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研究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汇总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提纲: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不同三、合同效力范围研究四、合同效力的表现特点与生效要件五、合同的效力未定六、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正文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 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 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
合同归档管理的动态档案管理与更新

合同归档管理的动态档案管理与更新引言合同归档管理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
随着合同数量的增加和合同信息的不断更新,合同的动态档案管理和更新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归档管理中的动态档案管理与更新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归档管理的重要性合同归档管理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对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同权益,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1. 保护企业权益合同是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重要的约定和约束文件,通过归档管理可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通过合同归档管理,可以有效地整理和管理企业的合同文件,方便查找和调取。
在需要对合同信息进行更新和查询时,能够快速找到所需的文件和信息,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3. 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合同归档管理可以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减少管理漏洞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二、合同归档管理的动态档案管理动态档案管理是合同归档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指合同的信息和状态不断发生变化时,对合同进行及时管理和更新。
1. 合同信息更新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的基本信息、合同条款、履行情况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随着合同内容的更新和变更,需要及时更新合同档案中的信息,确保合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合同状态变更合同的状态可以包括已签订、履行中、已到期等。
当合同的状态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更新合同档案中的状态信息,以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合同的当前状态。
3. 合同档案迁移合同归档管理中的动态档案管理还包括合同的档案迁移。
随着合同数量的增加,归档管理会面临存储空间不足的问题。
此时需要对已经归档的合同档案进行定期清理和迁移,以便腾出更多的存储空间。
三、合同归档管理的更新策略为了确保合同归档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需要采取合适的更新策略。
1. 定期巡检定期巡检合同归档管理系统,检查合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排查和处理。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完成。
另外,若是由于特殊事件或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和市场变化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得到完善。
首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概念,以防止主观意愿的干扰。
应按照法律的界定,将不可抗力限定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应规定情势变更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的。
法院应参考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市场状况,进行合同调整或解除的判决。
最后,应设立合同变更基金或保险机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由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法预测和克服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可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情势变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法对情势变更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或恶意推诿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交易。
因此,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交易,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合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方式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对合同的约束力。
然而,合同效力的问题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复杂因素。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研究。
合同效力的原则是合同法在处理合同效力问题时的指导原则,是确保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讨论的是,合同的效力是否受法律强制力的约束。
根据合同自动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即为有效。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和意思自治在合同效力问题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会对合同效力进行限制。
例如,在一些特定行业中,国家可能会对合同条款和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监管,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这就要求法律具备一定的干预能力,以控制和规范合同的效力。
其次,要研究的是,合同效力是否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一致具有必然联系。
根据契约神圣性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意见一致是合同成立和效力的前提条件。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存在错误、欺诈或强迫等情况,合同则可能具有欺诈等瑕疵,导致其效力受到影响。
此外,当事人还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诚实、信守承诺。
如果一方恶意违约或欺诈行为严重,将导致合同效力受到挑战。
因此,要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需要当事人保持真诚合作的态度,并充分尊重合同的约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和信用问题外,合同效力还受到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影响。
其中之一是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合同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必须具备科学化的理论体系和完善的法律规范,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制度也应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和完善。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文化因素。
因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与当事人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关,不同的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合同解释的差异甚至合同效力的不同。
在国际商贸交易中,跨文化交流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合同效力研究

合同效力研究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其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成立、
内容和执行情况。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围绕合同效力展开研究,以确保客户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我会深入研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确定、合同内容的明确等方面。
通过对成立要件的分析,我将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范本,避免因成立要件不足而
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其次,我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
法性和合理性。
在合同范本的起草过程中,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
求和交易情况,精心设计合同条款,避免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
最后,我将关注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
方面。
通过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研究,我将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建议和
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合同关系,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合同效力研究中,我将充分发挥我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
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帮助他们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目标的顺利达成。
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分析

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探讨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具备法律强制力。
二、合同的有效性1. 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有效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书面形式、备案等)。
2. 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有效性还需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可能因欺诈、胁迫等情况而无效。
3. 法律能力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能力,即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无效。
三、合同的无效性1. 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违法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 缺乏主体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
- 表意不清:合同条款模糊或不明,导致无法理解意图。
2. 善意第三方的保护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通常不影响善意第三方的权益。
例如,若合同中的财产已转让给第三方,他们对财产的权益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3. 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恢复债务的性质,返还给对方所获得的利益。
四、合同有效性与无效性的判断标准1. 法律标准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判断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2. 证据标准合同的效力需要依据合同文本、双方的意思表示、履行情况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3. 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也是判断其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当合同虽形式存在,但实际履行时存在重大违约情形,可能也会导致其无效。
五、结论了解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对于当事人保护自身法律权益至关重要。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及条款,确保满足法律规定,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通过合法、合理的方法,打造良好的民事交易环境。
---以上探讨希望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合同签订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力的参考与指导。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一、引言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通过合法的合同交易可以为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如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变化、经济危机等,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时,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发挥作用,以应对这些突发情况,维护商务活动的顺畅进行和双方权益的公平性。
本文将围绕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展开论述,首先从定义、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两个条款的内涵,随后重点关注其适用范围、适用时效等实际操作问题。
最后本文还将阐述两个条款的相互关系,并加以综合评价,以期为商务活动中的合同交易提供参考借鉴价值。
二、情势变更原则1. 定义与内涵情势变更原则源于法国的民法典,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就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给出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或无法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对这些情势变更进行合理的规定,达成身体力行或者间接协商的修正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段内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因此根据对这些情况的预见而设定的一种变更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在保障合同压顶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为双方关系的维护提供了特定机制,可增加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下:(1)变更合法性:合法的情势变更应该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应该在交易时确定变更合同的合法性,这种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情势变化确实影响合同履行:情势变更的内容必须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否则情势变更原则失去作用。
(3)协商必须妥善:情势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双方需要达成共识才能生效,并应在协商时间内有所进展。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都会考虑到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因此情势变更涵盖面很广。
法律规定合同效力调整(3篇)

第1篇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调整机制。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合同效力的认定、调整以及相关法律后果。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有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4)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4)违背公序良俗。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具有撤销权;(2)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3)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4.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未履行法定程序等情形,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未履行法定程序;(3)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合同效力调整的法律规定1. 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4)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合同效力调整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合同效力调整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1)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无效;(2)可撤销合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未履行法定程序等情形,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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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研究摘要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指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缔结时与合同缔结后、合同诉讼程序启动时与合同诉讼进行中,由于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或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效力发生改变。
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般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这种变化,但由于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
我们认为,承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不应一律交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应通过完善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制度予以规制。
在制度构建上应平衡各种价值追求,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坚持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同时又不能舍弃信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因此,在制度构建上应在各种价值冲突中寻求组合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词合同效力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甚至合同外第三方的强制力。
影响合同的效力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往往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因而,会出现一份合同在成立时与成立后、诉讼程序启动时与诉讼进行中效力发生变化,给审判带来一系列问题。
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并非想当然那么简单,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均存在分歧。
笔者拟就此进行试探性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指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缔结时与合同缔结后、合同诉讼程序启动时与合同诉讼进行中,由于影响合同效力因素发生变化或消亡而导致合同效力发生改变。
当事人缔结合同,一般是依据缔约时实施的法律,或者依据缔约时对方对影响缔约因素的陈述。
除少部分即时履行合同外,一份合同从成立到合同关系终止,往往要跨越一个时间段,短则几天,长则一、二十年。
期间,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诸如法律规定、其它事实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化,它们是否会对已经形成的合同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抑或者,在合同纠纷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依据缔约时存在的某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请求,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种因素发生变化或不复存在,法院是根据起诉时存在的事由做出裁判,还是根据变化或消失后的情态做出裁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实际上是一个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时间界限问题,具体的说,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还是以合同存续期间最终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
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的存在以承认合同效力变化为前提,如果完全否认这种变化,一味以合同成立时或诉讼启动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即合同效力不会改变,那么,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就没有丝毫存在的意义。
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都不同程度承认这种变化。
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有其存在的价值。
二、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内容。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合同内容变更外,还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我们通常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并不涉及合同主体或合同内容的变化,即在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变的条件下考察构成合同效力的因素发生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不同于合同变更。
三、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包括法的对象效力,即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具体的说就是法对什么人、什么组织有效;法的空间效力,即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法的时间效力,即指法效力的起止时间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而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是指合同效力随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变化会发生怎样对应的变化。
可见,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是两个有着质的差别的概念。
但是,合同效力评断体现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及时间效力发生变化,也可能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
如果说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一般较为稳定,对合同效力影响不那么明显,而法的溯及力则表现的比较明显的,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有不同规定,随着旧法的废止,新法的颁布,合同的效力可能发生重大的改变。
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有着密切,研究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必然要研究法的效力。
四、影响合同效力变化的因素(一)影响合同效力变化的因素1、法律因素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适时的对价值体系做出调整是必要的。
由于立法的变化、新法的实施及旧法的废止,导致成立的合同因适用新旧法,效力认定上出现不同结果。
如:成立的合同依据成立时的法律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新实施的法律为无效合同等。
2、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也会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
如:在可撤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知道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在诉讼进行中,对方对欺诈事项进行补救,消除欺诈因素,即赖以撤销合同的因素不复存在。
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外部事实,诸如追认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事实、签订合同后取得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等。
3、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共同作用即在合同存续期间,同时存在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的变化。
(二)合同效力变化的分类1、按照合同不同效力之间转变划分关于合同效力,有以下基本概念: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合同效力变化相应可分为以下几类:(1)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转变。
有效合同一般指是指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一般是那些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允许合同各方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
立法者对无效合同一般严格限制。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依据新旧法律,对同样一份合同效力判断可能出现原来有效的合同,现在为无效;原来无效的合同,现在为有效。
(2)有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之间转变。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当事人的追认行为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引起合同效力的改变。
(3)有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转变。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一方对欺诈因素予以排除时,可撤销合同有可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之间转变。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法实施前即为无效合同,合同法实施后,即为效力待定合同。
(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转变。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也可相互转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其确定为可撤销合同。
2、按照引起合同效力变化因素划分(1)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效力变化。
由于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同,法律的溯及力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化。
(2)因影响合同效力的其它事实变化导致合同效力变化。
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发生变化,对合同效力变化产生影响。
五、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的法律规定(一)有关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立法《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可能是合同法立法关于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的唯一规定。
而《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立法文件均无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上述规定不能涵盖所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的变化给合同效力带来何种影响。
立法的缺陷给司法带来诸多不统一,于是司法解释也随之产生。
(二)有关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司法解释1、法律变化引起合同效力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该解释适用于法院在合同效力判断上,则立法变化对合同效力变化影响上似乎应理解为:(1)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是有效,合同法实施后,依据合同法该合同是无效(或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应适用以前法律,认定合同有效;(2)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是无效,合同法实施后,依据合同法该合同是有效(或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应适用以前法律,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把这一态度抽象为法律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普遍规则,则应表述为:合同效力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依据当时法律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依据当时法律合同属效力待定,则合同属效力待定;依据当时法律合同属可撤销,则合同属可撤销;依据当时法律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合同的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时实施的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
我们认为,做这样绝对化的处理不恰当。
一份合同在成立时,依据当时法律为有效合同。
倘若这份合同在履行完毕时,法律关于其效力规定也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纠纷发生后,法律关于这类合同效力规定发生改变,法院仍然依据原来法律认定为有效,一般不会不公。
问题是,如果这份合同履行期间跨越新旧法律的实施,该合同在新法实施后,可能就无法继续履行。
此时,当事人虽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但法院仍然要维持合同的效力,这是否还合理、还有意义?反之,如果一份合同在成立时,依据当时法律为无效,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旧法被新法取代,依据新法此类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