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探究及调整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与现状探析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与现状探析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与现状探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海运业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一环。
在海运业中,承运人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
承运人除了将货物从A地运输到B地外,还必需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贸易航运的扩大,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也不断演变,本文就此进行探析。
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长期以来都与市场需求和发展密切相关。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当时主要贸易收支的转变以及国际贸易管制机构的出现,国际海运贸易逐渐形成。
在这个过程中,海上货运风险增加,因而保险机制的出现包括了万一货物在航运中破损,货损滞期等。
192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国际海事公约(Brussels Convention)规定,承运人对任何物品可能的质量损害、毁灭或丢失负有责任。
不过,这项规定的内容相当模糊,很难维持合理而有效的政策目标。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速,使得全球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
而同时,海运中发生的货物损失、破损、滞期等问题也逐渐增多,因此,原有的承运人责任制度逐渐不适应上述变化。
于是,1930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在比利时根特(Ghent)达成了海上运输共同承担协定(Hague Rules)。
该协定对于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指出:“以海洋运输方式托运物品的承运人,在线路运输期间对其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
”但是从货主的角度来说,该协定只能依靠国家或当地法律的执法来达到其意图,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强和公正性高的全球性统一规则。
因此,海上运输共同承担协定在实施时遭遇了很多困难。
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召开国际海洋司令官会议(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IMCO),并在1957年正式成立该组织,以推动国际海运规则的制定。
运输中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

运输中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与灭失是一个常见而严重的问题。
本文将对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的规定进行研究,以探讨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与措施。
一、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根据国际海商法公约,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与灭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经手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或灭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二、陆地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在陆地运输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责任主体多为运输公司或者货运代理。
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在接受货物后,应妥善保管并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如果因为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的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或灭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货物所有人在选择合适的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时,应审慎选择,确保对方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的服务能力。
三、空运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对于空运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空运中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责任由航空公司承担。
航空公司在接受货物后,应妥善保管并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如果因为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或灭失,其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赔偿金额应当以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补偿。
四、解决运输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方法与措施为了有效解决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与措施:1. 加强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承运人、运输公司、货运代理以及航空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义务,提高货物的运输安全性。
2. 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货物所有人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应对货物丢失与灭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将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付,减轻货物所有人的损失。
3. 增强运输操作的规范性:运输公司、货运代理和航空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人为过失。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议题,它涉及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剖析:1. 国际公约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通常受到多个国际公约的约束,如《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和《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这些公约为承运人设定了赔偿限额,通常以每件或每公斤货物的损失来计算。
2. 赔偿限额的确定: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基于货物的价值和运输合同中的条款。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可能因货物的种类、目的地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危险品和贵重物品可能需要更高的赔偿限额。
3. 责任限制的例外:尽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可能不受限制。
例如,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疏忽造成的,那么赔偿限额可能不适用。
4. 货物声明价值:托运人可以通过声明货物的价值来增加赔偿限额。
如果货物的价值超过了承运人的标准赔偿限额,托运人可以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获得更高的赔偿。
5. 保险的作用:为了获得超过承运人赔偿限额的保护,托运人通常会为货物投保。
货物运输保险可以覆盖承运人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
6. 赔偿限额的法律适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于赔偿限额问题。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允许托运人通过合同条款来增加或减少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7. 争议解决:当货物损失或损害发生时,赔偿限额问题可能会导致争议。
解决这些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协商、仲裁或法院诉讼。
8.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明确赔偿限额的条款至关重要。
这有助于在发生损失时减少不确定性和争议。
通过深入理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赔偿限额问题,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更好地管理风险,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海上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承载着全球货物运输的重要使命。
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面临着许多法律责任问题。
例如,货物损坏、灭失、延误等问题会对海上货物运输行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贸易的顺畅进行。
因此,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加深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为海上货物运输行业中承运人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和良性发展。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研究以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2.财产保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作用及其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3.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勤勉注意义务和无故延误的责任。
4.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损坏和灭失责任以及装载、抵运和配载责任。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访谈法。
四、研究结论与意义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货物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运人需要充分重视货物损失、延误等问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充分履行勤勉注意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到达。
3.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需要充分考虑货物的装载、配载等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充分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和相关机构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指导和参考,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提供了支持和推动。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任上 的免 责 , 其本人 ( 包 括 承 运 人 法定 代 表 人 、 负 责具体 工作 的管 理 部 门或 者 管 理 人 员 ) 的 过 失并 不 免 责 J 1 “ 。我 国《 海 商法 》 第5 1条 还 列 举 了 天 灾
等 海上 风 险 、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及 托 运 人 过 错 因 素
总 体上 看 , 承运 人 责任 基 础 是 一 个包 括 归 责 原 则 、
除外责 任 和举 证 责 任 在 内的 一 个 有 机 体 系 ( 广 义 上 还可 包 括适 航 义 务 期 间 、 责任期 间 ) , 含 有 违 约
和侵 权 两个 方 面 的 内容 。其 中归 则原 则 在 这 个 体 系 中居 核心 地 位 , 而除# t - 责 任 和举 证 责 任 等 内容 则 高度 多样 化 和 复 杂 化 。显 然 , 这 一 体 系 包 括 了
和火 灾导 致货 物灭 失 或 损 害 , 承 运 人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 当 然 , 承 运 人 是 在 被 代 理 人 责 任 或 雇 主 责
货 物运 输 合 同公 约》 ) 等 均 确 立 了 这 一 制 度 。虽 然
国际立 法 中 承 运 人 责 任 基 础 的 概 念 略 有 差 异 , 但
承运 人 责任 基 础 ( Ba s i s o f L i a b i l i t y ) 是 国 际海
一
、
承运人责任基础概况
上货 物运 输法 中 的重 要 概 念 , 《汉 堡 规 则 》( 《 1 9 7 8 年 联 合 国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 《 1 9 8 0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公 约 》《1 9 9 1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运 输 港 站 经 营 人 赔 偿 责 任 公 约 》《1 9 9 1年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国 际 商 会 多 式 联 运 单 证 规 则 》 《 鹿 特 丹 规 则 》( 《 2 0 0 8年 联 合 国 全 程 或 部 分 海 上 我 国承运 人 责 任 基础 是 参 照 《 海 牙 规 则 》《 海 牙 一 维 斯 比 规 则 》制 定 的 , 是 “ 不 完 全 过 失 责 任 制” , 即承运 人 对 货 物灭 失 或损 害 承 担 的责 任 实行 过失 责任 , 但 是航海 过 失 ( 驾驶 船 舶 和管 理 船 舶 的过失 ) 和 火灾 作为 例外 , 即使船 长 、 船员 、 引 航 员或 者 承运 人 的其 他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因 航 海 过 失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海运领域与国际海运连接相对紧密,为了保证海运过程中能够有效约束国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国际海运普遍采用了《海牙规则》作为国际海运准则。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对于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非常重视,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该规定给予了国际海运承运国诸多的权利,值得各个海运国家遵守。
考虑到我国快速增长的海运经济,我们必须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才能保证在国际海运中获得合理的利益,保证我国合法的权益。
所以,我国应积极开展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保证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海运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作者简介:张远,大连海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2-02一、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比较目前在国际海运领域,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这三个公约目前已经成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对世界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起到了较强的约束作用。
但是由于这三个国际公约是由不同国家制定的,对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各有侧重,为了保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和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规定和约束,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
(一)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对比分析不完全过失原则主要是指在国际海运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存在过失,就要承担由过失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获得豁免。
目前采取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而在《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的过失规定主要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
(二)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对比分析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在三种公约中都有规定,但是每一种公约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
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责任;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运公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集中体现了承运人和货方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分担,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价值取向[1]。
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
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分别是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洞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海商立法。
1.三公约承运人责任的相同之处(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公约规定了海运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义务,并规定承运人不可以违反该规则,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义务是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开航时的适航义务。
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公约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海上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2)天灾。
(3)战争。
(4)公敌行为。
(5)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扣留或者拘禁或者依法扣押。
(6)检疫限制。
(7)货物托运人或者货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8)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力受到限制。
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作者:张菁来源:《世界家苑》2020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各国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传统国际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海上运输模式,一系列相关的国际条约相继制定。
我国于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大量借鉴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随着国内立法的逐渐完善,与民法体系无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责任无法合理解决的难题。
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海商法》急需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从承运人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出发,在系统分析国际条约和外国立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规定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海商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措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1 承运人责任制度相关概念界定1.1 承运人在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分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类,二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担的责任各自不同。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汉堡规则》首次对承运人的概念做出了改变,放宽了承运人的身份限制,不再仅仅局限于船舶所有人和租赁人,而是拓宽到代理人。
同时,《汉堡规则》首次提出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并被多国引入本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鹿特丹规则》以“海运履约方”取代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
实际承运人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担货物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并不一定是和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可能是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可能是与运输合同一方的承运人签订委托合同的人。
1.2 承运人责任制度承运人责任制度是由承运人责任期间、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事项组成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承运人责任基础是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追究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
承运人责任制度基础包括免责事由以及归则原则等制度。
我国《海商法》将承运人分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并将这二者均作为运输责任主体。
《汉堡规则》首次提出了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其所运输的货物承担责任的期间。
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
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贸易的飞速发展,海上货物运输作为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其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与更新显得尤为重要。
《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一部重要公约,其对于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创新构建,无疑为海运法律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的新构建,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实践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变革。
通过对比传统海运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本文旨在揭示《鹿特丹规则》的亮点与争议,为国际海运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进行全面的评价与展望,以期为我国在国际海运法律实践中的应对策略提供理论支持。
二、《鹿特丹规则》概述《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2008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规则的主要目标是统一并现代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需要。
其中,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是《鹿特丹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对于平衡船货双方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进行了创新性的构建。
该规则采用了“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
这一原则改变了以往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享受较大免责范围的局面,使得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鹿特丹规则》还引入了“单一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害承担统一的责任限额,无论该损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这一制度旨在简化责任认定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总体来看,《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创新性构建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最新认识和发展趋势。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摘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
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1.1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
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并非某国货币。
《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货物概念界定《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规定,即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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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承运人定义,也正是来源于此 。该定义的优 点在于,它扩大 了承运人主体的范围。然而,由于该公约引入了 “ 实际承运人” 的概念 ,使得承运人 的识别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进而给 公 约的实际运用带来很 多困惑。 3 、 《 1 9 9 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中对承运人 的 定义 < < 1 9 9 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对承运人的定义 方式 与其他国际规则完全不同,其规定是 “ 承运人和托运人系指 运 输合 同载 明的或 从运输合 同中可识别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的当 事人 。 ”该定义同上述两个公约从判 断承运人的依据上而 言是不 同的。上述两个公约 旨在从当事人名义 的角度判断承运人身份, 而本 公约是从合同内容的角度来判断承运人身份。 4 、( ( U N C T A D — I C 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中对承运人 的定义 该规则是 由 1 9 9 1年由联合 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与国际商会共 同制定的 。该规则规定 “ 承运人是指实际完成或承担完成此项运 输或部分运输的人 , 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 同一人。 ” 这种定义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 其从定义 的内容上将 “ 承运人 ”这个语义上统一起来,不但没有限制承运 人身份的成立, 而且还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关系这一要件上 延续 了上述 三个公约 己经取得的成就。 5 、( ( C M I 统一货运法 ( 草案) 》中对承运人的定义 《 C M I 统一货运法 ( 草案) 》中进一步简化了承运人的定义 ,
一
、
义方法 。
( 二)国际规则中对承运人的定义 I 、《 统一提单 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中对承运人的定
义
规定于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第一条当中, 即“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 该定义的优点在于,其从主体资格上限定 了承运人主体 的范围, 对承运人 的识别非常简单,因而可 以说是承运人的内部要件 。并 且通过承运人需与 托运人 订立运 输合 同这一要件 明确 了承运人 与托运人之 间的基础法律 关系 ,因而可 以说是承运人 的外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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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探究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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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承运人定义的完善和对责任制度发展的梳理,对比分析国际公约中 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通过对责任制度调整 的可行性分析,最终确定我 国责任制度调整的手段及运用,以达到解决我 国承运人责任制度弊 端的 目 的。 关键词 :国际海上运输 承运人 海商法 ‘
仅规定 了 “ 承运人 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 同的人 。 ”该定义是 对承运人进行 定义 的所有国际公约中最 为简化的一个 。 但它无 限 扩大 了承运人 的范 围,使得在该法案的定义下,一些不拥有或经 营或管理船舶 以及不 实际参 与或承担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体 也将被识别为承运人 ,从而承担承运人 的责任。 二 、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 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 中,货物 的安全位移是核心。在货 物运输过程中 ,承运 人是合 同履行 的主体,其义务 、责任和免责 直接影响到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从而成为整个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 如果我们 能熟练地掌 握承运人 的责任制度 ,包括承运人归责原则 、国际公约和世界各 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以及我国 《 海商法 》的相关规定,就能基本上 了解和掌握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 ( 一 )承运人责任制度 的历史演变 1 、《 海牙规则》中的承运 人责任 《 海牙规则 》中的承运人责任及免责条款主要集 中在 前四 条 。包括承运人定义、承运人适航义务、承运人管货义务 以及众 多的免责条款 。它规定 了,“ 承运人须在 开航前和 开航 时烙尽职 责 :( 1 )使船舶适于航行 ;( 2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 应船舶;( 3 )使货舱 、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 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 ,“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 运、 配载 、 运送 、 保 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也规定了签发 提单是承运人 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如果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承运人收货后不得拒绝签发提单。由于未收到运费等原因而拒绝 签发提单,这种做法是违反其法定义务 的。 2 、《 维斯 比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 《 维斯比规则》并没有对 《 海牙规则》进行实质性的改变, 而是从某些条款上对其进行补充完善,《 维斯 比规 则》中,第 6 条规定 :“ 在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之 间,本公约与议定书应作为 个文件和解释 。 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没有义务将本议定书的各 项规定适用于虽为本公约缔约国、 但不是本议 定书缔约国国内签 发 的提单 。 ”该条说明,《 维斯 比议定书》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 件 ,而必须与 《 海牙规则》结合起来阅读 。经 《 维斯 比议定书》 修改后的 《 海牙规则 》被称为 《 海牙一维斯 比规则》 。某 国家批 准或加入 《 维斯比议定书》 ,就 是同意 《 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约
国内及 国际公约对承运人 的定义 承运人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主体 , 也是国 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担者 。但是,承运人 的概念非 常复杂,造成 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来 自于 国内、国际规则对承运人 的定义 不一致,另一方面来 自于定义用语本身 自我矛盾 。 ( 一 )我国 《 海商法》中承运人 的定义 对 于承运人,我 国 《 海商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即 “ 承运 人, 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 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 输合 同的人。 ”通过 以上对 承运人定义的阐述,某一法律实体只 要其 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而不问该法律 实体 自身是否拥有船舶及船 员,是否 实际进行 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 ,是否实 际进行货物 的装卸、仓储 、堆存等作业,就应被认定 为承运人 。可见 ,我 国 《 海商法 》对承运人采用了极其宽泛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