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地方因素分析
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分析的专题调研报告

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违规违纪产生原因分析调研报告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多年以来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在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规避招标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
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二是压低预算价。
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
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
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
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
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文件编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和有歧视性的情况。
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是比较隐蔽的,如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识别的。
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制定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建筑商被抛之圈外。
二是评标标准存在:(1)可信度差,评标标准不公开的情况。
不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根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其具有个性的评标标准,内容、比重和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加大个别指标权值。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表现、原因及对策研究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表现、原因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成为反腐败斗争博弈较量的重点区域。
特别是在当前国家为了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而启动数万亿投资计划的背景下,大量的基础建设项目正在成为各级政府投资的主要目标。
如何保障这些巨额投资真正能够成为拉动内需的“民心工程”和“放心工程”,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通过对近年来查办的有关案件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加强该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表现(一)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权力寻租蔓延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繁多、程序复杂,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需要经过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卫生局、环保局等十几个部门的四十余项审批。
由于层层审批的环节过多、周期过长,为尽快通过审批,有的施工单位往往会与一些掌握着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进行权钱交易。
用一些业内人士的话说,“只要有公章的地方,就有存在灰色成本的可能”,“要想顺顺当当把手续办下来,哪个环节打点不到都不行”。
此类案件的违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批,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土地出让、规划调整、费用减免等环节滥用职权,为开发商谋取巨额利益,进而索贿受贿;二是内外勾结串通骗取审批,牟取非法利益,如与报批单位串通或者内部上下勾结,虚构审批事项或者伪造相关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谋取其他私利;三是在审批过程中以故意拖延、刁难等手段“吃拿卡要”,此类行受贿的数额一般不大,每次只有一两千元,却往往是“雁过拔毛”,有的犯罪嫌疑人自己都供称“凡经办过的业务肯定都拿过钱”。
可见,“大领导收了钱乱办事,小人物不给钱不办事”的行政审批弊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尤为突出。
(二)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成了“唐僧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腐败问题易发环节浅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腐败问题易发环节浅析摘要: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问题的易发多发区域之一,本文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腐败的易发多发环节部位、手段方法以及诱发因素等方面,分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和相关从业人员预防腐败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问题,以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腐败问题;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有效遏制了行业重大腐败案件发生的频次。
近年来,水利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必须高度警惕,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确保水利建设各领域的健康发展。
1.工程腐败问题易发环节及表现1.1策划立项环节主要表现为决策缺乏民主态度、生态理念和责任意识,违背可持续科学发展规律,对项目长远及综合效益研究不深入,该立项的不立项,不该立项的乱立项,造成重复建设和国家财力、人力、资源的损失浪费。
1.2工程概预算环节主要表现为预算部门或人员接受申请单位的请托,超标准、超规模、超范围编制预算,为项目建设单位套取政府投资提供便利;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预算资料,包括与预算审核部门互相串通,故意超标准、超规模、超范围预算等。
1.3勘察设计环节主要表现为有的勘察设计单位为规避风险,超标准提高建筑物设计等级;干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金额而获取更大利益。
有的施工企业采取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一定好处的方式,利诱其通过加大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等手段,帮助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1.4施工企业选择、招标环节主要表现为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或向参与项目标底设计和成本测算人员行贿,非法获取标底;采取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排除实力强的竞争对手,误导招标决策。
个别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招投标。
1.5施工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
非法转包或分包,使一些资质不达标的企业、工队进场施工;现场代表与施工企业、监理人员相互勾结,进行虚报冒;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从中收取回扣和好处。
2.工程发生腐败问题的原因2.1客观性原因2.1.1市场机制发育不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基本上是买方市场,国有、集体、合资、私营等多种所有制企业,为获得更多市场资源,实现自身利益,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
腐败问题分析

【摘要】腐败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特殊经济行为。
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
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法制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试对腐败的界定、成因及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做出分析,并提出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腐败行为经济学对策措施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
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
戴维·H.白利认为,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得到个人利惠,这种利惠不一定是金钱。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这些从政治、法律和道德层面的研究结论,是从权力的运行角度去探讨腐败问题,把腐败仅看成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应有的作用方向,违背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
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说,权力是一种使人产生神秘感的东西,是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现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如果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把腐败看作一种经济活动,一种用公权谋私利的经济活动的话,许多东西就会豁然开朗。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定义腐败:腐败就是官员或官僚集团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的一种经营活动,他们总是期望以最低的成本做最大的买卖,获得最大的收益。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
浅谈工程建设领域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

浅谈工程建设领域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摘要: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是当前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从目前出现的工程款被用于行贿、施工方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增多等诸多问题入手,层层剖析,指出工程建设领域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原因在2011年12月10日的《法制日报》上一个标题“一些项目三分之一工程款被拿去行贿”赫然在目,报道中具体说的是: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查办的一些案件中,一些工程项目的三分之一款项拿去行贿官员。
如在宋某受贿案中,权某为了能承揽到甘肃某电力部门一个报价为120万元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行贿宋某现金20万元;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官员段某从一个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狮子大开口”索贿38万元。
[1]在现今竞争如此激烈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利润越发走低,假如“三分之一工程款被用于行贿”,施工方弥补并赢利的途径只能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豆腐渣工作增多,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出现了“楼倒倒”、“楼歪歪”。
那么,产生这些现象的背后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原因:一、个人私欲膨胀走向腐败。
在工程建设领域,充斥着形形色色的人群,有一夜暴富的包工头,有身家过亿的开发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项目的高利润造就了其中一些人的高消费,过着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
部门公职人员耳濡目染他们的高消费理念,此时个人需求有时会超出社会所提供的物资。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采取其他畸形的方法来满足无限膨胀的个体需求,这种不合理的反常规的需求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动机。
需求与现实往往是一对矛盾,当欲望超出现实,就想法设法求得利益,一些公职人员以此为驱动力,不择手段谋取他人或社会公共财富,用以满足自己私欲,从而坠入贪欲的深渊不可自拔。
二、廉政意识缺乏导致铤而走险。
因为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北京市海定区原区长周良洛曾这么说:“想我这样的行政官员,权力这么大,自由度这么大,没有高度的觉悟,不是不折不扣地按党说的做,给自己留块自留地也很容易,这样就种下了祸根。
浅谈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

浅谈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绪论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现在的许多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越来越严重,基层腐败的危害很大的,特别是村官腐败会严重削弱党和政府的威信,会造成社会思想混乱,直接危及政局稳定。
检察机关通过打击基层腐败,可以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
从基层到高层反腐败工作的现状,造成当前基层不稳定的腐败因素出发,分析检察机关打击基层腐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探讨检察机关打击基层腐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对策。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复杂原因,近些年来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及诸多领域内滋生了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对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构成了严重危害,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和风险,如何观察、认识、研究这些腐败现象,又如何有效地同这些腐败现象作斗争,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全党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的腐败现象(一)官员腐败1、贪污、挪用公款;这是一种最常见的腐败现象。
容易发生在政府中的某些掌握钱财物的人身上,这些人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轻易挪用公款,冒领虚领单位钱财物,私扣公款。
2、受贿,行贿;个别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不愿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和自身能力水平上下功夫,却通过向掌握审批权、人事权、决策权、验收权、检查权等的主管领导行贿,从而获得相应的特权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存在“卡、拿、要”等事实,从而助长了此种腐败现象的蔓延。
3、公款消费;尽管党和国家多次发文件严禁进行公款消费,但是,公款消费这种腐败现象却是屡禁不止。
(二)制度性腐败1、基层政府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三乱”现象。
例如安徽灵璧县一些部门、单位、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背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已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平摊税赋,搭车收费。
揭秘工程腐败“潜规则”典型案例

揭秘工程腐败“潜规则”典型案例揭秘工程腐败“潜规则”典型案例某河道水下抛石工程标底审核,水深测量的比例尺本来是1:500,但平面图的出图比例尺是1:2000,因此字体细小难辨认,只被当作示意图使用,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是抛石坝的断面大样图。
我对照平面图上的水深等高线审查断面大样图,发现水深及坡度均错误,属于重大设计失误,核减石方约50%。
【原因分析】水下抛石属于隐蔽工程,由于所抛块石淹没在水下,看不见、摸不着,因此一直是腐败的高发地。
以往暴露的腐败一般发生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与监理串通,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审计署公布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就存在类似情况:“审计长江堤防隐蔽工程,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的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
”而在本案例里,通过设计来做假,更具隐蔽性,再通过操纵招投标,获得的腐败金额更加巨大。
【解决方案】防止腐败从设计开始做假,应引起重视。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是对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建设部再颁布《建质[2004]203号》文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缺陷,由于审查机构的业务来源是由建设单位来控制,无疑影响到审查机构的独立性。
二某排水泵站工程预算审核,建设单位以任务紧迫为由直接发包。
拟建在一栋商住楼的首层,基坑开挖支护设计为:以高压旋喷水泥桩形成止水帷幕(附加钢管插筋),开挖后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护壁,安装槽钢腰梁支撑,最后施工池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全部拆除一段箱涵,以搅拌水泥桩重新施工复合地基,桩的深度为12米,间距为1.5米。
审核发现如下问题:(1)该设计与实际地形不相符,旋喷根本无法施工,基坑支护设计不合理;(2)被拆除的箱涵的基础已作处理,复合地基的设计太保守。
提出申请将设计图纸送建设局总工室审查,审核中心的领导以任务紧迫为由拒绝。
工程项目建设领域不稳定因素分析及对策探讨

较低
二
是 建 筑 市 场竞 争 不 规 范
“
,
邻近建筑不受影 响
。
又 明显 与保 护 区
施工 单位往往 以 位法 制 意 识 不强
垫 资施 工
”
为诱饵
2
.
钉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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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争 揽 工 程 项 目承 包 ; 三 是 建 设 施 工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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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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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管 理 和 劳 动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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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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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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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有 四 方 面 :
一
是建 设 单位急 于 求
止 居 民修 建 房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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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
,
在 资 金 尚 未 落 实 到 位 的情 况 下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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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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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 促开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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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建 筑物 的通 风 采 光 等使 用功 能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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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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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市 工 程 项 目建 设 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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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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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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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表 现 为 以下 四 种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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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保持稳定
但 也 存在着 许 多 不 稳 定
、
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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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 房 建 设 滞 后 或质 量 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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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基层干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若干思考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当前公认的腐败重灾区,县、乡、村三级地方组织直接处于工程建设的第一线,更是首当其冲。
从某市近些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在不少地方屡有发生,而且围绕工程腐败线索,往往查出一系列窝案串案,牵出一群、一片的地方基层干部。
面对当前无论数量和体量都空前庞大的工程建设任务,不仅基层干部的行政管理能力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其抵御腐败的能力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特别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大建设热潮中,如何确保“工程妥上马,干部不落马”,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的新挑战。
本文试从地方基层干部的角度,结合某市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对地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进行若干分析。
一、地方基层干部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险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资本密集、涉及面广、管理环节多、队伍成分复杂,极易产生权钱交易、贪污腐化和暗箱操作。
从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用工选择、材料设备选用、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腐败呈现全程化的特点。
而县、乡、村干部掌管一方,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多数都有参与,因此也就产生了诸多的腐败风险。
从某市情况看,腐败主要集中发生在五个风险点。
1、决策立项环节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揭幕”环节。
一般来讲,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决策阶段的累计投入,只占项目总投入的10%左右,却决定了90%的总投入。
投入决定利润,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开发商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
有的甚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
因此一些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手中的决策立项权,就成为开发商们的“香饽饽”,有的干部甚至把投资决策权视为攫取私利的砝码,出现了不少“三拍工程”(拍脑袋决策、拍胸口保证、拍屁股走人)、“三边工程”(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最终成为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
2、竞标发包环节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奠基”环节。
工程建设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只要能承接一两个大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工程建设公开招投标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一是违规招投标。
有的业主通过资格预审、制定排他性条款、设定模糊政策等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使特点关系人中标。
有的不法投标人与业主、评标专家暗中勾结,在评定容易产生人为因素的技术标时拉开分数差距。
一些业主单位对招投标过程监督不力,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导致了挂靠投标、围标、串标,以及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非法行为。
在查处某县建设工程腐败案件中还发现了一个潜规则:建设企业在工程中标后,都要给当地干部发奖(红包),从数千到数万不等。
二是规避招投标。
有的地方打着“献礼工程”、“民生工程”的名义,以工期紧而指定施工单位;有的地方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实现指定承建的目的。
如某县污水处理工程案件中,建设商通过行贿县领导,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获得二期工程。
3、监督管理环节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爆发”环节。
实质上前两个阶段腐败的最终目的也就是在本阶段获利。
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非常复杂,许多工作无法用硬性制度规定,必须给予监督管理者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给予建设者一定的自主权,也就产生了许多腐败隐患,况且当前建设领域的相关制度本身就很不健全。
一是直接谋利。
一些干部利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故意刁难、拖延工程建设中一些项目的审批。
一些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为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强行介绍兜售材料、设备。
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通过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
有的工程指挥部等业主单位低价或非法出售商品房、安置房、商铺等给特定关系人。
有的工程结算、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多计工程量,多算工程款,损害国家利益。
甚至出现“钓鱼”工程,即投标时故意以低价竞争,确保先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勾结业主人员,公开变更设计,大量追加工程投资。
有的领导干部在工程尾款支付上动手脚,迫使建设单位通过行贿、回扣等非正常手段才能获得正常的工程款,如某县案件中,某承包商通过向常务副县长行贿的手段,要求尽早拨付剩余500万工程款,最终导致该领导案发。
二是为开发商谋利。
县级政府在规划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一些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便勾结有关人员,或擅自修改规划方案,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提高容积率,使开发商牟取非法利益。
今年查处的某县案件中,县长和几位副县长主要都是容积率方面的腐败而落马。
在他们的“支持”下,有的房地产商大幅度提升容积率后可以免交地价款,有的增加建筑面积后不计算容积率,致使巨额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某区下属工程指挥部干部在负责审查拆迁安置房项目过程中,明知房开公司虚增、虚报建筑面积和拆迁安置面积等,仍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予以签字确认,造成3700多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流失,4、利益协调环节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衍生”环节。
工程建设项目凡涉及征地拆迁的,最终都要通过当地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协调。
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利益博弈,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往往衍生出许多腐败问题。
一是干部与征地拆迁户勾结谋利。
一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不认真丈量、核对有关面积数据,有的甚至收受贿赂,相互勾结骗取拆迁面积、征地款、补偿款等。
二是干部借征地拆迁名义谋利。
一些地方出现村两委干部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老人公寓,违规建造村办公楼等。
某地就出现村两委干部将8000多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填成汽车培训场出租的案件。
有的村干部与地霸拉帮勾结,在一些工程征地进场的过程中,以政策处理不当等名义,鼓动部分群众闹事,以此胁迫建设部门答应他们提出的高价填土方,提供石料等要求。
有的村干部甚至通过造假账、伪造签名等,骗取或冒领征地款、补偿款。
三是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谋利。
一些开发商为了尽快完成政策处理,“摆平”群众,顺利办好手续,极力寻求当地干部的支持帮助。
于是一些干部凭借其特殊影响力和权力,从中收取好处费、介绍费、劳务费等。
如某地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受阻后,通过当地县、乡领导的支持才得以解决,事后给了领导干部一定的“好处”。
领导干部对开发商的支持往往都是打着支持重点工程的名义,在秉公办事的同时也夹杂着私心杂念。
因没有具体的行贿目的,许多干部都觉得心安理得,纪检机关也很难鉴定处理。
有的干部还借机向开发商提出低价购房,某地就出现村干部以帮助建设方做好政策处理为由,以低于市场价40%的价格购买商品房。
5、内部管理环节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寄生”环节。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指挥部类机构(名称包括建设指挥部、开发办公室等)管理模式,是地方上比较普遍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腐败。
一是失职渎职。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对指挥部类机构领导不到位、赋权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监督不严格,往往实现“承包”式的放任管理,一些不法行为甚至得到长期放纵。
在指挥部内部,同样也普遍存在权力配置不规范、权责履行不到位、内部分工不明确、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一把手”犯罪和窝案串案频发。
指挥部类机构权财集中而监管乏力,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二是机构人事腐败。
一些地方上一个项目就设一个指挥部,变相增加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编制。
有的指挥部随意设置下属和派出机构,随意调人、进人,随意成立各种各样的开发、配套企业。
在正规的机构编制管理不断规范的情况下,指挥部类机构成为地方人事腐败的主要源泉。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地方因素分析在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地方基层干部腐败行为,既有宏观上的行业特殊性,也有地方自身行政管理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多方面影响,也有干部队伍自身的原因。
从地方角度分析,主要有六方面的因素。
1、地方的管理权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以及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地方基层干部在管理中难免接触各种诱惑,滋生腐败。
一是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市场化,一些行政管理仍在缓慢的转型中,权力与责任不对称。
问题比较突出的如征地拆迁制度、城建规划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等,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相对于行业特殊性,制度设计存在着“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
比较突出的比如工程设计的变更、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容积率的调整、物资的采购、工程验收和款项拨付等等。
三是相对于机制体制中存在的缺失和漏洞,现行制度的形成往往是对容易出现的问题环节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弥补修缮,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机制设计,缺乏对新的苗头性倾向的预见预防。
比较典型的如各种建设指挥部类机构,只注重实体性建设,忽视程序性制度建设,有的制度设计不周全,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2、地方的代理人角色工程项目无论是上面部署的、还是本级本地的,最终都要“落地”,通过县、乡、村干部的配合支持才能完成。
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特点决定了基层组织在工程建设中成为各种角色的混合体。
一是作为各种工程项目的业主,或者上级的代理业主,直接投资和运作工程项目;二是作为行政机关,要代表国家履行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作为地方代言人,要维护地方及群众的相关利益。
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度,对这些不同的职责缺乏明确的规定,有的规定甚至相互冲突,往往使得地方干部难以适从,有时只能自谋对策,自主应对,也就产生了利益交易的“灰色区域”,一些机构和干部获得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因而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
3、地方的社会特点各个地方由于区域位置、历史文化、经济基础、产业特点等方面的原因,社会风气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引发出不同类型的腐败。
在一些地区,企业老板过年过节给领导干部送礼送物成为社会风气,送礼标准形成“潜规则”,一些干部和老板甚至公然在办公室里收送数十万元的现金。
这种风气的形成使得行贿受贿在老板和干部之间似乎成了发生在朋友之间的非常自然的事。
某地一老板对领导出手大方,但对一般干部却很“吝啬”。
反而招致一些机关干部的刁难。
一些地区的腐败相对比较“巧妙”,比如通过安排外出旅游度假、体检保健等给予领导实惠,有的通过事后的期权化收益、委托理财、融资、他人代理甚至境外渠道等形式行贿受贿,使得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隐藏得更深。
4、地方的干部队伍管理工程建设行业具体细节多,人为因素多。
单靠复杂的制度、严厉的惩处、不断的三令五申,犹如被动地堵塞洪水,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