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 最高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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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制度。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第2款的规定,为他⼈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应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本罪的主观上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为。

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本罪的主观上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为。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展开全文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者:刘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作者:姜远亮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考试作弊类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的行为入罪。

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查处并审理了一大批考试作弊类犯罪案件。

这些案例为我们正确理解与适用考试作弊类犯罪规定提供了实践素材,但同时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在认定与处理该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作为该类犯罪前提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的界定混乱,导致出现罪与非罪的差异。

鉴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进行探析,统一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借鉴。

一、界定考试作弊类犯罪中考试范围的基本进路考试作弊类犯罪共包括四个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协助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及代替考试罪,不仅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入罪,还择要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等具体作弊行为入罪,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惩的决心。

但我国是考试大国,各层次、门类的考试林林总总、庞杂繁多,刑法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类型的考试都纳入其规制范围。

而且,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应当对每一个存在作弊行为的考试都动用刑罚来规制。

笔者认为,在确定考试范围时,应当合理控制犯罪圈规模,充分考虑考试的重要性、惩罚的必要性及操作的便利性,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协调。

(一)考试的重要性我国考试类型多种多样,重要程度不一,在适用反制措施时自然不能等量齐观,而应当根据考试的重要程度,设置轻重不同的惩戒措施,使考试的重要性与惩戒的严厉性呈正比。

因而,在设置考试作弊类犯罪时,应当只将具备重要性的考试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这样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能突出打击重点,便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中考作弊会怎样处理

中考作弊会怎样处理

中考作弊会怎样处理尽管中考很严格,但是还是有学生心中有一丝的侥幸,但时在中考中被监考员发现作弊的处理可是很严格的,不信的话就来看看吧。

中考作弊的处理方法1、中考作弊的处理方式也许不会像高考那样直接判刑。

中考考场作弊的几率应该不大,因为中考规章制度很严,所在考场当然会加派人手了。

如果作弊不幸被抓到,一般是取消单科的成绩,也就是说作弊的科目成绩作废,有些地方甚至还会直接取消考试资格,也就是说没有中考成绩上不了高中2、诚信考试,从我做起,关于考试作弊,现在只要是国家级别考试或者一些专业的考试,作弊发现都有相应的处罚,轻一点就是当课考试成绩为0或者几年之内禁止参加考试,严重的拉入个人诚信档案,关系到以后的就业工作生活,还有就作弊违法,追究责任。

中考备考方法大胆取舍——确保中考数学相对高分“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大胆取舍,才能确保中考数学相对高分。

”针对中考数学如何备考,著名数学特级老师说,这几个月的备考一定要有选择。

“首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基础内容复习,不能有所遗漏;其次,一定要立足于基础和难易度适中,太难的可以放弃。

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再次把掌握得似懂非懂,知道但又不是很清楚的地方搞清楚。

在做题练习上要学会选择,决不能不加取舍地做题,即便是老师布置的作业,也建议同学们选择性地做,已经掌握得很好的不要多做,把好像会做但又不能肯定的题认真做一做,把根本没有感觉的难题放弃不做。

千万不要到处去找各个学校的考试题来做,因为这没有针对性,浪费时间和精力。

”做到基本知识不丢一分某外国语学校资深中考数学老师建议考生在中考数学的备考中强化知识网络的梳理,并熟练掌握中考考纲要求的知识点。

“首先要梳理知识网络,思路清晰知己知彼。

思考中学数学学了什么,教材在排版上有什么规律,琢磨这两个问题其实就是要梳理好知识网络,对知识做到心中有谱。

”他说,“其次要掌握数学考纲,对考试心中有谱。

掌握今年中考数学的考纲,用考纲来统领知识大纲,掌握好必要的基础知识和过好基本的计算关,做到基本知识不丢一分,那就离做好中考数学的答卷又近了一步。

解读新刑法修正案:考试作弊或入刑 最高判7年

解读新刑法修正案:考试作弊或入刑 最高判7年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最高判刑7年
据了解,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进行修改,加重了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由4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进行修改,对伪造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行为的列为犯罪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水母网9月11日(YMG记者宋晓娜 通讯员潘孝川)违纪作弊行为可能犯罪。昨日上午,市人事考试中心解读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提醒准备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在今后报名和参加人事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纪作弊而受到处罚。
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
“新的修正案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人事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人事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可能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二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二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价个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各级考试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纪律和规定。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行为的存在,考试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作弊在考试中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

对于参与作弊的考生,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1. 小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作弊行为,考试机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扣分或者作弊行为的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相关考生应该进行教育和引导,告诉他们作弊的严重后果,并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考试的意义。

2. 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严重的作弊行为,如使用通讯工具、携带作弊器材等情况,考试机构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

可以采取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记录违规行为并列入个人档案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相关考生应被追责并限制其一段时间内再次参加考试。

二、抄袭行为的处理规定抄袭是指在考试中抄袭他人作品或者作答,对于抄袭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抄袭现象的认定:考试机构应提高对抄袭现象的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监考等方式对考生的答卷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并认定抄袭行为。

2. 抄袭行为的处理:对于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的考生,考试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给予警告、扣分、取消考试成绩或删除相关的答卷等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公务员考试中的抄袭行为可以取消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

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弄虚作假是指在考试中伪造证件、伪造成绩或者伪造他人身份等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和识别,保证考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

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

Failur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 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犯考试组织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

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

2、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

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

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

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二、考试组织作弊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高中生必知全面解读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

高中生必知全面解读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

高中生必知全面解读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高考是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每一位学生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有一部分学生为了争取更好的成绩,不惜采取作弊手段来获取利益。

作弊不仅违反了考试纪律,更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高中生必知的全面解读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高考作弊的定义与法律责任高考作弊是指在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考生采取违背考试规则、以欺骗手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高考作弊属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作弊行为违反了教育考试的纪律,根据相关规定,考试机构有权对作弊行为进行惩罚。

一般情况下,考生被确认作弊后,考试成绩将被取消,并可能被列入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信息库,对考生的高考报名、招生录取等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2. 民事责任:高考作弊行为涉及欺诈行为,如果被他人发现并提起诉讼,作弊考生可能面临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如果作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考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严重的高考作弊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旦涉及作弊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考生将面临刑事追究的后果,可能受到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并留下犯罪记录,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学业和就业。

二、高考作弊的常见手段和法律风险作弊手段千变万化,根据考试纪律和法律规定,以下是高考作弊常见手段及其法律风险的概述:1. 考试作弊器具:如携带通信设备、小抄、作弊笔等。

以上物品都属于禁止携带的考试作弊器具,一旦被考试监考人员查获,将面临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加重法律风险。

2. 代替考试:将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伪造身份、冒用他人证件,严重干扰高考秩序,被发现后将面临刑事追究的后果。

3. 考场传递答案:考试中传递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答案的行为均属于作弊。

一旦被考试监考人员发现,将面临考试成绩取消、列入违规处理信息库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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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最高判7年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

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还加重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也要受到处罚。

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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