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管工程每个环节都捞钱
腐败案例选编之一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受贿案例预防工程中交航局

腐败案例选编之一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受贿案例预防工程-中交二航局7腐败案例选编之一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受贿案例预防工程项目腐败是建筑施工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反腐倡廉建设要取得成效,就必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否则,一些腐败问题就可能查而再来、纠而复生,甚至出现查不胜查的情况。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能不能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有效预防工程项目腐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发展。
本次选编6例工程项目人员受贿案例,供大家警示诫勉。
【基本案情】1.某电力局一基建项目管理人员受贿获刑10年某电力局基地建设办公室项目管理工作人员朱某,先后担任过该局城郊供电分局办公室副主任、供电分局综合科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朱某利用管理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工程装修承包商、项目承包监理、工程设计承包商等人的钱物,总价值达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代其退清大部分赃款,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2.地铁项目经理受贿15万被判2年处罚劲3万某地铁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土建一部二项目部经理王某,兼地铁项目业主代表,利用其负责地铁站土建施工业主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协调地铁公司与某房产公司就地铁站通道达成合建协议、在为设计单位争取到更改设计费以及帮助承建单位提高相关工程造价等方面,不仅受贿15万,还主动索取贿赂5.5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5.5万元属于主动索取贿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王某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作出轻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判决。
3.分包工程建设施工成“提款机”项目经理非法受贿领刑某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韦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分包工程、拨付工程款和材料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多名包工头的贿赂59万元。
高校腐败案例选登

高校腐败案例选登供稿部门:纪委监察室供稿时间:2010-4-15 阅读次数:前言高等院校在人们心中原本应该是一片圣洁之地,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是品德高尚、甘于奉献的楷模。
然而,近年来发生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同笼罩在这片“圣坛”上的阴影,令人心头沉重。
据统计,发生在高校及教育领域的腐败案件近年来成上升趋势,其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让人触目惊心!这些案件同时也为高教工作者敲响了长鸣的警钟!为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选登发生在高校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此作为“警示”。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四川省部分高校教材采购中职务犯罪案件2004 年2 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9 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
成都市有关区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相继侦破了发生在辖区部分高校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
截止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总计涉及10 所高校和 2 所中专的51 起案件,共42 人(含书商行贿案9 件9 人)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有13 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14 人,涉案总金额1000 万元左右。
涉案金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 3 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168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科长,涉嫌受贿120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涉嫌贪污100 万元案;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涉嫌贪污受贿105 万元案(含价值10 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
目前正在侦察的案件有15 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有31 件,开庭审理 5 件,其中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的 2 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案2004 年8 月初,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但是一位自称是北航赴广西招生联络员的人,却要求这位考生家长必须先交10 万元,才能拿到通知书,否则就要退回档案。
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腐败问题的研究

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腐败问题的研究赵连奎发布时间:2009-11-2 11:15:00 阅读次数:804 次网友跟帖0 条建环委纪委国务院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把建筑市场商业贿赂问题列为五大整治重点之一。
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建设行业的一大难题。
一、影响当前建筑领域廉政建设的问题1、廉政建设的力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整合。
纪检监察部门因不熟悉工程业务难以全面介入,仅仅停留在招投标前抽签、招投标时参与监督和平时有限的执法监察检查,没能做到从工程立项到竣工实施全程有效监督;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对自己作为廉政建设的主体认识不到位,甚至对纪检监察人员的介入心存隔阂和介蒂,配合欠主动密切,使纪检监察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2、建设市场发育不完善,竞争不充分,诚信缺失。
一是上规模的施工企业发育不足,挂靠和隐性分包现象还较为普遍,企业既想多接工程,又受自身的资质、技术力量和生产业绩的制约,经常拆东墙补西墙,频繁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投标承诺与实际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不对称,有的企业甚至伪造资质和施工业绩。
二是监理市场不完善,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理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监理企业少,有资质、上规模监理人员短缺,有的项目工程已开工但监理工作未跟上;有的项目因规模少等原因采取了指定监理、内部监理、无资质监理;有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所持证书与监理项目不相称;外聘的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因质量监督不到位出现的工程返工现象存在,甚至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监理与施工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监理市场有待于进一步整治。
3、建设工程质量隐患多,合同管理、质量管理需大力加强。
合同订立后,因建设市场不完善带来的挂靠现象、隐性分包现象和专业人员调换现象较为普遍,增加了质量管理的难度。
特别是低价中标的施工企业,为保本逐利会不择手段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企图在质量上蒙混过关。
4、变更设计现象较为普遍,变更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设计工作的局限性,如前期勘探不够详细、设计人员素质和工作不认真造成的设计变更;以及政策处理不到位、资金不到位引发的设计变更等等,都较为普遍的存在,先变更再审批的情况也存在。
揭秘工程腐败“潜规则”典型案例

揭秘工程腐败“潜规则”典型案例揭秘工程腐败“潜规则”典型案例某河道水下抛石工程标底审核,水深测量的比例尺本来是1:500,但平面图的出图比例尺是1:2000,因此字体细小难辨认,只被当作示意图使用,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是抛石坝的断面大样图。
我对照平面图上的水深等高线审查断面大样图,发现水深及坡度均错误,属于重大设计失误,核减石方约50%。
【原因分析】水下抛石属于隐蔽工程,由于所抛块石淹没在水下,看不见、摸不着,因此一直是腐败的高发地。
以往暴露的腐败一般发生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与监理串通,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审计署公布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就存在类似情况:“审计长江堤防隐蔽工程,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的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
”而在本案例里,通过设计来做假,更具隐蔽性,再通过操纵招投标,获得的腐败金额更加巨大。
【解决方案】防止腐败从设计开始做假,应引起重视。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是对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建设部再颁布《建质[2004]203号》文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缺陷,由于审查机构的业务来源是由建设单位来控制,无疑影响到审查机构的独立性。
二某排水泵站工程预算审核,建设单位以任务紧迫为由直接发包。
拟建在一栋商住楼的首层,基坑开挖支护设计为:以高压旋喷水泥桩形成止水帷幕(附加钢管插筋),开挖后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护壁,安装槽钢腰梁支撑,最后施工池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全部拆除一段箱涵,以搅拌水泥桩重新施工复合地基,桩的深度为12米,间距为1.5米。
审核发现如下问题:(1)该设计与实际地形不相符,旋喷根本无法施工,基坑支护设计不合理;(2)被拆除的箱涵的基础已作处理,复合地基的设计太保守。
提出申请将设计图纸送建设局总工室审查,审核中心的领导以任务紧迫为由拒绝。
各行各业不廉洁的案例

各行各业不廉洁的案例一、辽阳县原工程建设局副局长兼供暖办主任杜日孚将公车挂靠个人名下,公款私存问题。
2007年6月,供暖公司因外债较多,为防止新购车辆被执行抵债,时任供暖公司经理杜日孚个人决定将新购车辆挂靠在时任供暖公司办公室司机个人名下至今。
另在2002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供暖公司经理杜日孚授意时任供暖公司收费科科长金万财在多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将供暖公司收取的取暖费存入个人账户,以便日常随用随取。
2021年3月,杜日孚、金万财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李坊乡杨里村委会主任官帅平、贯庄村报账员邓启金提供虚假材料、掩盖造假事实问题二、五原县胜丰镇夹道子村党支部书记王德全、村监委会主任刘罗小、村委会计赵亮兵三人违反廉洁纪律,伙同他人虚拟村债务、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问题。
经查,2009年胜丰镇夹道子村做三成渠闸口花费9万元,当时给付一部分,剩余5万元的债务未还清。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化解镇村公益性债务的政策,但做闸的债务不在此范围,时任夹道子村支书赵文元(已于2014年12月被开除党籍,相关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提出,虚拟设定2000年时承包砖厂的王某为旧村委会垫地基形成村债务4.5万元,并召集王德全、赵亮兵、刘罗小三名村委委员按照设定情节拟定公益性债务剥离协议。
2012年7月,通过换届选举王德全担任夹道子村支书,9月14日,经王德全、赵文元、赵亮兵、刘罗小签字确认后,按照议定事项,向胜丰镇申报了公益性债务剥离。
2015年8月,国家化解债务的拨款4.3万元到承包砖厂的王某的账户上,并未退回夹道子村委会,此后该笔款项一直由王某保管。
王德全、赵亮兵、刘罗小三人虚拟村债务、弄虚作假、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违反了廉洁纪律。
2018年2月3日,五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涉案款项上缴国库。
三、五原县塔尔湖镇春光村原党支部书记孙占魁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组织人员变相公款旅游的问题。
水利腐败案例

水利腐败案例【篇一:水利腐败案例】浑水摸鱼,窝案频发今年2月,江西省委通报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通报显示,2013年7月以来,共查办水利系统违纪违法案件24件,结案13件,处分13人。
4月,江西省原水利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文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姚木根在位时分管水利工作。
湖北省某地级市检察院2013年查办水利系统腐败案13件,其中大案10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江西抚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共查办水利系统窝串案21件,涉案24人。
其中,县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9人,大案20件,涉案2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00余万元。
河南省纪委去年6月通报了42起涉及水利的典型腐败案件,有64名党员干部因涉案贪污2612万元被处理。
广西某县去年查办的水利局窝案中,从主任科员、纪检组长、副局长到局长,数名领导干部一齐落马。
“水利腐败多以窝案、串案出现,其中每个环节都有人牵涉其中,往往从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到负责具体业务的工程师集体落马。
”江西某地级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半月谈记者,当前水利腐败案往往与水利政策相关,某个政策持续多久,职务犯罪过程就延续多久。
一个3年完成的小农水项目,整个职务犯罪过程就会持续3年。
部分水利工程成了“牟利工程”今年2月27日,江西省上栗县原水务局副局长唐树清与原水务局水管站站长张建胜,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办案人员介绍,唐树清于2009年至2011年,利用分管农田水利建设职务之便,为小农水u型槽工程承包商杨林谋取利益,先后7次接受贿赂,共计8.5万元;张建胜通过提供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设置有利条件为杨林提供便利,先后8次收受杨林现金9.1万元。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官商勾结采取围标、串标方式,违规获取水利项目已成为常用手段。
2011年6月,中部某省一地级市检察院在对当地水库维修加固招标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中围标、串标企业23家。
2010年11月份大要案摘报

湖州一 官员索贿 一 审获刑十 二年半
院一 审公开 宣判 , 王西 平受贿 80万人 民 币被判处无 期徒刑 。 9
判 处有 期徒刑 十二 年零 六个 月 . 并处 没收 财产 8万元 。在法 院认 定 的 4 5
长春
延边大 学原 副校长受 贿一 审获刑 十五年 延 边 大 学 原 副 校 长 于 永 和 受 贿 案 .在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中 级 法 院 一 审 宣
司 、 工头 、 产公 司贿送 的财 物共计 人 民币 4 包 房 5万 余 元 。 在 这 些 财 物 中 , 最大 一笔是 在 20 0 5年 l 1月 , 时 任 织 里 镇 党 委 副 书 记 的 胡 凤 林 找 到 一 家
判 。 院 以受 贿罪 判处于永 和有 期徒刑 十五年 . 法 并处 没 收个人财 产人 民币
指 挥部 常务副 总指挥 等职务 上的便 利 , 在延边 大学土 地转让 、 校 区工程 新
发 包 、 算拖 欠煤款 及分管 后勤 的 日常 工作 中. 独或伙 同被告 人徐 德辉 结 单 等人, 取、 索 非法 收受 巨额贿赂 , 为多个请 托单位 和个人谋 取利益 。法院认
民 币 1 0万 元 。2 0 5 0 9年 7月 至 2 1 0 0年 2月 期 间 . 华 润 先 后 收 受 价 值 人 李
民 币 9 7 7元 的 虫 革 六 盒 、 丽 参 二 盒 、 基 亚 8 0 a型 手 机 一 部 、 OS 04 高 诺 80 B S
牌 上 衣 、 裤 、 绒 衫 各 一 件 。案 发 前 , 胡 某 涉 嫌 行 贿 被 检 察 机 关 调 查 . 长 羊 因
5 O万 元 。 同 案 犯 延 边 大 学 宾 馆 原 经 理 徐 德 辉 . 法 院 以 受 贿 罪 判 处 有 期 被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何再贵是如何走向贪婪腐败的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何再贵是如何走向贪婪腐败的何再贵是如何走向贪婪腐败的3月4日下午,省纪委、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何再贵等24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其中,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我省发生的这起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受贿案件中,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多,是主要涉案人之一。
身为国家要害机关的主要领导,在一己私利的诱惑下,他背离了党性原则和组织纪律,与承建企业搞权钱交易,破坏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最终,何再贵因贪婪腐败,翻身落马。
1.帮他人承揽工程索贿受贿80万元人民币2006年年初,省公安厅在文化街修建高层住宅楼之前,青海金座集团董事长洪金界到何再贵办公室,提出想以挂靠的江苏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名义承建此工程,请何再贵给予关照。
何再贵表示同意让洪金界投标,并将洪金界引荐给负责工程招投标的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张跃杰,具体商谈投标事宜。
此后,洪金界以江苏一建名义报名并入围投标。
当年4月,洪金界在省公安厅文化街20号高层住宅楼工程投标中中标。
工程开工后,何再贵向洪金界提出借80万元在湖北老家买一套房子,洪金界答应,并按何再贵提供的账号汇入80万元。
随后,何再贵的爱人王某用其中的62万元购买了一套面积为282.64平方米的复式住房。
2007年2月,在20号高层住宅楼施工期间,何再贵将洪金界又叫到办公室,对洪金界提出想再借80万元另外买一套房子,并承诺等第一次买的房子卖掉和孩子生意周转开后一何再贵及其爱人王某拥有的存款及资产中,有331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何再贵及其爱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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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管工程每个环节都捞钱
2010年11月1日,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受贿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因受贿360余万元,于永和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同案犯延边大学宾馆原经理徐德辉也因受贿256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审判长宣读完长达36页的刑事判决书后,于永和、徐德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标志着这起备受当地各界关注的高校领导干部腐败案尘埃落定。
2009年11月,延吉市房屋管理局房产中心原主任尹锡奎(另案处理)‚出事‛后,于永和开始坐立不安了。
原因是2007年,身为延边大学副校长的于永和曾帮助尹锡奎买到了延边大学艺术学院的土地进行开发,并收下了他送来的人民币23万元、美金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
‚尹锡奎被查极有可能牵连到自己。
‛于永和决定到省里走走‚关系‛,疏通一下。
但‚走关系‛需要钱,此时他想起了王某。
王某原是吉林省新生建筑公司延吉工程部经理。
2005年至2009年,王某曾在延边大学先后干了‚专家宿舍楼‛、‚学生二食堂‛、‚学校锅炉房‛等三项工程,总造价3000多万元。
由于有了这层关系,当于永和提出‚我摊上点事,需用钱‛的要求时,王某二话不说,拿出20万元送给了于永和。
颇具戏剧性的是,这个先用黑塑料袋再用暗红色纸袋包装的20万元‚大红包‛,放在于永和的车里两天多时间,还没来及处理,于永和便被吉林省纪委找去调查核实问题,当场被纪检人员查出扣下。
11月5日,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56岁的于永和犯罪期间,正是延边大学大兴土木改建老校区、扩建新校区期间。
利用担任主管后勤的副校长及建设工程常务副总指挥,掌握对外发包工程裁量选择权的职务便利,于永和将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变成了积累个人财富的每一个步骤。
从土石方工程开始,到8栋学生公寓,吉林华兴集团拿到了这些工程之后,慷慨解囊,掏出200万元‚好处费‛感谢于永和、徐德辉与何某(另案处理)三人,其中于永和分得70万元,徐德辉分得60万元。
门窗工程完工后,在承包商口口声声说‚没挣到钱‛的情况下,徐德辉打着于永和的旗号,仍然让人家‚表示表示‛。
无奈,几天后,承包商‚不好意思‛地表示:‚只能给你们6万元了,这还是我们总经理个人掏的腰包。
‛结果,这6万元还是被于永和、徐德辉和何某三人瓜分了。
还有新楼电梯工程,中标之后,徐德辉马上将‚好消息‛告诉某公司,临走时还没忘记叮嘱‚要意思意思‛。
心领神会的某公司领导随即将10万元汇到了徐德辉的银行卡上。
徐德辉将情况告知于永和后,于永和让徐德辉暂时保管。
校舍建完了,门窗、电梯也安好了,该到校区绿化了。
绿化工程照样如此,‚好处费‛竟然高达50万元。
还有待开发的校内邮政物流中心项目,刚有意向,还未启动,于永和就收下某公司经理高某送给的5万元港币。
可这项工程,直到案发仍未启动。
办案检察官说:‚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于永和等人利用主管工程的职务之便收受的‘好处费’,可谓从头到尾,一项接一项,且数目之大,得手之容易,
实在令人震惊。
‛
负责本案起诉的长春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有个非常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纵观全案,在11笔受贿事实中,于永和单独受贿数额不足三分之一,余下的均为同徐德辉等人共同受贿,并且几人受贿数额基本属于‚成果共享‛。
最终,于永和受贿总额为360余万元,徐德辉受贿总额为256万元。
作为符合受贿罪主体身份的于永和,受贿多数是通过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的徐德辉作为‚中间人‛介绍来完成受贿行为的。
如果把于永和与建筑商作为当事双方的话,那么徐德辉算是第三方,于永和与建筑商之间的每一笔交易,几乎都有徐德辉的介绍、参与。
徐德辉在于永和犯罪的各个环节,牵线搭桥活跃异常,不仅为于永和受贿充当开路先锋,而且同于永和共享了受贿成果。
所以说,徐德辉在本案中,充当了极不光彩的‚中间人‛角色。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负责穿针引线的‚中间人‛也因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符合了受贿罪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
11月1日,徐德辉和于永和一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现在回想起来,我追悔莫及。
‛于永和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他在悔过书中写道,‚我辜负了党对我多年的培养,辜负了组织和领导对我的期望,辜负了延边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
作为一个参加工作近38年、入党也近36年的党员干部,为什么会晚节不保,走上了犯罪道路?于永和认为是他自己的思想和世界观出了问题。
他剖析说:‚尽管平时的工作还算勤奋,但贪欲令我丧失了一切。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道德防线的缺失是我走上贪腐之路的根源。
‛
接到判决书后,于永和表示认罪服法。
他还表示想‚早日回归社会,学法、懂法,真正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度过自己的余生‛。
于永和受贿案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就如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具有多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经验的长春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魏明弟。
魏明弟说,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里腐败案件多发,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仅就客观原因来说,主要教训是缺乏监督。
要解决监督空缺和乏力的问题,他建议从招投标起始到工程结束,必须有监督部门介入,有监督机制制约,招标公告与监督公告要同时发布,防止‚无人员监督、无机制监督‛的现象。
同时,提高招评标工作透明度,让中标者靠实力与合理报价中标,让非中标者明白不中标原因,防止暗箱操作。
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要有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签字。
监督部门要随时或定期对工程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随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了,像于永和这样的贪官就会减少一些。
‛魏明弟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