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管理规定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要求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要求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会计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进行整理,并保持整齐、牢固、美观,不能出现掉页、压字、串页、倒置等情况,以便于翻阅。
2. 对于一些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果将来仍需使用,可以另行装订或单独保管。
3.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已经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也不能抽出。
4. 会计凭证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或丢失。
5. 对于账簿的整理和保管,需要分别整理立卷,组成保管单位。
订本式账簿以一本为一个保管单位,活页式账簿在整理时去掉空白页,按科目顺序整理成册,装订后要加装封面、封底和扉页。
账簿装订后应依次在每页非装订线一侧上角编页号,每册账簿单独编一个流水号,编号可用号码机打印,也可用碳素或蓝黑钢笔编写。
6. 会计报表的整理和保管要求与账簿类似,需要编写页码,其方法与账簿相同。
7. 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保管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一般不得少于十年。
对于一些重要的会计资料,如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应永久保存。
8. 在保管过程中,应定期对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进行检查和清点,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如果发现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9. 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档案管理的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企业的会计信息。
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档案的损坏和丢失,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10. 在移交或销毁档案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并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要对销毁的档案进行记录和存档,以便于后续的查询和管理。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凭证档案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凭证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四)时效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归档、保管。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归档第四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范围包括:(一)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支票、汇票、收付款凭证等。
(二)记账凭证: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
(三)其他会计凭证:包括内部凭证、辅助凭证等。
第五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要求:(一)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
(二)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分类、排列。
(三)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填写《会计凭证归档登记簿》,登记归档凭证的名称、数量、编号、日期等信息。
(四)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保管第六条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一)会计凭证应按照分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存放,确保查阅方便。
(二)会计凭证的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查阅:(一)查阅会计凭证应填写《会计凭证查阅登记簿》,登记查阅人、查阅日期、查阅内容等信息。
(二)查阅会计凭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三)查阅会计凭证应在保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四章会计凭证的销毁第九条会计凭证的销毁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会计凭证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凭证的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凭证的管理活动,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第三条公司会计凭证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合规。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编制与审核第四条公司应制定会计凭证的编制标准和程序,确保凭证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五条原始凭证应真实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发生,包括凭证的名称、金额、日期、业务内容等要素。
第六条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的内容,按照会计科目和金额进行准确记录,确保会计分录的合规性。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审核应由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登记与归档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的登记和归档制度,确保凭证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会计凭证的登记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财务账簿的及时更新和准确反映。
第十条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和方式进行,确保凭证的安全性和证据效力。
第四章会计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会计凭证的保管,防止凭证丢失、损坏或被盗,确保凭证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合理控制会计凭证的使用权限,确保凭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五章会计凭证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进行会计凭证的内部监督和检查,确保凭证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会计凭证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违规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会计凭证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4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 本制度报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 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17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9.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13条 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6条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2.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附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凭证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凭证及其附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凭证附件是指与会计凭证直接相关的、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完成情况的各种原始凭证、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会计凭证附件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附件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不得伪造、变造。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凭证附件应当齐全,不得遗漏。
(三)准确性原则:会计凭证附件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
(四)安全性原则:会计凭证附件的保管应当安全可靠,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第二章会计凭证附件的种类第五条会计凭证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支票、汇票、银行对账单、付款通知书、收货单、出库单、借款单等。
(二)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验收报告、调拨单、盘点报告等。
(三)其他资料:包括项目预算、项目结算、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等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文件。
第三章会计凭证附件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各部门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当及时收集与会计凭证相关的附件。
第七条会计凭证附件的收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全面性:收集的附件应当涵盖经济业务的各个方面。
(二)及时性:附件的收集应当与经济业务的发生同步进行。
(三)准确性:收集的附件应当与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相符。
第八条会计凭证附件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整理:根据附件的种类、用途和内容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归档:对整理好的附件进行编号,并按照编号顺序归档。
(三)建立目录:编制会计凭证附件目录,便于查阅。
第四章会计凭证附件的审核与登记第九条会计凭证附件的审核由财务部门负责,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附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附件与经济业务的关联性。
(三)附件的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应登记以下信息:(一)附件名称。
凭证管理的具体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凭证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凭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凭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凭证的编制、使用、保管和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凭证记载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发生,不得伪造、变造。
(三)完整性原则:凭证应当完整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凭证的编制、审核和归档应当及时进行。
(五)安全性原则:凭证的保管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露。
第二章凭证的种类与格式第四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大类。
第五条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收款凭证:包括现金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等。
(二)付款凭证:包括现金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等。
(三)转账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内部转账凭证等。
(四)报销凭证:包括差旅费报销单、业务招待费报销单等。
(五)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六)收据:包括现金收据、银行收据等。
第六条原始凭证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凭证名称和编号。
(二)填制日期。
(三)填制单位或个人名称。
(四)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五)金额。
(六)附件张数。
(七)填制人、复核人、批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记账凭证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凭证名称和编号。
(二)填制日期。
(三)摘要。
(四)会计科目及金额。
(五)所依据的原始凭证编号。
(六)填制人、审核人、记账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凭证的编制与审核第八条原始凭证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二)填写规范,字迹清晰。
(三)手续完备,签章齐全。
(四)格式统一,内容完整。
第九条记账凭证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原始凭证编制,内容真实。
(二)摘要准确,会计科目正确。
(三)金额准确,借贷方向正确。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凭证的归档、保管、检索和使用过程,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追溯性,同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财务会计活动的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等。
三、管理原则1. 真实性原则:确保会计凭证所记录的经济活动真实可靠。
2. 完整性原则:保证会计凭证及其附件齐全,内容完整无缺。
3. 系统性原则:会计凭证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分类进行系统化管理。
4. 安全保密原则:对会计凭证进行严格保管,防止遗失、损毁和泄露。
四、操作流程1. 制证:每笔经济业务发生后,必须及时制作相应的会计凭证,明确借贷关系,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2. 审核:财务部门应对会计凭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并符合会计准则。
3. 归档: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应按照既定规则进行编号,并归入相应类别的档案中。
4. 保管:会计凭证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点核对。
5. 检索:建立高效的会计凭证检索系统,确保在需要时能迅速查找到相关凭证。
6. 使用:对于需要查阅或借阅会计凭证的情况,需经过授权人员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7. 销毁: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会计凭证,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销毁处理。
五、责任分配1. 财务部门负责会计凭证的日常管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2. 各业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完整的经济业务资料,协助财务部门完成凭证制作。
3. 内审部门负责对会计凭证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会计凭证丢失、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会计凭证管理规定

会计凭证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会计凭证管理办法第1章目的第1条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第4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6条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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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第1章目的
第1条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6条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9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3章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11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12条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3.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4.经济内容摘要。
5.会计科目。
6.金额及其合计数。
7.附件张数。
8.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9.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13条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
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14条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
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15条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17条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2.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3.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18条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
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4章附则
第19条本法办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