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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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②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 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也就是对职工获得 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的行为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① 货币支付规则。 ② 直接支付规则。 ③ 全额支付规则。 ④ 定期支付规则。 ⑤ 先支付规则。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 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 ②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 ③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 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 ⑤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⑥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
3.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与之建 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调整。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 ,以及现役军人、列入民法适用范围的雇主雇用的人员( 如家庭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等,不属于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 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④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
1.工资
(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 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法[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法[精]
1995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1947年劳动监察 公约1995年议定书》,将劳动监察范围扩大到 非商业服务部门
二、其他国家的劳动监察立法
苏联、东欧各国除劳动行政机关具有劳动监 察权外,各级工会组织也有权对劳动法的执 行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的 主管部门必须对基层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1)劳动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 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有权参加有关会议,调 阅有关材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单位及有关 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不得以 任何形式进行阻挠。
(2)监察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 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 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
(3)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必须严守秘密, 包括对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4)不能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否 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劳动监察范围逐 步扩大。早期的劳动监察的范围为工厂、 矿场,主要是监督有关工作时间、劳动 安全与卫生、童工、女工劳动保护等方 面的法律的执行
此后,随着劳动立法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不断扩大,劳动监察的范围也随之扩大
三、我国的劳动监察立法
央革命根据地政权所制定的劳动法就规定了 劳动监察制度,保证劳动法的实施。1930 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劳动保护 法》,对劳动保护的监察事项作了规定
改革开放前,我国劳动监察工作主要在劳动 安全卫生方面
劳动监察与工会组织监督检查也不同。工会 组织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属于群众 性的监督
劳动监察与国家检察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既 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是 由国家机关依法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法律、 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法律的实 施;都是保证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的重 要手段

第九章 劳动监督与监察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九章 劳动监督与监察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二节 劳动监察制度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监察的意义 三、劳动监察的主体 四、劳动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五、劳动监察的形式 六、劳动监察的管辖 七、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职权和义务 八、劳动监察的程序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 劳动监察,是指具有法定监察权的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服务的
五、劳动监察的形式
巡视监察 书面监察 受理投诉、举报
六、劳动监察的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七、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职权和义务
(一)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九章 劳动监督与监察制度
第一节 劳动监督制度 第二节 劳动监察制度
第一节 劳动监督制度
一、劳动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二、劳动监督的体系 三、工会监督 四、群众监督
一、劳动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监督制度具 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
二、劳动监督的体系
(一)劳动行政部门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又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 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监察是法定监督检查中最重要 的一种,其范围涉及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其他 的监督检查形式都是对劳动监察的配合和补充。

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精)

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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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上述(2)判定 标准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 于: (1)主要法律依据方面:前者是劳动法调整,后者是民法、合同法调整; (2)主体方面:前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 组织; (3)隶属关系方面:前者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后者是平等关系; (4)承担义务方面: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障义务,而劳务关系 则不存在此项义务; (5)报酬计算方面:用人单位须依法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报酬计算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我国的劳动立法简史 (二)我国劳动法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可分为三大类,即个别劳动关系法、劳动保护法、集 体劳动关系法。 1.个别劳动关系法 主要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缔结、运行、变更、终止等 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 2.劳动保护法 是指国家干预个别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劳动条件法。 3.集体劳动关系法 是调整工会及其联合会与雇主及其联合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职工 参与工作场所的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法律规制。 (三)劳动法的渊源 一方面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法律文件等成文法规范, 另一方面是有关劳动政策、判例法、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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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期间,叶某通过他人介 绍到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 汽车运输公司分配叶某驾驶一辆东风汽车进行运输工作。叶 某每天要到公司签到,并接受公司的调度安排。但两者一直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18日,叶某驾驶该货车承运 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叶某认为,自己受伤属于 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自己仅仅是雇佣了 叶某,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叶某诉至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确认 申诉人叶某与被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试 问: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叶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 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 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
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 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 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 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 ②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 ③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 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 ⑤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⑥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
处理。
(6)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 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
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 几个方面。
① 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
② 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③ 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 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 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法

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法
幻灯片 20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6) 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法规的情况; (1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幻灯片 2 第一节 劳动监察的含义与意义 一、 劳动监察的含义 劳动监察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各项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的实施。 劳动监察是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法定授 权的机关进行。劳动监察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进行,其他机构和组织必须经法定授 权或依法委托才能进行执法
政府定期报告和提出指控和申诉。 (一)一般监督方式 在劳工组织成立初期,会员国按照对公约的义务,向劳工局提交对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劳工局再综合上报劳工大会。1926 年,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了两个监督机构,即公约和
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和国际劳工大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对会员国执行公约情 况进行监督
幻灯片 10 日本、美国等国由劳动行政机关或设专门机构行使劳动监察权,上下级劳动监察机关的
业务实行垂直领导,监察人员由政府官员组成,有的由劳工部长直接任命。工会等群众 组织无劳动监察之权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由劳动法规定。劳动监察机关有权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和纠正。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劳动 监察机关在特别危急的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的预防措施,包括停工、关厂。 劳动监察员的资格也由劳动法加以规定

劳动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和监督

劳动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和监督

劳动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和监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规模扩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纠纷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各国纷纷出台了劳动法,建立了劳动法实施的监管和监督机制。

劳动法的监管和监督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公平就业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管和监督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监管和监督机构必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平衡。

2. 依法原则:监管和监督机构必须依法行政,遵循法律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权力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废止或解释法律,保证监管和监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 司法独立原则:劳动法的监管和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要相互独立。

监管和监督机构不能干预、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司法机关也不能替代监管和监督机构的职能。

4. 适度原则:监管和监督机构在执行职责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劳动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不得过度干预劳动关系,不得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无谓的骚扰和执法过度。

二、监管和监督的主体劳动法的监管和监督工作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等各方面共同组成一个监管和监督的网络。

1. 主管部门:由政府设立的负责劳动法制定、颁布和解释的机构,负责制定监管和监督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和监督工作。

2.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对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特定领域进行监管和监督。

比如,负责工资支付的税务和财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3. 劳动监察机构:由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劳动法监管和监督的机构,具有执法权力,可以对涉及劳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纠正。

4. 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工会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

劳动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劳动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劳动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一、劳动的执行机制劳动的执行机制是指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分配与执行,以及劳动者、雇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劳动的执行机制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文件,确立了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雇主应当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信息,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能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要求雇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则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和义务。

2. 工作职责的分配与执行工作职责的分配与执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

雇主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划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通过工作规定或工作说明书等形式向劳动者进行明确说明。

劳动者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职责领取任务,并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工作。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避免产生工作纠纷。

3.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劳动的执行机制要求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

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按时足额的工资,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内容,确保劳动质量,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并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

二、劳动的监督机制劳动的监督机制是指对劳动关系执行情况的监察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雇主的义务得到履行,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劳动的监督机制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和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作用。

1. 劳动监督部门的建设与职责监督机构的建设是劳动监督机制的基础,它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能够充分行使职能。

劳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维权工作,对雇主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检查,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公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同时,劳动监督部门还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登记和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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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监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监察的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内容,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①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 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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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劳动监察的基本程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 动监察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受理劳动者或对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投诉, 或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向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
第二节 劳动监察
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 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04年 11月 1日 国务院第 423号令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一 劳动监察的主体 劳动监察的主体包括劳动监察机构及其相应的劳动 监察员。劳动监察机构,是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 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察的专门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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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又称劳动监察,是指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指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的监督。 (三)工会监督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是《劳动法》和《工会 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责。 (四)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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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监察的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①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②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知的商业秘密;③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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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动监察的客体 劳动监察的客体,即劳动监察所指向的对象及其所 实施的行为。 (一)劳动监察的对象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 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 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劳动监察的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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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监督的立法概况 劳动监督的立法开始于工厂法阶段。1833年英国颁 布的工厂法中,首创工厂检查制度,即政府委托高级人 员为工厂监察员,实地视察各工厂劳工法实施情况,这 被认为是现代劳动监督制度的雏形。 三 劳动监督的体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 并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 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 告。
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制度
第一节 劳动监督制度概述
一 劳动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监督制度具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障整个劳动 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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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监督主体是依法享有劳动监督权的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其中,劳动行 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劳动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尤为重要。 (2)劳动监督的客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即用人行为和劳动服务行 为。 (3)劳动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律、法 规的内容,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监督的方式,表现为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各项措施,其中主要有:对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 正;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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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23条至第 32条的规 定,相关主体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①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 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的;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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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与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 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①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 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 说明身份;②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 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 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处罚与处理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 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 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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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监察的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内容,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①检查权。即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②询问权。即有权就调 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书面调查权。即要求用 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 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查阅和复 制资料权。即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 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⑤委托审计权。即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进行审计。⑥当场纠正权。⑦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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