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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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法制史教学运用比较方式,可帮助学生明白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空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让学生在分析历史现象时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理清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根据划分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比较方式,常见的比较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1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纵向比较是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相同或相似法律现象或制度进行比较。

纵向比较不仅能从相对稳定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且还能从发展变化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

①不同朝代法制比较。

如,从春秋到清末,我国经历了无数次变法运动。

在讲解清末变法运动时,引入商鞅变法相关知识: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进行改革,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商鞅变法后,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后来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后讲解清末变法运动相关内容,接着对它们加以比较,并归纳总结:商鞅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法制通过继承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中华法系;清末变法运动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其后果是导致中华法系母法解体,中国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向全盘西化的道路。

学生通过对两次变法运动的比较学习,能深刻理解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古今法制比较。

中国法制史以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

例如,古代妇女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妇女入监,可能会使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

汉代为此对某些女性犯人实施专门的“女徒顾山”方法,让妇女回家,可以每月出钱三百雇人服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家人的互相关怀鼓励也有利于妇女本人的改造。

当今社会,由于女性犯人入监致使老弱病残无人照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发生很多现实悲剧。

印度、罗马法系法典编纂比较浅析——以《摩奴法典》与《十二铜表

印度、罗马法系法典编纂比较浅析——以《摩奴法典》与《十二铜表
印 度、 罗马 法系法典 编纂 比较 浅析
以 《 摩奴法典 》与 《 十- - N表法 》为例
刘 楠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马法系 ( 或称之为 大陆法 系 ) 是对世 界法律文化发 展具有深远影 响的法律 文明。两大法 系的法典作 为法律 文明 的载体反 映 出夺 目的法律文化 的光芒。 摩奴 法典 和 十二铜表 法》作 为两大法律文 明优 秀法典 的代表 ,不仅作 为奴 隶社 会的 法律 制度 而存在 ,而且在法律文化上 都处于起 源 、初创 阶段 ,基 本上都是从 习惯法过渡到成 文法阶段 。通过对 两部典型法典的 同异分 析 ,在一定程度 上可以形成 两大法系的比较研 究的进路 ,从一个宏观的 角度反 映 出两大法 系法典编纂 的个性和共 性 关键词 :法典 编纂 ;摩奴法典 ;十二铜表 法;奴隶制


斧头削平” , “ 不得在死者之前放置带没药的饮料” 等等。 这些规定似 乎是无关大雅的琐屑之事,但 《 十二铜表法》却郑重其事地当做 “ 神
圣”大事,违反不得。很明显,这些法规带有宗教性质 。 第三 ,阶级属性鲜 明。 法律 是 统 治 阶 级 的统 治工 具 ,毫 无 疑 问,《 摩 奴 法典 》与 《 十 二 铜表 法 》 分别 是 古 印度 奴隶 主 和古 罗 马奴 隶 主 的统 治工 具 。尽 管 说 它们 都 存 在 旧 时代 的痕 迹 ,但 都不 愧 为奴 隶 社会 的利剑 。如 《 摩 奴法典》的编纂 目的和宗 旨, 就是严格维护古 印度独特的种姓制度 。 法典全文毫不含糊地贯彻 了这一原则 ,用种姓制度把 阶级关系掩盖 起 来 ,使 种姓 制 度和 阶 级 关系 交 互作 用 ,并 渗透 到 社会 生 活各 个 方 面,从而为确立和巩固奴隶制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 、《 摩奴法典 》与 《 十二铜表法 》的特性 《 摩 奴 法典 》 与 《 十二 铜 表 法》 虽都 处 于奴 隶 制 时代 ,但 由于 两者所处 国家的历史、经济 、文化等不同,因而在某些方面又各具 特性。笔者仅针对 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对两部法典的差异试做 比较 。 第一 ,在财产所有权方面 。 《 摩 奴法 典》宣称 ,国王和婆 罗门是 “ 一切 存在物的主人 ” , 国王是 “ 大地 的主人 ” ,有权将大 量土地赐给官吏 、贵族 、僧侣 等 。法典规 定:婆罗 门发现过去埋藏地下 的财 产,可全部据为 己 有 ;国王 发 现 者 ,可 占有 一 半 ,另 一 半 布 施 给 婆 罗 门 。无 主 物 或 物主不 明之物 ,由国王保 管三年 , 在三年 期 内, 物主可 收回该物 , 逾期物 品则归 国王所有 。 法 典确认奴隶主对奴隶 的所有 权,把奴 隶放在和其他 财产 同等 的地位 , 婆罗 门可 以完全 地 占有奴隶 的财 产, 奴 隶没有财产权 。 可见基 于种姓制的不平等表现 的淋漓 尽致 。 《 十 二铜 表 法 》由于 是 奴 隶 制 经 济 发展 到 一 定 阶 段 及 平 民与 贵 族 斗 争 胜 利 的 产 物 ,其 情 况 有 些 不 同 , 重 视 保 护 私 有 财 产 权 ,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内容提要: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①本文试把《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比较,从而加深对东西方法律不同特点的了解,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

关键词:法经十二铜表法中华法系罗马法系一、产生的时代及各自的地位作为古代国家的重要法典,历史巧合的让《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在同一个时代产生,并且赋予了它们相同的历史使命,即开两大法系成文立法之先河,并为两大法系的法学体系打下基础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

《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

而《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两者的地位也十分的近似,它们分别被认为是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

《法经》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思想在其后的诸部封建法典中得到继承。

在李悝之后,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对《法经》采取全盘接受的态度。

此后的《魏律》、《晋律》乃至《唐律疏议》虽然篇目增加,体例更加规范,但是始终是在由《法经》奠定了的基础上发展,可以说它们都是一脉相承的。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

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二、产生的背景、渊源《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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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丰富多彩的世界文化—2023-2024学年高二历史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3单元双测卷(A卷)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1.《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果一个人偷了一头牛、一只羊、一头驴、一只猪或者一条船——如果它属于神或者王宫,他要赔30倍;如果它属于平民,他要赔10倍;如果窃贼没有可赔偿的,他应被处死。

”由此可见,《汉谟拉比法典》( )A.司法程序较为严密B.注重维护平民利益C.具有鲜明阶级属性D.蕴含社会契约精神2.统一前的两河流域,只有城邦的成文法和习惯法,没有统一的法律。

汉谟拉比国王继承和发展了苏美尔和阿卡德时代一些城市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以《乌尔纳姆法典》为范例,结合阿摩利人的氏族部落习惯法,制定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这一变化( )A.有利于约束贵族随意解释法律B.激化了国家与自由民的矛盾C.展示了古代埃及的法律成果D.有利于两河流域有效治理3.《汉谟拉比法典》中说:安努(天神)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太阳,正义之神),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据此可知,该法典宣扬( )A.君权神授B.公平正义C.法律至上D.天人感应4.在古代近东地区广为流传的西亚巴奥神,因职司与埃及的塞特神一样都是暴雨之神而被埃及人接纳;西亚地区的阿斯塔特女神同样也被请进埃及的神庙之中,受到埃及人的膜拜。

这表明古埃及( )A.文明发展缺乏主体性B.宗教影响了文明发展历程C.吸收包容外来的文化D.推动了世界文化的一体化5.斯芬克斯最初源于埃及神话,著名的斯芬克斯狮身人面像位于埃及哈扶拉金字塔的东面。

后来在希腊神话中,斯芬克斯是一个长着狮子躯干、女人头面的有翼怪兽。

这一现象表明( )A.希腊神话源自埃及B.世界文明大同小异C.文明发展交流借鉴D.埃及文化多元并存6.中世纪的阿拉伯人在实验科学、医学、化学、数学、天文等各方面取得了领先全球的成就。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一、《十二铜表法》概述《十二铜表法》的原文由于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的毁坏而散佚,现在我们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

《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

由篇目可见,《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二、《十二铜表法》内容节选第一表传唤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第二表审理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第三表执行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镣铐)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

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一、凡依"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论先秦《法经》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

论先秦《法经》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

论先秦《法经》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摘要:她之国相李恒作为战国初期法家代表人物之,汇编《法经》六篇,使其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它的颁行标明了中华法系的策始,它是封建成文法典的滥觞,对后世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关键词:《法经》;成文法典;影响;体例;法律思想1、先秦《法经》制定的历史背景中国的奴隶社会,历经夏、商、周三个朝代。

据史书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禺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周穆王统治时期又命吕侯制定《呂刑》。

上述《禹刑》、《汤刑》、《九刑》、《吕刑》,一脉相承,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典早在五千年以前就已经出现。

但是,按照惯例,奴隶社会的法典秉承“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2]的一贯做法,所谓“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3]奴隶社会这些法典都无一例外以秘密状态和习惯法的形式出现。

春秋末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经济的崛起,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受到强烈的挑战,与其说是一个“法治取代礼治的独立时代”[4]毋宁说是一个法治于礼治因袭相承,而又企图独立发展的时代。

“法治”则成为他们推崇的治国方略。

[5]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6],我国法律的成文化运动开始勃兴。

2、先秦《法经》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先秦《法经》是后世成文法典的滥觞,是后世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后世封建法典的体系和内容都以其为基础。

2.1先秦《法经》的法典体例从先秦经秦汉到曹魏,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

律由原可不断增减的开放性体系,变成大致固定和封闭的体系。

《晋书·刑法志》:“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7]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至此,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体系,法家才成为一个学派。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 至1750 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 至449 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民主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宗教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 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 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范化反映。

所以《,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内容或形式 ,都表露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术语表达:《十二铜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罗马最初无成文法,贵族依其所具有的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加害平民,对此平民要求建立成文法,因法律条文刻在12个铜表上。

故名。

该法典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其实质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在司法上的专横。

考情分析:《十二铜表法》作为西方法学起源,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这就影响了《十二铜表法》作为一个核心考点,《十二铜表法》的原始内容因罗马人与高卢人战败,导致《十二铜表法》流失(通俗来说,就是找不到了),现在流传的是文艺复兴后的复原,因此内容存在一定争议。

高考考题注重史料的真实性,因此《十二铜表法》的内容不作为考点,一般考察《十二铜表法》产生的背景、特点、影响及学者对它的评价,由于中西文化差异学生解读《十二铜表法》的材料时,容易走到误区,应引起重视。

老版教材只强调《十二铜表法》,忽视同时期我国《法经》的作用,以后两者的对比可能是今后命题的新趋势学者观点:陈炯:有的论著把《十二表法》称为《十二铜表法》。

这是罗马历史学家季维的意见。

率维认为刻十二表的十二块板子是铜的,所以叫:.《十二铜表法》。

但《査士丁尼学说汇编》记载罗马法学家S,產坡纽斯的意见育十二块板子是象牙的。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是公元六世纪三十年代由司法大臣特里波尼安组成的十人法律弟纂委员会集体编纂的,成更具有权威性,因此,还是称《十二表法》较为合适。

(关于《十二铜表法》名称的争议)周相:《十二表法》是以习惯法为主而制定的成文法典,同时,也是平民对贵族斗争胜利的成果。

罗马当时的政治制度虽巳由王政改为共和,但仍是贵族专政。

法律一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一的执掌,全为贵族的祭司团所垄断,遇有讼争,贵族的司法人员徇情枉法,平民遭受欺凌,加以高利贷盛行,其利率碧无限制,债务奴役制迫使平民处于难于生存的境地。

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平民发起成文法运动,企图用制定的法律明文来限制贵族的专横与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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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

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就《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系统地分析比较,对于我们了解东西方法律的不同特点,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一1.《法经》的形成、结构及基本内容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法经》的史料是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三国时期陈群、刘劭等人撰写的《魏律•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晋书•刑法志》对《法经》有更加确切的说明:“是时(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随后《唐律疏议》中也有比较详细的叙述:“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法典,造《法经》六篇。

”《唐六典》注中也有类似的论述。

至明末,董说在其编著的《七国考》的《魏刑法》一篇中,引用了东汉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对《法经》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

自此之后,战国时代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便被大多数学者认可。

但是,对于《法经》是否存在及有关《法经》材料的真伪,始终有学者有疑义,认为李悝著《法经》,战国时代的法家著作及《史记》、《汉书》中都未提及,而且董说在《七国考》中所引的桓谭《新论》在南宋时就已散佚。

因此怀疑《法经》是后人的伪作。

对此,我国的一些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论证了《法经》的真实存在。

其中何勤华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总结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史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

对《法经》亦应如此。

”()笔者对此持赞同观点。

由于古代典籍对《法经》大多数是转述式或概括式的只言片语,因此今人已无法得窥《法经》的全貌。

不过从这些材料中,我们还是能了解《法经》的大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

从董说的引文来看,《法经》分为“正律”、“杂律”和“具律”三部分。

其中“正律”又含“盗”、“贼”、“囚”、“捕”四篇。

()由于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卷三十《刑法志》)故《法经》始于《盗》、《贼》。

“盗”主要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

《囚》、《捕》相当于唐律中的《断狱律》、《捕亡律》,主要是一些关于刑事诉讼程度的规定。

《杂律》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具律》则是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法学》)。

总的来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典。

2.《十二铜表法》的形成、结构及基本内容一般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在古罗马的共和时代制定的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三世纪以前,罗马奴隶制尚处于早期阶段,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贵族不仅拥有大量土地和奴隶,而且奴役广大平民。

由于平民拥有一定的财富,同时担负兵役,掌握一些武装,因此形成了一股足以和贵族相抗衡的力量,于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激烈。

当时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立法权和司法权力基本上由贵族垄断,而且司法解释权也在贵族法官手中。

因此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提高平民政治经济地位的呼声愈来愈高,并以三次“撒离运动”向贵族施压()。

终于在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由贵族及平民各五人组成的十人法典编纂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主要是梭伦立法,而后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次年,又制定两表。

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由于公元前0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的毁坏而散佚,现在我们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

《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

(《法学》)由篇目可见,《十二铜表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二1.产生的时代及各自的地位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

《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

而《十二铜表法》,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两者的地位也十分的近似,它们分别被认为是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

《法经》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思想在其后的诸部封建法典中得到继承。

在李悝之后,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对《法经》采取全盘接受的态度。

董说在《七国考》中引东汉桓谭《新论》说:“卫鞅受之(《法经》),入相于秦。

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

”《唐律疏议》中也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可见《法经》的精髓,都已移植到秦国法律中去。

而汉《九章律》,则是在《秦律》的基础上“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卷一《名例》)此后的《魏律》、《晋律》乃至《唐律疏议》虽然篇目增加,体例更加规范,但是始终是在由《法经》奠定了的基础上发展,可以说它们都是一脉相承的。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

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罗马法又是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主要渊源。

大陆法系直接以罗马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以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法律形式为蓝本,形成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标志的体系。

至于罗马法与英美法系的关系,享利•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有过系统的论证,他指出不仅是“衡平法”缘自罗马法,而且在有关契约、债和继承等各个方面,英美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2.两部法典共同具有古代法律文化的简朴性、原始性虽然《法经》及《十二铜表法》的产生都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两大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

但是由于两部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两大法系的启蒙时期,所以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

第一,是简朴性。

所谓简朴性,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

在《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

从现存有关《法经》的史料来看,《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如董说在《七国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内容“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

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

窥宫者膑,拾遗者刖。

曰:为盗心焉。

”()但是,也并不完全只是刑法,《唐律疏议》中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

”可见《法经》中也有相当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而且《法经》把维护私有财产权的《盗法》立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对某些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只不过一如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以刑事手段来调整而已。

从后人转述的只言片语中,我们仍是可以看到“拾遗者刖”这样以刑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因此笔者认为推定《法经》含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

从内容上,可以认定整个《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

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与《法经》虽然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表象上却十分近似。

《十二铜表法》是以私法为核心内容的,其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以及散见于其他表中的一些规范,都是对于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但是除此之外,《十二铜表法》也包含了民事程序法、刑法及刑事程序法、宗教法的内容。

《十二铜表法》在第一表传唤及第二表审判中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加以规定,在第三表求偿中明确了民事执行的程序。

第八表私犯以及第九表公法的内容主要是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而第十表则主要针对葬礼的宗教法。

综上所述,《十二铜表法》在内容上具有同《法经》相似的特点,即公法私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诸法合体。

从结构上看,《十二铜表法》也是比较混乱的。

诉讼程序的规定列于法典之首,而私法公法内容的各表在排列上也没有什么道理可循。

与后来罗马法系《国法大全》中的法律体系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原始性及野蛮性。

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

《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

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

因此,两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类早期文明原始、野蛮的色彩,并在其条文中显露无遗。

虽然《法经》摆脱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改为以罪统刑,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

《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

首先,它继承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的各种肉刑如笞、诛、膑、刖、宫等,还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如夷族、夷乡等;其次,“重刑刑轻罪”。

《法经》中称“盗符者诛,籍其家。

盗玺者诛。

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为盗心焉”。

以上两种表现,无疑使《法经》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十二铜表法》在这方面则表现的更为明显。

首先,它保有原始公社的遗俗,如死者没有遗嘱,又没有继承人,则财产归属父系的最近亲属继承,若没有父亲近亲可由同氏族成员继承(第五表)。

又如,故意伤人肢体而未能取得和解时,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第八表)。

[11]()其次,是在条文中包含的神权迷信色彩,如第八表第二十一条规定:“伤害自己被保护人的保护者应交给地下神即予以诅咒。

”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如手掷的标枪落得比目的地还远,则应供献牡羊为祭品。

”[12](《民法卷》,)还有在第十表中专门就死人的丧葬方式、墓地选择、葬礼仪式所做的宗教法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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