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感谢吴欢老师组织这次会议,让我能深入地思考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借此机会重见老朋友,认识了新朋友。
下面我抛砖引玉地讲几点。
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
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

表 见 代理 制度 则难 以在 行 政法 中应 用 。民法建 立表 见 代理 制度 的 目的在 于 由被代 理人 对其 过错 承担法
律 责任 , 好地 保 护相 对人 的信 赖利 益 。行 政委 托遵 循公 开 原则 , 托行政 机 关应将 受 委托 的组织 和委 托事 更 委 项予 以公告 。 如果公 告 的委 托事 项 易引起 误 解 , ④ 或者 委托 关 系解 除后 委托 机关 未 解 除公 告 , 民极 有 可能 人
关 键 词 : 政 委 托 ; 权代 理 ; 越 职 权 ; 行 越 超 追认 制 度 中 图分 类 号 : DF3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0 2 0 — 0 40 1 0 —7 8 2 1 ) 40 7 — 5
一
、
行 政 越 权 代 理追 认 制 度 的 缺失
行政 代理 越权 不等 于行 政超 越职 权 , 于行 政 法 上 一种 特 殊 越权 现 象 。行 政 委托 ①中 的越 权 可分 委 托 属
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

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行政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研究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等内容。
而民法典则是民法的总称,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虽然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但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如何对行政法进行衔接,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1. 行政法与民法典的互补性行政法与民法典存在一定的互补性。
行政法主要关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而民法典则规范了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到民事权益,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此时,民法典作为基本的民事法律,对行政法的衔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民事关系的规范,能够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2. 民法典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在行政法中,民法典可以作为辅助法律适用。
行政法往往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规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涉及合同、侵权等民事关系的处理。
这时,可以直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裁决。
民法典的适用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可以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民法典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性民法典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涉及到民事权益时,必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合法、公正的处理。
民法典对行政行为的约束,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行政法对民法典的影响行政法对民法典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往往需要借鉴民法典中的某些规定。
行政法主要侧重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责任以及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这些内容在民法典中可能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规定。
通过吸收和借鉴民法典的规定,行政法能够更好地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

2016・10(上)◆法学研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张尧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民法规范在社会生产生活当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民法与之相关的行政法规存在差异,但也有互通之处,如果行政规范不适用,为了保持法律的正义性与公平性也可以使用民法替代,这就需要结合行政需求判断。
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些法律规则、制度以及条例同时也适用民法,但在民法规范上不能直接采用,需要结合法律原则,不管是适用还是推广试验,前提都是不能存在行政规范漏洞。
本文将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范围作者简介:张尧,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007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立法,制定更加科学、公平、规范的法律。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从属地位体现在国家机关、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当中,但是,不同法律约束的领域也不同,类别也多种多样,在功能上千差万别。
民法、行政法是两大法律门类,两者的关系是:其中一个出现漏洞,另一个可以填补,但是不仅体现在简单的义务上,社会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并不少见。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深入探究。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意义(一)中国缺席的私法精神让民法规范适用成为可能在我国,私法自治一直是法治建设所追寻的,私法精神要想体现出价值就要依靠私法自治,但是需要满足一个前提,那就是独立人权。
在古代,人类没有人权,公民不享有独立人格,即使在家庭中血缘关系也被认为是义务;到了计划经济体时期,市场逻辑逐渐被国家观念所埋没,集体或者国家能够扼杀一切,公民作为集体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权不曾享有。
进入到市场经济时期,尤其是我国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这让公民的独立人格得以重塑,即使私有精神一直没有崭露头角,但是公民的社会作用得以体现,只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可以获得更多人的尊敬,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体现。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1、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2、行政法的治理逻辑3、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5、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6、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7、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行政法的发展8、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9、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10、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11、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12、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13、行政法的适用14、国家建构与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15、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6、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17、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18、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19、经济行政法理论探源——经济法语境下的经济行政法20、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2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22、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2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24、行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25、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26、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27、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28、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29、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30、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31、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32、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3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34、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35、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36、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37、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8、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39、行政法基本原则重要性与确立标准之再认识40、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基于新过失论的阐释41、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42、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43、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44、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45、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46、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47、海事行政法论纲48、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49、行政法中的不和谐因素研究50、论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化51、论行政法的惠民理念52、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53、治理语境下的多元行政法54、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一般方法初探——以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55、论行政法与公共道德——兼及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相互转化56、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57、论社会行政法58、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59、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60、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61、论行政法的合作理念62、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之反思63、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6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65、论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与互动——兼谈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66、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67、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68、论行政法对公产的积极保护69、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吗?——透视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70、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71、WTO基本法律原则与中国行政法72、作为私权担保性质的行政法——兼及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7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74、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7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路与反思——兼谈宪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76、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77、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78、诚信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证成79、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80、论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81、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8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83、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84、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8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究——以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为视角86、论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实施——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真正落实为视角87、论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88、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89、全球行政法的进路——基于两篇经典文献的诠释90、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分”与“合”91、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92、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93、全球行政法的兴起:背景、成因与现状94、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品质塑造——诚信理念之确立95、认真对待利益——利益的行政法意义96、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97、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98、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99、论私法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100、行政法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两原则比较研究。
电大专科《法理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电大专科《法理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电大专科《法理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多项选择题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关于两者差别,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法典化程度不同B.法的渊源不同C.法律结构不同D.诉讼程序不同2.一般而言,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包括()。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实体法3.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包括()。
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4.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食品卫生条例》。
关于该法规,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该法规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法院审判中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5.在我国,国家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
A.权力机关的监督B.行政机关的监督C.司法机关的监督D.新闻媒体的监督6.张三为买李某一栋房屋,与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实现了交易。
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
A.绝对权法律关系B.具体法律关系C.调整性法律关系D.平权型法律关系7.关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如下陈述中,正确的是(A.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是统一的B.法是人民所有共同意志的总和C.法中的国家强制力已经大大弱化D.法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8.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二者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二者具有国家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二者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二者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9.关于我国民商法律部门的如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商法也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B.民商法中的某些规范属于行政法规范C.民商法中不存在强行性规范D.民商法部门中存在大量的单行法10.制约法律完善实施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 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民法典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的制定与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通过规范和界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紧密,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一、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典,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
它包含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规范民事法律事务的基本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民法典对其他法律的适用具有支配地位,它补充和完善了其他法律的规定,使其在具体民事纠纷中有所裁判依据。
二、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
民法典与宪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它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并执行。
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的总体方针和基本原则,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宪法对民法典的制定也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约束,确保民法典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三、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适用领域存在一定的重叠。
在一些民事关系中,行政法与民法典可能同时适用。
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综合运用民法典和行政法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的实现。
四、民法典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领域存在明显的差异。
民法典主要涉及民事权益的规范,而刑法关注的是刑事责任与刑罚。
尽管如此,民法典与刑法之间依然有紧密的联系。
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可能涉及到刑法相关的问题,此时需要综合运用两个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民法典与其他特殊法律的关系除了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典还与其他特殊法律关系密切。
例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均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们与民法典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这些特殊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和细化了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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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1】摘要行政法和民法同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二者的适用范围截然不同,但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有时因行政法存在漏洞,无法有效的化解纠纷时,法官可按照一定的规则应用民法规范加以解决。
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分直接适用和类推适用两种情况,本文探析了有关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民法行政法法律漏洞直接适用类推使用在法律实践中,因立法者能力有限、而法律所涉及的社会问题相当广泛且比较复杂,难免会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此时,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做出合适法律的解释,以处理案件纠纷。
行政法作为一部约束国家公权力的基本法律、涉及面广,也必然会存在着一定法律漏洞,为顺利处理行政案件,法院有时会适用民法等其他领域法律来化解难题。
一、行政法和民法间的区别和联系同为基本法规,行政法和民法的适用范围因主体的不同而截然不同,其中,行政法属于公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和行政相对人间的关系,其功能是制约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并适当的保护私权的存在;民法属于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对抗公权、保护私权”是其功能;同时,行政法和民法间存在密切关联,且可相互促进,如:有些时候,单纯的使用民法无法化解较为严重民事纠纷,须用到行政法规范;再如,行政主体在行驶职责时和其相对人间发生关系时须用到行政法,全过程须贯彻公正、平等的原则,而像“诚信原则”等民法规定,可在此时派上用场。
二、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的重要性及正当性(一)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的重要性若在行政法规定存在疏漏,且民法规定较为完备,有必要在处理有关具体纠纷时应用民法规范:1.立法者能力有限。
2.行政法涉及面广,且较为多样、复杂,因此,法律疏漏不可避免,为弥补疏漏、顺利化解纠纷,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在裁断时应用民法等其他规范。
3.我国宪法中一项基本要求是:情况相同解决方式相同,情况不同解决方式应不同,若情况相同,其处理办法却不一样,则会违背宪法规定,若是因有关规定欠缺,致使此类结果出现,裁断者就应当寻找相似条文来加以解决,所以说,为维护宪法秩序,行政裁断者有义务在需要时应用民法规范。
(二)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的正当性探析1.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共通点,私法和公法间的共通处在于:(1)权利及义务关系为私法和公法中的核心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国家可作为法律主体,其和民众间也可以存在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2)私法、公法的很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均有共通点,像债权、物权的规定,私法和公法间共通点较多;(3)不管是行为,还是事件,法律原因的规定性质上不存在质的区别,且分类也比较相近;(4)对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目的及其制约对象的规范,私法及公法间共通处较多,行政纠纷在某些时候可直接应用民法规定的前提保证之一就是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这些共通处。
2.民法规定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符合法治及民主原则:首先,关于民主原则,若是直接应用民法,必定符合民主原则,而若是类推应用民法,则有可能不合民主原则,不过,这种应用民法的方法并没有与立法主旨相悖,和“权力分立”的要求不冲突,而是在弥补法规的欠缺。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法条和立法初衷并不完全吻合,是立法者的欠缺所致,若类推应用民法规范,乃是填补欠缺,符合民主原则;其次,关于法治原则:(1)类推应用具备合法性,法院和行政机关有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法律理念,弥补法律疏漏,若类推应用,有效避免随意裁判,也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2)类推应用民法,不违背安定性的标准。
为达成立法旨意,立法者常规定类型概念、不清晰概念、简略条文;同时,会留有解释空间于某些规定中,就是说,法律工作者应在符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或解释。
因此,和法律解释一样,法院或行政机构是为明晰立法主旨而进行类推应用,不违背法的安定性。
三、行政法中直接应用民法规范探析(一)直接应用民法规范的几种情况1.应用一般原则:在多个或全部法律领域均可适用的原则,就是一般法律原则。
如:目前诸多的行政法判决中出现的唯一一个已被直接适用一般原则“诚信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并没有被规定在行政法中,但法院曾经直接拿来过来做为判案依据。
2.应用一般制度:隐含的法理相同,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制度,就是一般法律制度,如:紧急避险、不当得利等民法的概念,行政法庭曾用以其做为断案所依据的法理,而并未去引用民法中的有关条文。
3.应用技术性规定:有些民法上的技术性规则,如:计算期间的规定,也会被行政法庭所引用,因该类规则往往无特别的地方,一般会被直接应用;此外,行政法官在认定当事人住处、年纪及身份等内容时,往往会参照《民法通则》有关内容。
比起行政法,民法更早出现,规范内容会更为完善;同时应当承认,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共通之处。
人们会将有些民法规范、标准看作共通的规则,就没有让其在行政法中出现,但在处理行政纠纷时,法院是能够直接应用这类规范的,此处须说明的是:关于技术性规范、一般制度及一般原则的直接应用,其内涵存在不同,技术规范及一般制度能够成为裁判规则,但一般原则只可被作为判断准绳、不能得出实际的权利、义务。
(二)能直接应用的判断基准国内行政法院尚未清晰确定判断基准,但从判案实践上看,较为符合学理上的“行政特殊需要说”,行政特殊需要说指的是:首先,民法规范不见得必定无法应用于权力性行为;其次,不应该仅仅将技术性规范和一般法律制度、原则做为应用私法的范围,在评定是否可应用民法规范时,应当从行政活动、尤其是一方行为的正当化视角上来判断。
此学说重在判断民法规范是否适合化解行政纠纷,应用民法规范对行政的公正、效率、公共是否造成妨碍,而非单纯的区别公法和私法,“基于问题做判断”为此学说的优点。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第一,法官并不会特意区别公法、私法性质;第二,法官应用民法规范时通常不做阐明,有时还会不引用实际的民法规定。
(三)直接应用民法规范的条件为避免应用法律规范有过高的随意性,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首先,行政法在相关领域中的规范存在欠缺,如果行政法已经有较为成熟、完备的规定,就无需应用民法规范;其次,直接应用的应当为通用的技术、制度和原则,行政法制度和民法制度应当存在一致性,如:上文提到的“诚信原则”并非可直接约束行政主体的依据,而是民法上的原则,在应用于行政裁判时应当仔细考虑可直接应用的原因是什么;最后,法院不可将行政强行规定打破,来应用民法规范,行政法的强行规定往往体现出行政的特征,行政主体不得通过民法规范回避自己应当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法中对民法规范类推使用(一)类推适用的步骤1.明确法律漏洞:根据最高院在从前类推法规的经验,可知:必须以有法律疏漏为前提,否则,有可能出现应用民法法规者对法规进行随意操纵的情形。
因此,法律工作者应先做通常的解释,若仍无法解决再进行类推,以弥补法规的疏漏,也就是说,先试着宽范围解释法律意思,并力图将需要解决的案子包含在解释中,若难以解决问题,再去做类推。
2.寻找相似点:案件裁判者发现疏漏后,就要寻找合适规定,以化解纠纷,其中的重点是:引用、比照哪种法规较为合适,而怎样确定明文规定的案子和待裁判案子间有相似处是一个较大的争论点,本文认为:法院应当将纠纷的案件事实和民法要件事实加以比较,若事实与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则成为要件事实;另外,若纠纷的案件事实合乎民法要件,才能够应用民法法规,此即为从构成要件角度论相似处。
若要进行比照应用,必须保证此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点。
3.比照适用:把一法律评断应用在其他类似的案子中就是类推,它是以规范目的为前提的。
若在行政法规的空白地带应用民法法规,就要保证行政纠纷的事实要件和民法要件事实在关键事宜中本质上相一致,这是符合“同则同之”准则的;此外,二类案件一定会存在差别点,裁断者应在“差别点能否将民法评价排斥在外”上仔细评估,这是为实现“异则异之”,有两种情况:(1)可比照应用概率大,此时差异处和要件事实没有联系,从法律效果看也无价值;(2)无法比照应用概率大,此时要件事实和差异处有一定关联。
(二)类推适用的界限法律裁断者应当根据法治、民主原则,将民法规定应用于行政法规中。
行政机关和法官应在一定条件下,为填补疏漏,类推民法法规,其原因是:法律裁断者不同于立法者,民主正当性不足,因此,以下情况中的适用并不合法:可能出现的新裁断关系到重要、基本问题;存在清晰规定:不得补充;立法者将要出台新法;若进行补充,会危害法的安定,等等。
类推民法规范于行政法中的具体界限有:首先,所要类推的不是“原因”,而是效果,如,行政法在“行政主体为行使职责,将个人物品扣押后,该怎样保管、归还”上没有明确规定,此时可将民法中寄托相关内容类推应用,但是不可根据民法法规,确定行政法的保管关系;同理,在行政裁判中,可类推应用民法的“无因管理”,却不可以“无因管理”为由侵害私权利;其次,法律裁断者应当在符合行政法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类推应用,在处理税收法定、处罚法定等方便,不可以类推为由,对私人减少法定义务,也不可增多其法定义务;再次,法律裁断者应先看是否有相似的行政法规,在没有相似法规的时候,再考虑类推应用民法规范。
五、结论有时,在行政法中适当应用民法规范,可有效的化解纠纷,且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应用民法于行政法中包括直接应用和类推应用两种情况,为避免适用者过于随便,立法者应当为法律适用规定一定的步骤和要求,以保障法律裁决合法、合理。
注释:裴国升.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6,5(7).307.王伟.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法制博览.2015,18(6).266.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2】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民法规范在社会生产生活当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民法与之相关的行政法规存在差异,但也有互通之处,如果行政规范不适用,为了保持法律的正义性与公平性也可以使用民法替代,这就需要结合行政需求判断。
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些法律规则、制度以及条例同时也适用民法,但在民法规范上不能直接采用,需要结合法律原则,不管是适用还是推广试验,前提都是不能存在行政规范漏洞。
本文将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范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立法,制定更加科学、公平、规范的法律。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从属地位体现在国家机关、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当中,但是,不同法律约束的领域也不同,类别也多种多样,在功能上千差万别。
民法、行政法是两大法律门类,两者的关系是:其中一个出现漏洞,另一个可以填补,但是不仅体现在简单的义务上,社会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