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中的风险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通过信用评估机构获取买方的信用报告,了解其信 用评级和历史表现等信息。
03
在交易过程中,持续关注买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表 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01
02
03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 风险状况,选择合适的 结算方式,如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
D/A)等。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 充分考虑买方的信用状 况、货物价值和运输方
选择合适的货币进行结算
选择稳定的货币进行 结算,以降低汇率风 险。
了解各种货币的特点 和走势,以便在交易 中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 币种类和汇率,避免 因汇率波动造成损失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01
了解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02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纠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与买方商定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进行结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以各种理由拒 绝付款赎单,导致出口商无法及时收回货款。
案例三
总结词
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VS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在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 ,与买方进行托收业务。在货物出运后, 买方所在国家出现经济危机,导致买方无 法支付货款,出口商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式等因素。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 方式和相关条款,确保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01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因买方违约或破产等 风险造成的损失。
02 了解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03 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 和免责范围等信息。
02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汇报人:2024-01-10•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可能会面临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买方拒收货物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质量异议等原因,买方可能会拒绝收货,导致出口商面临损失。
出口商在交单时可能因疏忽或错误导致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单或买方拒收。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损坏、丢失或延误,影响交货时间和质量。
运输风险单据不符风险付款时汇率波动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可能需要在远期收汇,期间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收款金额减少。
收款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由于DP项下托收时间较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预期收款时间。
进口国政治稳定性风险进口国政治动荡可能导致贸易中断,影响出口商收款。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影响货物进口和支付。
02防范措施1 2 3在交易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历史,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信用调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03及时沟通协调加强与进口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货物流转顺畅,减少操作风险。
01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以减少操作失误和风险。
02严格审核单据对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在合同中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根据汇率走势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影响。
了解政治风险01在交易前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状况和风险程度,评估政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摘要:由于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与出口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若是进口商出现商业信用问题,出口商将会承担很多经济损失,因此出口商应该在进行跟单托收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范。
本文首先分析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其次探讨出口商预防风险的举措,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跟单托收业务;出口商的;风险防范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1.1由于进口商资信问题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由于公司破产或是倒闭而无力承担货款,抑或是在出口商发货给进口商以后进口商所在地区的货价大幅度下跌,进口商容易出现不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赎单或是承兑单金额的问题。
基于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能会故意寻找接口寻求减价机会,例如:进口商可能会告知出口商进口货物出现规格尺寸不符合采购要求、货物包装比较差等问题,要求出口商适当降低价格顺利完成该笔交易,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进口商资信问题导致的出口商需要承担经济风险。
1.2由于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属国家在进口政策上进行了优化改良,使得进口商出现尚未办理新进口许可证的问题,或是由于进口商国家开始限制外汇,使得进口商难以顺利申请到外汇,或是由于进口商所属地区的政府下达进口禁令、东道国政府推行的新征收政策、新货币举措使得进口商难以正常进行进口,均属于由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原因造成的交易风险。
1.3贸易术语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若是使用贸易术语FOB,进口商需要和指定的承运商或是货代商进行合作,其可以运用和货代商的紧密关系,获取进口货物的实际管控权,出口商将会出现丧失货物所有权的交易风险。
1.4银行选取不当导致的风险由于托收方式归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需要提供一些服务,但是银行并不会承担外汇产生的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选取银行时,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出现资信不佳的问题,将会使出口商在收汇时面临经济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时,代收银行若是不经出口商同意,将借单交给进口商,可能会导致出口商发生延后收到货款或是并未收到货款的问题。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防范论文

随着中国加入 W TO 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增加。
为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等手段外,纷纷以优惠的付款方式变相地给买方融资,由此带来了出口收汇风险的增加,导致部份企业收汇艰难、资金流动缓慢、企业运作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随着出口竞争的日益激烈化,灵便多变的支付方式已成为外贸企业增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由此也带来了进出口收付汇风险的增加。
本文在分析各种结算方式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探讨了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贸易结算;风险第一章绪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第二章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涵义和分类 (2)2.1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涵义 (2)2.2 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2)2.2.1 信用证 (2)2.2.2 托收 (3)2.2.3 汇付 (4)2.2.4 银行保函 (5)第三章不同国际结算方式下风险分析 (5)3.1 出口商的风险分析 (6)3.2 进口商的风险分析 (7)3.3 国际结算中银行风险分析 (8)第四章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9)4.1 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9)4.2 进口商的风险防范 (10)4.3 国际结算中银行风险防范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2)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L/C),托收(OC)和电汇(T/T)等。
其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曾经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结算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竞争的加剧造就了全球性的买方市场,买方更愿意选择对其有利的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间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己达贸易量的 80%-9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我国的信用证结算比例也由前些年的 35%摆布降低到目前的大约占 25%。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风险性
由于托收业务主要依赖买方信用,因此存在一定风险。特 别是在跟单托收中,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法支付货款, 卖方将面临货物损失的风险。
灵活性
托收业务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和 交易习惯进行操作,实现个性化的结算需求。
02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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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不稳定
由于目标国家的政治局势 不稳定,如内战、暴动等 ,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或 禁止入境。
案例三:贸易风险防范不当导致的损失
总结词
贸易风险包括贸易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 等,防范不当可能导致货物被退回、罚款或 市场丢失等损失。
详细描述
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贸易壁垒和技术壁 垒,对进口货物设置严格的检验和认证要求
,如欧盟的REACH法规和美国的FDA标准 等。如果出口商不了解这些要求或无法满足 其要求,可能导致货物被退回或罚款等损失 。此外,某些进口国可能对出口商发起反倾 销调查,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和利润损失。
投保政治风险保险
考虑购买政治风险保险,以降低因政治因素导致的收款风 险。
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
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了解当地政治风险,并寻求其协助 ,以制定应对策略。
汇率风险的防范
远期外汇交易
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以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利用外汇期权
利用外汇期权可以规避汇率风险,同时有机会获得收益。
05
总结与建议
对托收业务的总结
托收业务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涉及出口商、进口商和 银行三方。出口商通过银行将货物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在收到货物 后支付货款。
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进口商违约、货物质量问 题、市场变化等。此外,托收业务还涉及到贸易术语、交货方式、保险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而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的主要手段。
目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已成为国际上货款支付的发展潮流,在实际业务中如何正确运用它并规避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是非常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托收;风险;规避;防范措施目前,国际贸易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三种结算方式,然而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加之信用证的复杂性,相对而言,贸易双方更倾向于采用非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此对非信用证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托收概述托收是指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使用汇票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实际业务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
而跟单托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2.托收的主要风险研究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并无保证付款的责任。
因此对托收的研究主要从进出口商两方面来探讨。
2.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2.1.1拒付风险进口商拒付可能存在很多种情况,如出口商并未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进口商如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甚至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
同时货物一旦运抵进口国,出口商就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风险。
再如在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提取货物,一旦到期进口商仍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等等。
2.1.2法律、惯例风险此处的风险主要来自对进口国的法律惯例及相关制度没有完全了解。
同时进口国国内政局变动、政府行为、法律制度变更,当地的惯例等等都有可能妨碍进口商履行合同。
如进口商以违反某项法令制度为借口,或利用当地习惯不付款而提出变卖,货物就会被当地政府贱价拍卖掉,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下面就为大家呈上托收结算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欢送各位金融毕业的同学参考阅读!当今国际贸易迅猛开展,口商要想占领市场,需要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
因此,在结算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选用进口商乐意承受付款方式,托收业务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托收方式纯属一种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缺乏第三者对买卖之间交货和付款做出可靠的信用保证。
出口货款能否收妥,收多收少,托收行和代收行两家概不负责。
出口方唯一依靠的就是进口方的信誉。
正因如此,在托收业务中,出口方可能遭遇各种风险。
2.1 进口商诚信风险。
假设为了开拓市场,而对进口商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没有进展深入调查,很可能在托收结算环节出现拒付风险,主要有:2.1.1 进口商经营管理不善偿债能力下降而无法支付货款。
进口商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财务管理不到位,导致破产倒闭而没有资金支付。
假设此时合同已履行,出口商不可防止地要遭受价格损失,可别指望进口商能按时足额地支付货款。
2.1.2 由于市场变化对进口商不利而拒付货款。
假设货物运输期较长,等到货物到达进口国境内时,价格出现下跌,这种情况下进口商付款积极性大打折扣。
2.2 进口国经济环境风险。
进口国的经济环境好坏,直接影响经营业务的开展,经济环境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进口国经济、法律等因素。
2.2.1、政治、经济形势变动带来的风险,如政局动乱导致国内骚乱、罢工,甚至战乱等,政府的政策多变,出台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
2.2.2 对进口国的法律掌握缺乏带来的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开展,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很多法律文件议,对这些法律文件内容产生的争议,是经常有的事,由此可能导货款拒付的情况发生。
还有对新法律的认识缺乏等都会产生一定风险,如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进口商无进口许可证等风险都可能存在。
2.3 进口地一些特殊规定带来的风险。
在某些进口地,针对当地的国情会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假设不加以识别,风险也很大,也有可能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
外贸行业托收的风险与防范

此, 在出 口之前 , 出 口方要对买方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进 行充分 了 解。
,
托收方式概述
托收是出口商发运货物后 , 开具汇票( 或不开汇票) , 连同有关货运 单据 , 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向进 口商收取 货款 的一种结算方式 , 属于商业信用 , 逆汇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 委托人、托收行 、代收行和付款人。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 银行办理托 收业务时, 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 , 也没有 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 , 但银行只是 作为出口 人的受托人行事 , 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 , 进口 人不付款与 银行无关。出 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 口人的商业信用 。 如果遭到进 口人拒绝付款 , 除非另外有规定 , 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 务, 出口人仍然应该 货物的安全, 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根据所涉及的单据的类型与性质 ,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 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即仅用金融单 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跟单托收是指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 或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其中, 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 据条件的不同, 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即: D/ P , 付款交单 , 进 口商或托收行必须在进 口商付清票款以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 口商 ;D / A,承兑交单 ,出口商或代收行向进 口商以承兑为条件交 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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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中的风险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汇款及信用证业务一起被称为传统的三大国际结算方式。
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即到期时货款能否收回关键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这使得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所以我国出口企业一直不敢采取托收这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大量使用信用证这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他的手续简便,花费较少,并且进口商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当地银行要求押汇和融通资金,所以对进口商来说,使用托收方式进行支付比预付货款、开立信用证等方式有利得多。
据统计,我国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高达涉外贸易额的85%。
虽然信用证业务可以降低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但手续繁琐,而且使进口商承担的资金负担重(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交押金,另外国内外银行的费用大部分要进口商支付),因此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则是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在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商品已呈现明显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信用证业务明显已不具备优势。
这不能不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视。
因为作为卖方的各国出口商为了保住甚至扩、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大自己的市场,除了继续在产品质量、包装、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大做文章外,灵活的贸易条件和便利的结算方式也日益成为非价格竞争手段。
倘若我国出口企业对于任何国际贸易仍然一味坚持要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势必会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产品的出口,使已占有的市场存在被吞噬的风险,更何谈开拓新的市场。
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合理地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
而托收这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正日益受到进口商青睐。
因为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不用开证和交纳保证金,并且可以避免繁琐的单证处理,进口付汇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是,对于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追根到底依托的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把握不当就会产生出口收汇风险。
所以,如何防范托收业务风险是值得我们积极讨论的一个问题。
一、托收方式中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
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三)地区“特殊作法”的风险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
如某些欧洲和拉丁美洲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于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四)代收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出口商有时急于售货,往往答应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这就隐含着极大的风险。
出口商为了不影响贸易,而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则可能出现进口商与代收行合伙行骗,代收行提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之后进口商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
(五)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如果选择F类价格术语,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得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不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如果按CFR、CPT成交的合同,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
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无意履约,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现风险,买方更不愿付款赎单,卖方将钱货两空。
在托收业务中,为使进口商见单付款或承兑,并且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以保证货物运输遇到不测时出口商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应选择贸易术语CIF。
(六)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蔬菜、水果类易腐蚀变质的货物,如果不及时处理则可能遭致损失;有些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也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七)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风险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事先商定并由出口商办理托收时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人只要承兑汇票、提供信托收据(T/R),即可取得货运单据,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
这种做法的风险与D/A相同,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
二、出口商防范托收结算风险的具体措施托收结算虽然对出口商有一定的风险,但如果我国出口企业事先做好防范措施,托收的风险是能被控制在较低程度。
托收的广泛应用,有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销能力,促成成交、扩大出口。
根据上述提及的风险,出口商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一)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合作伙伴出口商在交易前要谨慎调查合作伙伴的资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也应仔细调查和考察其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
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应包括:政治背景、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时常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
调查途径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进行。
对收集的客户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认真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二)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对于贸易管制严格的国家,在与其进口商打交道的时候,一定要倍加小心,多了解该国的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
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进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而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法保证。
此外,宜争取由外商预付部分货款,这样既可以减少风险,也可达到约束对方的目的。
(三)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里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到没收、罚款或销毁。
对一些采用与托收惯例相悖的地区性惯例的进口商,应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成交,不接受远期D/P,以防止进口地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做成承兑交单的风险。
(四)在托收业务中一定要慎选代收行在出口业务中会经常碰到这样的进口商,他们同意D/P支付方式,但是提出由自己来选择代收行,这时一定不能贸然答应他们的要求。
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
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狱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
另外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在觉得不可靠的情况下会拒绝出口商的托收申请,这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无保障。
(五)出口合同争取使用CIF术语成交在CIF价格术语下成交的合同,由卖方自办保险。
其中可以投保的险种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出口信用保险,另一种是卖方利益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国家为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保险业务。
出口商在操作以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业务时,可能会因为进口商破产或拒付以及其他一些政治性、行政性及商业上的原因不能收回货款,如果出口商事先投保该险,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设立这一险种,并成立了出口信用保险部,国内出口商应充分利用这种有利的条件来降低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贸易的风险。
而投保卖方利益险,是为了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时,使出口商不致遭受太大的损失。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已设立了这一特殊的险种,我国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
(六)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在托收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当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时,必须尽快委托目的港方面的代理人,客户或代收行代对货物进行处理,尤其是易腐变质的货物。
如果出口商在托收合同中规定了国外的“必要时代理”,就可以由其去代收行取单、提货、存仓、保险甚至寻找新的买主,这样会使出口商的是损失降到最低。
(七)采用D/P-T/R时,应时时关注买方的情况,必要时立即行使“中途停止交货权”采用D/P-T/R付款条件时,买方无须付款就可以从银行取得提单提走货物。
买方取得货物而到期不付款,此时只构成债权纠纷,不再涉及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则可能造成财货两空的损失。
如果出口商能时时关注买方情况,在买方收到货物前得知其已破产或丧失支付能力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可及时行使“中途停止交货权”,保证货物的所有权,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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