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郑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也逐渐成为城市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郑州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二、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郑州市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能搭便车或乱收费。
2. 实行差异化收费:根据物业项目的不同性质、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标准。
3. 透明公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示,并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费内容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的费用。
2. 清洁费:用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定期清洁和维护。
3. 保安费:用于小区内保安人员的工资和设备维护费用。
4. 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日常维修、维护和改建的基金。
5. 管理咨询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相关支持的费用。
四、收费原则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务必履行通知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收费事项,并详细说明收费标准、方式和周期。
2. 合理核定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核定,符合实际成本和市场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3. 业主监督权利: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如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诉。
4. 调整机制: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五、违规行为及处罚《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以下违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1. 乱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应当进行罚款,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2. 搭便车现象:物业管理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对业主提供的公共设施等共享设施进行搭便车的,应当进行罚款。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郑州最新物业费收取政府指导价标准

郑州最新物业费收取政府指导价标准郑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昨天,郑州市物价局宣布,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从9月1日开始实施。
新老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从过去单一等级制收费标准改为分项组合的菜单式收费,按服务项目分等级管理。
此外,小区居民停车服务收费也有了统一标准。
物业服务费新建住宅前期实行政府指导价“郑州市有4300家物业小区,每年有新建小区八九十家。
”郑州市房管局物业处处长程建颖介绍,有物业管理公司900多家,过去是按物业公司的等级,对多层和高层制定收费标准。
根据老的办法,物业收费标准高层分为四级,从1.1元到0.64元不等;多层分为五级,从0.38元到0.15元不等;可以上浮20%。
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此进行了改革: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别墅及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或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有效解决了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信息不对称和利用交房强迫业主接受高价物业费的问题。
”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处长庞瑾嫚说。
菜单式收费不看物业公司等级看服务标准“新《办法》和老《办法》最大的区别,是从过去单一等级制收费标准改为分项组合的菜单式收费,按服务项目分等级管理。
”庞瑾嫚介绍,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维修五个项目,每个项目分为五个等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水平达到哪一级的标准,就按哪一级的标准收费,没有的物业服务项目,就不交纳费用。
“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是各项服务标准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的总和。
浮动幅度由原来的20%下调为10%。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发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郑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各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物业服务项目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
第十一条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等级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勘验后,对具备收费条件的物业小区核定收费项目等级标准。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服务费,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如何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管理制度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壹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于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于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且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郑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明确实施细则的目的,即保障《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1. 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程序和表决规则。
2.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任期。
3. 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物业服务标准1.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和标准。
2. 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3.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
四、公共收益管理1. 规定公共收益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2. 明确公共收益的公示要求,确保业主知情权。
3. 规定公共收益的分配原则,保障业主利益。
五、公共突发事件应对1.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职责。
2. 规定公共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和善后工作程序。
3. 强调政府部门在公共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
六、物业服务收费1. 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
2.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3.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处理措施。
七、监督管理1. 规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等。
2.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3. 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处理程序。
八、附则1. 规定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郑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2. 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更加明确、细致的操作规范,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物业管理费;(二)公共区域维护费;(三)公共设施维护费;(四)环境卫生费;(五)绿化养护费;(六)秩序维护费;(七)其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以下收费行为:(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三)以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收费行为违法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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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收取。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
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与普通住宅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
服务约定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限期缴纳或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协议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市物价局和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以前印发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和批准的有关物业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