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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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制度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旨在通过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来减轻债权人的风险。

该制度对于促进信贷流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提高借款人的融资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担保制度进行详细解释。

一、担保制度的定义与作用担保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借款人或者其他有债务的一方提供担保物,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偿付。

担保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强债权人的信心,使其更愿意提供贷款,并降低债务违约的风险。

此外,担保制度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提高融资效率。

二、担保制度的运作机制1. 担保人身份担保制度中,担保人承担着担保责任。

他们可以是个人或者机构,通常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背景。

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在债务违约时进行代偿,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 担保物形式担保物可以是具体的资产,如房产、汽车等;也可以是抽象的权利,如股权、债权等债务关系。

不同的担保物形式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追索方式。

3. 担保合同担保制度建立在担保合同的基础上。

担保合同是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合同通常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期限、违约处理等相关条款。

4. 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概念。

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即在债务人违约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代偿或者履行其他担保责任。

5. 担保的风险和回报担保行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人可能违约的风险。

因此,担保人通常会根据风险的大小来确定担保费用或者其他报酬,以获得一定的回报。

三、不同类型的担保制度1.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或者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来获得相应的偿付。

2.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提供保证,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中出现违约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

第一部分:引言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其相关规定对于保障民事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第68条关于担保的规定尤为重要,它对于担保的性质、形式、变更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第68条的相关内容,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担保制度是指一方(保证人)为了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而与债权人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是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民法典》中,第68条对担保的性质进行了具体规定,指出“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担保制度属于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保证人作为担保的一方,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代替其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担保形式和变更在担保制度中,保证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根据《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担保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保证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第68条还对担保的变更作出了规定,规定了保证范围的扩大、时间的延长等情况下的变更程序和要求。

第四部分:担保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担保制度中,有一些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的原则,应当明确担保的目的与范围”。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担保过程中,保证人应当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担保,不得强迫其进行担保行为,同时担保的目的和范围也应当明确和公正。

第68条还对担保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除了民法典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担保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部分:总结与展望通过对《民法典》第68条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担保的性质、形式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循担保的基本原则,合理选择担保的方式,并且在担保过程中保持自愿和公正,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如下:第一条:本编规定了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担保提供债务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特征,包括担保人的提供和债务人的接受,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条:对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进行了定义,法定担保是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的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是民事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的担保合同。

第四条:对主债和担保债权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清偿债务、承担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对担保物的规定,包括抵押物、质押物等,明确了担保物的权属和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和追偿权,包括保证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条:对保证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主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等附带债权,保证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对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第九条:规定了信用保证合同的特殊规则,明确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担保,不涉及具体担保物的设立。

第十条:对公证抵押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确认和登记。

以上是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进行的解读,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这些解释对于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经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一条:对质押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同时,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对追偿范围进行了规定。

担保人作为债务人的替代履行人,可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对多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多个担保人对债务人责任的共同承担。

担保制度解释52条

担保制度解释52条

担保制度解释52条担保制度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借款人或发行人通过提供抵押品或担保物来保证其还款能力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担保制度的52条解释:1. 担保制度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有效地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

2. 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以是信用担保。

3. 担保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4. 在担保交易中,担保人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为投资者承担责任。

5. 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提高其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6.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必须具有足够的价值和流动性,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快速变现。

7.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经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价值和可变现性。

8.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与借款用途相关联,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9.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在借款期限内有效,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或替换。

10. 担保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用于管理和监督担保交易。

11.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具备足够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以确保其运营安全和有效性。

12.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以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

13.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4.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和资产证明,以便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进行评估。

15. 在进行抵押品或担保物评估时,应当考虑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16.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对不同类型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17.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定期对抵押品或担保物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价值和可变现性。

18. 在担保交易中,投资者应当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品或担保物的价值和流动性等情况,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担保制度解释13条 举例

担保制度解释13条 举例

担保制度解释13条举例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金融手段,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以及降低借贷风险。

担保制度在经济社会运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种类繁多的担保方式和具体的担保对象。

下面将介绍担保制度的13条主要内容,并给出相应的举例。

1.自然人担保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参与担保制度。

比如,小明需要从银行贷款创办自己的公司,而自己的信用状况不佳,因此他找到了自己信用较好的朋友小李作为他的担保人。

2.法人担保法人单位或机构可以作为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参与担保制度。

例如,某公司需要从银行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的母公司可以作为其担保人。

3.政府担保政府可以对一些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发展计划进行担保。

比如,某地政府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没有足够的财力,于是他们向中央政府申请担保,以获得必要的贷款。

4.抵押担保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并交由债权人保管。

比如,小张需要向银行借款购买一套房子,于是他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银行即可通过查封房产来满足债权的偿还。

5.质押担保借款人将自己的有价物品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例如,小王需要向朋友借款以购买一辆新车,他可以将自己现有的车辆质押给朋友。

6.保证担保担保人作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小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台设备,但是银行对小明的还款能力不太确定,因此要求他找到一个担保人,即担保人需要在小明还不起债务时进行偿还。

7.联保担保多个担保人共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关系。

举例来说,小李创办了一家新公司,需要贷款购买设备,然而银行怀疑该公司的还款能力,因此要求小李找到其他企业作为联保担保人。

8.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担保人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为债务人提供保证。

举个例子,小明需要从银行贷款扩大自己的生意,但是由于之前的还款问题,他的信用评级很低,因此需要找到一个信用良好的担保人。

9.内贸担保内贸担保是指借款和担保行为发生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

企业员工担保制度

企业员工担保制度

企业员工担保制度
企业员工担保制度是指雇主为员工提供保障的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员
工的安全与福利负有一定的责任。

企业员工担保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担保: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2.社会保险担保:企业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

3.福利担保: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如年终奖金、节假日福利、岗位津
贴等,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

4.安全和健康担保: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配备必需的劳动保
护设备,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5.培训和职业发展担保: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帮助员工实现职业发展。

企业员工担保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员工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
感和员工的忠诚度,提高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民法典 担保制度 解释

民法典 担保制度 解释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制度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而对其担保财产进行的债权处分行为。

担保制度是民法典中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担保可以有效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解释担保制度的概念、种类、要件、效力、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

一、担保制度的概念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为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而把自己的财产或利益作为抵押或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增加债权人的信任和信用,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能够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更多的保障。

二、担保制度的种类担保制度根据其财产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实物担保和人身担保两种。

实物担保是指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来提供信用担保。

例如抵押、质押等方式;人身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承诺或保证。

例如保证、反担保等方式。

三、担保制度的要件(1)担保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合法财产。

(2)担保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3)担保人必须是有能力履行担保承诺的人。

(4)担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担保承诺。

(5)担保承诺必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四、担保制度的效力担保制度的效力是指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是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可以减轻债权人的风险,同时也能够提高债权人的信任和信用,使得债权人更愿意与债务人进行交易。

但是如果担保人无力履行承诺或者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弥补债务人的债务,那么担保制度的效力将无法发挥。

五、担保制度的权利义务担保人作为担保制度中的一方,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利查看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债权人告知偿债情况等;同时,担保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等。

六、担保制度的违约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使得债权人受到了损失,那么债务人和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在债务人违约、担保财产价值不足等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履行担保义务,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追究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在中国历史悠久的民法发展过程中,担保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担保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对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解释要点进行深入解读,对于我们深入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要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担保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安排。

在民法典中,对担保制度的解释要点主要包括担保的形式、主体、对象、效力等方面。

在传统的观念中,担保制度主要表现为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革,担保制度的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二、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关键要点民法典中对担保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和要件、质押担保的特点和效力、保证担保的形式和责任等多个方面。

其中,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证券等财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这些担保形式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但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履行和信用传递而设立的。

三、担保制度的实践意义在现实社会中,担保制度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环境的建设和推动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担保制度的运作,可以有效减少信用风险、提高融资效率、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是我国金融体系和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对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有着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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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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