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效力的举证
买卖合同证据材料清单模板

买卖合同证据材料清单模板尊敬的买方/卖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确保买卖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双方权益的保障,特制定本证据材料清单。
本清单为买卖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提供的证据材料,请双方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准备并及时提交。
一、买方需提供的证据材料:1. 身份证明:买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买方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付款凭证:买方支付货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支付凭证等。
3. 收货凭证:买方接收货物的验收报告、入库单等。
4. 异议凭证:买方对货物存在异议时,应提供书面异议通知及相关证据材料。
5. 损失凭证:买方因货物质量、数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时,应提供损失证明、赔偿要求等相关材料。
6. 合同解除或终止凭证:买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卖方需提供的证据材料:1. 身份证明: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卖方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商品信息:卖方应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规格、数量、质量等证明材料。
3. 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卖方应提供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4. 发票:卖方开具的正规发票。
5. 交付货物凭证:卖方交付货物的运输单据、送货单等。
6. 售后服务凭证:卖方提供售后服务时,应提供服务记录、维修单等。
7. 合同解除或终止凭证:卖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其他证据材料:1.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
2. 双方之间的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
3. 第三方评估报告:如商品质量、价值等方面的评估报告。
4. 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5. 其他与买卖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
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本证据材料清单要求准备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如有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篇1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标准、价格等相关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交货不符合协议、缺货、商品质量问题等。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与举证将成为关键。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时,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证明对方违反合同协议。
在举证过程中,举证责任分为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情形。
1. 举证责任转移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作为主张权利方,需要承担证据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
这是一种正常的证据责任转移情形。
2.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承担证明事实的责任,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否则将被认定为存在违约。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种类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最基本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通知书等书面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例如,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票可以证明交易产品及价格,付款凭证可以证明交易款项是否到账。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口头陈述的证人。
合同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经典案例

合同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概述: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甲提出了解约并赔偿的请求。
甲认为乙的请求没有依据,拒绝了解约并赔偿。
于是,乙起诉到法院。
案例分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乙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乙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乙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结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合同纠纷中非常重要。
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的一方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否则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完整性,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质证意见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接受原告/被告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如下质证意见:一、关于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 《买卖合同》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2. 货物交付证明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货物交付证明包括货物清单、收货确认单等,能够证明货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对方。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3. 付款凭证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4. 对账单/对账确认函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对账单/对账确认函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就货款支付及应收账款达成一致。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5.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逾期付款利息。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6. 其他证据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原告提出的反驳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合同效力的反驳意见,若涉及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方面,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若证据不足,其反驳意见不予采信。
2. 关于合同履行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合同履行的反驳意见,若涉及货物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方面,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若证据不足,其反驳意见不予采信。
3. 关于违约责任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违约责任的反驳意见,若涉及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的支付等,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乙方:(购方)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将以下货物出售给乙方,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合同:一、产品信息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3.单价:_______________4.总金额:_______________5.交货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乙方处。
2.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乙方的合同要求。
3.如因甲方原因迟延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5的比例进行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货物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等。
四、质量问题及举证责任1.在货物验收和交付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是货物在有效期内内部质量故障造成,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
3.由于运输、操作不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产品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如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的质证意见

买卖合同纠纷的质证意见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证意见是指当事人或证人对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陈述和证明的意见。
质证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或权利的存在。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质证意见的示例:
合同文件的质证意见:
当事人可以提供合同的正本或副本,并陈述该合同是双方自愿且有效签署的,证明其签署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可以证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的存在和履行情况。
书面凭证的质证意见:
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凭证,如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用以证明已付款或已收款的事实。
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通知、律师函等文件,证明对方已违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当事人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陈述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事实,例如合同订立过程、当事人的意图和合同履行情况等。
证人可以证明交付物品的时间、品质、数量等事实,或证明对方曾承诺过相关事项。
专家意见的质证意见:
当事人可以请相关专家出庭提供专业意见,例如评估房产价值、鉴定商品品质等,以支持其主张。
专家可以就合同履行情况、产品质量等方面提供专业见解和意见。
在提供质证意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以确保质证意见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相符合,并且真实可信。
当事人应遵循法庭程序和规定,尊重证人的权利,并避免虚假陈述和证据操纵的行为。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篇1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双方约定以货币交换物品的一种法律行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当事人履行不及时或不完全: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付款等,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达成协议,从而产生纠纷。
2.合同内容模糊或不明确:有些买卖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可能存在模糊、不明确的地方,导致各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产生不同理解,也容易引发纠纷。
3.物品质量问题:在买卖合同中,物品的质量一直是重要的问题。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就可能产生纠纷。
4.履行方式问题: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履行方式的差异,导致双方对于如何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为了证明买卖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需要提供书面合同、通讯记录等证据。
2.合同履行: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包括货物交付凭证、支付凭证等。
3.合同解释: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明确或争议性的地方,双方需要提供解释合同的相关证据。
4.合同变更或解除:如果买卖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需要提供书面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等证据。
5.物品质量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
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可能会导致判决不利于自己。
因此,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保留证据的同时,也需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方法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等问题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提纲模板

一、前言买卖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其纠纷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举证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一份买卖合同纠纷举证提纲模板,以帮助您更好地应对此类纠纷。
二、买卖合同纠纷举证概述1.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提供证明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证据。
2. 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证据。
在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目录和相关证据材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期提交补充证据。
三、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要点1.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自然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明等;(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名称变更:变更登记资料。
2. 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书;(2)订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四、买卖合同纠纷举证注意事项1.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否则可能被法院排除。
2. 证据的保存: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凭证、往来函电等,以备不时之需。
3. 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尤其是在纠纷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及时采取措施,以免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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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效力的举证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研究与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收货方提出质虽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篇二:最高院关于“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效力问题最新案例最高院关于“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效力问题最新案例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见“走单、走票、不走货” 贸易合同引起的纠纷。
“走单、走票、不走货”是指各方签订贸易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却并没有实际货物交付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形的出现多为各方当事人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该类贸易的模式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出资方向中间方购买货物、中间方向融资方购买货物,融资方再向出资方购买货物,使得货款的流转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以达到出资方向融资方支付借款并最终借助价差收回借款并获得利息的目的;与此同时,整个贸易中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
在这个闭合的循环中,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纠纷随即产生。
例如,中间方以该贸易没有货物交付、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融资方返还货款,而融资方则凭借收货凭证主张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而不应返还货款。
在该等案件的审理中,各方争议的首要问题,也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就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直以来,我国法院对于该类案件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认定不一,例如:1、上海高院在(20X为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90 号判决书、(20X为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号判决书、(20XX)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3号判决书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存在真实货物交付、不足以证明各方就拆借资金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上海高院在(20X为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20XX)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4号判决书中,则认定案涉贸易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在(20X为民提字第110号判决书中, 认为案涉贸易是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认定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从这些案例来看,法院认定该类贸易项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理由均是从证据方面入手来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证据不足以认定没有真实货物交付、不足以证明各方存在拆借意思表示的,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没有真实货物交付、各方存在拆借意思表示的,认定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类似案件作出(20XX)民二终字第56号判决书(以下称“ 56号判决书”),其审理思路发生了较大变化。
该判决书认为,即使贸易中没有真实货物交付,“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所谓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没有明确强制性禁止规定”,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可见,56号判决书是在案涉贸易没有真实货物交付的前提下,从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角度来认定“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项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这一认定,对于后续类似案例的审理将起到指导作用。
同时也需要提出的是,该案例虽然对该类纠纷中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正面、明确的认定,却并未解决该类纠纷中的其他争议性问题,例如:各方对于是否存在实际交货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各方责任性质及金额如何认定、担保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付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在没有真实货物流转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等等。
后续,我们将就该等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分享,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后续此类案例。
篇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承揽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缴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篇四:买卖合同纠纷中增值税发票的证据效力买卖合同纠纷中增值税发票的证据效力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交易双方往往基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即不签订买卖合同,也不要求买受人开具收货收条,或者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开具收款收条。
此时,因一方违约或者双方产生争议,导致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而此时增值税发票往往成为纠纷中卖方或者买方的主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通过检索,笔者发现目前增值税发票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主要被纠纷双方当事人予以证明以下事项:1、增值税发票证明买方已经向卖方支付货款;2、增值税发票证明卖方已经向买方交付货物。
对于前述证明事项,分析如下:1、增值税发票是否能够证明买方已经向卖方支付货款。
在买方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买方通常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其已经支付相应货款。
我们知道,作为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的证据,证据主要具有三个特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以说证据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之后才能作为法官/仲裁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