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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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本主义刑法观之探析

关于人本主义刑法观之探析
多 层 次精 神 文化需 求 , 推动人 的全面发 展 , 已经 成为 我 国现代 化建设 的一项 重大 而紧迫 的任务 。 0 2年 , 20 党 的十六 大 的召开 , 揭开 了我 国历 史 的新篇 章 , 十六
人 本 主义 作为 一种价 值观 和方法 论 ,对 近世 以来 的
各种 社会科 学都 产生 了极 为深远 的影 响 ,其 中无不 渗透 、 蕴涵着 人文精 神 。 而作 为当代社会 科学 重要范 畴 的法 学也概 莫能外 , 深受其 影响 。 观当今世 界绝 综 大多 数 国家 的法 律 , 精神 、 其 原则及 法律 制 度 的构 建 无 不 以人 的 需求和 幸福 为本位 和 出发点 ,无 不 昭示
20 0 9年 7月 第 4期 总第 1 2期 3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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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 主义刑 法观的现 实基础
收 藕 日期 :0 9 0 — 6 20—3 2
作 者 简介 : 李永 升 (9 4 , , 1 6-) 男 安徽 怀 宁人 , 南政 法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究 方 向 : 法 学 ; 荣飞 (9 8 , , 西 博 研 刑 陈 17 -) 男 江 西遂 川人 , 南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讲 师 , 学博 士 , 究 方 向 : 法 学。 西 法 研 刑
人 本 主义 的精 神 , 如我 国有学 者指 出 的那样 , 诚 在法
治 主 义 看 来 , 律 之 所 以对 人 有 意 义 。 因 为 首 先 它 法 是

人本主义名词解释

人本主义名词解释

人本主义名词解释人本主义是一种价值观和理论,强调把人作为核心关注点和决策者,将人的福祉、自由和尊严放在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首要位置。

人本主义视人类个体为具有独特思想、感情和意愿的主体,从而主张通过人们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来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实现个人幸福。

该理论主张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个体差异,并提供公平的机会和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展和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

人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包括:1. 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本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或社会地位如何。

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个体,值得受到尊重和尊严对待。

2. 自由和个人权利:人本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仰、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目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享受相应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利。

人本主义认为,这些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和保护,同时也必须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责任实现平衡。

3. 全面的个人发展:人本主义主张每个人应该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全面发展,包括身体、智力、情感和道德层面的发展。

这意味着提供优质的教育、培养良好的品格和价值观、促进个人人格的成熟和提供适当的机会,以实现自己的才能和潜力。

4. 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人本主义倡导建立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

这需要提供公平的机会和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在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目标。

人本主义强调社会正义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公民的幸福。

5.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人本主义认为,个体和社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作用关系。

个体的福祉和幸福与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密切相关。

因此,人本主义主张通过个体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来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同时也通过社会的正义和关怀来保障每个人的福祉。

总之,人本主义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权利和全面发展,以及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关怀的社会。

它提出了一种以人为本的自由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福祉,追求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近年来,我国宪法秉承“法治文明、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法治
建设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在必行,人本主义刑法观作为政法社会生态
文明的指引,正备受重视甚至热捧。

首先,从理论上讲,人本主义刑法观从“即人”的角度探寻犯罪中存在的仁慈、怜悯
与包容;以“以人”的思路解读精神的崇高,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以“立人”呼唤和谐、美好的社会。

它明确提出:人是主体,法律是道德的实现,以“人”为本、“慈悲”为刑,消除了不公、残忍、排外,推动法治健康发展。

其次,从实践中看,在设立人本主义刑法观的指引下,我国实施普惠性刑罚技术以及
刑事从宽配合和担保险抗抗犯等政策,减轻刑罚力度,实现相对宽松的刑事惩罚政策。


本主义刑法观的思考使我国的实践化认罪认罚技术更加完善,有效地推动了司法工作的专
业化水平的提高,使我国法律社会更加完善和充实。

此外,人本主义刑法观还为公民宪法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不管实施刑罚技术,还是
实践司法配合,宪法法规都需要依赖人本主义刑法观,使公民权利得到坚实的保护,而这
一进程正确的宣传更是关键,也是保障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总之,人本主义刑法观不仅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理念,也是中国人道德修养
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旦日。

承蒙党和政府重视,人本主义刑法观正助力我国实施 rul-
off-the-gray-hair 养老政策,在补充法律法规、更新法律文化形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人本主义的解读

人本主义的解读

人本主义的解读
人本主义是一种思想观念,强调人类的尊严、价值和权利。

这一思想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表现,包括哲学、伦理学、教育学、政治学等。

以下是人本主义的一些关键特征和解读:
1.尊重人的尊严:人本主义强调每个个体都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
而有尊严的存在。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被平等对待,无论
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2.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人本主义强调个体的全面发展,包括身体、
心灵、道德和社会层面。

它主张提供机会和环境,使每个人都
有可能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3.人权:人本主义倡导并强调人权的普遍性。

这包括言论自由、
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本主义主张通过法治和制度来保障
这些权利。

4.社会正义:人本主义与社会正义紧密相连,认为社会应该关心
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并通过政策和制度来促进公平和平等。

5.个体价值:人本主义强调每个个体的价值,认为每个人都有独
特的贡献和价值,而不仅仅是一个整体社会的组成部分。

6.教育的重要性:人本主义认为教育是培养个体发展的关键。


主张提供全面、平等的教育,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取知识、发
展技能,以便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

总体而言,人本主义是一种强调人类尊严、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思想观念,它影响着伦理道德、社会政策和教育实践。

在不同文化和社会
背景下,人本主义可能表现出多样性,但其核心理念是通过关注个体,创造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社会。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一、人本主义的概念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人本主义是一种核心观念,强调人类价值和尊严,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尊重、尊严待遇。

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如下:
1.人的尊严至高无上:人本主义认为人类是宇宙中最具尊严的存在,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2.个体价值优先:个体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独
一无二的个体,而非仅仅是某个群体的一部分。

3.人权不可侵犯:人本原理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尊严权等,不容侵犯。

4.平等和公正:人本主义强调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贫富、
种族、性别等,公正是构建社会秩序的关键。

5.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人本原理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寻求自我实现
和全面发展,社会应该创造条件让每个人都能充分展现自己的潜能。

6.文化多样性:人本原理尊重个体的文化背景和差异,认为文化多样
性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丰富资源。

7.社会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帮助他人实现自我价值,
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总的来说,人本原理强调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提倡社会中每个人都得到平等对
待和公正待遇。

这种观点不仅影响了社会政策和道德规范,也为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提供了重要指导。

浅析“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

的亲 和 感 、 任 感 。 信
位” 的刑法理念 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因此 ,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刑法理念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刑 法 理 念 作 为 一 个 主 观 范 畴 的概 念 , 有 深 层 性 的 特 点 。 刑 法 具 在 文化 结构体系中, 刑法理念总是居于深层或潜隐 的地位 , 它不一定与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保持一致 , 却控制和影响居于表层的刑法规则和 刑法操作 系统的状态与功效 不同 的时代 , 同的社会政治 、 不 经济 、 文 化和法律制度 , 会形成不同的刑法理念 , 这种理念也会 随着时代的变 化而变化 。随着世 界人权 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以及我 国物质文明、 精 神 文 明 和 法 制 文 明 的 高速 发 展 , 国 传 统 的 以“ 我 国家 为 本 位 ” 刑法 理 的 念 已经不适 应社会 的发展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刑法理念 已成 为时代的 要 求 和 我 国法 治现 代 化 的 迫 切 需 要 。 以人 为 本 ” 刑 法 理 念 认 为 , “ 的 为 稳定社会治安或国家统治秩序而适用刑法 , 只是为了达到“ 以人为本” 的 刑 事 法 治 的 手段 , 护 和 确 保 每 一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才 是刑 事 法 治 的 维 终 极 目标 , 体 而 言 , 内容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具 其 市 民刑法 的刑法性质理 念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 植于一定社会 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 并在 此 基 础 上 发 挥 其 应 有 的功 能 。 此 , 法 的 价值 取 决 于 一 定 的 社 会 结 因 刑 构 , 会 结 构 对 刑 法 的价 值 取 向 具有 决 定性 的 作用 。 会 结 构 根 据 市 社 社 民 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是 否 分 化 , 以 区分 为一 元 结构 和 二元 结 构 。 市 可 当 民 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高 度 重 合 , 二 为 一 , 市 民 社 会 被 政 治 国 家 完 全 合 即 淹 没 时 , 个 社 会 就 被 称 为一 元 社会 结 构 的社 会 ; 当 市 民 社会 从政 这 而 治国家中彻底分化出来, 存在着 与政治 国家相对的且独立的市民社会 时 , 一 社 会 就 是 二 元 社 会 结 构 的社 会 。在 不 同 的社 会 结 构 形态 中 , 这 刑法 具有不同的使命 。 在一元社会 结构 的社会里 , 刑法 以保护 国家利 益和 社会秩序为 己任 , 以将人权保障作为价值导 向, 时的刑法是 难 这 种 政治刑法, 是单纯推行国家意志的工具 , 以残暴 、 专制为特征 。 在 二元 社会 结构里, 刑法不再是单纯推行 国家意志 、 镇压犯罪 的一种法 律 工 具 , 是 限 制 国 家权 力 滥 用 、 护 公 民 个 人权 利 与 自 由的 宪章 , 而 保 以 民主 、 道 为 其 基 本特 征 。 一 时 期 的 刑 法 称 之 为 市 民刑 法 。 民刑 人 这 市 法 的价值取 向曲社会本位主义 的偏差逐步向个人本位的方向转变 , 将 人权保 障放在 首位 , 即倡导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 。因此 , 民刑 市 法从本质上 说就是法治国家的刑法。 ( ) 法是 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 一 刑 而非限制国民 自由的 长期 以来 , 力至上心理在我国根深蒂固 , 权 刑法被看作是用来限 制 国 民行 为 的 , 百姓 往 往 把 刑 法 看 作 是 自己 的对 立 面 而 不 是维 护 自 己 权 利 的 宪 章 。 市 民 刑 法 的 理 念 要 求 刑 法 限 定 国 家 权 力 的 范 围 。 因 为 国 家 权 力 具 有 扩 张 性 , 公 民 个 人 权 利 相 对 于 强 大 的 国 家 权 力 是 弱 小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4 . 1 1 0 .5 22 0 ) 53 1 0

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规定

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

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也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违反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进行剖析。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规定“人本主义”指的就是传统文化中的人道精神,即珍惜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维护人的权利,实现人的理想,并以此作为指导和检验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标准。

一、我国死刑制度虽然现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而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也一直存在争议。

自两千多年前,“杀人偿命”的观点,一直伴随着中国历史的脚步延续至今,并且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之中。

虽然中国人接受着越来越多的外来到先进思想,但这一思想不可能被轻易拔除。

而且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刑罚的轻缓化其实是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手段多样化的效果。

但是从中国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社会治理能力的相对不足,治理手段相对简单化决定了我国目前是不可能废除死刑①”。

因此目前这一阶段,只有减少和限制死刑才是符合刑法人本主义精神。

我国刑法在限制死刑方面已经做了很大努力,但死刑立法还是偏多,核准程序不完善。

立法机关应该以人本理念为导向,调查和分析我国现存的死刑条文,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且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和完善死刑核准程序,从而使我国刑法更加科学,充满人文关怀的理念和色彩。

在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只能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范围,这样才是符合现代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的,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剥夺人的生命始终是一种罪恶。

我国在97刑法所确定的死刑罪名达58个,在这些死刑罪名中,绝大多数是配置给非生命犯罪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较少使用的罪名占三分之一,实践中基本上备而不用;经济犯罪占了三分之一;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仅占三分之一。

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就是希望通过重判多杀来遏制这些严重违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法学重视以人为本

刑法学重视以人为本一、刑法学中的人性思考“以人为本”应以人性为基础。

“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与人性离的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作为社会学的刑法学当然也是如此。

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其价值,才能具有其本质上的科学性、合理性。

刑法的产生与发展进步,总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刑法的产生是以对人性的思考为前提人是社会之本,正确认识社会规范建立在正确认识人性的基础之上。

刑法的产生也是以对人性的思考为前提的,在西方人性问题上的最大争议是人性的理性与非理性问题,在中国是人性的善与恶问题,在人性上的不同认识往往导致不同法律学说的产生。

2.刑法的发展与人性的发展相互映衬人性的发展历程规制了刑法的发展历程,刑法的发展又对其具有反作用。

历经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人性冲破了神学的藩篱,得到了张扬与尊重,与此同时,刑法对人性的束缚和压制也被彻底的瓦解了。

罪刑法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对人性的理解与尊重,更是刑法学的巨大历史进步。

此外,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在对人性的深刻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相当程度的人文关怀,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

之后的实证学派更是以犯罪人为刑法的中心,主张刑法个别化原则、意思决定论和社会责任论,使人性得到进一步的尊重和深化,使刑法更具生命力。

对我国现行刑法人性方面的思考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在诸多方面有了很大发展进步,但也存在一些违背人性,强人所难的地方。

笔者认为,为使我国刑法更加完善,符合人之本性,我们首先有必要借鉴西方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因为这一理论符合人性的要求,是对人性的体谅与尊重,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目标追求。

另外,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而我国刑诉法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回答义务,这实质上是迫使他们自证其罪,是强人所难的行为,是对人性的无视与逼迫,对此,我国应考虑借鉴西方的沉默权制度,充分尊重犯罪人权利。

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

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摘要]对刑法价值问题的分析研究,有助于发现刑法存在的根基与哲学,同时也对刑事政策的走向和刑法运行机制的实践操作产生规制作用。

文章对我国现存的刑法的绝对工具性价值观的质疑,寻求更人本化的刑法价值观,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树立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象征。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刑法的工具性,刑事政策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或效果?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究其刑法存在的根基和哲学,探讨刑法的价值,规制刑事政策,使刑法资源发挥到最优和最大化,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质疑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刑事规范不同于刑事法规,刑事规范是从刑事法规中抽象出来的规范,而刑事法规是刑事规范的载体,形式规范是刑事法规的实体和内容。

在本体论上刑法不仅具有使人们遵守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积极的刑法机能,还应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消极限制机能。

现今,法益侵害说成为主流。

李斯特说,法益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

根据法益理论,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

任何侵害法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惩处,在此刑法的工具性的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价值观还是法律工具主义。

刑法被看作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刑法的确立和变更都要服从于政治需要,刑法的适用要因政治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实际需要为原则。

这种实用主义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得刑事立法缺乏长远的预见。

这使得我国刑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讨论刑法的任务而不研究刑法的功能,只谈刑法的保护功能却忽略了刑法的保障功能,只谈刑法服务于政治和经济的工具价值,不谈刑法作为限制国家刑罚权滥用、保障刑法适用对象的保障功能,否认刑法作为社会正义象征的独立意义。

我过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刑法的使命观,确实有着很强的目的性,难免不会出现为达目的滥用刑罚,而出现重刑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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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1-0037-01
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
一、人本主义的概念
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
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
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2)人是评价的主体,即人是刑法解释中公平与否的评价者。

(3)人是实践的主体,即人类文明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是人类共同创造与行动的结果与结晶。

作为规则的刑法,其目的就是要保证一个作为人类的生存,对危及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行为,国家将动用刑罚予以惩戒。

由于刑法规定的惩罚措施以剥夺个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来维护人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以剥夺个人最小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对人的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

对于国家而言,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强制性规则来维护人类和平和安全的共同生活基础。

三、人本主义刑法观的立法基础
刑法是公法的一种,公法主要涉及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质检的关系,这种关系从实质意义上说是指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的构造中,如何处理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决定着一国刑法的性质。

专制主义国家的刑法以国家为本位,一味强调国家权力而忽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

而法治国家的刑法规则以个人为本位,注重强调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的行驶范围,彰显着人本主义精神,洋溢着深厚的人文关怀。

而作为刑事法治第一个层面的刑事立法,因其涉及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因此理所当然地应该首先体现人本主义精神。

四、人本主义刑法观的司法理念
由于受传统国家本位观念的影响,重视权力而轻视权利,注重国家、公共利益而忽视公民个人利益,表现在刑法上就是强调刑法的国家保护机能而轻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就是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将其视为完全消极被动的司法客体。

我认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首先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犯罪人得人权,而在刑事司法领域之所以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原因在于他们也是人,因而应当享有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另一角度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给以人道待遇,也是对每一个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尊重,理由在于,我们每一个公民随时都可能成为国
家司法机关追诉的对象。

故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如何限制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发动,尊重公民个人自由,使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也是刑法人本精神题中应有之意。

五、人本主义刑法观的完善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国家为本位的刑法观念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是主体的自由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即应以个人为本位,但是我国目前的现行刑法无论在体系结构、制度设计还是在具体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规定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与刑事法治所要求的人本主义精神格格不入。

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
(一)应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置于分则之首。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现行体系中位列第四章,立法者做出如此安排其实是国家本位主义刑法观的体现,这是与人本主义刑法观相对立的,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偏重于秩序,后者则偏重于个人利益的保护。

(二)顺应世界死刑改革潮流,严格限制和削减死刑。

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一种刑罚,因其无以复加的严厉性使其存在的合理性历来备受人道主义者的质疑和抨击。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已废除死刑,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国民的价值观也不同,如果本着人本主义的思想,应该严格限制和一定程度上的削减死刑,采取更合理的刑法制度制裁。

参考文献:
[1]刘放桐.《“人本主义”和“人本主义哲学思潮”随笔录》[d].《学术月刊》.1999年第10期.
[2]李永升,陈荣飞.关于人本主义刑法观之探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7
[3]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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