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形式及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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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比照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刑法〔九〕条文
“两高”司法解释
涉案数额
情节
量刑
刑法383条第1款〔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390条〔行贿犯罪〕: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曾பைடு நூலகம்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3万元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高铭暄 李彦峰**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峰,中北大学法学系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艾文波:《立法博弈必须保障民众话语权》,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4期。

摘 要: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

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

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

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一、引言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并于11月在“全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度不减,受益于全媒体时代的便利,无论个人抑或团体、行业,都得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基于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监禁解释内容在2015年,国家对《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修改,并且对终⾝监禁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有很多⼈都不知道终⾝监禁的⼀个解释以及他的类型,针对⼤家的这个问题,店铺⼩编将在下⽂给您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终⾝监禁终⾝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为,罪⾏极其严重,判处死缓⼆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监禁的⽴法技术上有三个⽅⾯的特点: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也没有将终⾝监禁列⼊特⼤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监禁只是⼀种⾏刑⽅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对终⾝监禁⽤的是“决定”⽽⾮“判处”,⽽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期徒刑之时,进⼀步表明⽴法者并⾮将终⾝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终⾝监禁的特点1、只适⽤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终⾝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年,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三、终⾝监禁包括多种类型:(1)绝对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些国家在⽴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由法官决定。

⼤部分终⽣监禁⽴法采⽤此种⽅式。

(3)⽆假释终⾝监禁。

要求终⾝犯必须服刑终⾝,不能适⽤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利亚⼀些地⽅采⽤此种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和之前有哪些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和之前有哪些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和之前有哪些变化变化一:更严厉惩治贪腐【修改前】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修改后】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

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修改后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变化二: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修改前】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修改后】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

此外,修改后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变化三: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修改前】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修改后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变化四: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修改前】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修改后】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

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取消,罪行行为以论处,本文由在本文就2018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如果您在刑事方面遇到困难,我们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权益!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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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35.3万 39034 36346 17981
6319 17824 14227
2015年 34.5万 37927 32518 17278 53027 7440 14239 13310 44777 220516
2016年 32.8万 38633
7366
考试作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 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 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 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 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二、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 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 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 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 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 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 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 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 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 ,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 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 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 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 依据。
342
2014年
文科 548 492
387
256 73/286 294
273
320
理科 485 435
330
2013年
文科 540 486
386
200 70/280 283
150
316
理科 517 461
331
2012年
文科 556 497
377
200 73/303 300
240
323
高考计划及录取人数统计
高考简介
考试时间: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综合 15:00----17:00 英语
考试形式:3+X 总分750分 3的意义: 语文150分 数学150分 英语150分 使用全国新课标1卷 X的意义:
文科综合300分,政治、历史、地理各占100分 理科综合300分,物理110分、化学100分、生物90分
年份 报名总数 理科一本 理科二本 理科三本 理科专科 文史一本 文史二本 文史三本 文史专科 录取合计
2008年 41.4万
2009年 40.5万
2010年 37.9万
2011年 38.3万
2012年 37.5万
2013年 36.6万 41755 32532 20380 69189 6667 17297 14590 48988 251398
陕西省2012年-2016年高考录取分数线
年份 科类/批次 一本 二本 三本
专科
体育
艺术
理科 470 423
344
2016年
文科 511 460
381
200 73/281 275
225
299
理科 480 440
350
2015年
文科 510 467
382
200 73/273 286
220
304
理科 503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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