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

关于继⼦⼥与继⽗母法律关系的⼏个问题依据上述规定,继⽗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婚姻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下⾯⽂章中店铺⼩编就关于继⼦⼥与继⽗母法律关系的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1、⽣母与继⽗离婚后,⽣母的⼦⼥与继⽗是何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六条规定:“⽗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继⽗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母抚养。
”依据上述规定,继⽗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婚姻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在⽣⽗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继⽗或继母与继⼦⼥已经形成的拟制⾎亲关系不能⾃然终⽌,继⽗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但继⽗或继母与继⼦⼥间权利义务产⽣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死亡⽽终⽌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亲的继⽗或继母与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如继⼦⼥未成年,继母或继⽗拒绝继续抚养的,继母或继⽗与继⼦⼥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继⼦⼥成年的,继⽗母与继⼦⼥已经形成的⾝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然解除,只有在继⽗母或继⼦⼥⼀⽅或双⽅提出解除继⽗母⼦⼥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可解除。
2、离婚时,继⽗能否与⽣母争夺继⼦⼥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问题的探讨

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学号102b3s5002姓名伊小莲指导教师彭桂兰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摘要:目前 ,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生父或生母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育关系的数量日益增多 ,这种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重视与调整。
遗憾的是 ,现行法律对这种关系的规定太过笼统 ,以至于在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纠纷。
本文拟通过对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探讨 ,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机关对这种关系的关注 ,从而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及老人等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继父母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确认解除抚养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逐渐具有和以往不同的特点。
随着社会趋势、法制改革、思想意识的变迁、妇女受教育程度以及就业率的普遍上升,离婚率也日益上升,因而再婚的几率也相应在增加,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大量出现。
而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产生的特殊性、关系的复杂性、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和关系维持的艰难性等特点,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时,往往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因而,我们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继父母、继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
目前对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研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的实践问题。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类型(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者母之后夫;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者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
①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再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者母再婚。
②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的称谓为继父或者继母,夫或者妻对于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的称谓是继子或继女。
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关系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让孩子与继父母不再有隔阂 - 单亲教育

让孩子与继父母不再有隔阂 -
单亲教育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夫妻一方或双方带着子女重新组建家庭的情况越来越多,重组家庭的子女教育也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
继父母与继子女本身没有血缘关系,如果继父缺乏慈祥,继母缺乏母爱,又都缺乏教育孩子的方法,就会在对待子女的态度上出现问题:
专家称,继父母容易对子女评价过低而又要求过高。
在大多数亲生父母眼里,不管孩子有多大,他总是小孩子,孩子有一点进步,父母都高兴得不得了。
而在继父母眼里,总认为孩子已经大了,有4艮多事他自己应该会做,而且应该做好(实际上有些事不是他那个年龄能做的)。
对孩子有一种不切实际的超前要求。
在这种心态下,虽然有时孩子把事情做得已经很好,但继父母却觉得没有什么可值得夸奖的,反而认为应该做得更好。
这样,继父母一般对孩子的成绩和进步评价较低,让孩子感到力不从心。
我们知道,幼儿对自己的评价主要是根据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来确定的,来自父母的评价影响着孩子的自我认识。
过多的消极评价对孩子起着一种消极的心理暗示作用。
如果孩子经常得到过度的消极评价,很容易形成消极抵抗的心态以及消极的行为。
比如,你对孩子说:“你这个孩子怎么这么皮呀”,“你这个孩子怎么这么不听话呀”等等,孩子可能真的越来越不听话。
如果孩子得不到应有的豉励和欣赏,还会逐渐丧失自信心,甚至破罐子破摔,走上歧途。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在生活中,有越来越的重组家庭,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已清理人们的关注。
那么,在法律常识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
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不同与其他父母与子女关系,它是由于父或母再婚。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1、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纠纷解决方案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纠纷解决方案在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纠纷时,需要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以保证家庭和谐与亲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帮助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健康的关系。
1. 沟通和理解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是相互沟通和理解。
继父母需要倾听继子女的需求和感受,并尝试理解他们的情感和困惑。
同样,继子女也需要学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并试图理解继父母的观点和决策。
通过理解和沟通,双方可以建立起真诚的关系,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 制定家庭规章制度制定家庭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继父母和继子女建立起公正、平等的准则。
通过讨论和协商,双方可以决定适用于全家人的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对所有成员都是公平的。
同时,规章制度应该被全家人遵守,包括继父母和继子女。
这将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并建立起更加稳定和谐的家庭氛围。
3. 尊重和包容在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纠纷时,双方都应该互相尊重和包容对方。
继父母应该尊重继子女的独立和成长,不过度干涉他们的生活和决策。
同样,继子女也应该尊重继父母的地位和权威,并愿意接受他们的指导和建议。
通过相互尊重和包容,双方可以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缓解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4.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纠纷无法通过沟通和理解解决,那么寻求专业帮助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心理咨询师或家庭治疗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双方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供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
专业帮助不仅可以解决当前的纠纷,还可以帮助家庭建立起更加和谐和稳定的关系。
5. 建立共同目标和利益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建立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可以促进彼此之间的合作和理解。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讨论,确定家庭的共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共同努力。
例如,他们可以商定教育方针、家庭任务分工等。
这样做不仅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还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更深入的交流和互动。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建立需要时间和努力。
“后妈”的智慧

“后妈”的智慧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后妈”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继母或者继父,他们需要展现出智慧和情感的平衡,以及对家庭的独特贡献。
本文将探讨“后妈”的智慧,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 理解和尊重:1.1 理解家庭成员的感受:作为“后妈”,理解家庭成员的感受非常重要。
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尊重他们的独特性,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1.2 尊重前任伴侣:对于前任伴侣,要保持尊重和理解。
尽量避免争执和冲突,以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2. 建立积极的关系:2.1 建立亲密关系:与继子继女建立亲密关系是“后妈”智慧的一部份。
通过共同的兴趣爱好、参预他们的生活和关注他们的成长,建立起积极的关系。
2.2 建立家庭规则:制定家庭规则是“后妈”智慧的重要体现。
与家人一起商讨并制定适合每一个人的规则,匡助继子继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3. 管理冲突和挑战:3.1 处理矛盾和冲突:作为“后妈”,要学会处理矛盾和冲突。
倾听各方的意见,寻觅解决问题的方法,注重沟通和妥协,以维护家庭的和谐。
3.2 处理挑战和难点:面对挑战和难点时,要保持镇静和理智。
寻求专业意见和支持,学会应对和解决问题,为家庭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环境。
4. 提供支持和关心:4.1 提供情感支持:作为“后妈”,要赋予继子继女情感上的支持和关心。
倾听他们的烦恼和困扰,赋予鼓励和安慰,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爱。
4.2 提供教育和成长支持:关注继子继女的学习和成长,提供他们所需的教育和培养支持。
鼓励他们追求自己的梦想,并匡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
5. 建立自我身份:5.1 保持自我身份:作为“后妈”,要保持自己的独立和自我身份。
继续追求自己的兴趣爱好,发展自己的事业和人际关系,以保持自己的快乐和满足感。
5.2 寻求支持和匡助:在面对难点和挑战时,寻求支持和匡助是很重要的。
与其他“后妈”分享经验和感受,寻求专业咨询和指导,以匡助自己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如何与大两岁的继子们相处TXT

如何与大两岁的继子们相处引言当一个人步入再婚生活时,可能会面临与继子/继女相处的挑战。
特别是当继子/继女比自己年长两岁时,相处可能会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向您介绍一些有效的方法,以帮助您与大两岁的继子们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实现和谐相处。
确立良好的沟通方式良好的沟通是建立和谐相处的关键。
与大两岁的继子们沟通时,您需要使用尊重和理解的态度。
以下是几个沟通的重要指导原则:1.倾听:倾听是沟通的基础。
尊重继子们的感受和意见,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时,确保互相倾听对方。
2.清晰明确:确保您的意图和信息能够被继子们准确理解。
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语言。
3.表达情感:沟通不仅仅是传递信息,还需要表达情感。
通过表达关爱和支持来建立感情联系。
4.尊重个人空间:尊重继子们的个人空间和隐私,不要强迫他们与您沟通。
建立信任和尊重建立信任和尊重是与继子们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步骤。
以下是几个帮助您在此方面取得成功的方法:1.设定共同目标:与继子们一起制定达到共同目标的计划。
这可以是家庭活动、旅行或其他感兴趣的事项。
通过共同努力实现这些目标,来增进信任和合作。
2.尊重界限:尊重继子们的个人隐私和界限。
给他们足够的空间去感受和处理自己的情绪。
3.表达支持:表达对继子们的支持和鼓励。
让他们知道您愿意提供帮助和支持,并且他们可以随时向您寻求建议或帮助。
4.坦诚相待:与大两岁的继子们坦诚相待是建立信任的关键。
保持开放和诚实的对话,以促进相互间的理解和尊重。
树立良好榜样和角色作为继父母,您可以通过树立良好的榜样和角色来影响继子们的行为和态度。
以下是几个方法来帮助您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1.积极参与:积极参与继子们的生活。
参加他们的活动和事件,并表达对他们的兴趣和支持。
2.体谅包容:体谅他们的处境,并对他们的行为保持宽容。
尝试理解他们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压力。
3.显示关心:关心继子们的情感和需要。
表达对他们的爱和关心,给予他们情感上的安全感。
如何与继子们相处

如何与继子们相处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再婚,这就意味着一方或双方需要面对自己的继子。
与继子们相处并建立良好的关系并不容易,但是通过一些有效的方法,我们可以成功地与继子们相处并建立起亲密的关系。
要尊重继子们的感受。
继子们可能会对父母离异或再婚感到困惑和抵触,这是很正常的反应。
我们需要理解并尊重他们的情感,并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来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同时,我们也要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感受,可以通过倾听他们的心声来建立起更好的沟通。
建立共同的兴趣爱好。
找到继子们感兴趣的事物,并与他们一起参与其中,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亲近感。
可以一起阅读、看电影、做手工艺品或者参加户外活动等等。
通过共同的兴趣爱好,我们可以创造更多的交流机会,加深彼此之间的情感纽带。
培养互相尊重和信任是与继子们相处的关键。
我们要以身作则,展示给他们一个良好的榜样。
在与他们相处的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宽容,不要过于苛求他们。
同时,也要对他们展示真诚和关心,让他们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重视和关爱。
建立起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家庭关系。
与继子们相处时,我们也要学会设定界限。
我们需要明确告诉他们我们的期望和规则,并坚持执行。
同时,也要尊重他们的个人空间和隐私,不要过于干涉他们的生活。
在与继子们相处的过程中,要保持平等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建立起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
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与继子们相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
但是,只要我们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并不断努力去改善与继子们的关系,就一定能够取得进展。
要相信时间和努力能够带来良好的结果。
与继子们相处并建立起良好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耐心和努力的过程。
但是只要我们尊重他们的感受,建立共同的兴趣爱好,培养互相尊重和信任,设定界限,并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就能够与继子们建立起亲密的关系。
通过彼此的努力,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温暖和谐的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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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2)(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2)(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2)(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四)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3)(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4)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5)三、离婚对继父母继子女的义务关系的影响 (6)四、结论 (6)参考文献 (7)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问题的探讨论文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
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
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
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
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
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
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
”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一)继父母子女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而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
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
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
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我国婚姻法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
”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1、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首先,无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都不得虐待和歧视。
这是社会主义尊老爱幼、民主平等新型家族关系的要求。
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与义务。
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或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同时,该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消除。
这样,此类继子女就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他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
也就是说,他既有受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又享有受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他既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又负有赡养扶助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他享有的继承权也是双重的,他既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又享有继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遗产的权利。
与之相应的是,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如有自己的生子女)也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与自己亲生的子女有天然血亲关系,另一方面他与受自己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他也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
也就是说,他既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又负有抚养教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义务;他既享有受生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又享有受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
并且他享有的继承权也是双重的。
其法律地位?他既享有继承生子女遗产的权利,又享有继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遗产的权利。
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活关系不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同。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未与继父或继母发生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不发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2、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各国法律多不作规定。
从亲属关系来看,继父母是继子女的血亲的配偶,继子女是继父母的配偶的血亲,一些国家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仅通过扶养的一般规定加以调整。
例如俄罗斯婚姻和家族法典在“家族其他成员的扶养义务”一章中规定:“如果继子女没有在亲生父母处得到足够的生活费用,则继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
”(第80条)同时又规定:继子女有义务赡养无劳动能力而需要帮助的、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继父母。
”“如果继父母抚养继子女不满五年,或者他们没有适当地履行其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则法院有权解除继子女赡养他们的义务。
”(第81条)(四)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未予规定。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的(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
如果在继父和母亲或继母与父亲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以继父和母亲或继母和父亲的共同生活费来支付全部或主要抚养费的,就符合“受其抚养”的条件。
即使未成年的继子女为家族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也是如此。
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尚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会发生很多麻烦,比如有些继父或继母虽然抚养教育继子女,但未必愿意与其形成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仅凭扶养教育的某些事实便认其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似乎有些武断。
所以国家鼓励有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1、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基于一定的原因解除,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解除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
但如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且导致婚姻终止的,继子女仍可自愿与继母或继父保持父母子女的称谓关系。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a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
因他们之间扶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行为,而非法定的义务。
但扶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姻亲关系及称谓关系仍存在。
对于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按此意见理解,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当然就此解除。
b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