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职称评审,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性,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我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由我校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负责相应学科和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评委库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
第二章评委会组建第五条组建评委会必具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承担,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法纪观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评委库设立第七条按照职称系列分别组建相应的评委库,各评委会根据评审学科专业范围,按不低于评委会及学科组成人员数量的五倍组建,55周岁以下委员须占1/3以上,校外评审专家入库人数须占1/3以上。
第八条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单位分布等因素。
第九条高评委会专家库,由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条入选评委会专家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省及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开展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在学校办公系统、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学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
(二)做好公示期间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公示期满后,对评审通过有异议的人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就反映人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维持原评审结果或撤销原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报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反映人;对评审通过无异议的人员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办理发证手续。
第六条针对反映人提出的异议,学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能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处理的,反映人也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审工作
第四条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
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
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六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教师的职称评审程序和标准,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本文将从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公示三个方面,分析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一、评审程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包括申报、初评、复评和公示。
首先,教师须向学校递交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
然后,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教师将进入复评环节。
在复评中,专家将综合考察教师的教学表现、科研水平以及师德师风等方面。
最后,公示评审结果,对于评审通过的教师,学校将授予相应的职称。
二、评审标准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旨在客观、全面地衡量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准确评估教师的职业能力和学术水平。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和社会影响力三个方面。
教学质量指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等;社会影响力则体现教师在学术界的声誉、影响力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评审标准涵盖了教师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注重教学质量,又鼓励教师进行科研和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评审结果公示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是保证评审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公示结果应当包括评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及其职称等级,并及时在学校官方网站或公示栏上公布。
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异议或质疑。
公示结果的公开透明有利于监督评审程序的公正性,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公信力。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教师提供了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其次,评审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助于营造诚信和公平的教育环境,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最后,职称评审的结果公示能够树立正面榜样,鼓励更多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育实践。
总之,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制度的规范实施对于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方案

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方案近年来,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方案备受关注。
教师职称评定是一项重要的教育管理工作,关系到学校教师的职业发展和学校的教育质量。
建立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教师职称评定管理方案,对于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明确评定标准。
教师职称评定的第一步是明确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应该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实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成果。
评定标准应该兼顾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要求,注重多维度和多方面的评价。
第二,制定评定程序。
教师职称评定的程序应该规范严密、公正公正,让教师明确了解评定的全过程。
评定程序应该包括申报、材料审查、面试演讲、公示等环节,每一环节都应该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同时,评定程序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方便教师进行申报和评定。
第三,强化评定管理。
教师职称评定的管理应该强力地推动、严格监督,确保评定过程的公正公开。
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随时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管理机构应该组织丰富多样的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评定意识和能力。
第四,增加评定机构。
教师职称评定的机构应该多样化、全面化,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定机构应该包括校内评定机构和外部评定机构,同时,可以设立专业评委组织,由专家学者和教育工作者组成。
第五,鼓励教师参与评定。
教师职称评定是一项重要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全体教师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学校应该鼓励教师主动参与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和效果。
第六,加强宣传教育。
教师职称评定工作需要广大教师的理解和支持。
学校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教师了解评定的目的和重要性。
同时,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促进教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第七,健全激励机制。
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涉及到教师的个人发展和未来职业规划。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给予教师一定的奖励和鼓励。
例如,可以给予评定合格的教师晋升岗位或加薪等待遇。
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评定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职称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德才兼备原则。
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应注重教师的德行、才能和业绩,全面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
3. 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教师的专业特点和工作岗位,实施分类指导,确保职称评定工作与学校发展相适应。
三、评定范围1. 全校在职教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四、评定条件1.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 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3.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4. 教师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成果,有显著的教学业绩。
五、评定程序1. 教师本人申请。
教师根据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职称评定申请。
2. 教学部门审核。
学校教学部门对教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3. 教师个人述职。
教师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展示自己的教育教学成果。
4. 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定评审委员会,对教师进行评审。
5. 学校审批。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学校审批教师的职称评定结果。
六、监督管理1. 学校设立职称评定监督小组,对职称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2. 教师对职称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3. 学校对职称评定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3.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高校教师教学、科研、实验和图书资料等不同系列,分别设立教学系列、科研系列、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
第三条学校各系列高评委会是负责学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组织,其职责是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制定的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高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及其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学校人事部门承担。
第五条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评委会由25名及以上委员组成,按照专业组建的高评委会由11名及以上委员组成。
委员由跨部门、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高评委会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每个学科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学科、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成员组成,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1/3。
学科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高评委会委员及学科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但要保持专家库相对稳定,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
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职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成员。
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不担任高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成员。
学校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担任高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成员。
第七条高评委会委员、学科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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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校
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职称评定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制订和完善学院教师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教师职务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定。
二、基本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资历条件:
助教: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位工作连续满1年。
讲师:获得助理讲师职务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且已承担1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工作;获得博士学位。
副教授:获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1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教授:获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教师素质条件
1.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经验,申报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教学或研究团队的带头人,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的骨干教师。
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课堂授课评价学校考核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结合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参加素质拓展、职业技能提高活动,帮助学生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业和创新能力。
3.可持续发展条件
(1)每一年在行业(企业)有不少于一个月的工作(顶岗、兼职工作、咨询、培训、调研或技术服务)经历,或者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累计到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个月。
(2)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时间,不低于10学时/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个人在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公开发表的论文。
2.初查。
学院职改评定小组成员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学术水平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考核把关。
3.评审、推荐。
学院职改评定小组成员签署意见后,交组长复审。
4.结果公示。
评审、推荐结果由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公示。
5.办理相应证书。
学院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文确认任职资格的人员办理相应职务资格证。
四、工作要求
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凡经查实本人申报材料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党纪和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者等,将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审资格,并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附:XX高校职务资格评审表
XX高校
职务资格评审表
系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现任职称________
评审职称________
填表时间:年月日XX高校教务处制
基本情况
现任职主要专业工作业绩
著作、论文、作品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