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员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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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制度”制度内容

“十项制度”制度内容
第五条大排查大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各岗位、各工种,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做到明责、知责、履职;煤矿是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煤矿“五职矿长”“五类技术员”是否配齐配足;煤矿是否存在安全投入不足问题;矿长及总工程师是否拥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齐配足。
第三条密闭的设置、砌筑及检查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密闭设施需专项设计的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一)密闭设置的地点应加强支护,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口应有4~5m的距离,但不超过6m的距离。密闭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二)煤巷密闭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4.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备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技术管理,规范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正确指导现场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依据,是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Nhomakorabea企业规章。
第三条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三)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密闭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

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

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一、背景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作业环境。

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井下作业的人员数量,明确井下作业的责任分工,提高井下作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矿工、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

四、实施原则1. 安全第一: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为了生产;2. 严格执行: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本方案;3. 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五、具体措施1. 井下作业人员数量限制: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该区域的作业人员数量上限,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避免拥挤引发安全事故;2. 作业人员分工明确:明确井下作业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事故发生;3. 安全教育培训: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安全设施完善:完善井下作业区域的安全设施,包括通风设备、排水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确保作业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作业。

六、实施步骤1. 制定方案:由矿方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2. 宣传培训: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本方案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严格执行本方案;3. 落实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好本方案的责任分工,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4. 监督检查:加强对井下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本方案的有效实施。

七、风险评估本方案的实施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如作业人员的配合度不高、设施设备的不完善等。

因此,需要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八、总结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只有严格执行本方案,才能有效地提高井下作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项制度”制度内容

“十项制度”制度内容
第五条大排查大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各岗位、各工种,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做到明责、知责、履职;煤矿是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煤矿“五职矿长”“五类技术员”是否配齐配足;煤矿是否存在安全投入不足问题;矿长及总工程师是否拥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齐配足。
第六条启封密闭前必须对密闭内的水、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勘查和观测,组织专门队伍进行启封,必要时要召请矿山救护队进行。
第七条煤矿启封密闭,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对存在水患或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八条实行密闭启封报告审批制度
(七)煤矿井下采掘工程违规外包(托管)情况。煤矿是否将煤矿整体托管或承包给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能力的企业及个人;煤矿实行整体托管或承包的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实行托管的煤矿和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承包的煤矿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对承包方实施有效管理;是否将井下采掘工程、巷道维修工程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是否层层转包分包等。
(十)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动态达标;是否按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形成长效机制;是否按风险等级和隐患危险程度进行辩识、是否形成完整记录,重大风险是否进行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按规定安排和落实,重大隐患是否上报有关部门,隐患整改是否做到“五到位”,隐患是否实行销号,闭合管理。
(一)煤矿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检维修等作业需启封密闭的,实行事前审查备案制,煤矿应当把启封密闭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与采掘工作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一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备。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劳动限员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井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井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劳动限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井下从事生产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煤矿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监检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限员管理,防止因劳动过度导致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井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限员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限员管理制度,明确煤矿井下劳动的限员标准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限员管理制度,防止劳动过度造成职业性病和事故。

第五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设置煤矿井下劳动的限员标准,明确各项劳动作业的限员标准和限员责任。

第六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应符合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限员管理程序第七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程序包括: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监测和评估、劳动限员的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劳动限员的管理与改进、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资料的管理等环节。

第八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监测与评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劳动强度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煤矿井下劳动的实际强度情况;二是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劳动限员标准。

第九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是煤矿企业限员管理的重要环节,要监督劳动限员的执行情况,确保限员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第十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管理与改进是限员管理的关键,不断完善劳动限员的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限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限员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采用合理的工艺和设备,降低劳动强度;组织劳动者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劳动限员的管理培训、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建立健全劳动者休息和娱乐设施等。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菏政办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菏政办字〔202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5日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鲁安发〔20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和权属煤矿(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彭庄煤矿、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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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限员管理制度

矿井限员管理制度

矿井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限员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各类矿山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矿井限员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矿井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矿井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和增加对矿井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矿井限员管理制度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依法治矿、综合治理。

第五条矿井限员管理贯穿矿井生产的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规章,明确各种责权利和操作程序,保证限员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矿井限员管理应加强与其他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限员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矿井限员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人员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八条矿井限员管理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限员数量,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矿井应当加强对限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矿井应当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生产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限员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限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限员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三条矿井限员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限员管理制度和规章;组织限员培训和考核;负责限员监督和管理等。

第十四条矿井限员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限员管理的操作程序第十五条矿井对进入矿井的人员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禁止未经审批的人员进入矿井。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限员登记制度,对进入矿井的人员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性质、进出时间等。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限员培训机制,对进入矿井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加强对矿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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