明、可能引发争议之处进行探讨,为更好地理解具体规定奠定基础。

一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在世界大部分范围内达成共识的法的时间效力基本原则,我国亦明确规定了该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法典亦不例外。

对此,《时间效力规定》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以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上述两款的核心要素为:以民法典施行时间为界,向后适用;向前原则不适用,可有例外,但例外需有另行规定。

需说明的是,此处的法律事实是指发生并已完成的法律事实,以区别于该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二持续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鉴于持续状态的法律事实有特殊性,《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对处于持续状态且跨越新法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刘婷目次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遗嘱指定监护人(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意定监护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部分的重点内容(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七、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重大误解(二)其他重点内容八、代理部分的重点内容九、民事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二)关于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三)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十、其他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父母诉讼保护胎儿利益的时间问题(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哪些民法典新规定能够溯及既往?——时间效力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解读

哪些民法典新规定能够溯及既往?——时间效力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解读

哪些民法典新规定能够溯及既往?——时间效力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解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时间效力规定》”)首先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即民法典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

在基本原则下,《时间效力规定》规定了两种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一为“有利溯及”,即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应当溯及适用;二为“新增溯及”,即以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民法典有规定时可以溯及适用,同时亦规定了例外。

本文将从“有利溯及”和“新增溯及”两个角度,解读《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中14种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当然,有的条款既符合“有利溯及”也符合“新增溯及”,并不绝对。

一、“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利溯及例外情形。

就上述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我们重点解读如下条款:1、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则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债权人只能就抵押或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常见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即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则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对此条款的效力,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主张允许流押流质的主要理由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降低交易成本。

禁止流押流质的主要理由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的急迫困境而与其订立流押流质条款,导致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质上造成不公平,甚至引发道德风险。

[1]此前,我国《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以及《物权法》均作出了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2]。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发展,完全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相对僵化,不利于保护交易,业界对于流押流质条款“开禁”的呼声越来越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条文释义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尽版)【第一条】【条文】第一条【是关于《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

本条是本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本解释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按照本条规定,实际上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新旧法律过渡期《民法典》的适用

新旧法律过渡期《民法典》的适用

28新视点·专家视点新旧法律过渡期《民法典》的适用文/王玄玮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生效,正式开始实施。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1月1日以后所有民事案件都一律适用《民法典》进行裁判,也不意味着1月1日以后原有的《合同法》等九部民事法律一概停止适用。

总的来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到往后的几年内,属于民事领域新旧法律共同适用的过渡期。

但哪些案件适用《民法典》?哪些案件适用原有旧法?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复杂问题。

原有法律“废止”但并非立即停止适用一部法律的生效,指这部法律从生效日期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于法律生效之前发生的案件是否具有效力,就不一定了,这取决于法律的溯及力。

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了法律溯及力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在民事领域,民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有利”原则。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用28个条文对何谓“从旧兼有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

例如,一起发生于2020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于2021年提起诉讼,虽然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新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但并不适用《民法典》,而是要适用原来的侵权责任法。

因此,对于《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的原有九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要作正确理解。

《民法典》实施后,原有的《合同法》《担保法》等九部法律还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直到何时?要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何时终了。

其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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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规定》的出台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规定》是专门就民事法律溯及力进行规定的司法解释,理论性强、起草难度大。

为做好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起草小组,于民法典颁布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书面调研。

2020年8月份,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3场座谈会和1场内部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61条)。

9月份,在杭州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法院40多名法官代表进行研讨,完善征求意见稿条文。

10月初,邀请民法典起草专班成员和民商事审判专家型法官进行封闭式研究论证。

随后,又分别在湖南、北京等地召开了两次全国部分法院专题座谈会。

10月底,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专家论证会,王利明、崔建远、杨立新、刘凯湘等17位知名专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

11月初,征求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国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和各高级法院意见。

《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和指导。

2020年11月下旬,起草小组赴法工委就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等进行汇报,并交换意见。

此后两次书面征求法工委意见,法工委均及时回函指导。

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规定》的基本原则《规定》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完善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妥善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确保民法典的统一正确适用。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控制溯及适用范围。

《规定》严格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同时,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但书”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结合审判实践,对民法典有利溯及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维护法律秩序稳定。

《规定》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

同时,《规定》明确了对于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不能溯及适用。

三是总结民事审判经验,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新法对某一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而旧法对此没有规定的,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以解决法律规则欠缺的问题,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等均规定了这一溯及适用规则。

《规定》在总结民事审判经验、遵循民事审判规律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

四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民法典立法目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也是《规定》最为鲜明的特点。

在判断民法典条文能否有利溯及适用时,《规定》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在具体列举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情形时,《规定》将是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分为4个部分,共28条,其中,“一般规定”5个条文,“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14个条文,“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8个条文,“附则”1个条文,全面系统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

主要包括6大方面的内容:(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规定》第1条是本司法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情形,《规定》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一是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

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同于纠纷的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法律事实发生时间通常早于纠纷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

关于以什么为依据作为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判断基准,主要有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为基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时间为基准;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为基准。

在国外法学家研究时间效力的著作中,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况,如萨维尼在《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就同时使用这些概念。

《规定》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不宜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

民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本身就是法律评价后的概念,而对于是否能够形成民事关系,其前提就需要明确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进行评价。

以民事关系的产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势必会出现新法适用过宽,进而冲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二,行为和事件在外延上是否包括状态存在争议,逻辑上可能存在不周延,而法律事实既涵盖了行为和事件,还可以包括行为、事件之外的其它事项,比如状态、期间经过等,较为全面、稳妥。

第三,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有先例可循。

经检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九民会纪要》第4条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均使用过“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并将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或者地点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依据。

二是在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对民法典的适用作了一般性规定。

《规定》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3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情形,也即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规定》予以明确,一般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这是因为:首先,持续性法律事实的衔接适用需要考虑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和当事人合理预期保护两个因素。

保护当事人预期存在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形成行为后果的预期,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作抗辩。

其次,适用新法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施行后对所有的调整对象均发生效力,而持续性的法律事实自然就落入民法典生效后要调整的范围之内,这是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当然解释。

最后,适用新法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先例。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跨法民事行为采取适用新法的规则,《九民会纪要》也是采用这一做法,对跨法法律事实统一适用新法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

对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实践中要正确把握。

民事法律事实可按其发生的形态分为瞬间性法律事实和持续性法律事实,瞬间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个点,持续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条不断延伸的线。

例如,一次性交付行为就属于瞬间性法律事实,而持续一定时间的拘禁、胁迫等就是持续性法律事实。

持续性法律事实不同于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持续性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事实,而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是多个法律事实。

例如,侵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大量生产侵害专利权人专利的产品,这些侵权行为并非是一个持续性的侵权法律事实,而是批量的、间隔很短的反复性侵权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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