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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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校教师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学校教师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学校教师管理规定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校教师管理规定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高等教育学校教师管理规定是指对高等教育学校教师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的发展。

本文将从招聘与选拔、任职与升迁、考核与评价、培训与发展等四个方面解读高等教育学校教师管理规定。

一、招聘与选拔高等教育学校教师管理规定中,招聘与选拔环节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学校应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教师岗位招聘制度,确保招聘程序透明,避免任人唯亲的现象。

招聘时应以符合学科需要、有潜力和能力的候选人为主要考虑因素,避免过度注重学历和出身背景等不必要的标准。

二、任职与升迁高校教师任职与升迁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水平,并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任职与升迁评审制度,对教师的绩效与贡献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避免片面追求论文数量和考核指标。

三、考核与评价高等教育学校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在学术水平评价上,应重视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注重学科建设和发展。

在教学质量评价上,应结合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教学成果评价,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在师德与教育教学服务能力评价上,应关注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服务能力,防止教育教学质量的下降。

四、培训与发展高校教师应享有持续发展的机会。

学校应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与发展机制,满足教师不同阶段的需要。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教学设计、学科前沿、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鼓励教师参与学术交流、科研项目,提供更广泛的发展平台。

总结高等教育学校教师管理规定是保障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制度。

通过招聘与选拔、任职与升迁、考核与评价、培训与发展等方面的规定,促进了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

然而,管理规定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以适应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变革。

同时,学校和教师也应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为培养更好的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高职院校教师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教师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教师管理制度一、总则高职院校教师管理制度是为规范高职院校教师的行为和提高教学质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旨在营造和谐、稳定的教学环境,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全面发展。

高职院校教师管理制度适用于高职院校全部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

二、教师入职管理1.招聘(1)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教师招聘程序,进行教师招聘。

(2)招聘标准: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教学经验的优先考虑。

2.培训(1)新入职教师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要求。

(2)提供定期的教师培训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3.考核(1)新教师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根据教学情况进行考核。

(2)试用期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教师,否则终止合同。

三、教师任职管理1.职称评定(1)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定办法》进行职称评定。

(2)教师根据教学实绩和科研成果等综合评价,申办高级职称。

2.激励机制(1)制定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教师进行惩处。

(2)设立教学创新奖、科研立项奖等,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3.教学管理(1)完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2)组织教师参加教学能力培训,提升教学水平。

四、教师考核管理1.教学考核(1)每学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2)对教师进行定期教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科研考核(1)鼓励教师进行科研活动,定期对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

(2)建立科研支持机制,提供科研项目资助和学术交流机会。

五、教师激励管理1.奖励机制(1)制定各类奖励计划,对教师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学创新等进行奖励。

(2)设立年度最佳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等奖项,激发教师积极性。

2.晋升机制(1)设立教师晋升通道,对表现突出的教师进行晋升。

(2)建立岗位晋级考核机制,根据教师的表现和能力晋升职务。

六、教师退出管理1.辞职(1)教师可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高校学校师资建设管理制度

高校学校师资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1.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2. 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3. 增强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师资队伍建设内容1. 教师引进与培养(1)严格执行教师引进计划,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2)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

(3)实施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

2. 教师培训与发展(1)开展教师岗前培训,提高新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2)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3)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

3. 教师考核与评价(1)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

(2)将师德师风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3)实施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激励教师不断进取。

四、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措施1. 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政策,为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2. 加大师资队伍建设投入,为教师培训、科研、社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制度落实。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旨在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确保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共同推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大学教师工作制度

大学教师工作制度

大学教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学教师工作制度是指大学教师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在编教师。

二、教师职责第四条教师应当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恪守学术道德,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第五条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一)教育教学。

教师应当认真备课、讲授课程,指导学生学习,开展课程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科学研究。

教师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为学生提供科研机会和指导。

(三)社会服务。

教师应当参与社会服务,发挥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和学校声誉作出贡献。

(四)其他职责。

教师还应当参与学校管理、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等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教育和引导。

三、教师权利第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教育教学自主权。

教师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教学需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学术研究自由权。

教师有权开展学术研究,发表学术观点,参加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

(三)指导学生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素质发展。

(四)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教师义务第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教育教学。

教师应当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科学研究。

教师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社会服务。

教师应当参与社会服务,发挥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和学校声誉作出贡献。

大学教师规章制度

大学教师规章制度

大学教师规章制度大学教师是高等教育的中坚力量,对教师的规范管理对于确保教育质量和增强教师的职业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学教师规章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大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质量。

第一章:教师招聘与选拔1. 招聘程序:大学教师的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循择优选拔原则,通过招聘公告、简历筛选、面试等程序进行。

2. 资格要求:大学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学位和专业背景,并拥有丰富的教学与科研实践经验。

3. 选拔标准:选拔教师应综合考察其教学能力、学术成果、职业操守、事业发展意愿等方面的表现,评估其是否适合担任大学教师职务。

第二章:教学与科研工作1. 教学要求:大学教师应根据课程设置的要求,准备教学计划、教案,并按时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考能力。

2. 科研工作:大学教师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

学校应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研究平台,鼓励教师申请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三章:教师职称评定1. 职称评定程序:教师职称评定应通过申报、审核、评审等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应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教师。

2. 评定标准: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应明确,包括教学业绩、科研成果、课题研究、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第四章:教师考核与奖惩1. 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制度,将教学质量、学术研究、教师教育等方面作为考核指标。

2. 奖惩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教师,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对于违反教师规章制度、教学失职等不端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教师发展与培训1. 发展机会:学校应为教师提供发展机会,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升教师的学术能力和专业素养。

2. 培训措施: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包括教学方法培训、教育心理学培训等,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六章:其他规定1. 诚信原则:大学教师应遵守学术诚信,不得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伪造研究数据。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颁布单位】教育部【颁布日期】 19810420【实施日期】 19810420注:下列的“计划学时”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1学时以1小时计。

【章名】通知现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量制度是高等学校科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这个制度,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开展科学研究;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可按《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试行,至于个别院校或校内部分单位目前尚不具备试行条件的,经我部或院校领导批准,可暂缓试行。

其它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因涉及超额酬金开支问题,目前是否试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情况酌定。

三、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它关系到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涉及到每个教师的工作安排和切身利益。

因此,在试行中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努力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四、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要同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结合起来,在明确各级教师的职责、任务和平时考绩的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

教师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要记入《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登记卡》,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

五、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较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尚处在试行阶段,《试行办法》还有待完善,各校要注意总结试行的经验,探讨较简易的计算办法。

各校试行情况和对《试行办法》提出的修改意见要及时报送我部,以便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

【章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计划地安排教师的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讲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ppt

第三讲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ppt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 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 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 师资格。
务评审
《高等学校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家教育委 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 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 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 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 审工作,其他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仍由所在省、自治 区 、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 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 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职务系列规定
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 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 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 列。每个系列内又分设若干职务。根 据《高等学校职务试行条例》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
高等教育法规
主讲 杨挺
第三讲 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

高校教师日常管理制度

高校教师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教师日常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等。

第三条高校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教师应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调整教学进度,确保教学计划顺利实施。

第七条教师应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教师应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参与课堂互动。

第三章研究与学术交流第九条教师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自身学术水平,为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做出贡献。

第十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学术视野,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定期提交科研成果报告,积极申请科研项目。

第四章教师职业道德第十二条教师应坚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第十三条教师应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

第十四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五条教师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六条教师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十七条教师应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教师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散布有损学校形象的信息。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学校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等方面。

第二十条对考核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谈话提醒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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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制度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

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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