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统一使用党费证的通知-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统一使用党费证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统一使用党费证的通知在京局属各单位党委、局机关各党支部:党费是党员按照党章及相关制度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标准、按程序收缴党费1.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严格按标准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确定党员应交纳党费的额度。
2.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各单位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收缴党费,并按照局统一印制的党费证按月认真记载党员交纳党费情况。
二、加强党费的管理工作1.各单位要按程序逐级收缴党费,具体程序是:党支部--党委--局直属机关党委。
局直属机关党委按规定比例上缴部直属机关党委。
2.党费的管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做到先配后调,防止工作上的脱节。
移交时,做好有关党费管理文件、党费帐目、收据存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交接,手续齐全,账目清楚,交接人双方签名,方可移交。
3.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党员党费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或以个人名义用存折的形式私存党费。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23•【文号】建总函字[92]第91号•【施行日期】199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函字[92]第91号)地矿部、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核工业总公司、有色总公司、国家建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为提高地勘费使用效果,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地勘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由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由地勘费开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国家编委、人事部批准的事业行政编制文件;二是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总行审查同意。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事业行政单位,不得从地勘费开支经费。
二、从地勘费开支事业行政经费的支出目节级科目和支出内容(见附件)。
三、中央各地质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行政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大区)地勘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应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预算。
未经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支出内容和擅自扩大开支标准。
四、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实行对主管部门落实基数、核定年度调增(调减)比例、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
对设备购置及外事费用,当年计划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地质主管部门于年度开始前一个月根据事业行政单位编制、实际人数,预计当年支出情况提出下年度预算,上报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一式两份,由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审批部门经费额度。
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度内,下达事业行政单位经费计划,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和有关省、区、市建设银行分行或经办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地调发[2010]208号
【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
(中地调发〔2010〕20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近年来,随着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经费投入增加,以及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新机制不断推进,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发生了变化,项目实施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任务的规模随之增加。
为规范委托业务费支出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对委托外单位承担的任务和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及时跟踪委托业务工作进展,加强技术和经济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委托单位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根。
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文号】中地调发[2003]15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03〕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的经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局机关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机关各项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制订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关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编制部门预算第五条局机关经费预算包括地质事业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地质勘查经费、国土资源调查经费等。
第六条坚持全面覆盖、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遵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按照不同的经费渠道分别上报。
第七条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有关部室协助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
第八条各归口管理部室组织编制各自管理的经费预算,办公室汇总平衡后形成上报的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人教部组织工资及津贴(含其他工资性支出)、职工培训、安全工作、退休人员经费的预算编制。
科技外事部组织外事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
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党团组织活动、文明单位建设、工会活动补助经费的预算编制。
监察审计室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内部审计经费的预算编制。
办公室组织其余日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主要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取暖费、运输费、咨询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招待费、报刊杂志订阅费、物业管理费、社会费用以及职工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公用经费和机关软课题研究经费。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为了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合理地使用,在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管理制度尚未正式颁发之前,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启动,特对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提出暂行要求。
一、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专项用于国家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二、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经费的直接使用者,对管好用好项目经费负有如下责任:1.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2.按本要求正确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3.对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项,要及时报告、纠正和查处。
三、项目经费实行计划用款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在季度开始前十五日内,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土资发[1999]181号)的要求,各省(市、区)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建地调院。
尚未正式成立地调院,也未开立帐户的,中国地质调查局首次拨款暂拨入其主管单位帐户暂存,待地调院筹建组开立银行帐户后再转拨。
地调院筹建组必须立即在银行开立帐户,核算项目支出,并以文字形式将开立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及行号)告知中国地质调查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按照本要求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管理项目经费,正确核算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六、凡工作手段、技术方法单一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计算成本;凡采用多种工作手段、技术方法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计算成本。
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工作项目计算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工作项目包括: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探,4.化探,5.遥感,6.槽探,7.浅井,8.坑探,9.钻探,10.岩矿测试,11.其他地质工作,12.工地建筑。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
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地调函[2011]317号
【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2011.09.14
【实施日期】2011.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中地调函〔2011〕317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以及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大决策,严格管理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项目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出国(境)费支出等“四项经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各类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资金,要明确项目目标,紧密围绕工作任务,按照真实、合法、经济的原则,从严从紧安排“四项经费”支出预算。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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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研究

建成立 ,组织实施 国家基础性 、公 益性 、战略性地质调 查和矿产勘查 工作任务。以基础地 质调查计划 、 矿产资源调 查评价工程 、地质灾害 预警工程 、数字国土工程和 资源调
督与追踪问效 的核心 内容 ,而绩效 并在实践 中不断接 受检验与逐步得 监督 是促进公共资金效益提高的重 到完善 的动态过程 。制度建设的动 要管理手段之 。在财政专项经费 态性 ,决 定了制度建设必须适应规
监督 管理 中 ,专 项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代 表 着 专 项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的 程 序 、管 理 规 范 和 执行 依 据 。 对 “ 度 ” 的 解释 , 制 韦 伯 斯 特 字 典 ) 美 国 文 化 遗产 大字 )、
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为主要 内容
动态性与适应性,要随着国家财经政策与专项管理制度 的变动而不断更新、健全与完善,保障制度 的执行
力 ,更好 地发挥 其效 力。分 析现行 制度建 设 与实施 中存 在 的诸 多问题 ,深入研 究 国家经 济政策 ,做好 制度建
设的总体设计与基础工作,改进经费监督管理方式与方法,是今后地质调查项 目经费监督管理的主方向。 关键词:经费 ;监督管理;制度
的地质调查工 作 ,于 19 年 下半年 99 启动 ,至2 1 年 ,由中央财政安排 00
国 土 资 源 调 查 经 费 已有 1 0 。 随 亿 2
范主体的管理需求 ,与被规范主体
的 经济 性 、效 率 性 需 求 ,达 到 制 度 建 设 设 计 的最 终 目标 。首 先 ,地 质
▲ 作者简 介 :郑敏 (96 ) ,女 ,河 北省滦 南县人 ,中国 国土资 源经济研 究院研 究 员,经 济 学硕士 ,主 要 研 究方向 :专项 管理 、 16 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财建[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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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03〕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的经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局机关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机关各项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制订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关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编制部门预算第五条局机关经费预算包括地质事业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地质勘查经费、国土资源调查经费等。
第六条坚持全面覆盖、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遵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按照不同的经费渠道分别上报。
第七条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有关部室协助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
第八条各归口管理部室组织编制各自管理的经费预算,办公室汇总平衡后形成上报的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人教部组织工资及津贴(含其他工资性支出)、职工培训、安全工作、退休人员经费的预算编制。
科技外事部组织外事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
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党团组织活动、文明单位建设、工会活动补助经费的预算编制。
监察审计室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内部审计经费的预算编制。
办公室组织其余日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主要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取暖费、运输费、咨询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招待费、报刊杂志订阅费、物业管理费、社会费用以及职工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公用经费和机关软课题研究经费。
第九条部室责任1. 履行经费归口管理职责的部室,要认真组织好机关各部室对各自管理的经费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作好汇总及综合平衡。
2. 各部室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认真测算、实事求是的编制本部室各项有关经费的年度预算。
3. 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指导好有关部室归口管理经费的预算平衡工作;搞好审查、汇总及综合平衡工作。
4. 预算编制的测算要有依据,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编制机关支出预算第十条办公室根据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预算细化,形成机关经费支出预算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做为支出预算控制数执行。
待部门预算正式下达后,编制印发机关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各部室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各部室编制本部室办公用品费、印刷费、交通费(市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咨询费)、设备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外部协作经费等年度支出预算。
本支出预算为各部室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支出的预算。
包括地质事业费、大调查管理项目、部室专项等各资金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
部室支出预算中的办公用品费用、图书资料购置费、市内交通费、工作餐及招待费实行限额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有关部室负责编制机关集中使用经费的支出预算。
人事教育部:工资及津贴(含其他工资性支出)、退休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科技外事部:外事工作经费支出预算。
办公室: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车队费用)、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报刊杂志订阅费、社会费用以及政府采购经费支出预算;以及部分集中使用的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含咨询费)、设备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支出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1. 遵循实事求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细化部门预算。
2. 各部室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合理编制年度公用经费支出。
3. 集中使用的经费支出预算应细化支出项目,合理统筹安排。
4. 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要作好综合平衡及各项财会业务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对部室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及集中使用经费支出预算方案进行审定后,正式形成机关经费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机关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制订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主要支出项目的预算定额,加强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支出预算是各部室日常工作各项经费开支的依据,经费使用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均不得在未纳入预算的情况下使用或报销经费。
第十七条因临时急需安排的重要工作,未纳入年度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计划外)的经费支出,须事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般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局领导批准,额度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须以签报形式、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发放给个人现金的计划外支出,总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局领导批准,额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须以签报形式、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年度工作虽已纳入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计划内),但使用额度超过预算批准额度,或改变支出预算批准使用用途的经费支出项目,按计划外项目办理。
计划外项目经过批准后即纳入支出预算,按计划内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部室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由各部室自行管理,集中使用的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由预算编制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部室限额包干使用经费的管理1. 市内交通费、餐费由部(室)集中使用。
机关财务逐月累计增加包干额度。
2. 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用下达各部(室)年度包干额度,部(室)控制使用。
3. 机关财务按单位建账、统一管理,核算到人。
4. 各部(室)综合处专人管理包干经费。
第二十条不同预算渠道来源的经费分别核算,统一管理。
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形式,执行统一的开支标准,履行统一的财务支用、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费支用须经批准方可支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
1. 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支出额度2万元以下的由负责该项经费管理的部室主任批准,2-5万元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批准,5-10万元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和办公室主管局领导共同批准,10万元以上局长批准。
会议费、印刷费、外事经费、外部协作经费的全部支出,以及其他公用经费一次2万元以上的支出均须填写经费支用审批单报批。
2. 咨询费、劳务费等发放给个人现金的,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和办公室主管局领导共同批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支用现金、支票时,须办理借款手续。
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日期、所属部门、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经处长及规定的审批者批准后,办理借款。
办理借款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处长、部室主任、机关财务审核……依次进行。
已经办理经费支出审批单的借款,可凭审批单及部室主任批准的借款单直接到机关财务处办理借款。
第二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凡购买材料及设备等超过1000元物品时,须用转帐支票进行结算。
第五章经费报销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费报销要严格履行处、部室及财务审核程序,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经费报销批准权限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费支用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报销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1. 必须具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字样的专用章;2. 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业务或财务专用章;3. 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4. 用于购买物品或设备的原始凭证,还必须具有品名、数量、单价、规格、型号等。
会议费发票必须附支出明细单。
第二十六条对不能取得正规原始凭证的业务,应填写特制的报销凭证,由部门主管领导、证明人、经办人等三人以上签名,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及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报销固定资产及耐用消耗品购置费用,必须事前办理入库手续,凭发票及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医药费时,需先经办公室主管人审核、签字并附医药费底方后到财务报销。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须经人事部门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报销各种费用,须准确、齐全地填写报销单所列内容,完整地履行审批手续。
办理报销手续的审批程序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支出的报销,原则要求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一般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六章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十一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须说明理由,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凭票据报销。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第三十三条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以及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乘坐出租车往返的费用,可在差旅费中报销,不计入市内交通费包干数。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合理选择交通工具,节约差旅费开支。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处及处以下人员特殊情况须乘坐火车软卧的,必须经过主管局领导的批准;否则,超过硬卧客票的费用自负。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支出中可报销订票费、手续费、机场建设费、过桥费、过路费、行李托运、寄存费等杂支。
不能报销电话磁卡、办公用品、餐费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就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理个人事项的,其绕道的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局机关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局机关职工就诊一般应在局医务室、合同医院,住院治疗在合同医院。
局机关的合同医疗单位为北京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北医三院。
治疗牙科疾病可以到北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