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导论民商法篇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引言法学民商法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和制度。
它涉及到民事法和商事法两个方面,包括了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子学科。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民商法的相关内容。
民商法的定义和发展1. 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是指规范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调整和规范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2. 民商法的发展历程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大陆法系。
在中国,民商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清朝的民商法典、民国时期的民商法制度建设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民商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等。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包括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商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事项。
物权法包括了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事法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事项。
公司法涉及到公司的内部组织、股东权益、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4. 劳动法劳动法是民商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包括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民商法的意义和作用民商法的制度和规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维护公平正义:民商法通过调整和规范民商事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促进经济发展:民商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3. 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 促进社会和谐:民商法通过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一、引言法学民商法,作为一门研究民法与商法相关问题的学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法与商法作为民商法律体系的两大基石,既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
民商法旨在调整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在现代社会,法学民商法的作用愈发凸显,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学民商法的基本原理1.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民法主要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权关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商法则主要关注商事主体的组织、运营和管理,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立法目的上存在区别,但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民商法律体系。
2.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既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也彰显了商法的效率导向。
在实际运用中,法官和律师需遵循这些原则,确保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合理性。
三、我国法学民商法的主要内容1.民法体系我国民法体系包括民法典、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法典作为民法体系的核心,涵盖了民事主体、民事权益、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旨在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法学民商法在实际中的应用1.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作为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应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纠纷中,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助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2.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在企业发展、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在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破产等案件中,公司法为法院审理和律师辩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法学民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法学民商法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商法1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指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
★物权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对物的占有、
使用、处分、收益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其内容表现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而非惩 罚性
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1.商场促销: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 “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2.家电“三包”: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 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 3.超市存包: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 保管及赔偿责任。 4.商品房买卖: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顶和外 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2、自愿原则
③其他组织:在社会实践中最常见的其他组 织作为法人的情况有银行、保险公司等的分 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 ④国家:直接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很少,国 家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除外, 最典型的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出售国库券
2、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不存在孤立的权利或义务,任何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义务 相对应,反之亦然 ★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 是义务主体 3、客体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 果、人身利益
五、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部门法划分的依据:①调整对象;②调整方法 1、民法与刑法 2、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 4、民法与商法 立法体例 ①民商合一:民法之外无单独的商法典,如瑞士 ②民商分立:民法与商法共同组成私法,民法之外制定商法, 以法德为典型 在我国,基本上形成一致的观点,采民商合一
民商法学

感谢观看
学术交流
该方向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先后与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所、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所、哥伦比亚大学中 国法研究所、康奈尔大学、德国马普所、巴黎第一大学、巴黎第二大学等二十多个大学、研究所建立了密切的学 术。2002年以来举办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中国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中美人格权法与侵权法 高级研讨会”、“民法法典化:中国与法国的对话”、“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等十数次重要的国际学术研讨 会。派出50余人次赴境外讲学、参加国际研讨会,经常邀请国外学者来访或者讲学。
专业背景
民商法学科分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与社会法四个方向,其中民法方向自1950年起即有建置, 是新中国最早的培养民商法人才的基地。本学科1953年便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研究生,1981年被确定为国内第一个 民法硕士学位点,1987年被确定为第一个民法博士学位点,1988年被评为国内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1990年培 养出国内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94年接收国内第一位民商法学博士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2000年10月被评为全国 民商法学重点文科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在1988年7月、2002年1月和2007年4月三次连续被列为国家重 点学科。是国内公认的中国民法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基地。
建设成果
本学科科研方面成果丰富、成绩突出。早在50年代初,本学科即编写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学教材,1981年作 为主要力量编写出版了最早的民法学全国统编教材。2000年又作为主要力量编写了教育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统编 教材《知识产权法》。本学科在民商法学主要领域内均有自己的建树并分别出版了著作。所开设课程也涵盖民法、 商法专业全部主干课程,在上述各门课程中,也都出版了自己的教材。这些教材也被全国许多高校所广泛采用。 本学科的研究人员在近二十年来,共出版个人专著100余部、论文上千篇,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十几次。长期以来, 本学科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级、部委级和与国外、境外合作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在全国法学界和法律实 务部门有着广泛的影响。
江苏大学法硕课程民商法总论

• 在法典开编中还有一个“基本原则”部分。
• 7、俄罗斯新民法典
• 第一部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其包括三编,第一 编总则,由“基本原则”、“人”等章节构成。确立 了主体平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合同自由等私法 原则。
34
(一)不同时期,各国民法中关于基本 原则的规定
37
(二)近代民法三大原则解读
• 3、过错责任 • “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 而是因为有过错,……” • 主要理由: • (1)道德观念 • (2)社会价值 • (3)个人尊严
29
(二)基本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 障实施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它是法律整体的 主要组成部分。它由行为模式(包括假定、 指示)与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
30
(二)基本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 区别: • 法律规范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为 提供标准,指示人们在具体的情况下应当 为什么、不应当为什么、可以为什么,否 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即规定了 具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 基本原则并未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 模式,也未指明法律后果。
31
二、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中外民法基本原 则的比较与评析
• (一)不同时期,各国民法中关于基本原则 的规定 • 1、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私权神圣原 则,过错责任原则。
• 2、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 确立了“权利滥用的禁止”和“无过错责任”
32
(一)不同时期,各国民法中关于基本 原则的规定
9
(二)民商分立的历史功绩
• 1、民商分立的根源
法学专业导论民商法篇

法学专业导论民商法篇第一节民法一、什么是民法,它调整哪些东西?民法的定义: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剥夺。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和配偶。
身份关系仅存在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或者转让。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支配型和流转型。
支配型表达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对物的支配称为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称为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为债的关系。
二、民法怎么调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一)通过两大制度: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例: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 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B. 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 C. 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 D.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以上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但是这些社会关系中间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呢?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诉讼关系。
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是诉讼法律关系。
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一个宗教关系。
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存款与银行形成的存款也叫储蓄的法律关系。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这里面形成了一个夫妻关系也就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王某已年近70岁,经诊断发现患有胃癌。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民商法简介
2.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3.民商法在我国的作用和意义
4.民商法的国际影响
正文
民商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民事和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民商法包括了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多个领域,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公司设立和运营、证券发行和交易、破产清算和重整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民商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商法在国际上也有着广泛的影响。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频繁,民商法的国际影响力也日益增强。
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都对民商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推广。
我国的民商法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认可,成为了国际民商法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总的来说,民商法是研究民事和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重要法律学
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专业导论民商法篇第一节民法一、什么是民法,它调整哪些东西?民法的定义: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剥夺。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和配偶。
身份关系仅存在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或者转让。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支配型和流转型。
支配型表达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对物的支配称为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称为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为债的关系。
二、民法怎么调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一)通过两大制度: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例: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 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B. 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 C. 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 D.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以上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但是这些社会关系中间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呢?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诉讼关系。
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是诉讼法律关系。
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一个宗教关系。
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存款与银行形成的存款也叫储蓄的法律关系。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这里面形成了一个夫妻关系也就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王某已年近70岁,经诊断发现患有胃癌。
为治癌症,四处求医,几乎耗尽全部家产。
后被确诊还患有骨癌。
虽经多方面治疗。
仍不见好转,每日疼痛难忍,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
为摆脱病疼,他自己数次自杀,都因被发现经抢救未遂。
最终因实在无法忍受病痛,便请求医生给他施行“安乐死”。
王某的妻子与其子女也都觉得王某与其活着受病痛的折磨倒不如早日摆脱,所以都表示可以接受,并均在王某亲笔书写的请求安乐死的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王某的工作单位也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医疗费用,对此要求并未表示任何疑议。
医院经研究后认为:病人确实患了不治之症,目前人为地维持生命,只能增加病人和家属的痛苦。
对其施行“安乐死”,是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办法。
但为免于日后惹出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对此事进行法律公证。
于是,王某的子女便去公证机关要求对王亲笔书写的安乐死申请书进行公证。
公证机关经研究后答复,由于我国目前对“安乐死”尚无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无法律依据的“安乐死”方面的公证事项。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
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民事行为类型。
汶川地震捐款事例。
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1997年3月20日,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宰杀后按净得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由肉联厂收购;牛头、牛皮、牛内脏归肉联厂,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7元,结算在5月1日进行。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王某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告知厂长。
厂长决定将这些牛黄出售,得款2100元。
张某于5月1日去肉联厂结算款项时,听到工人们议论此事,去厂长那儿证实后说,早知道牛下水中有牛黄,下水就不给你们了。
但之后张某并未问过此事,直到1999年4月20日,张去肉联厂要2100元牛黄款被拒绝后,即向法院起诉。
(二)通过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夏洛克案2.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
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
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
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
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
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
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
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
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
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三、民法具体制度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许霆案)1.中学生王自强(13岁)和张旭(11岁)一天在放学的路上拾得一钱包,两人打开一看,里面竟是成捆的人民币,经清点共计20000元。
张旭即要求两人平分该款,王自强则说先每人拿500元用,剩下的以后再分,于是两人拿出1000元后,将剩余的19000元埋藏在一间无人居住的旧房里。
过了一个星期,王自强和张旭发现所埋之款已丢失。
后来失主肖孙权得知王自强和张旭拾到其款,多次与王自强和张旭的父母协商返还之事。
王自强和张旭的父母称该款是拾来的,且19000元已丢为由,拒绝返还。
肖孙权遂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2000年8月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
邓某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
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
何某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
第二节商法一、什么是商法,与民法有什么区别私家车载客案,以企业为主要调整对象二、商法的内容(一)公司法:公司人格(萨洛蒙案)、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黄光裕案)、(二)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债券、上市、南海泡沫与密西西比泡沫)密西西比泡沫这里安息的是一个著名的苏格兰人,他是独一无二的算术家,并且用自己的代数学法则使法国人民倾家荡产。
——巴黎人民为金融家约翰•劳(John Law)写的墓志铭在荷兰“郁金香泡沫”破灭80年后,在1719年又出现了著名的法国“密西西比股市泡沫”,这两个泡沫有很多相似之处,当年郁金香价格在很短的时期内大起大落,而在法国,很短的时间内大起大落的是股票市场的价格。
但二者又有不同,如果说“荷兰郁金香泡沫”是由金融投机商参与的民间投机炒作的话,法国的“密西西比股市泡沫”却是在金融家的策划下发动的,并且具有明显的官方背景。
参与策划的就是法国历史上大名鼎鼎的金融家约翰•劳(John Law)。
约翰•劳约翰•劳出身于英国爱丁堡的一个银行世家,青年时代接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学教育,从年轻时开始,就常常出入于欧洲各大金融中心,实地学习银行和股票交易事务。
他性格桀骜不驯,私生活放荡不羁,曾经把大把的时间和金钱花在赌桌和追求女人上,1694年在伦敦的时候,他为了一个女子与情敌威尔逊决斗,失手将其杀死,被判终身监禁后冒险逃往荷兰。
约翰•劳在欧洲流浪时期凭借对金融学的良好感觉,仔细观察了各国的银行、金融和保险业,积累了丰富的金融知识。
1705年,他出版了一本有关银行纸币发展史的著作《论货币与贸易》,提出了他独特的金融理论。
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特曾经高度赞扬说,约翰•劳的金融理论使他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跻身于第一流货币理论家的行列之中。
像他这样的金融专家在那个动荡的年代注定不会被埋没,很快,他就迎来了大展鸿图的好机会。
在18世纪初,由于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连年发动战争,使得法国国民经济陷于极度困难之中,经济萧条,通货紧缩。
再加上当时法国的税制极不健全,不仅对法国王室贵族豁免税收,而且其他地方的漏洞也很多。
法国政府通过不断提高税率的办法穷征暴敛,依然入不敷出、国库空虚、债台高筑,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
1715年9月1日,法王路易十四逝世,继位的王子年幼,由奥尔良公爵菲利浦作为监护人摄行国政。
路易十四死后留给奥尔良公爵的是臃肿的官僚机构和近25亿利弗尔利弗尔(Livre),法国旧货币单位,1金法郎=24利弗尔。
的巨额债务,每年还需要偿还9000万利弗尔的利息,这对于法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1715年,正在奥尔良公爵为法国的财政窘态无计可施的时候,约翰•劳的金融理论仿佛是向他抛出的一个救生圈。
按照约翰•劳的理论主张,法国只要建立一家能够充分供给货币的银行就可以摆脱财政困境,并能解决国债的资金融通问题,而要想做到这些,对于手握大权的奥尔良公爵可以说是轻而易举,只要能解决财政入不敷出的问题,就是建立10家银行也不成问题。
对此,法国政府与约翰•劳一拍即合。
在法国政府的特许下,1716年,约翰•劳在巴黎建立了一家私人银行——通用银行(Banque Genarale),并把货币发行的特权揽入手中。
由于它所发行的纸币缓解了金属货币的运输压力并且可以用来兑换硬币和付税,很快,通用银行发行的纸币就受到了法国人民的欢迎。
不久以后,通用银行就发行了6000万利弗尔的新纸币,这一数额是其自有资本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