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厅质监站受厅委托,审核、复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工作。

第二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七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第一次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向省交通厅办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申请的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年度信用综合考核。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或综合评分法。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内按照不定期信用考核标准进行的信用重新定级,主要是对不良信用单位直接进行信用降级。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年度信用评价按照评价、审核、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省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省交通厅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他重点公路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评价,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第十条不定期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厅质监站、有关市州交通局(委)及项目业主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调整建议,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业主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业主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评价,由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对于评定为A级和AA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参与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的(以连续两年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省交通厅自第三年起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B级。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经厅审定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认为评价结论与本单位信用不符,可向厅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均可向厅提出投诉。

第四章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须通过省交通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b4742533.html,,下同)办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省交通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信用等级:

(一)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

(二)在个别省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

(三)在2个以上省(市、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

第五章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年度信用评价基于从业单位在省内的重点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认定。

评价单位评价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上报审核。

审核单位汇总审核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汇总上报审定。

厅质监站审核、复查上报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论,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核、复查意见。

省交通厅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定从业单位的年度

综合信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一至至附件四),其他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六至至附件九)。

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失信行为扣分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全面评价一次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考核并统计将该季度内各次扣分情况);年底统计累计扣分后的得分为该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分。在评价年度内,每发生一次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数,不设扣分次数和累计扣分上限。

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记录人和复核人必须签字认可。评价单位以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意见或业主的检查意见等文件作为扣分依据的,也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但可以不填写记录人和复核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综合评分法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对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四个季度得分平均值为年度信用得分。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分以上的,信用为A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75)—90分之间的,信用为B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60)—75分之间的,信用为C 级;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

第二十条年度信用评价时,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只能给予从业单位A、B、C、D级中任何一个等级。一个评价年度内,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A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不能超过评价从业单位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评价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

凡是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为A、C、D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评价单位在上报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上报季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综合认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中有评为D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C级的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20%,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A级的数量不少于承担合同总数量的60%,且无评价为C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四)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A级的数量不少于承担合同总数量的60%,无评价为C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

(五)以上定级原则均不符合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六)在上一年度评级为D级且在D级信用处罚期内的从业单位,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以及信用审核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对于从业单位的失信行为可以予以信用扣分处理并记录在案,扣分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升级不得跨级评定。

第六章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改变。

省交通厅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 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

(二)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

(三)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计量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八)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九)不注重环保,野蛮施工引起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

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 级信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向监理或业主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严重违法分包行为的,或有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九)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施工资质等级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 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监理人员或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到位严重不足,或未经批准调整、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

(二)试验数据、抽检项目及频率弄虚作假的;

(三)对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履约差的;

(四)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五)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被有关部门作出处罚的;或工程进度和现场质量管理较差,负工程监理失职责任的;

(六)因施工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总工期延误,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八)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

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监理资质等级的;

(十)与其它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一)监理签证弄虚作假的;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试验检测人员或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到位严重不足,或未经批准调整、更换主要试验检测人员的;

(二)检测频率和检测方式、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数据或试验检测试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试验检测设备及环境条件经常不达标,被多次责令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四)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

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五)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检测失职责任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七)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二条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试验检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试验检测);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负试验检测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试验检资质等级的;

(十) 超资质或授权范围承揽或开展业务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及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

(二)试验数据、勘察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四)忽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导致大量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引起投资超概的;

(五)因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开工延误的;

(六)因设计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八)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

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对于信用情况已经实际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厅公路局、川高公司、厅质监站、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业主的上级主管单位和业主均可向省交通厅提出直接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建议。从业单位自身也可以提出信用等级调整请求。

省交通厅根据相关单位向厅提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调整的书面意见,或上级机关、厅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出具的处理意见,按程序及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七章信用奖罚

第三十六条信用评价为A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有效期内给予以下奖励: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免予信誉审查,当其他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一般不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量;当实行分类资格预审,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限制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它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

(三)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四)在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减半,或以全额保函方式提交;

(五)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的60%可以保函方式提交。

第三十七条信用评价为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有效期内给予以下奖励: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他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

(三)在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的50%可以保函方式提交;

(四)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的40%可以保函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信用评价为B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对其既不给予奖励也不给予处罚。

B级信用的从业单位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60%。

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信用有效期内由招标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为零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B级信用单位的标准进行减半限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限制);

(三)对从业单位参加的投标项目,所需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及超额履约现金担保按照应提交保证金金额的1.5倍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以不超过中标金额为限)。

第四十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从业限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5年在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其从业限制期满后的下一年度年没有新的不良信用情形的,信用升级为C级。

第四十一条实施信用奖励并中标的AA级或A级信用单位,在享受奖励期间有不良信用行为的,给予信用降级。

第四十二条从业单位拟在项目投标中使用信用奖励时,应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内装入“关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声明”(附件十),说明当前的信用等级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招投标时,项目业主应依据本办法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信用奖罚条款。

第四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标时,需要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分的,信用评分对中标结果的价格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实行年

度更新制度,从业单位在每年的12月向省交通厅申请企业信息更新。

第四十六条逐步建立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评价制度。

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培训一次以上。省交通厅和有关管理机构每年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人员组织一次考核,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整改或更换。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由厅公路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村道中的桥梁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调整

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调整后将贯通158县 2011-01-06 17:09:55 人气:33380 查看更多资讯信息,请进入56135平台 省政府常务会通过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调整方案:高速路规划总里程1.2万公里 增加里程 增加8条纵向路线、7条横向路线和10条联络线,高速路规划总里程由8600公里增至1.2万公里,直接连接全省158个县(市、区),98.3%川人受益 连接成渝 强化成渝经济区高速路网,“资阳-安岳-潼南-武胜”和“泸县-荣昌-大足-潼南-南充”高速公路纳入规划,增加了“巴中-广安-重庆”高速公路 出川便利 规划路网增加了10条进出川通道:增强了四川与云南、贵州等省市的交通联系,增加通往滇中、东盟的高速公路通道,进出川通道将由23条增至33条 老路升级 成都-广元、成都-雅安、成都-南充、成都-隆昌、成都-乐山、成都-彭州等六条通道升级,一种方式是原路加宽改造,二是另选通道修建复线 绕城高速 包括广元、绵阳、乐山、眉山、雅安、资阳、内江、宜宾、巴中、达州、广安、南充、德阳、攀枝花、自贡15个地级市将增加过境的绕城高速公路 省政府2009年批准的《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08-2030年)》总规模约8600公里,目前,建成、在建和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里程已占总规模9成以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西部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布局,省政府决定对该规划进行调整。省长蒋巨峰1月4日主持召开的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定了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规划增加了巴中-重庆等8条南北纵向路线、平武-广元等7条东西横向路线、绵竹-德阳-中江-大英等10条联络线,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总里程约1.2万公里。调整后,进出川通道由23条增加到33条,四川与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的交通联系更加顺畅;规划路网连接目前所有城镇人口超10万的城市和地级行政区政府所在地,直接连接全省158个县(市、区),全省98.3%的人口将直接感受便利;高速公路网有效覆盖全省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高铁客运站、内河港口、枢纽机场,全省综合运输能力将大大加强。 规划路网强化了我省五大经济区之间的联系通道,优化了成渝经济区、天府新区等经济增长极和四大城市群的城际路网,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得到重点支持。四川日报记者谭江琦王代林 ■新《规划》解读 出川高速增至33条15城市要建“绕城高速” ■规划总里程从8600公里增至12000公里 ■新增8纵7横、10条联络线,进出川通道增至33条 ■连接目前所有城镇人口超10万的城市 ■高速公路网覆盖全省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高铁客运站、内河港口、枢纽机场 亮点1 新增10条进出川高速 与现行2009版《规划》相比,《调整方案》增加了南北纵向路线8条,达到13条;东西横向路线由原来的5条增至12条;联络线由原来的8条增至18条。 规划路网增加了10条进出川通道:增强了四川与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的交通联系,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 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 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 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 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 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 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 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 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 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 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 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

四川省高速公路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和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在总结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对于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和一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和谐工程,实现管理上水平、质量上台阶、安全有保障、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促使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人文环境和谐,现场施工更加文明,施工管理更加规范。 四.工地建设标准化基本要求 ㈠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 ⒈项目经理部驻地房屋可采用自建活动板房,也可租用沿线适合的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并满足工作、生活要求,办公与生产、生活分区。自建活动板房的驻地选址应避免设在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塌陷、水流威胁、高空坠落等灾害区域,确保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和通电、通水、通信条件。 ⒉项目经理部区域内的场地及主要道路应完全硬化和平整,排水排污设施应完善,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指路导向牌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宣传专栏,并适当对环境进行绿化,做到环境优美整洁。 ⒊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家具应尽可能满足规范化的要求。办公区内一般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技术负责人)室、安全生产办公室、财务室、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档案室、综合办公室、会议室、试验室等内设机构,项目经理室不小于30㎡,总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路政月宣传资料(路域宣传)一

路政宣传月宣传资料(一) 一、何为公路用地?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栽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二、公路用地禁止什么行为? (一)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公路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还将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四、保护公路设施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五、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也称公路“红线”。 六、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 (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二)沿公路两侧修建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 1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9.25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 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川交发[2009]26号2009年6月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 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 (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 (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办 理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和备案事项;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组织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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