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中的不公平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本文就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无效进行了解析,仅作参考,请阅读下文了解。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1、何谓公平。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合同的公平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这句话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
而一般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尽管以通常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评价,双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只要他认为是公平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加以干涉。
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
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
显失公平原则中所讲的“公平”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签约而导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力,过于草率或在对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不是这些因素的制约,他是不会与对方达成这样内容的合同。
20条不公平的合同书

20条不公平的合同书
1. 合同一方拥有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而另一方无权提出异议。
2. 合同规定一方在违约时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另一方违约时的赔偿
标准远低于此。
3. 合同中包含对一方的保密条款,但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不受保护。
4. 合同期限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另一方无权提出异议或延长。
5.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而另一方则需支付高额费用才能
解除合同。
6. 合同中一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另一方则无此权利。
7. 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工作成果拥有无限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的工作成果进行修改,而另一方无权拒绝。
9.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或产品。
10.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的业务决策进行干预。
11.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无偿的技术支持或咨询。
12. 合同规定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仍可使用另一方的商标或知识产权。
13. 合同中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独家业务机会,而另一方则无此权利。
14.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任务,而不
考虑实际可行性。
15.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16.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在不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款项。
17.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不提供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放弃其合
同权利。
18.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合同的解释权。
19.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承认违约。
20.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进行罚款,而另一方则无权对等处罚。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认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公平等原因,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1. 客观要件(1)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市场行情等信息掌握不足,而开发商则拥有更多信息优势。
(2)合同条款不公平:合同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如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3)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
2. 主观要件(1)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房屋质量、产权等。
(2)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的心理,迫使购房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购房者因缺乏经验或急迫情况,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二、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购房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房产证、交易记录等,证明合同显失公平。
2. 申请仲裁或诉讼购房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显失公平的购房合同。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4. 撤销或变更合同若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可判决撤销或变更合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总之,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购房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因为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由于该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导致小张在租赁期内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小张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案情分析1. 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在该租赁合同中,被告公司规定了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小张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或者违反其他规定,被告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并且违约金金额将会高达总租金金额的50%以上。
这样的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并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因为过错造成损失”的规定。
2. 小张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上述不公平条款的存在,在小张提前退租后,被告公司收取了高额的违约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应该被视为无效。
因此,小张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因为违约金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了该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不公平的,并且应该被视为无效。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租赁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向小张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其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
2. 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了不公平条款,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如果消费者因为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而遭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不公平而失效的例子

合同不公平而失效的例子1. 你看那租房合同,上面全是对房东有利的条款,租客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这公平吗?就像一场比赛,规则全是偏袒一方的,那另一方还怎么玩啊,这样的合同能不失效吗?比如房东可以随时涨房租,而租客却不能提前退租,这多不合理呀!2. 那次我签的那个合同,居然说如果出了问题全是我的责任,这不是欺负人嘛!这就好比走路摔了一跤,却怪地面不平,而不是自己不小心,太荒唐了吧。
这样明显不公平的合同,难道不应该失效?就像一个天平完全倾斜了还怎么衡量啊。
3. 记得有个合同里,商家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而消费者却不行,这算什么呀!这就像是一场游戏,一方可以随时退出,另一方却只能被绑在那里,这不是坑人吗?这样的合同能有效才怪呢!比如买东西后商家想不卖就不卖了,消费者咋办。
4. 那次的服务合同,服务方的过错却要客户来承担损失,这也太过分了吧!这不是等于让病人替医生的失误买单嘛,简直不可思议。
这么不公平的合同不失效还等什么呢?就像让无辜的人去替犯错的人受罚一样。
5. 有个合同里对甲方的要求寥寥无几,对乙方却各种苛刻限制,这能行吗?这好像是一场考试,给一个人简单的题目,给另一个人超级难的,太不公平了吧。
这样一边倒的合同怎么能不失效呢?就像一个秤砣只在一边,根本没法平衡。
6. 那次那个装修合同,材料质量出问题居然要业主负责,这是什么道理啊!这就跟让主人为小偷的行为负责一样荒谬,这能让人接受吗?这样毫无道理不公平的合同必须得失效呀!就像让好人背黑锅一样。
7. 那份工作合同里,加班没有加班费,这是不是太欺负员工了呀!这就好比让马儿跑却不给马吃草,简直没天理了。
这么坑人的合同不应失效吗?就像只让干活却不给好处一样。
8. 有个销售合同,所有风险都由买家承担,卖家却毫无责任,这合理吗?这像极了一场战斗,一方毫无防护,另一方却全身铠甲,还怎么打呀?这样不公平的合同不失效怎么行?就像把人往火坑里推一样。
9. 那个合作合同里,利润分配严重不均衡,一方占大头另一方只能喝点汤,这咋能行呢!这好比分蛋糕,一个人拿了绝大部分,其他人只能分到一点点,太不公平啦。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探析

习惯 ,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 济上的必然性 ,它反 “
映 了现代化 的生产经营的高速度 、 低耗 费 、 高效益 的特
己方责任 , 加大对方责任 的 , 同另一方不得不 接受 而合
的格 式条 款 。政府 起草 的商 品房 预售合 同的示范 文本
点, 体现了专业分 工严 明的科 学性和复杂性 。 嘲 ” 这类为
则, 违反 了双 方 利 益 平衡 原 则 , 违 反 了契约 正 义 的 最 高 追 求 。 也
关键词 : 预售合 同; 不公 平条 款 ;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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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理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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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只是一种参考作用 ,同时一些条款 下的空 白之处本
而没有表 明标 的物 的具体 的规格 、 品质等 。 现实中这样
意是 留与双方共 同协商达成条款 ,以保 障双方 的契约 自由, 如争议解决方式 、 商品房预售合 同的补充协议等 等 ,但 是空 白之处 以及 补充协议却往往成 为开发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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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房 预 售 合 同 的不 公 平条 款 探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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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条款

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条款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用于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合同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合同中,不正当竞争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某些企业拥有垄断地位,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第二,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有些合同中可能存在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指控或恶意诋毁的条款,以此来破坏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有损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限制竞争自由。
一些合同中可能包含排他性条款,限制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或者限制了竞争对手从其他渠道获取资源。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了市场的效率和消费者的利益。
除了不正当竞争,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公平条款是指合同中对一方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使其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
不公平条款可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免责条款。
某些合同中可能存在免责条款,将责任全部或部分转嫁给对方,使对方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这种行为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使一方处于不公平的境地。
第二,不合理的违约条款。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应当合理,不能过于苛刻。
某些合同中可能存在过于苛刻的违约条款,使一方在违约时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从而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
第三,不平等的价格条款。
一些合同中可能存在不平等的价格条款,使一方在交易中支付过高的价格,或者接受过低的价格。
这种行为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使一方处于不公平的境地。
为解决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各国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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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及应对策略由于房屋交易市场越来越不规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着许多不公平条款。
对于这些条款,您了解吗?下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并告诉您该如何处理这些不公平条款等内容,您看看便清楚了。
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不公平条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不公平条款:一、认购定金难归还。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
“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单方扩大解约权。
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
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减免责任巧设计。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不公平条款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须于XX年X月X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
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不公平条款五:一房二卖搞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该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属违法、无效条款。
商品房作为买卖合同中特殊的标的物,由于在买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常出现商品房开发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现象,房地产消费领域俨然成为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重灾区。
在2012年度深圳市消委会就曾调查我市12个在售楼盘,对我市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利用不恰当的交易手法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公开发布了《一手房地产交易中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不恰当交易手法的点评意见》,其中对调查存在的几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一是对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对预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约定补充协议属于非格式合同条款;二是广告内容不具有约束力;三是公共场地归卖方所有;四是违约责任不对等。
部分房地产企业的房屋买卖现售或预售合同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具体情况如下:绝对地将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效果图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条款一:“出卖人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折页、户型单张、外立面效果、园林效果图、模型、展示层(含样板房、公共空间、大堂)及其他所有的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宣传资料的内容、数据、图示、色彩等均不构成要约,不具有合同效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概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条款为主。
”条款二:“买受人在签署合同前,出卖人就本房地产所作的所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内容,买卖双方不受其约束,上述销售和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单位、临时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
”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而需要根据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条款一:“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变动、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房屋面积测量误差等非出卖人可预料及控制的情况。
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期交房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二:“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及其他条款所指‘不可抗力’,包括:(1)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2)政府主管部门、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测绘误差;(3)施工中遇到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4)施工中遇到有罢工、社会群体性事件、道路封锁、原材料短缺、战争、暴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强风、大雨天气、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5)市政配套的批准安装导致的延误;(6)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点评意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其明确的内涵,其适用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其适用范围也是有边界的。
而房地产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房地产企业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判断天气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并且能够预判政府测量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误差,在施工过程中对这些问题足以预见并在工期设置上做出适当安排的可能,完全可以避免这类情形对合同履行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这类情形由于其是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房屋按揭贷款条款一:“买受人采用买卖合同第六条按揭贷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应按照相关银行的要求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该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条件自行决定,与出卖人无关。
若银行因信贷政策等原因不批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买受人须在银行正式批复之后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从这类条款中很难直接发现具体的违法性或不公平性。
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很多开发商会向消费者推荐可以按揭的银行机构,并对获得贷款的几率做出保证,从而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
但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并不将这类保证声明纳入合同内容,当消费者不能获得贷款时,并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反而可能会导致自身不能及时缴纳房款而违约,最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现实中的情况而言的,单单从这个条款看,难以发现其不公平性,但就现实操作来讲,对消费者有风险。
所以,要不要发布这条点评意见,由你们斟酌判定。
违约责任不对等条款一:“(2)买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一年内卖方可以书面通知买方解除合同而无需另行催告买方或选择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②若卖方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则买方应配合卖方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从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给卖方。
”条款二:“(2)卖方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自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日起6个月内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买卖合同。
①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应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自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日之次日起至卖方收到买方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买受人已付购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点评意见:以上条款出于同一合同文本附件,通过条款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违约条款的设置存在严重不平等的现象。
一是解约期限不平等。
消费者违约的,开发商从逾期付款第91日起1年内拥有合同解除权;开发商违约的,虽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为房地产交付日起6个月内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合同约定在逾期交付的90日内不能解除合同,所以消费者真正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是从开发商逾期交付90日后的3个月,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被大大缩短。
二是违约金计算公式不平等。
在90日后发生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消费者违约所负违约金为本房地产总价的10%,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则是消费者已付房价款每日的0.01%。
首先,两者的计算基数不同,一个是按房地产总价计算,一个是按已付房价款计算,房地产总价总是大于消费者已付房价款,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消费者普遍也是按揭买房,首付房地产总价的30%至40%;其次,两者违约金计算的比例不同,一个是10%,一个是0.01%。
总的来说,消费者违约所承担的违约金起点高,90天后恒定为本房地产总价的10%,而开发商违约的违约金计算的起点低,从消费者已付房价款的0.9%(已付房价款*90天*0.01%)开始随违约天数增加而增加,且增幅较小,在90天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消费者的违约责任重于开发商。
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任意变更及免除通知义务条款一:“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卖人不得随意变更本房地产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
但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该变更无需政府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出卖人亦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的除外。
”条款二:将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替换为以下内容:“(2)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导致本房地产规划、设计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可不予事先通知买方,买受人对此变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卖方也无须向买方作任何赔偿:①因政府原因导致本房地产建筑设计变更或小区平面布局变更,且该变更经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批准;②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原因、政府原因)导致本房地产项目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的变更。
”点评意见:涉评条款中规定“在不影响消费者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