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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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精)

襄樊学院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精)

襄樊学院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工作,明确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助学班办学过程中的工作关系,建立起协调高效的助学班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提高助学质量,保证助学效益,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是学生在读专科的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完成本科段课程学习的一种办学形式。

学生可在专科毕业的同时或毕业后1-2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文凭,简称“专本套读”。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职能部门,负责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的招生、注册、管理、考试、毕业证书的办理等工作。

第三条二级学院是学校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的办学主体,负责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招生宣传、注册、考试、办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校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招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教育考试部门的招生政策,统一招生宣传材料和宣传口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不得对学生作出宣传材料以外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按教育考试部门的要求,组织制订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的教学计划,二级学院负责按计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校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按规定确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所有费用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30%上缴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70%划拨给承办的二级学院(其中每科考务费60元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用于考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只与省内高职高专院校合作开办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助学班。

合作办法以协议的形式另行确定。

第八条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襄樊学院二0一0年四月。

助学班生活日常管理制度

助学班生活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助学班的管理,提高助学班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助学班学生及管理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学籍管理(1)助学班学生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2)助学班学生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3)助学班学生需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学习管理(1)助学班学生需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助学班学生需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大声喧哗、玩手机等。

(3)助学班学生需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提交作业。

(4)助学班学生需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生活管理(1)助学班学生需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2)助学班学生需按时作息,不得熬夜、打游戏等。

(3)助学班学生需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盗窃。

(4)助学班学生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4. 安全管理(1)助学班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危险活动。

(2)助学班学生需注意个人人身安全,不得参与打架斗殴、酗酒等不良行为。

(3)助学班学生需注意防火、防盗、防骗,不得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

(4)助学班学生需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规驾驶。

5. 社会实践(1)助学班学生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2)助学班学生需遵守社会实践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岗、违反纪律。

(3)助学班学生需在实践过程中,积极向他人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6. 评比表彰(1)助学班学生需积极参加各类评比活动,展示自己的风采。

(2)助学班学生需遵守评比活动的规则,不得舞弊、作弊。

(3)对于表现优秀的助学班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违规处理1. 学籍管理违规: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助学资格。

2. 学习管理违规:一经发现,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助学资格。

学校教育助学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助学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进一步优化学校教育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助学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教师、家长以及学校管理人员。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助学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 各级教师负责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指导、辅导和答疑,确保学生掌握所学知识。

3.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关注孩子的学习情况,与学校共同促进孩子成长。

4. 学生应自觉遵守助学管理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助学管理措施1. 教学管理(1)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

(2)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鼓励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提高课堂互动性。

(3)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困难,及时给予辅导和帮助,确保学生掌握学习内容。

2. 学风建设(1)学校应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

(2)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共同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3)学校定期开展各类学习竞赛、知识讲座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综合素质。

3. 奖惩机制(1)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2)对违反助学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4. 家校合作(1)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2)家长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与学校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五、制度执行与监督1. 学校成立助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各部门、各班级应定期对助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家长、教师对助学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

吉首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

吉首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确保这项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开办条件第一条各教学院(系)所开办的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要专业对口,师资齐备,有固定的教学场地、必备的实验实习设施、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条开办自学考试助学班的院(系)必须在全面保证普通全日制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教学资源开办自学考试助学班,不得冲击和影响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条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班的院(系)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教学组织严密,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条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助学方案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凡未按以上条件招收的考生,成教学院不予承认,不予注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擅自招生的单位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成教学院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湖南省考试院自考处的管理规定。

2、根据各教学院(系)提出的开考专业申请向省考试院自考处申报开考专业。

3、负责本校所开设的各类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的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吉首大学高等教育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招生简章》。

4、负责每年十月底在省考试院自考处为各教学院(系)审查通过的考生办理注册手续和考籍卡(包括补办考籍卡)。

5、配合当地自考办督促和检查各院(系)按照省考试院自考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助学。

加强对教学院(系)的教学管理和检查。

6、根据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及社会实际需要,与教学院(系)协商确定我校开考各专业校考课程,并负责组织校考课程的考试与考查。

7、负责为各教学院(系)的考生到地方自考办办理省考课程的集体报考手续。

8、督促和检查各教学院(系)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情况,对违犯考风考纪的教师和考生按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9、建立考生的考籍管理档案和考生成绩管理数据库。

自考助学班规章制度范本

自考助学班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的管理,保障助学班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助学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学校举办的,针对自学考试学生提供辅导、指导和帮助的一种教育形式。

助学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校对助学班学生的管理,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严格管理与关心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生与报名第四条助学班的招生对象为:具有高中、中专文凭或相当于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助学班的报名手续: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向学校提交报名申请。

2. 学校对学生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3. 学生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助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助学班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助学班学生进行考核,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辅导和帮助,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助学班学生资格。

第十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四章学生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学校应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和帮助,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保持良好的品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

自学考试助学班教学管理制度Microsoft Word

集美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教学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条件,高校举办助学活动可以指导考生系统、科学地进行自学,达到课程考试规定的标准要求,从而提高个人的自学质量。

为充分发挥我校的办学优势,扩大自考助学班的办学规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增加教学投入,改善自考助学条件。

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学校每年要从办学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增加投入。

第三条自学助学班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研究教学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努力提高助学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自考助学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准备,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实践教学环节管理,学习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管理等。

第五条学校的有关部门,都要支持助学工作,为之提供有力的行政、后勤保障、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六条校自考办主要负责全校自学考试的教学管理工作。

包括:印制学员的报名表、入学通知书、建立学员学习情况档案,制定、审核自考助学班的教学计划(或开考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等;负责成教学院自办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内部承办助学班的教学单位(下简称办班单位)应对自考助学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主要责任。

在教学中,要发挥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调动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二章教学准备第八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办班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自考助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九条办班单位在筹办自考助学班时,要按规定的有关开考计划(或教学计划)和考试大纲(或教学大纲),选用教材以及教学所需要的辅导材料,聘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教学。

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学院归口管理。

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校外设立的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自考助学招生专业由学院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生源组成情况统一向省招考委和教育厅申报。

第五条招生宣传工作在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

校外教学点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自考助学开课计划。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

第九条自学考试办公室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任课,要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

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确需调、停课。

第十条每学期开课前,要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和班级课程表。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进度和授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自考助学班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按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书目选用,可统一在省考办教材科订购或各系各专业自订,禁止使用盗版教材。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教材时,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换。

社会助学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助学机构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助学机构的管理,保障社会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社会助学机构,是指为社会考生提供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考前辅导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质量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规章制度,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明确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设立校长或者院长,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决定。

第七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设立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专业资格,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合法。

三、教育教学第九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教学方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长进步。

四、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

第十三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开具正规收费发票,保证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社会助学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教材、辅导材料等。

五、学生管理第十五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确保自学考试助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是以促进自学考试发展、为自学者提供辅助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

它不同于全日制教育,不以取得学历为目的,而是为自学者提供一种补充教育方式。

三、设立与审批1、设立助学班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等。

2、助学班的设立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并获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3、助学班的设立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符合自学考试的发展规划。

四、教学与管理1、助学班应当根据自学考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质量。

2、助学班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授课,并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3、助学班应当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4、助学班应当建立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五、收费与资助1、助学班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助学班应当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方式,对优秀学员和贫困学员进行奖励和资助。

3、助学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学员的学习生活。

六、监督与评估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助学班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办学质量和规范性。

2、助学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报告,接受行政审查和指导。

3、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办学资格。

七、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提高助学质量,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社会助学的定义、管理原则、主管部门、申请与审批、教学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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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理念、宗旨、作风、承诺和标准工作理念资助育人扶贫励志工作宗旨全心全意服务于学生,服务于学校。

工作作风公正、公平、务实、优质工作承诺热情服务、奉献爱心、科学管理、清正廉洁工作标准遵章办事、客观公正;从严审核、程序规范;足额分配、及时发放;精确报送、档案完善;组织有序、实施有效。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1、负责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资助工作。

2、落实以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3、落实以国家助学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5%和涉农专业免学费为主要内容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4、落实以国家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5、落实以“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为主要内容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落实以政府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推动相关工作。

6、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接受社会各界对学生的资助和捐赠,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助学活动。

7、承担上级和市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省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研究探索学生资助管理方法。

3、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本市各类资助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审核本中心各项经费来源和支出情况,做到专款专用。

5、加强与相关部门、资助单位(个人)沟通与联系,完善和改进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

6、分析、总结本中心的工作,不断提高本中心的工作绩效和管理水平。

7、加强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安排、督促和检查中心人员完成各项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管理,协助主任全面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加强中心与市直中职、普通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之间的联系。

3、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学生人数清查、中职学生教学实习地调查和各类家庭困难学生资助的调查、认定、建档等工作。

4、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上下联系、协调和指导工作。

5、负责各类社会资助的协调、组织,积极拓宽资助渠道。

6、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职资助专干岗位职责1、具体负责市直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名额的审核、申报。

2、具体负责核实查证中职被资助学生相关证明材料的真伪和核定整理资助材料。

3、具体负责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工作。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普通中小学(幼儿)资助专干岗位职责1、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普通高中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资助名册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2、具体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普通高中学校资助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3、具体负责中心文秘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4、具体负责中心的宣传报导、咨询工作;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上报工作。

5、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专干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

2、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3、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认真管理好财务票据、财务印章,及时与银行对账,定期向主任汇报经费开支情况。

4、具体负责中心各类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建立和各类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5、具体负责日常来电、来访接待和各类会议、活动筹备工作。

6、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明办公守则为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规范学生资助管理人员工作言行,树立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守则:一、职业准则忠于教育事业;掌握政治理论,贯彻方针政策,严守法律法规;精通资助业务,准确处理公务;熟悉相关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二、廉洁自律遵守廉政规定,当好人民公仆;坚持秉公办事,杜绝以权谋私;遵守职业道德,实行优质服务;崇尚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

三、言行举止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说普通话,用文明语;举止端庄,表情自然;接待热情,礼节规范。

四、环境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整洁美观;讲究个人卫生,杜绝不良习惯。

五、服饰仪表仪表庄重、衣着得体。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政治、业务学习制度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机关”的要求。

要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文明机关、陶冶生活情趣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2、学习采取自学为主,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内部学习和外出考察相结合;业务学习与座谈讨论、调研相结合。

积极参加教育局机关和本中心组织的学习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和《考核记实手册》。

3、学习时,要紧密联系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实际进行。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计划的安排学习内容。

要求每人每年须自学政治和业务书籍两本以上。

4、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每人每年要有针对性地撰写一至两篇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积极参加省资助研究会理论研究活动,对于市级、省级刊物或发表论文获奖的,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勤制度1、严格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若有事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办公时间要坚守岗位,外出办事必须向负责人告知去向和时间并保持工作联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空岗。

3、工作人员市内下学校必须经过中心负责人同意。

市外出差必须请示中心负责人并征求主管局长同意。

4、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

按照规定可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时间原则上由个人提出,经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管理制度收文处理1、凡送发至本单位的文件、函件、请示、报告等,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后,送相关领导阅批。

2、凡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送交办公室处理。

3、负责文件传阅的同志要按领导批示的具体意见及时、准确、安全地传阅。

受理公文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注明受理公文时间并负责文件的督办。

4、确定专人管理和办理发至本单位的公文。

凡请示、报告、上级批转的公文等,办理人应根据领导授权和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作出答复(急件急办);如涉及面宽,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办理,并向有关方面(单位)说明情况。

所有公文处理结果都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5、已经办结的公文,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存档。

6、单项工作办理结束后,办公室要将材料整理一套归档。

发文办理1、凡以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发出的公文和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必须由主办人员持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底稿验印。

同时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把公文底稿和有关材料连同打印件2份存档。

公文底稿必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和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书写,字迹必须清楚。

2、公文草拟人要明确公文种类、格式;行文关系要正确;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和措施要明确具体,切实注意与过去所发文件精神的衔接;文字表述要简洁、准确。

3、文印、资料、打印、装订有关规定(1)标准字体号:(2)标准字数:工作安排及各类资料:29×29行/页本办文件、上报文件:25×25行/页(3)标准格式:工作安排及各类资料:左边留3㎝、右边留2㎝,标题与正文之间空㎝本办文件、上报文件:左边留3㎝、右边留2㎝,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上边与下边各空4㎝(4)装订:所有文件资料一律订两针,上针与上端,下针与下端各占7㎝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室必须严格按照“三铁”(铁门、铁柜、铁窗)、“六防”(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和规定面积的要求专室专柜,档案入库要及时准确,鉴别真伪,统一编号,分类管理,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有据;所有档案均不得篡改、损坏、丢失;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完整,能够准确反映各项工作的真实内容和历史全貌;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2、档案室、阅档室和工作人员办公室应分开设置,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时要轻拿轻放,保持档案整洁;发现破损时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确保档案完好无缺,借阅档案要经批准并登记并及时归还。

3、档案室要保持整洁,不得在档案库房和档案柜内存放其他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库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清除。

4、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准私自保存他人和自己的档案材料,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电传、书信索要或转借档案材料。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章管理制度1、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条章)确定专人管理。

2、验印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持印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和代用印章,如有特殊情况需人代替,必须通过负责人批准,并完备必需的交接手续。

3、以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拟发的文件、函件等,须由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方可用印。

4、以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出具的重要证明材料、上报材料,须由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5、常规用印由中心主任批准。

6、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报表材料和证书上用印。

7、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管权,对不合法或不符合手续的用印,有权拒用,不能有求必印。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访接待制度1、对来访人员做到一声问好、一句请坐、一杯热茶,认真听取、记录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处理来访人(来信、来电)所提出的问题,做到件件抓落实,事事有回音。

在政策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问题3、对来访群众要求虽属合理,但由于现实情况还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人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做好思想工作。

4、对来访人员要求过高,按照资助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人员明确说明情况,说服他们放弃不切合实际的过高要求。

5、要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对来访人员反映个别严重问题,特别是发现有可能群访苗头,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作出相应处理。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廉洁奉公,照章办事。

2、财务实行负责(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3、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不徇私情。

做好原始凭证、账本、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工作。

4、各项支出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

5、对外所有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

原始凭证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付款结算。

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

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负责(法)人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账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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