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2011年5月最高检、监察部曝光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从煤老板到阶下囚

从煤老板到阶下囚作者:马进帅来源:《检察风云》2012年第02期大型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全国煤炭工业百强企业之一、“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甘肃窑街煤电集团,企业资产总额达55.5亿元。
然而,由于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人志的肆意妄为和腐败堕落,这些曾经耀眼的光环被蒙上了一层厚厚的灰尘。
备受瞩目的甘肃窑街煤电集团原董事长李人志与夫人联手受贿1107万元,913.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11年10月9日,武威中院接受甘肃省高院委托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人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夫唱妇随”的李人志之妻解亚玲,以受贿罪从犯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巨贪夫妇”接过长达55页的判决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按手印,该判决当即生效。
经查,李人志利用职权单独或与妻子解亚玲疯狂敛财近2000万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甘肃省查处的国有企业领导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受贿次数之多、单笔受贿数额之大,十分罕见。
2011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在会上通报了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其中包括甘肃省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贪腐触角无孔不入李人志,1957年11月8日出生,先后在靖煤、华煤以及窑煤集团工作30余年,35岁任靖远矿务局计划处副处长;39岁任华亭矿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厅级);42岁任华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正厅级);48岁调任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人志调任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后,为了摆脱总经理权责的限制和约束,以深化企业改革、提高运行效率为名,采取一系列措施,在短时间内就将公司决策、经营、用人权集于一身,形成一言堂的专制局面。
通过修改董事会议事章程,他将总经理部分职权划入董事会议事章程,增设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资金调度由董事长审批后执行的办法,架空总经理。
徐宇宁同志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暨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徐宇宁同志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暨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第11期中共温州市纪委办公室2011年8月4日徐宇宁同志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暨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2011年8月3日)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总结前一阶段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部署我市整治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
刚才市住建委、瑞安市就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了典型发言,市公共资源管委办、龙湾区、市城投集团就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作了表态发言,讲的都很好,二个典型发言单位的做法经验大家可以相互借鉴,三个表态发言的单位希望能说到做到,煮好落实。
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就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总结,并就开展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作动员部署,我讲三点意见:一、真抓实干,全市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自2009年7月开展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比较顺利地完成了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以自查整改为切入点,着力解决了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开展治理工作以来,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问题排查作为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重要步骤和内容。
以建设项目为切入点,围绕立项审批等关键环节,采取汇总梳理、交叉比对、建立台账等方法全面掌握项目底数,运用自查、抽查、跟踪督查、交叉互查等方式深入查找问题,采取挂牌销号、挂牌督办等措施保证整改效果,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底数。
2011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学习建设法律制度心得体会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步伐加快,城市建设年年都有新的突破,道路桥梁、公用设施、环境绿化等工程建设得到了新的发展。
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着与经济建设不协调的一面,诸如工程搞上去而干部倒下的现象不在少数,甚至出现“团伙犯罪”、“前腐后继”现象,尽管这些违纪违法者被严肃查处,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但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总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犯罪对象的层次越来越高,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长期被列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根治预防职务犯罪问题还需有一个过程,有待于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
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应该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了。
反腐败实践告诉我们,打击只是治标,预防才是治本,只有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才能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才能减少党和人民事业的损失,才能减少个人及家庭悲剧的发生。
我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贿赂行为具有团体性和半公开性。
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投标后,工程项目不是建设单位个别领导说了算,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组织招投标的管理部门的手中,贿赂腐败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集中个人变为多人。
由于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僧多粥少”,加上施工企业不同于工业型企业,不仅客户少,而且施工周期长,只要能承接一两项大型施工项目,就能满足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生产任务,就能救活一个企业,所以,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部分施工企业的领导使出浑身的解数,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项目攻关。
因此出现了“工程一立项,攻关紧跟上,确保君满意,成功才有望,一旦争到手,垫资也要上”的不正当现象。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海南三亚市规划局原局长曾清泉权力寻租的警示

海南三亚市规划局原局长曾清泉权力寻租的警示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三亚市原市长助理、规划局局长曾清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曾清泉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一审宣判后,曾清泉没有提出上诉。
目前,他已被投入海口监狱服刑改造。
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
曾清泉曾经是三亚市屈指可数的建设规划专家和学者型行政官员,然而,他却把手中的规划审批权当做“资本”,和开发商搞权钱交易,为自己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作为权力寻租、中饱私囊的典型,曾清泉的教训,不失为党员领导干部走好廉洁从政之路的一面镜子。
1、把项目报建审批权当做捞钱“资本”厚厚的三册卷宗,记载了年仅46岁的曾清泉曾经辉煌的过去。
他拥有硕士研究生学位,曾在重庆一所大学任教,1992年9月调入海南省三亚市规划局工作,从建设科科长干起,后被提拔为副局长,2002年升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后任三亚市市长助理兼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主任。
厚厚的卷宗也记载了曾清泉从2002年至2008年,利用职权收受房地产开发商400万元贿款,且有580余万元资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犯罪过程。
从2002年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起,曾清泉手中的规划审批大权便炙手可热,成了各路房地产开发商趋之若鹜的目标。
应该说,曾清泉刚上任时,与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还是相当谨慎的。
开发商请喝茶吃饭,他一般都会拒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耳濡目染那些房地产开发商出则宝马香车、入则豪宅别墅、吃则山珍海味久了,他不免心理失衡,为不能大把赚钱而郁闷。
恰在此时,2002年底的一天,三亚天泽公司总经理胡某的到来,改变了他的人生。
当时,胡某为使三亚市规划局尽快审批其公司报建已久的天泽海韵度假公寓项目,多次找曾清泉帮忙。
曾清泉嘴上答应,却没有具体行动。
河南开封腐败案

不到一个月时间,中共开封市委书记易人,市长、组织部长相继落马,由此引发的官场地震余波未平7月25日上午,位于开封市老城区的包公祠像往常一样迎来一批批游客。
尽管包公祠尚在修缮之中,游客们还是对“反腐先贤”塑像再三膜拜。
开封,“七朝古都”,清官包拯是其地方招牌之一。
然而,自5月中旬以来,开封市长、组织部长先后被纪检部门“双规”,引发一场官场地震,至今余波未平。
舆论认为,正是开封市长以及组织部长的双双落马,将河南省反腐吏治推向了高潮。
官场地震5月15日,星期天。
开封市召开城市数字化管理会议,参会人员有开封市长周以忠以及城建规划部门负责人,会议一直开到下午6点半多。
接近7点时,周以忠被通知赶到位于开封市开发区的五星级酒店开元名都大酒店。
周刚到酒店,在此等候的省纪委负责人宣布对其实施“双规”,随后周以忠的司机及秘书也被带走。
令人疑惑的是,在周被带走的前一天,河南省委组织部还曾派考察组前往开封,考察周以忠“是否适合担任开封市委书记”。
“考察组直接就问周以忠是否适合担任开封市市委书记。
除了谈话,还有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基本上没有反对意见。
”曾参与谈话的开封市一位副市长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
“当时,市委书记一职基本上没人和他(周以忠)竞争”,上述官员说,市委副书记已经57岁,而周以忠才40多岁,又是清华大学毕业,官员们私下认为市委书记人选非周莫属!周以忠被带走三天后,5月18日,河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向开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了周以忠的情况。
“通报只说周以忠涉嫌严重违纪,什么时候违纪?违多大纪?通报都没说。
”一位参加会议的当地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一周之后,中共开封市委召开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传达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开封市委主要领导职务调整的决定:祁金立任中共开封市委书记,刘长春不再担任中共开封市委书记。
随后不久,刘长春调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前后不到两周,市委书记调离、市长落马,令开封官场震动。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1994年6月2日)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深入开展了反腐败斗争,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从一些地区情况看,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率高,犯罪金额大,利用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等贪污腐败现象相当严重。
一些干部被腐蚀,败坏了社会风气,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有的甚至导致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大都与使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队伍,和设计施工中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及高估冒算、有意多付工程款联系在一起,深层次的原因,还有建筑市场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仅要查处一些有腐败行为的人员和案件,更要深化建设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地进行下去。
一、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工程报建制度。
这项制度是政府部门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龙头。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报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所有工程在批准项目立项后、进入市场之前办理登记报建。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管工程每个环节都捞钱

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管工程每个环节都捞钱2010年11月1日,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受贿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因受贿360余万元,于永和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同案犯延边大学宾馆原经理徐德辉也因受贿256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审判长宣读完长达36页的刑事判决书后,于永和、徐德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标志着这起备受当地各界关注的高校领导干部腐败案尘埃落定。
2009年11月,延吉市房屋管理局房产中心原主任尹锡奎(另案处理)‚出事‛后,于永和开始坐立不安了。
原因是2007年,身为延边大学副校长的于永和曾帮助尹锡奎买到了延边大学艺术学院的土地进行开发,并收下了他送来的人民币23万元、美金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
‚尹锡奎被查极有可能牵连到自己。
‛于永和决定到省里走走‚关系‛,疏通一下。
但‚走关系‛需要钱,此时他想起了王某。
王某原是吉林省新生建筑公司延吉工程部经理。
2005年至2009年,王某曾在延边大学先后干了‚专家宿舍楼‛、‚学生二食堂‛、‚学校锅炉房‛等三项工程,总造价3000多万元。
由于有了这层关系,当于永和提出‚我摊上点事,需用钱‛的要求时,王某二话不说,拿出20万元送给了于永和。
颇具戏剧性的是,这个先用黑塑料袋再用暗红色纸袋包装的20万元‚大红包‛,放在于永和的车里两天多时间,还没来及处理,于永和便被吉林省纪委找去调查核实问题,当场被纪检人员查出扣下。
11月5日,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56岁的于永和犯罪期间,正是延边大学大兴土木改建老校区、扩建新校区期间。
利用担任主管后勤的副校长及建设工程常务副总指挥,掌握对外发包工程裁量选择权的职务便利,于永和将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变成了积累个人财富的每一个步骤。
从土石方工程开始,到8栋学生公寓,吉林华兴集团拿到了这些工程之后,慷慨解囊,掏出200万元‚好处费‛感谢于永和、徐德辉与何某(另案处理)三人,其中于永和分得70万元,徐德辉分得60万元。
中纪委公布20起工程领域问题治理典型案件

中纪委公布20起工程领域问题治理典型案件受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称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委托,最高检、监察部5月17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查办的案件。
《财经》记者从会上获悉,2009年9月到2011年3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举报3.31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273人,其中厅(局)级干部78人,县(处)级干部1089人。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称,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任组长。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在会上通报了北京门头沟区建委原主任安凤奎在廉租房建设中受贿案等20起典型案例。
同时披露,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344件1501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050件13416人,涉案金额29.9亿余元;渎职侵权案件1294件159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亿余元。
郝明金表示,今后要围绕工程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办在项目决策、土地审批、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另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案件也将重点严肃查办,包括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渎职侵权等案件,深挖细查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附:20起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1:北京门头沟区建委原主任安凤奎在廉租房建设中受贿案;2: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原总经理高怀志在地铁建设中受贿、贪污案;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原助理巡视员顾旗章在土地出让中贪污、受贿案;4:山西水利厅原副厅长孙廷容在水利建设中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案;5: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原盟委副书记蔚小平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6: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干部贪污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巨额征地动迁补偿款案;7:吉林省长春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栾周在学校工程建设中受贿案;8:江苏省苏州市交通局原局长严冬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受贿案;9:安徽省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徐社新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江西省萍乡市2亿元串通投标系列案;11:山东省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原副主任周铮受贿案;12:广东省深圳市两家公司串通投标案;13: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原副市长李启亮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受贿案;14:海南省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原主任科员何明高受贿案;15:重庆市奉节县职工住宅楼开裂倾斜案;16:四川省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杨淑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7:贵州省贵阳市原市长助理樊中黔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8:陕西省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受贿案;19:甘肃省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0: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兼保健局局长李寿芬以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贪污、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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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最高检、监察部曝光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周英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于17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在会上通报了2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1、北京市门头沟区建委原主任安凤奎在廉租房建设中受贿案
2006年至2009年间,安凤奎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区廉租房及相关工程建设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28万元。
其中,为某公司参与开发建设门头沟区廉租房项目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45万元、港币28万元。
2010年12月16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2、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原总经理高怀志在地铁建设中受贿、贪污案
2004年至2008年间,高怀志利用担任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天津地铁一号线工程招标、土地开发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95万余元。
其中,在海光寺地铁大厦工程和洪湖里项目开发决策、资金运作等过程中为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150余万元。
此外,高怀志还贪污公款人民币25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405万余元。
2010年9月8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原助理巡视员顾旗章在土地出让中贪污、受贿案
2006年至2007年间,顾旗章利用担任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家庄市地产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高邑县瓮窑旧址建设土地复垦项目中,伙同高邑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通过虚报建设用地面积等手段,骗取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并
将出售指标款转入由个人控制的账户,共侵吞公款人民币6156万余元,顾旗章实际占有1380万元。
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17万余元。
2010年11月29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山西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孙廷容在水利建设中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案
孙廷容在担任山西省水电公司经理、水利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其中,为某电线厂在省水电公司农网改造工程供应钢芯铝线和钢绞线项目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90余万元。
此外,孙廷容挪用巨额农网专项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获利59万余元,贪污公款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5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5、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原盟委副书记蔚小平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4年至2009年间,蔚小平利用职务便利,在探矿权发包、工程建设以及土地出让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870余万元。
此外,蔚小平尚有人民币590余万元、5.3万英镑、7.1万欧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0年9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6、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干部贪污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巨额征地动迁补偿款案
2007年至2009年间,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谢朴元等人,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动迁事务和发放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征地动迁补偿费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数量、伪造补偿依据等手段,骗取
国家补偿款人民币458万余元。
2010年12月7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谢朴元无期徒刑。
7、吉林省长春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栾周在学校工程建设中受贿案
2004年至2009年间,王栾周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03万余元。
其中,为某工程公司承揽学生公寓楼、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和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31万元及价值13万余元的爱彼牌手表一块。
2010年12月23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8、江苏省苏州市交通局原局长严冬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受贿案
2003年至2008年间,严冬利用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苏州市市政公用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40万余元。
其中,在沿江高速公路、友新高架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变更、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多家建筑公司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余万元。
2010年8月1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9、安徽省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徐社新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2年至2008年间,徐社新利用担任五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城市拆迁改造、工程建设施工、规划用地审批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54万余元、美元5500元、欧元500元等。
其中,为某啤酒公司在扩建征地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65万余元。
此外,徐社新尚有人民币50余万元、美元8298元、港币5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
源。
2010年5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
10、江西省萍乡市2亿元串通投标系列案
江西省萍乡市21起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问题,涉及投标公司100余家,涉案标的总金额人民币2亿余元。
其中,江西省新余市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组织串通多家公司,采取“价格同盟”、“轮流坐庄”、“陪标补偿”、“挂靠垄断”等手段,参与了无专南路一期、安源廉租房、莲花县琴亭河污水处理以及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主干道等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
萍乡市章明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采取向投标人透露信息等手段,帮助操纵招投标。
2010年12月,莲花县住建局局长金年华、安源区安源镇镇长龙泉、安源区住建局局长冯德巍等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桂兴公司法人代表段卓献、章明公司法人代表彭雪章、珠珊公司萍乡分公司营销负责人陈永华等人已被依法采取司法措施。
萍乡市建设局对上述4家组织策划串标的建筑公司分别给予中标无效、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在萍乡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将此4家建筑公司列入“黑名单”。
11、山东省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原主任周铮受贿案
2001年至2008年间,周铮利用担任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处临时负责人,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任,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征用、土地挂牌拍卖出让审批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27万余元。
其中,为某开发公司在办理房产开发用地审批手续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商品房一套、车库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