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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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经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6日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煤矿除外),以及省、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负责相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有关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资质申请单位所持有的房产的评估值、购入设施设备的原值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二)工作场所可以自有或者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应不低于申请资质有效期限;(三)设施设备应有购置发票,专业设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检验有效期内且能正常使用,信息化软件应当满足业务需求;(四)过程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合同签订、项目服务人员组成、风险分析、现场勘查、问题和隐患交办复查、报告审查、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告知、教育培训、信息公开、绩效奖惩、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五)有关从业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工作的经历和年限,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等为依据;(六)在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有关信息的网站公开机构概况、管理制度、从业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出具的报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服务收费标准、评价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七)3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依据;(八)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信息应当在国家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台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有效登记。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戎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本条规定执行2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3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罚实施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罚实施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1万元的罚款;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规范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规范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过程控制要素、技术支撑条件、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在XX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过程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评价初访thefirstvisitforassessment对有评价意向的被评价单位开展的初次访问活动,目的是为评价项目风险分析获取相关信息。

4基本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5过程控制要素3.1前期工作3.1.1评价初访3.1.1.1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初访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初访的时机、参加人员、初访结果及初访记录等内容。

3.1.1.2风险分析前应对评价对象现场进行初访,初访人员应包括至少1名相关专业专职安全评价师。

5. 1.1.3初访应有记录,记录包括影像记录和纸质记录。

——影像记录。

影像记录应反映初访时所查看到的评价对象现场的关键信息,如主要参照物、安全设施、项目周边环境、初访人员及被评价单位陪同人员等。

——纸质记录。

记录应记载初访时间、双方参加人员、交流的重要信息,并描述评价对象基本概况(如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土地使用情况、法人性质等),项目技术状况(如产业政策、技术来源、成熟程度、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装置设施的安全状况(如安全距离、生产现状、有无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状况,评价目的等。

5.1.2.1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风险分析管理制度。

5.1,2.2风险分析应在安全评价合同签订前进行。

5.1.2.3风险分析应明确责任部门、参与部门及参与人员。

5.1,2.4风险分析应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和判断准则,并形成记录,风险分析记录应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分析内容应包括:a)评价对象基本概况,评价项目的投资规模、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评价类别、行业风险特性;b)评价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评价资质和业务范围,现有安全评价师专业构成是否满足评价项目需要,是否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承接项目的风险程度及原因;c)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d)项目的可行性结论,其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前置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满足被评价单位对完成时间的要求及对评价工作的其他要求。

关于化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可能存在疏漏的案例

关于化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可能存在疏漏的案例

关于化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可能存在疏漏的案例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文件《关于立即整改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问题隐患的通知》,该文件列出了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某化工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安全评价师可结合以下问题清单查找自身不足,不断提升安全评价技能水平。

具体如下:1.特种设备一览表2.2-7与F5.1不一致,压力管道台账太简单,补充完善起重设备、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合格情况评价,完善特种设备(包含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情况汇总表。

2.F5.4可燃有毒气体检验台账未包括氯化氢和氧气报警仪,补充新增氢气、氯化氢、氯气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探头检验合格情况评价,完善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探头检定情况汇总表;F5.5缺氯化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3.附图应附设计单位出具有出图章的总平面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可燃及有毒气体布置图等竣工图,并且要清晰。

4.DCS报警联锁表内容不全,如缺少液氯储槽、液氯气化、氢气压缩机电机定子温度等报警联锁阈值。

5.核实SIS系统联锁表,如氯气总管压力(3取2)、液氯储槽高高液位联锁与控制室SIS系统联锁逻辑不一致。

6.设备表中补充完善温度、压力操作参数和设计参数。

7.细化企业供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负荷等级评价;完善仪表供电、仪表空气后备能力符合性评价。

8.补充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符合性检查及评价。

9.补充完善安全阀、爆破片位置、型号、设定值评价内容。

10.补充完善高纯盐酸工序氯化氢尾气处理系统风机、循环泵等设备设施冗余配置等评价内容。

全文如下。

关于立即整改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问题隐患的通知池州市应急管理局:5月23日至26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池州市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等3家涉及过氧化、硝化和液氯生产的高危细分领域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省级核查,并对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共查出问题隐患141项(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新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新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鲁安监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6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单位: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以下简称安全评价评审)工作,不断提升评价评审工作质量,真正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标准化达标提供客观真实、科学可靠的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评价评审工作程序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机构开展评价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评价评审机构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评价评审合同或协议,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并签字盖章。

(二)成立安全评价评审项目组,任命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人员,根据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等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评价评审应包括水文地质、采矿、通风、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人员。

(三)项目组依据有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广泛收集资料,并对周边环境及各个生产系统、各个生产环节、重要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深入核查,并逐一进行评价评审。

(四)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分别针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等不同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评审,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要严格按照评价通则、各类导则以及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审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综合评价评审。

评价评审人员、技术专家签字栏要由参与项目评价评审的人员亲自签字,其他人员不得代签。

评价评审机构提交评价评审报告时,要提供评价评审人员签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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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错误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漏评,造成结论错误的;
二、报告中出现1处及以上其他无关单位(项目)或地点等文字错误的;
三、对规范理解错误(如,对间距起止点理解错误)造成结论错误的;
四、定量计算模型设置、参数选择、计算过程不准确,导致结论偏离事实的;
五、企业平面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报告结论的;
六、选用类比工程存在巨大差异的;
七、委托合同中评价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评价漏项的;
八、涉及风险计算,缺少一个或多个风险计算程序内容,影响报告结论的;
九、安全设施补偿系数选择不当,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量等数据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一、对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设施等描述出现漏写或有细微差别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定级,因计算、系数取值不严谨等情况导致出现偏
差,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三、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报告格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十四、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筑缺失,造成结论错误的;
十五、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报告中未作说明,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
十六、危化领域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
十七、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
十八、主要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产品的危险辨识与分析不全,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九、出现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二十、其他失误或失误对评价结论并无影响的,属于一般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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