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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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保障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不包括个人自建房。

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住宅配套的托儿所、医疗卫生所(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小型商铺,以及住宅物业的公用照明、公共车库、电梯、水泵、风机和消防等设施。

住宅项目内设计用电负荷大于100千瓦的非居民公共配套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住建、发改、经信、房管、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以及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后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确保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住宅项目业主安全、可靠用电。

第七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协调外线建设路径;按期提供除外线建设外的供配电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负责建设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配电房和电缆沟道,以及住宅用户计量装臵后的入户线路、住宅公共配套设施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后的住宅小区公共用电设施。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住宅用户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用户计量装臵(含表箱和电表)止;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公共配电房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含表箱和电表)止。

昆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U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口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LI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忖供电设施建设,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H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 8 0-9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LI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 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卅至120於的按6 kW/户配置;121m2至150m‘的按8kW/户配置;1 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配置。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发布文号: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第八条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五章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第九条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与维护管理方法

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与维护管理方法

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与维护管理方法居民日常用电随着社会经济的极速发展而不断增加,对于满足住宅小区的供电需求是供电商在居民用电这一方面的主要工程,这不仅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水平有关,同时对于稳定社会也有着一定的关系。

在住宅小区供配电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方面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本文将对住宅小区供配电建问题设与供配电的维护管理方法进行分析。

关键字: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与维护;管理方法;现如今在居民的住宅小区中居民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供配电的建设与维护,同样这也成为供电企业的一大工程问题,做好供电和配电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对于一个供电企业或者是开发商来说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

但是开发商建成后的成品房转手给小区的物业公司来管理,而这些供配电方面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对于接受管理的物业公司也将是一个极大的管理工程和一个巨大的挑战。

一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供配电目前现状现如今我们的住宅小区里的供配电一般有三种模式,其一是全部由提供电力的部门服务,为一户人家一个电表的方式,自己家的电费由自己负责,并做统表统一由供电所管理;其二则是由所在的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统一管理,而一些供电配电设备也有所在的公司或者单位管理;而第三种则是由我们所在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统一管理,而这些物业则作为我们的中介部门为我们服务,他们将对我们的供配电设备进行统一的管理与维护;不完善的政府法规,一些供电方式让人难以选择;再加上楼盘众多,管理单位的不统一。

而在这个金钱满天飞的社会,太多的黑心商人,不合理,不完善的供配电设备也到处可见。

这也就是我们目前供配电设备的现状。

(二)供配电所存在的问题由于一些新建的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的模式是由楼盘的开发商所决定的,他们根据每个住宅类型的不同和开发成本的不同配以不同的供电设备,并在楼盘正式建成后把一切有关供配电设备的事宜交由物业公司打理,也正因如此,由于每个楼盘的开发商不一样,他们所使用的用来进行供配电建设的设备不一样,导致供配电的方式也大不相同,这也同样给管理者带来了一个很大的难题,维护与供电配给方面不统一,无法统一的进行建设,这样就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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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表日期:2006-11-8 阅读:2139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6]5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建筑法》、《电力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供配电设施是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用户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投标、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所使用的电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九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工程建设准备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参加当地城建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的住宅小区管线综合会审会议,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到供电部门办理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出具供电方案意见书。

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的工程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三章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将供配电设计方案送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在收到供配电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容量的,均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若分包给非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计时,其施工图应经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审核。

第四章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施工
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电气产品进行进场检验,检验结果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高低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调试单位应出具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的规定,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六章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针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跟班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符合供配电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时,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做出结论,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共同组织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组织验收单位收到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组织验收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设施维护
第三十五条供配电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供电部门应予接电,并依法承担供配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第三十六条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三十七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动供配电设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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