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判决书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
终于搞懂了“代通知金”!劳动法库

终于搞懂了“代通知金”!劳动法库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下简称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
“代通知金“是民间俗称,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在《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代通知金”产生的前提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的实务时经常有人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等,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类似N+1、2N+1、2(N+1)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N是指经济补偿金,1是指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无论怎么支付,都离不开1。
事实上,这是个认识误区,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36条至41条),只有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才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另外五条解除情形,均未规定必须支付“代通知金”。
这里所说的“有可能需要支付”,并不等于必须支付。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劳动者,通知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只有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才需要支付。
第40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从法理角度上说,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不以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并非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所致,这些客观原因,既有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劳动者的原因。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其目的是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时间上的保障。
哪些情况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哪些情况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导读: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三种情况下有代通知金。
一、哪些情况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
二、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区别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很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协商解除、法定裁员、员工被迫解除等诸多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同时其范围更为宽泛。
2、两者的支付月数不同代通知金为固定金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有关。
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
之后一年按照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代通知为固定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则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原则。
秒懂“代通知金”规则

秒懂“代通知金”规则很多HR及劳动者由于受到媒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n+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认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俗称N+1),结果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
什么是“代通知金”?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目前也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中的一个正式名词。
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
后来深圳将该制度引进,在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移植了该规定,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有些媒体把“代通知金”写成“待通知金”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
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

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代通知金是指在继承过程中,由被继承人担任的代位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通知并支付遗产份额的款项。
在法律上,代通知金的规定主要由下列几个方面构成。
首先,代通知金的数额应当合理。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并支付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代通知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应当是合理和公平的。
对于遗产份额的计算,可以参考遗嘱或者法定继承规定进行确定。
其次,代通知金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需要保证支付的安全可靠,并且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记录,以便维护各方的权益。
另外,代通知金的通知方式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通常,继承人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在通知中,应当明确表示继承份额和代通知金的金额,并注明支付的时间和地点。
通知的方式应当确保被通知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并且应保留相应的证据以证明通知的事实和内容。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期限。
一般来说,被继承人应当在收到继承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支付,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利益损失。
最后,如果继承人对代通知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或者支付期限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可以申请遗产分配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数额的合理性、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的规定、通知方式的要求等方面。
在继承中,代通知金的支付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各方的权益。
代通知金的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代通知金的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受到侵犯,我国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法,并且在用人单位当方面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按照要求支付代通知金。
那么,代通知金的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呢?在劳动法中,给予代通知金的情形是包括两种的,若符合两种情况就应当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受到侵犯,我国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法,并且在用人单位当方面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按照要求支付代通知金。
那么,▲代通知金的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呢?在劳动法中,给予代通知金的情形是包括两种的,若符合两种情况就应当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一、什么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
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 1”中的“1”。
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通知金,又称代通知费,是指当事人为了送达诉讼文书或者进行其他法律行为,向代为送达或者实施法律行为的第三人支付的费用。
在我国,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代通知金的定义、支付主体、支付标准、支付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通知金的定义代通知金,是指当事人为了送达诉讼文书或者进行其他法律行为,向代为送达或者实施法律行为的第三人支付的费用。
代通知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诉讼文书送达代通知金:指当事人委托第三人送达诉讼文书时支付的费用。
2. 证据保全代通知金:指当事人委托第三人进行证据保全时支付的费用。
3. 证人出庭作证代通知金:指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安排证人出庭作证时支付的费用。
4. 仲裁员指定代通知金:指当事人委托第三人指定仲裁员时支付的费用。
三、代通知金的支付主体1. 诉讼文书送达代通知金:支付主体为当事人。
2. 证据保全代通知金:支付主体为当事人。
3. 证人出庭作证代通知金:支付主体为当事人。
4. 仲裁员指定代通知金:支付主体为当事人。
四、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1. 诉讼文书送达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通知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2. 证据保全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通知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3. 证人出庭作证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通知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4. 仲裁员指定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代通知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五、代通知金的支付程序1. 当事人应当向代为送达或者实施法律行为的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
2. 第三人收到代通知金后,应当将代通知金用于送达诉讼文书、进行证据保全、安排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定仲裁员。
3. 第三人未按照约定使用代通知金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通知金,是指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支付的一定金额。
在我国,代通知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实现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代通知金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通知金的定义代通知金,是指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支付的一定金额。
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债务人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
代通知金具有以下特点:1. 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不超过债务本金;2. 适用于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3. 代通知金具有独立性,不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4. 代通知金可以由债权人自行选择是否主张。
三、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
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的,视为债务人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
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的,视为债务人履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的,第三人应当支付。
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的,视为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代通知金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包括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2. 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关系;3. 第三人具有支付能力。
五、代通知金的程序1. 债权人向第三人发出代通知金请求;2. 第三人收到代通知金请求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3. 第三人未支付代通知金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代通知金的法律效力1. 代通知金具有独立性,不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 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的,视为债务人履行债务;3. 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支付代通知金的,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支付。
劳动合同中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中代通知金劳动合同中代通知金条款一、代通知金的定义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因未能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二、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1.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或其他合理理由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的。
2.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前通知的。
三、代通知金的计算方法1. 代通知金的金额通常为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标准,则按最高标准计算。
四、代通知金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代通知金给劳动者。
五、代通知金的支付方式1. 用人单位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代通知金。
2. 支付时应确保劳动者收到代通知金,并由劳动者出具收据。
六、代通知金的法律效力1. 代通知金的支付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经济补偿或赔偿。
2.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七、代通知金的特殊情况处理1. 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免除支付代通知金的责任。
2. 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八、其他约定双方可就代通知金的具体支付条件、金额、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条款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严格遵守本条款规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代通知金规定是怎么样的?
代通知金规定是怎么样的?题要停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停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早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没有提早通知的日期对应的薪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
停止劳动合同未提早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均匀薪资为标准,每延缓1日支付劳动者1日薪资的赔偿金▲一、代通知金规定第一种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停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停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停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早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没有提早通知的日期对应的薪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
详细条则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限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早30日将停止或许续订劳动合赞同愿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磋商办理停止或许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犯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停止劳动合同未提早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均匀薪资为标准,每延缓1日支付劳动者1日薪资的赔偿金。
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早30天通知而造成职工的薪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失责任原则。
第二种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40条规定的,是解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排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这就是在外企常常流行的驱散费中“N1”中的“1”。
有关规定编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自己或许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能够排除劳动合同:排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生病或许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即刻所依照的客观状况发生重要变化,以致劳动合同没法执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磋商,未能就更改劳动合同内容完成协议的。
1个月的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
1个月的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就是代替通知的资金补偿,一般出现在劳动合同内容中,代通知金是因为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者,但是没有提前通知员工,一般提前的时间数额时三十天,所以代通知金的金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一、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
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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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判决书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机制十分健全,对劳动者的相关权益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待通知金就是其中的一种相关的补偿。
那代通知金判决书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这类法律问题。
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机制十分健全,对劳动者的相关权益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待通知金就是其中的一种相关的补偿。
那代通知金判决书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这类法律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代通知金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样。
一般是指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劳动关系解除前最近三个月的月
平均工资。
▲二、代通知金的种类有哪些?
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
金;
第二种: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
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 1”中的“1”。
在我国对这类相应的判决是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进行判定的。
我国对劳动者的解雇行为进行相应赔偿制度,用人单位应赔偿相关的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作为劳动者的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