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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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出境旅游导游服务案例

案例分析:出境旅游导游服务案例

案例分析:出境旅游导游服务案例案例1被驱逐出境的游客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去泰国的旅游团,在出境前导游未对游客讲解有关风俗和禁忌,一位游客参与了街头的扑克赌博,结果被当地警方处以重罚,并驱逐出境。

游客认为是旅行社没有讲清楚,要求赔偿。

分析与总结:此案例说明导游在讲解中提醒和忠告的重要性.人常说“入乡随俗,入国问禁",导游作为旅行社的代表,有责任有义务对旅游地的法规、风俗和禁忌进行讲解,遇到要点一定要反复强调,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引用典型事例一起到警示的作用。

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问题,而且一旦出了问题,对整个旅游团和整个旅游活动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案例2国内旅行社擅自办理出国旅游该如何处罚张先生到某国内旅行社咨询如何办理出国旅游,该旅行社的营业部接待人员认真向张先生作了解释说明。

第二天,张先生再来到该旅行社门市部,要求接待人员为他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接待人员收取了张先生的预付款,并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在该国内旅行社为张先生办理有关手续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对该旅行社进行实地查处,张先生得知消息后,要求退还预付款。

请问:(1)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为什么?(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罚该旅行社?答:(1)应当全额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因为该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已触犯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出境游是国际旅行社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

该国内旅行社属超范围内营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国内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吉隆坡遭拒入境某年7月3日,廖某等4个欲赴马来西亚探亲,委托R旅行社输签证,向R旅行社交款人民币2600元,并将护照交给R社.8月6日,廖某持着R旅行社为其办好旅游签证的护照飞抵吉隆坡,在吉隆坡海关遭拒入境,由于语言不通,无法询问,随后,廖某告示人被带到移民局,分男女关押。

旅游案例分析三篇

旅游案例分析三篇

旅游案例分析三篇篇一:旅游规划实战案例分析遵义旅游规划方案——荣获“中国策划金奖”!遵义旅游规划方案,把红色旅游和现代游客进行了完美的对接,使的原本枯燥的红色旅游路线规划成结合现代与历史文化相融合的旅游圣地。

在我看来这个方案之所以获得策划金奖,在于他的思路的独到之处,这就充分反映了现在的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大家都是按部就班,你抄我看,没有直接独特的想法,所以当这样一个出其不意的方案放在面前的时候大家都被这份旅游规划方案震撼到了。

XX公司根据遵义会议在党史上的三个挽救的地位“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遵义的旅游形象定位为“旅游遵义,从此顺利!”并策划了转运体系:娄山关——突破难关,二郎滩——渡过险滩,遵义会议会址——从此顺利,赤水河中国酒文化长廊——好运长久。

到遵义交好运,第一站到娄山关突破人生的难关,第二站到二郎滩渡过人生的险滩,难关险滩都攻克了,第三站到会址从此走好运,光走好运还不够,最后得到第四站赤水河中国酒文化长廊好运长久。

巩固好运!这样一来,实现遵义红色旅游与现代游客需求完美对接!让遵义成为游客非来不可的旅游圣地!此外,我们还将遵义的城市功能定位为“国运之都,转顺之城”,因为国家命运在这里发生大转折,从此走向坦途。

并要这个定位形成一套产业体系叫作“喝国酒、聚国会、借国运”,遵义新城也从原来其他旅游规划公司定位的“大学城”,被XX公司否定后,从新定位为“中国会展城”,借助茅台酒和遵义会议的影响力,名正言顺打造会展城,会展是旅游的最高端形态,一个产业拉动二十个产业!遵义才有两个专科大学,搞什么“大学城”!大学城土地是划拔,不提供就业税收,对城市拉动作用怎么能与会展城相提并论!遵义的灵魂和特色是大学吗?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中国99%的旅游规划都是平庸之作!”的原因,XX 公司看过的旅游规划不下上千,几乎没有一个认真动过脑子的!遵义市市长慕德贵及规划局张继勇局长:“与我们合作过的策划、规划大师不少,脸红过的也不少,唯一能征服四套班子所有人的只有XX的方案,后面我们将请同济大学和中科院,按照XX、规划机构的策划、规划来进行规划。

旅行社案例简要分析

旅行社案例简要分析

旅行社案例简要分析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乐游旅行社接待了一个20多人的入境团队,为了安排游客品尝当地风味菜,该社安排旅游团在市中心的一家餐厅就餐。

该旅游团的游客被安排在大厅里就餐。

由于该餐馆在当地的名气很大,因此就餐的客人很多。

外宾游客就坐后,服务员端上了茶水和饮料,以及精美的菜肴。

菜肴十分可口,服务员的服务也很热情周到。

餐厅的四周安放了电视机,正在播放当地的一场足球比赛。

精彩场面不时引起就餐客人的喝彩声。

有些国内客人还边喝酒边猜拳行令,热闹非凡。

另外有少数国内游客就餐时吸烟,袅袅烟雾不时漂到该入境团的餐桌上。

旅游团的客人匆匆吃完饭,立即离开这家餐馆。

其中有些游客抱怨旅行社的安排不当,表示要向旅行社的领导投诉。

1、分析旅游团客人对旅行社服务不满的原因。

旅行社在接待时,没有充分了解这些入境团客人的风俗及生活习惯,并且旅行社与地接社应互相进行信息沟通。

案例中,游客虽体验到比较优质的服务产品,服务态度让人感到满意,但这些游客的习俗与国内游客有些差异,从而影响了整体的体验,没有愉悦的体验,让这些入境客人感到不满。

2、针对入境团的消费特点,旅行社应该如何做好采购工作旅行社在进行采购工作时,采购是以订立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来完成的,以保证游客所需的旅游产品。

在采购时,旅行社要保证以下原则:(1)供给保证原则——旅行社产品是一项综合性产品,它主要由采购自其他企业的旅游服务项目构成。

如果采购不能保证供给,影响旅行社的经营工作。

(2)质量保证原则——旅行社在采购各项目旅游服务时,不仅要保证需求的量的满足,还要保证其购买的旅游服务具备理想的质量。

(3)成本领先原则——旅行社不能做到低成本的采购,即实现成本领先的原则,就会大大降低旅行社的竞争力。

二、某旅游团将于12月14日18;40乘火车离开洛阳赴下一个城市。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安全事故、导游服务质量不高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乙先生是一位热爱旅游的消费者。

2019年7月,乙先生通过甲公司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江南水乡之旅”旅游团。

旅游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乙先生的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服务等,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

合同中还特别注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甲公司有权调整行程,但费用不变。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连续多日降雨,原定的行程计划被迫调整。

乙先生对调整后的行程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甲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旅游企业,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因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问题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调整,甲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3. 旅游合同解除问题乙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案例分析二

旅游案例分析二

法律问题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 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 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 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 确?有何依据?
(1)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 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
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
• 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 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 务。本案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载明邹 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 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抢救无 效死亡,死者家属不能举证证明邹钦死亡是意 外,所以不能赔付保险金。
法律问题
• 本案中造成旅游者的损害结果和损失由 谁承担?
案例分析:
• 本案是一起因饭店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引起旅游者人身损害 的案例。本案中造成食物中毒的医疗费用应由饭店承担, 如果旅行社先行负担,则可以向饭店追偿,旅行社还应退 还部分旅游费用。
• 事件发生后,造成食物中毒的饭店做出赔偿行为,旅行社 也退还了部分旅游费。
案情一(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 2003年8月,李哲和妻子、女儿参加上海 某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三日游”旅游团。 地接社浙江某旅行社在26日下午安排了参 加沿江漂流公司的竹筏漂流。李哲一家人 坐在竹筏的后排,女儿坐在中间。游客们 谁也不知道,筏工是临时性未经培训的民 工,游客上船时,也没有人安排他们穿救 生衣。竹筏离岸不久,风大水急,竹筏直 打转,筏工慌了手脚,游客们这时惊慌失 措。
• 更让游客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筏工使用 的撑杆也失效了,他无法让竹筏正常 的漂下去。荒乱中,李哲的女儿落入 了水中,但筏工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 措施,跳入水中抢救的只有李哲。十 分钟左右,在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 后游过去帮着将李哲的女儿救起,但 李哲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再也没 有活着出现。巨大的悲痛笼罩着李家, 在他们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承担 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上海某旅 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 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暑假期间,张先生与家人一同参加了一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人遭遇了强制消费的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先生在事后向旅行社提出投诉,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张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为云南五日游,报名时旅行社承诺将游览云南的著名景点,包括大理、丽江、玉龙雪山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以“增加景点”、“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骑马、坐热气球等,并收取高额费用。

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满,但导游以不参加就无法游览其他景点相威胁。

最终,张先生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参加了自费项目,花费了数千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消费的行为。

”3. 旅行社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游客将强制消费,导致游客产生误解。

(2)强制消费:导游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3)服务不到位: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4. 张先生维权过程(1)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

(3)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投诉情况。

(4)旅行社整改:在旅游管理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处罚,并退还了张先生的部分费用。

三、案件总结本案中,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事件——“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团在参观某景区时,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该景区内的购物店消费,否则将对游客的行程安排进行限制。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导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游客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导游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旅游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意外保险单等文件交给游客,并告知游客有关旅游服务的注意事项。

同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强制游客购物,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导游的职业道德。

2. 游客权益的保护根据《旅游法》第9条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购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游客有权拒绝导游的强制购物要求。

若游客遭受侵权,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和旅行社的责任。

此外,游客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责任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水平。

同时,《旅游法》第36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导游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有责任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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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评析
焦点问题:单方提出取消旅游行程后 所产生赔偿额如何承担
首先可以确认的是,本案日用品店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应 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依照合同履行 或者是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是,该当事人的行为就 构成了违约。 在本案中,双方的旅游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日用品 公司要求取消行程,在未与某国际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下,又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所谓的“单方解除”行为应 当认定为一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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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旅游质监所调解,旅行社并未严格地按照 合同的约定要求日用品店支付违约金,而是做出 了一定的让步:
根据其已发生的费用和实际损失来计算对方的违 约责任,退还了部分费用。当然,调解所追求的 只是双方的同意和认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做出的让步法律 是认可的,但这并不能对本案中所涉及的违约金 的性质和作用进行解答,也不涉及对该合同条款 的效力的认定。
作为投诉人来说,他们选择通过质监所这个桥梁,让质 监所介入协调,使双方能够再次协商并变更违约金条款, 也使自身损失减少到最低,确实高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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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额债务案件,打官司并不是 一个明智的选择。
质监所为旅游市场仲双方和解的平 台,为尽快平息双方的争端,使双 方从争端中解放出来提供一个好渠 道。h10 Nhomakorab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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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单方提出取消旅游行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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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旅游过程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因如何退还旅游费 用发生争议遂请求旅游质监所解决纠纷案。
2004年,福建某化妆品日用品店出于会务需要,与 某国际旅行社签订赴广东中山等地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并向某国际社交纳了3万元旅游费用(总团款的90%), 合同约定的出发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
12月17日,旅游团按既定行程出游。当晚19:30, 随团的日用品店A经理接到广东总公司的电话称,此间澳 门有重要活动,原定的会议取消。A经理遂向某国际社提 出取消旅行的要求。此时旅游车已行至福清,全陪告知取 消旅行会产生巨大损失,某国际社不能退换住宿、交通等 费用。A经理不同意全陪关于给用退换的说法,并执意让 司机将巴士开回福州。事后,双方就旅费的退还问题发生 纠纷,遂请求质监所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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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社认为,全陪已经告知日用品店A经理 取消行程的法律后果,日用品店依然坚持取消行程 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国内旅游组团 合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 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 组团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经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协调,双方当事人最后 达成和解协议:旅行社扣除汽车费、住宿费、餐费 等已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团合理的利润损失共计 16800元,其余的13200元退还给日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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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是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 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规定表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的特征,可以 用以弥补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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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启示 启示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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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团旅游,尽量采用国家旅游行政 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
旅游业经过20多年发展,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 游合同条款的设立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国家旅游局对成功经验和做法予以归纳总结制定标准 合同予以归纳总结制定标准合同予以推荐,有利于平 衡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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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实际情况,理智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
本案被投诉方旅行社没有强硬要求适用《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第 八条第五项的条款,不仅显示出他们对法律条文的公平理念的独 特解读,而且显示出出力游客投诉的灵活性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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