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业秘密案件看“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
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前言根据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规划,由本届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起草《北京市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操作指引》)。
该项工作无程式可循,具有开创性,编写过程存在诸多困境。
刑民交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使用刑民交叉、民刑交叉、刑民商交叉、刑民交织和刑民交汇等词语概念进行表述,尚未形成通识,也未形成系统化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框架。
刑民交叉理论研究有瓶颈。
目前刑民交叉的研究现状是实务界关注多于理论界,而理论界刑法学界关注较多,民法学界少有关注;程序研究多于实体研究,实体研究重点和方向模糊不清,与现实大量存在的复杂多样刑民交叉案件的解惑需求不相适应。
刑民交叉法律规范仍存欠缺。
刑民交叉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侧重不同、表述不一、不系统、不完善,目前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相较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
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与程序上,法律适用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尚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有言之,刑民交叉是“理论界的伪命题”,争论暂且不议,但刑民交叉却是“法律实务中的大问题”,而且是律师办案实务操作必须面对思考研究并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如何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结构,厘清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准确把握两种实体责任的区分标准,寻找两种法律权益保护的最佳途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诉讼方式、程序和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成为迫切任务。
这是我们起草、制订本《操作指引》的初衷、动力、目的和现实意义。
本《操作指引》以民事纠纷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处理规则为中心,按照同一事实的竞合型刑民交叉和不同事实的牵连型刑民交叉两条主线,从程序到实体,从理论到实践,系统归纳了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规则及实务要点,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是什么、刑民交叉案件干什么、刑民交叉案件怎么干的问题。
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叶永青摘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类刑事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应当正确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构成犯罪的,准确定罪量刑。
但在当前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不能有效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问题,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实践中,根据案件实际,准确适用刑、民诉讼程序,协调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先后适用可能带来的管辖、裁判、执行冲突问题,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关键词民间集资集资犯罪刑民交叉作者简介:叶永青,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庭。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7-03[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0)丽松商初字第114号、138号,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1)丽松刑初字第73号(2011年11月3日)。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丽刑终字第163号(2012年1月9日)。
[案情]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叶某系周某的弟媳。
2004年开始,被告人周某、黄某、叶某以办公司需资金为由,以月息2-7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筹集资金,叶某将所筹集的资金交周某、黄某夫妇并从集资款中提成2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黄某将所筹集资金以后面的集资款偿付前面的本金及利息,至2010年2月,被告人周某以“香港中华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名义需用资金为由,与妻子黄某及弟媳妇叶某在松阳县范围内,向周某某、潘某某等135人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220.62万元。
被告人周某、黄某将筹集的资金用于个人购房及家庭开支等,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4月8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帮助被告人周某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案发后,松阳县公安局已冻结被告人周某、黄某位于松阳县的房产一幢(已抵押贷款),被告人黄某位于深圳市(二手楼按揭,贷款到期日2027年10月21日)的房产。
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

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涉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法律领域逐渐增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本次调研旨在深入研究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原因、解决方式及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相关从业人员,如法官、律师和警察等,通过了解他们对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认识、经验和看法,以及他们对现行处理机制的评价和建议。
案例分析重点关注一定范围内的涉刑民交叉案例,并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共同特征和问题,为解决该类案件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调研结果1.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调查发现,涉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涉及非法拘禁、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盗窃、离婚纠纷涉及家庭暴力等。
这些案件属于刑法和民法交叉领域,具有明显的刑民合并特点。
2.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执行不力。
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和处理困难;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跨部门协作。
3.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方式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应加强立法对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明确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程序。
同时,应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能力和处理水平。
此外,调查对象还提出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减少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发生。
四、调研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1. 拟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程序,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2.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调查能力和处理水平。
3. 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4. 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
由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
要件、归责原则等各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故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之外,刑民案件应该分
嫌疑,故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民
商事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2)基于民、刑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
尽管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但在程序审阶段,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否受理进行审查。对
原告方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的审理,属于实体
失有过错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失发生有过
错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
结不影响民事判决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判决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
范围内、在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或无法追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执行
阶段解决数额问题。如果民事责任承担者巳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事后
审理范畴,不应在程序审阶段解决,故上述问题不能影响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
件,法院就应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在实体审理中发现原告方并非真正的
实体权利人,则可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
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不进行实体审理,这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
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分析两者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互关联与冲突。
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其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刑民交叉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适用中的交叉点,以及两者在法律程序中的相互关系。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原因,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交叉的内在逻辑。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类型进行分类研究,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等方面展开分析。
通过对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深入研究,揭示其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点,为法律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总结刑民交叉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处理经验,提炼出适用于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文章还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为法律实践提供前瞻性建议。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地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将从基本概念、问题类型、法律适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推动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应用。
二、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互交织、重叠或冲突的复杂情况。
这些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适用,还涉及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协调与配合。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多种多样,以下将对其主要类型进行详细的阐述。
事实交叉型刑民交叉问题是指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存在相互关联或重叠的情况。
这种交叉通常发生在同一事实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的情况下,如盗窃案件中的被盗物品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赔偿。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由来已久,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在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
今年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未就此问题作出新的的规定,本文在此主要是讨论实践中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事项,哪些情况下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问题。
一己之见,抛砖引玉。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1]。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刑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已经得以明确。
但在“重刑轻民”、“刑可止民”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先刑后民”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反而使“刑民并用”得不到应有的强调。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审判实践,具体谈谈哪些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可以“刑民并用”,继续审理;而“先民后刑”又可以在什么条件下有限适用。
一、“先刑后民”之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司法实践中,审判部门应慎用驳回起诉,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将起诉驳回。
只有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驳回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是可行的。
问题在于,由民事审判部门来判断“刑事犯罪嫌疑”,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能造成“以刑阻民”的情况[2]。
因此,未来修订司法解释时,可考虑将“驳回起诉”修改为“中止审理”,给民事救济途径留下回旋的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先民后刑研究
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先民后刑研究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是因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
我国之前一直奉行的原则是“先刑后民”,但是现在许多的问题出现也不得不让法律审理之时改变以往的变成“先民后刑”原则。
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之时应当采用“先民后刑”原则给予一个很好的宣判。
标签: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先民后刑1 先民后刑的出现背景案例:吴某等人原是甲公司从事数字机顶盒研发的工作人员,该项目研发成功后,吴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将该项目的源代码保留在自己的移动硬盘中,并将其带到其新应聘的乙公司处,并利用甲公司的技术为乙公司开发数字机顶盒。
由于甲公司无法取得乙公司侵权的证据,且其掌握的证据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故甲公司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涉案物品及技术资料进行了证据保全,甲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由检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两个案件现仍在审理当中。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取证难的特点,权利人在发现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后,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很难取得对方侵权的证据,而刑事立案的标准又较为严格,除需要证明拥有某项专利外,还需证明该项权利被他人侵犯,并已经达到了追诉标准,这种立案标准对权利人来说确实非常困难,然而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却要宽松许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尤为如此。
在实践中,有的权利人会先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来固定相关证据,待证据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就是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采用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
1.1 先刑后民的弊端法学大师梅因说过:“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
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我国自1979年法制恢复重建以来,全国人大最先通过的法律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不仅仅是一种机密信息,还包括了企业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而商业秘密的泄露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它不仅可以强化侵权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或创造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受到保密措施保护的资产。
在我国法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明示或者暗示获取商业秘密的,或者利用别人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的,或者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
禁止获取、利用、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媒介、工具或者方法等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将其作为一种资产认定并可以计算折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权人享有使用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独占权,除非其他人依法取得专有权,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误认的,法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都体现了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的重要性,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主要包括赔偿数额的确定、责任主体的确定、违约行为的判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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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商业秘密案件看“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该案是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一、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现状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1]。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最早出现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交叉的案件中,例如198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以及198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虽然这两个《通知》中均未出现“先刑后民”的表述,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当(全案)移送”的规定,最早确立了此类案件“先刑后民”的做法。
上述两个《通知》虽然于2013年废止,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对此问题作了更加统领和细致的规定,该《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之后也被称为“民
刑交叉规定”[2],此后“先刑后民”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适用范围也藉由定义模糊的“经济犯罪”概念下而逐渐扩大,似乎成为了所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适用规则,甚至也有人将其“原则化”为“先刑后民原则”,加上有的司法机关不顾实际情况机械适用,已经使得此类问题引发关注甚至争议。
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民商事诉讼中,其中虽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
譬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差别仅在于后果(数额和情节)是否严重,至于权利基础、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都是一致的。
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权利外观,权利归属不确定,实践中比较混乱,办案机关处理不当将出现刑民判决冲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现过刑事判决认定有罪,但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
[3]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公安机关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做法也被诟病。
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从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4]
二、案情简介及裁判观点
原告浙江宁波某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被告宁波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曾系原告离职员工,2016年3月双方曾签署《采购
协议》和附件《保密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部分零部件,该《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内容为:1、甲方的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等;2、甲方的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等;3、属于他人所有的但甲方对他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电脑针织横机的部分部件与其委托加工的部件外观和技术要求相同,认为被告违反协议中“依据原告提供的技术图纸只能为原告生产加工横机设备零部件”的约定,遂以“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予以立案。
2019年5月,原告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予以立案。
之后,当地公安机关致函一审法院并要求调卷。
针对当地公安机关的函件,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称,根据《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
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由于公安机关审查的事实涵盖了两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保密协议》及相关图纸的内容,与法院审理的法律事实有重合之处,被告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故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
该裁定作出后,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
本案刑民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根据《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一审法院未经听证或开庭来确定技术秘密密点范围、技术秘密是否公知、密点的价值以及对产品的贡献率等即作出认定,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可见原告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商业秘密侵权法律关系。
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及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案件所涉事实具有重合之处。
原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
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
[6]
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实际是刑民交叉案件的两种情况之一,即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虽有牵连但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这种情况虽然很多公安机关函告人民法院移送案卷,并希望法院同时驳回起诉,但毕竟两案事实不同,结果上关联不大,而且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条也有明确规定,这次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只是正本清源而已。
但是,实践中另一种情况即两案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却复杂得多,尤其在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
与传统的“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类刑民交叉案件不同,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上有所差异;而在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法院审理的先决基础是确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构成以及权利归属。
从逻辑上讲,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也应当首先确立这一点才能谈到是否构成犯罪。
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还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非公知性”都是构成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但“非公知性”的证明属于对消极事实的证明,只能通过由对方主张积极事实进行反驳予以间接证明,另外对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的证明,也同样
需要两造对抗才能查清。
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和归属的举证责任应当在被告方一边,原告方无法自证消极事实。
实践中公安机关立案后,都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侦查,对于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断然不能让被告人知晓,因此常会出现受害人将公有领域技术扩充为自己技术秘密的情况,在后续审理中或者造成冤狱或者被法院推翻。
因此,理论界早有学者建议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采取“先民后刑”模式[7],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宋晓明庭长也曾强调,“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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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乱象并非没有解决之道,除了厘清两案所涉法律事实,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依法(司法解释)坚持“刑民并行”之外,对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应当坚持“先决原则”遵循审判逻辑处理,这或许有赖于人民法院未来通过新的典型案例来明确“先民后刑”的适用规则。
注释:
[1]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
[2]“梅振娇与李红玲、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78号。
[3]宋健: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
[4]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5](2018)浙02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书。
[6](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民事裁定书。
[7]黄娟,《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解决之“先民后刑”思路:选择理由与实施机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8]宋晓明、张雪楳: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刑交叉案件》(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