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人生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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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七、先天性疾病;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七、先天性疾病;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1707260178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出生满30天至99周岁(含),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首次承保自然人的年龄上限为60周岁(含),满足续保要求的可续保自然人的年龄上限为99周岁(含)。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若与被保险人同时参保本保险,且投保人数在3人及以上时,可享受团体费率。

家庭成员仅指被保险人的父母、被保险人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及其子女。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同时参保是指被保险人与其家庭成员一起投保本保险合同的相同保障计划,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过程。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前款中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近亲属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员等。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扣减相应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内因患疾病(不包括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六种重大疾病)导致的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六种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受益人第五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30日,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以下简称“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必要的、合理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尊享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尊享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尊享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4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相同。

若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相应变更,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单独变更。

2.2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和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以下A到D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和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国际及港、澳、台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E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和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国际及港、澳、台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生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生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人生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意外伤害1.1 合同构成7.2 酗酒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猝死5.1 受益人7.4 毒品2. 您获得的保障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酒后驾驶2.1 保险金额 5.3 保险金申请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有效行驶证2.3 保险期间 5.5 诉讼时效7.8 精神疾病2.4 保险责任7.9 潜水2.5 责任免除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空中运动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攀岩3. 您的义务 6.2 投保范围7.12 探险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3 年龄错误7.13 武术3.2 保险费的交纳 6.4 职业或工种变更7.14 特技表演6.5 地址变更7.15 战争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6 失踪处理7.16 军事冲突4.1 合同内容变更 6.7 争议处理7.17 暴乱4.2 续保7.18 现金价值4.3 宽限期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7.19 周岁7.20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续保的权利............................................................................................................................4.2✧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4✧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人生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
按“计划一”至“VIP计 划”
销售B、C类地区只能销 售计划六(含)以下的 保险计划
详见短期医疗险销售 组合比例表
≤计划六
同主险 0-60周岁, 可以续保到65周岁 最低10元/天, 且为10元/天的整数倍 最高150元/天
≤累计年交保费的1% ≤80元/天
a类及b类 最高投保计划三
a类 拒保 b类 最高50元/天
产品组合应作为一个整体 对待。附加险必须满足该 产品组合的整体含义,才 能附加。产品组合中的附 加险不能附加在组外的主 险上。
现售产品组合(6款)康 宁(A款)组合、康宁两 全组合、和谐组合、金色 朝阳少儿定期组合、保宝 一家亲组合、意外险定额 保险组合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5)
第五节 期交万能型产品的投保规则
三、被保险人与身故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须为:配偶、子女、父母;与被保 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亲属(需提供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证明)。
四、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关系非上述关系的:由核保员审核 是否接受。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2)
第二节 限额
(一)除期交万能险外各个险种每单投保不设最低保险金额限制。期交 万能险最低保险金额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核保评估的要求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1)
第一节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的关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因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须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需提供抚养、赡养 或者扶养关系证明)。
1、填写《超权限业务审核会签表》。 2、配合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收集客户资料。

752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752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癌症医疗保障…………………………第2.3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防癌健康服务…………………………第2.6条 在一定条件下,您享受保证续保的权利……………………………… 第3.4、3.5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保险合同应当与另一保险合同进行转换……………………第3.6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6.释义6.1 周岁6.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3 公费医疗保障 6.4 现金价值 6.5 认可医院 6.6 专科医生 6.7 癌症 6.8 医疗费用 6.9 指定医院 6.10 非指定医院6.1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13 健康服务手续费3.2 续保 3.3 特别保障 3.4 保证续保权 3.5 保证续保权终止 3.6 险种转换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争议处理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癌症医疗 保障和健康服务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健康服务计划 2.6 健康服务 3.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0年 4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健康服务特别约定、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12018053104441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健康问卷、声明、批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0至80周岁(释义见8.1)(含)、首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为60周岁(不含)以上的,保险人不接受首次投保,只接受续保。

1.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或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投保 2.1.1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2.1.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选择投保2.1.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释义见8.2)之日起,在等待期(释义见8.3)内首次发病(释义见8.4)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8.5)确诊为恶性肿瘤(释义见8.6)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2.1.1 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7)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8.8)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其累计支出的2.1.1.1-2.1.1.4中必需且合理(释义见8.9)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2.1.3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释义见8.10)后,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包括上述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家庭病床(房)、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国际部、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释义见8.11)范畴的门诊、急诊、病房、住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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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畅享人生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2.2保障计划及保障区域2.3保险责仸2.4免赔额2.5 补偿原则2.6 责仸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诉讼时效4. 如何支付保险费4.1 保险费的支付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4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6.5 合同内容变更6.6 联系方式变更6.7 争议处理7.释义7.1 周岁7.2 连续投保7.3 同时参保7.4有效身仹证件7.5腺样体肥大7.6疝气7.7扁桃体的疾病7.8住院7.9意外伤害7.10医疗必需且合理7.11住院医疗费用7.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3既往疾病7.14毒品7.15斗殴7.16酒后驾驶7.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8无有效行驶证7.19机动车7.20潜水7.21攀岩7.22探险7.23武术比赛7.24特技表演7.25遗传性疾病7.2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27现金价值附表:畅享人生医疗保险计划表利安人寿[2016]医疗保险01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畅享人生医疗保险条款“畅享人生医疗保险”简称“畅享人生医疗”。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畅享人生医疗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档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为投保时年龄范围在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之间,且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其他投保条件的人员。

对于连续投保4年以上的被保险人,您有权利为其持续续保至59周岁。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若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与被保险人同时参保本保险。

家庭成员仅指投保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在中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投保时年龄不超过18周岁,身体健康,能在中国正常生活、学习,经济上完全依赖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其中被保险人的配偶最高可续保至59周岁,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最高可续保至23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2.2 保障计划及保障区域本合同提供两种保障计划,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保障计划的年度免赔额、年度总限额、各项保险金限额、在医院治疗给付保险金的赔付比例见附表。

本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

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各项医疗费用,必须发生于中国大陆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特需及外宾病房)。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在年度总限额范围内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的疾病或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年度免赔额后,在年限额、日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按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赔付比例、年限额、日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必须在医院接受门诊肾透析、门诊癌症放化疗或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年度免赔额后,在年限额范围内按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赔付比例及年限额见附表。

对于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年度总限额为限。

上述各项费用的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上述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的年度总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2.4 免赔额如果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累计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未超过年度免赔额,那么免赔额等于年度免赔额;如果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累计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超过年度免赔额,那么免赔额等于保单年度从其他渠道内累计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含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或者结算,我们将先行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20%部分。

2.5 补偿原则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发生符合下列情形描述的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非疾病治疗类1.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和整形手术: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素沉着、对皮肤表面无囊肿形成或无脓肿的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费用;2.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3.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各种疫苗预防接种、预防注射以及疾病普查费用;5.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家庭咨询、婚姻咨询、性咨询、婚前咨询、心理咨询费用;6.各种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生殖治疗类1.人工辅助生殖、男女节育;2.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等绝育术;3.性功能障碍治疗;4.非紧急情况下的堕胎,因心理或社会原因实施的堕胎及造成的相关并发症,以及选择性手术分娩;5.不孕症的检查和治疗;6. 不育症的检查和治疗7.绝育恢复手术;8.变性手术;9.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10.生育、分娩前的培训;11.与不育或生育相关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12. 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三)治疗项目类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臵换等费用;2.性病治疗相关费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所有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3.依据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判断,无医学必要性的检查和治疗;4.在健康水疗院、自然治疗诊所或类似疗养机构接受的治疗,或以隶属于该类机构、登记为“护理病房”的私人病床形式接受的治疗;5.为休息、观察而实施的环境疗法,在任何长期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养老院等非本合同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或治疗;6.近视、斜视矫形术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7.睡眠呼吸暂停,睡眠相关的呼吸异常、鼾症或失眠;8.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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